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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地区“六合彩”赌博活动调查报告/郑超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41:53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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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地区“六合彩”赌博活动调查报告

郑超峰


笔者按:自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六合彩”在广东沿海“抢滩登陆”后,一发不可收拾,很快便家喻户晓,每到一处当地群众都纷纷参与、购买成风,并呈迅速向内地蔓延之势。笔者来自“六合彩”的重灾区----广东省潮汕地区,亲眼目睹了“六合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这一违法活动有着深刻的认识。
每次放假回家见到家乡父老沉溺其中不能自拔、受毒害深重,见到改革开放20几年来家乡辛辛苦苦所取得经济建设成果,和业已形成的良好社会风气,在“六合彩”的肆虐冲击下,正慢慢的被腐蚀、被冲垮,感到痛心疾首。此次作者在寒假期间通过近半个月的走访、调查,草写此文,本文将草析“六合彩”赌博的特点、兴起蔓延原因、危害性、预防对策及其引起的思考,以期人们对这一违法活动有所认识,同时希望政府和学界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对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作出科学对策。 

一、“六合彩”赌博活动概述及其特点
(一) 概述。
“六合彩”缘起并盛行于香港,在香港是一种公开、合法的公众博彩活动,由香港赛马会经营。在香港已有很长的历史,它和大陆福利、体育彩票一样,都是通过随机摇奖方式得出每一期的中奖号码。但一传到内地就开始走样,在内地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由庄家以每周二、四、六香港“六合彩”开奖的数字为中奖依据,并用高倍额的赔金诱使公众购买;同时“六合彩”的组织者通过非法渠道从香港引入、印刷各种“六合彩猜码图”和“玄机图”,上面印有中国传统图画、数码、十二生肖、打油诗、对联等宣传信息,告诉群众如何猜测“中奖”号码,让人们产生猜奖是有所依据的错觉,以此煽动彩民购买的热情和积极性。这是一种未经国家许可批准没有监督、公证,中彩者不缴税的非法私彩,同时也是设置圈套欺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行为,是一种赌博违法行为,有的甚至已经构成犯罪。
(二)当前“六合彩”赌博活动的特点:
1、传播迅速,参赌人员、范围呈扩大趋势。由于目前六合彩已经在东南沿海盛行并已迅速蔓延向内地省区扩散,现在湖南、江西以至内陆省份都有所发现并且呈迅猛发展态势。2、参赌人员绝大多数为农民、个体劳动者,同时向社会各阶层渗透,涉及面极广。3、形成有组织、有分工,是隐蔽性较强的传销赌博。 4、社会危害性严重。

二、“六合彩”的社会危害性
(一) 使当地资金大量流失,摧毁农村经济基础,破坏社会生产力,影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许多彩民将原本准备投入再生产的资金或家中的积蓄,更有甚者将自家留来买种苗费用或孩子上学的学费都拿来用于六合彩赌博。据当地有关官员称,自1999年以来潮汕三市用于购买“六合彩”的民间资金流失就高达数十亿元。一些“六合彩”泛滥严重的乡镇资金流失每年都在500万元以上。这无疑对当地经济造成致命的打击。资金的短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导致民间借贷急剧增加,高利贷现象重新抬头。这一方面使农村信用社存款持续下降,收贷收息艰难,另一方面对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行业投资形成了挤出效应。由于集资项目无法完成,各乡镇许多关系到长远发展的村级基本设施建设被迫无限期缓行。如此以来乡村经济基础遭到严重破坏,直接影响当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有相当大一部分资金通过非法渠道流向境外庄家,破坏国家的金融外汇管理秩序。
(二)村民无心生产劳作,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破坏农村社会正常生活秩序。
在六合彩的重灾区,几乎家家户户都在买六合彩,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被打乱,参赌人员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许多参赌人员沉迷于"六合彩玄机图"的研究,达到废寝忘食的地步,而无心耕作造成部分村庄大面积撂荒,生产荒废现象也日趋严重。不少村民不惜倾其所有购买六合彩,导致无钱购买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影响农业生产,有的甚至连生活费也用于购买六合彩,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由于将辛苦赚来的血汗钱一次又一次地喂进六合彩这只吃人不吐骨头的老虎嘴里,有的彩民甚至因此精神失常,据笔者得到的可靠数据,2002年揭阳市复退军人精神病院便接收了48例参与六合彩赌博引发的精神病人,该院门诊中有40%--50%的患者是六合彩赌博引起。研究六合彩成了彩民每天的题中要义,很多人都随身携带着一个记满了各种数字和生肖的小本子,有空就拿出来分析、交流一番,城乡气氛几被买码风笼罩。特别是在每周的开码日人们都在谈论号码,猜码、买码,商场店铺关门,打工仔无心做工,农民不事耕种,街道冷冷清清,据笔者所见往日人流涌动相当繁华的市场下午五点钟不到几乎空无一人(注:开码时间为晚上八点一刻)。这一现象被当地老百姓称为“码日事变”。如此一来农村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三)助长了封建迷信,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助长了封建迷信活动。对于“六合彩”如何猜,笔者向一年事已高的“彩民”虚心了解,老者举了一例:有一期“玄机图”上出了这样一句诗“一片丹青照汗青”,而当期出的是“猪”。这究竟如何解释呢?老者这样说:诗中的丹代表红,可作“朱”讲,而“朱”又于“猪”同音而得。在彩民看来,“玄机”不仅仅存在于那些图文之中,就连街头的疯子或小孩也有透露“玄机”的可能。彩徒问疯子是认为他们头脑通天,问小孩是认为童言无忌,能透出大秘密(这是潮汕人一种传统迷信)。疯子若万一能说中一个号码,那么他就能从衣衫褴褛一下子变成有吃有穿、前呼后拥的“贵人”,有人甚至把他包养起来,由于看到疯子吃香起来,据说潮阳有一不务正业的青年竟扮起疯子来。
为求特码,彩民还到处求神拜佛,每到开码日,就会有几百人带着贡品香火到古神庙或山头祈神赐码,从而导致当地封建迷信盛行,败坏社会风气。同时一些运气好的村民中了奖就会产生一种示范作用,默认这种凭运气而不劳作的发财方式,改变过去劳动光荣的观念,使得崇尚劳动的社会道德体系濒于崩溃。直接破坏农村社会精神文明的进行。

(四) 衍生其他犯罪,危害社会治安,造成社会不稳定。
这种赌博活动不仅有其赌博本身带来的危害,同时还诱发刑事、治安案件不断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在“六合彩”赌博中,绝大多数彩民处于亏损状态,为了能维持长久的赌博,在倾家荡产后就不惜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有的彩民经不起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的打击,竟跳楼、服毒自杀。
同时,一些庄家为了垄断当地六合彩市场,雇用打手、保镖勾结当地政府官员和公安司法人员,排斥异己,胡作非为,这将导致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农村社会的慢慢形成,这是必须引起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
再者,由于庄家通过“六合彩”聚敛了不少钱财,这些钱都是属于非法收入,而要让这些非法收入进入正常的金融流通之中,必定滋生“洗黑钱”这一新的犯罪,值得我们关注。
另外由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也纷纷参与这种违法行为甚至被庄家收买与他们勾结,笔者从揭阳市中院刑庭了解到该市下属某县邮政局一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并挪用了该县电信局的50万现金用于购买“六合彩”,而后血本无归直至东窗事发,中被法律绳之以法。
还更有甚者,一些执法人员打着打击“六合彩”的旗帜,暗地里却干着以权谋私、侵吞罚金、中饱私囊的勾当,被当地群众戏为“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破坏公务员的廉洁性,引发腐败犯罪。

(五) 影响了国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六合彩”所到之处都对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合法彩票的销售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自从“六合彩”传播以来,合法彩票的销售额大不如前,有的地方下降竟达一半以上,笔者在揭阳市“南粤风采”福利彩票站了解到,2003年该福彩的销售额竟比“六合彩”盛行前的1999年下降了65%,这样一来将不利于国家福利事业、体育事业的发展。
由于六合彩的四处蔓延,农民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并相应造成消费者的购买力下降,相应地税收征收困难,进而反映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三、“六合彩”传播和盛行的原因
(一)群众愚昧的暴利投机心理、贪财欲望和严重的迷信思想是“六合彩”兴起传播的关键原因
受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群众们想发财致富本无可非议,但许多人不是通过勤劳致富,而是把致富的希望都押在购买“六合彩”上,梦想一夜暴富的严重的投机心理使他们丧失了判断力,迷失了方向。
严重的愚昧迷信思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很多彩徒相信“六合彩”的中奖号码是可以被猜中的,相信玄机是准确的,冥冥之中有股力量在帮助其发横财。即使花几万、十几万只中了几千元、几百元的奖,彩民往往只是怨自己运气不好,或是经庄家“善意”提醒后对着“六合彩玄机图”埋怨自己当时买彩的失误。
同时还存在赌博犯罪活动同样性质的翻本心理。输了钱总想着中一次就翻本,可以说,对于六合彩赌徒来讲,“六合彩”是一种毒品,沉溺其中就是踏上一条不归路。偶尔的中奖恰如吸入毒品的那一瞬间,片刻的快乐换来的可能是一世的痛苦。未迷上的时候,六合彩表现得像一条发财捷径,迷上的时候它是一条绞索,彩徒输钱后所有翻本的挣扎都只能是被越套越紧。
(二)庄家的欺骗手段深具诱惑力
四十倍的高额赔率和某地某人用几千元博得几十万元的传言是庄家吸引群众参赌的两大绝招。庄家为了掩盖其非法活动本质而特地编写了号称藏有中奖号码的“六合彩玄机图” 、“济公送码”或“曾道人透码”及其它信息,以提供彩民研究“特码”,这为参赌心切又有所顾虑的彩民提供了一颗定心丸。不仅如此,还可通过上因特网浏览或拨打香港声讯台查询中奖号码等手段,让赌者深信不疑。其实“六合彩”活动都是本地一些庄家私自操纵,与香港六合彩公司根本没有任何联系。
(三)参赌人员大多参赌人员以农民、个体劳动者为主,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有着自身阶层的局限性。
参赌人员以农民、个体劳动者为主,他们普遍文化水平比较低,他们对49个数字的排列组合的机会以及中奖概率等风险与效益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刻,加之他们代表的是私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经济成分,小农意识严重,受自身阶层的限制,他们考虑问题时往往把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而忽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法制意识落后乃至缺乏,导致对六合彩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存在着认识上的盲点,一经诱惑,容易进入一种如痴如醉、走火入魔的幻想之中,并从中得到旁人无法企及的快乐。
(四)乡村社会的特有环境是六合彩繁殖的温床
费孝通著的《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中讲到,“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乡村社会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各自的底细,从熟悉中获得了信任,人们彼此之间在人格上的相互信任,而这一点恰好是六合彩在乡村不断运作的纽带。在庄家和彩民间的经济交往正是靠这种彼此了解彼此信任的关系维系着,彩民到庄家处买彩,一般是要交现金,但由于彼此之间的熟悉关系,或凭借多次的交往经验可以赊账,而庄家在收到彩民的赌注后一般必须给他们开码单,上面写着该彩民本期购买的号码和金额,当然有的连码单都不写,完全靠着一种熟悉关系。在彩民中奖以后,庄家便会以最快速度一分不差的将奖金送还彩民,很少会出现中而不给或庄家出逃的现象。庄家也正是通过这种诱人的兑奖行为来树立自己的信用形象。而那些赊账的彩民即使没中奖也会遵守双方的默契将赌注交还给庄家,很少有赖帐情况发生。因为双方都知道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无法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实现法律救济。因此只能依靠自身的信用关系来进行交易,而双方为了长期的合作也不会轻易破坏这种彼此间的信用关系。
同时,彼此熟悉的乡村社会是一个紧密的团体,在乡村,你的一行一动都在别人的注意之中,人们相互之间投入了太多的感情和自由,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剥夺了你的自由。所以当其他人在买“六合彩”时,你很难不去购买,因为如果大家都在买而你不买,那你就显得有些不正常,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你不买的自由。而这种玄而又玄的猜码技巧和信息也需要通过熟人之间的交往得以传播。可以说,乡村社会特有的熟人社会性为六合彩的迅速传播提供了优良的环境。

(五)国家对“六合彩”的控制与打击在主客观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1)主观方面:有些地方领导对六合彩赌博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打击、查禁“六合彩”的工作流于形式。特别是基层组织作用不大,个别村委会、村干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给了“六合彩”赌博很大的生存空间,于是出现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局面。更令人吃惊的是,当地一些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身为执法者却置党章国法于不顾,在利益的驱动下,竟违背自己职责,偷偷购买“六合彩”。笔者去年暑假在当地某基层法院实习时亲目睹此怪现象,每逢开码之日竟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公然讨论“买码”,其讨论之认真仔细及其辩论程度之激烈远胜于对案件的分析,不禁令人愕然,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两面性不免让群众会怀疑抓捕活动的正当性与严肃性,难以令人心服。更有甚者,一些执法人员与“六合彩”庄家相勾结,为“六合彩”犯罪活动“保驾护航”。
同时目前在实际打击“六合彩”违法活动中,在某些地方已形成一种“潜规则”,即只要是因参与六合彩一旦被抓即是罚款了事,并且罚多少由执行机关根据其情节予以罚款,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双方可以讨价还价,而在关于罚多少的问题上一个关键问题还得看你是否有“关系”或你的社会活动能力高低。某些基层派出所派出所在这套“潜规则”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些派出机关置国法于不顾,私自要价处罚并与当事人讨价还价,所罚金额多数并未入帐上缴财政,而大多中饱私囊,流进自己口袋。某些警察还充分利用其职权性强行勒索之能事,作者走访了不少“彩民”,均对“人民卫士”的行为苦不堪言,当然在惧怕其“执法”之外更惧怕其一些扰民行为,笔者记录了一个例子:某所长一日对辖区内一小庄家说我向你买一千元的“一定要中”的“特码”,当晚“开码”后,该小庄家迫于该所长权威,如数将该所长所“猜中”的彩金如数上门奉还,当然不管该所长是否猜中。如此一来以致在某些地区人民公安的威信扫地,干群关系十分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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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天狐礼品制作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员工在外兼职可能给企业带来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故企业须通过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对员工的兼职行为加以限制等方式进行防范。而对于欲在外进行兼职的企业员工来说,其须负担起对本单位的劳动义务及保密义务,防止侵犯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基本案情
原告天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礼品等。被告海晟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文化用品、教育仪器、办公用品等。2004年2月1日,原告天狐公司与被告郭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间为2004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郭某在天狐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该《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资源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2004年6月,郭某从天狐公司处离职。
2004年4月,郭某通过天狐公司员工李某的电子邮箱与英国英中贸易协会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英中上海代表处”)联系定制护照夹、名片夹、徽章、领带的业务。2004年7月7日,被告海晟公司与英中上海代表处签订《购销合同》,订购护照夹、名片夹、领带等,合同总价款人民币9万余元。合同签订后,英中上海代表处向海晟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6,035元。该笔货款以支票形式支付,由郭某代海晟公司至英中上海代表处领取。
2004年7月23日,原告天狐公司与英中上海代表处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中约定订购的产品、数量、价格均与英中上海代表处和海晟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内容一致。英中上海代表处与天狐公司签订的合同还在货款结算方式项下作了特别说明:1、英中上海代表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郭某与海晟公司以欺骗手段获取订货合同,但英中上海代表处的真实意向是与天狐公司合作签约;2、英中上海代表处已付给郭某及海晟公司的款项不需重付,该部分款项抵作天狐公司的预付款。合同第七项补充条款还载明:该合同签订之日,英中上海代表处不再履行其与郭某及海晟公司签订的合同,由于该合同可能引起的英中上海代表处与郭某及海晟公司之间的违约责任,由天狐公司承担。
后天狐公司以郭某、海晟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庭审中,被告郭某向法院陈述,其与被告海晟公司签订过《兼职员工工作合约》,合约载明的工作期限是2003年12月20日至2004年12月20日,他也确实到英中上海代表处领取过金额为人民币46,035元的支票,该支票是英中上海代表处支付给海晟公司的。

四、法院审理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天狐公司主张其与英中上海代表处就定制护照夹、名片夹、领带等物品进行洽谈,双方欲签订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包括交易的商品、数量、价格等内容属于其享有的商业秘密。上述信息是原告与其特定的客户,就某项特定的业务进行洽谈而形成的信息,直接与原告的竞争优势及经济利益相关,原告为此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他人无法从公开渠道获悉上述信息,因此原告所主张的上述经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郭某曾是原告的员工,并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事实上,被告郭某除为原告工作外,同时又为被告海晟公司工作。而郭某对最终与英中上海代表处签订《购销合同》的并非原告而是海晟公司是知情的。英中上海代表处认为其真实意向是与原告天狐公司签订合同,并认为是在被郭某及海晟公司欺骗了的情况下才与海晟公司签订了合同。事后,英中上海代表处亦不再履行其与海晟公司的合同,转而改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对于上述情况两被告均未递交任何证据进行反驳。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郭某向被告海晟公司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海晟公司明知上述情况,仍使用了郭某披露的信息,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海晟公司、郭某共同赔偿原告天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6,035元(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履行与英中上海代表处签订的《购销合同》的义务后少收的合同款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亦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后,海晟公司、郭某均不服,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天狐公司未与郭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未注销郭某的劳动手册,致使上诉人海晟公司与郭某签订兼职劳动合同时,不知道郭某是天狐公司职工;海晟公司与英中上海代表处之间签订有规范的供销合同,海晟公司与天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常识的人应当知道不可能是一家公司;被上诉人与英中上海代表处所签合同侵犯了海晟公司的合法利益,应属无效合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天狐公司则同意一审判决。
上海市高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一审基本相同。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涉案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被上诉人天狐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郭某向上诉人海晟公司披露了其所掌握的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而上诉人海晟公司应当知道上述情况却仍使用了郭某披露的信息,故两上诉人的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被上诉人天狐公司无法取得的合同款项46,035元系两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而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两上诉人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市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郭某在天狐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但同时又和与天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海晟公司签有《兼职员工工作合约》,并利用天狐公司的信息、资源,代表海晟公司与本应是天狐公司的客户签订购销合同,给天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作为像天狐公司一样的用人单位,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在外兼职的员工泄露,又该如何对员工在同业中的兼职行为进行管理呢?
兼职,是指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从事双重或多重的有报酬的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该法第五章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兼职所持的态度应是:只要兼职与本职业务无利害冲突,兼职就可以被允许。
对于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来说,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兼职,无疑会存在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危险,一旦员工将这些信息泄露给其竞争对手,对企业的打击将会是十分巨大的。但由于兼职是劳动者对其业余时间的自由处分,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故企业要限制员工的兼职行为,只能通过与劳动者的约定,通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期间,不得到其它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的方式为劳动者创设不得兼职义务。同时,还应对员工违约的赔偿或处罚责任予以注明,以此警示劳动者不得任意违约。
而对于想要兼职的劳动者来说,只要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中或保密协议中对其兼职行为予以限制,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仍可高枕无忧的在外兼职:一是对本单位担负起劳动义务,完成应尽的工作任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只有在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对企业担负起忠诚义务。劳动者在外兼职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能向兼职单位披露或允许其使用属于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技术、经营信息。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某些劳动者是不被允许有兼职行为的,如国家公务员不得进行兼职;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在某些领域可能会越来越多。企业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在外兼职的员工泄露出去,须注意与劳动者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对兼职行为及其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加以约定,从而加强对兼职员工的约束与规范,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监狱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监狱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已于1994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为了正确执行《监狱法》,加强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的法律监督,现就检察机关执行《监狱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的法律监督问题。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照法律实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它包括对监狱执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以及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生活卫生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口头提出纠正;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要求告知纠正结果;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的检察机构是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依法实行监督的组织保障。各地要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对所有监狱落实派驻检察机构,并按照规定配备干部,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对收押罪犯和释放刑满人员的法律监督问题。收押罪犯和释放刑满人员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活动。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对监狱收押、释放活动的检察,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在工作中,要检察监狱收押的是不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刑满人员及依法应予释放的罪犯,监狱是否按期予以释放,并开具释放证明书。对应收押而不收押,不应收押而收押;应释放而不按期释放,不应释放而释放的,都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问题。对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保外就医,是我国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的体现。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活动的监督,主要是检察被保外就医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保外就医的证明是否真实,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是否合法。对监狱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活动的监督,可以通过向有关人员调查、调阅监狱有关资料、列席监狱有关会议等方式了解情况。对监狱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呈报保外就医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已经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保外就医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纠正意见送交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意见副本送监狱)。对利用办理保外就医的职权,收受贿赂或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对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问题。减刑、假释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人民检察院要把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重点是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的对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提出建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可以通过向有关人员调查、调阅有关资料、列席监狱有关会议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监狱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或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如认为确有错误,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利用办理减刑、假释的职权索贿受贿或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关于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法律监督问题。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狱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通知后,应即派员到现场进行检察,并根据罪犯死亡性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罪犯因病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对监狱的医疗鉴定进行认真的检查,如有疑义,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死亡罪犯家属对监狱作出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地进行调查。经查,认为罪犯家属提出的意见无理的,应予驳回,并配合监狱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认为罪犯家属提出的意见有理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二)对罪犯非正常
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监狱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罪犯死亡原因的鉴定,由担负该罪犯所在监狱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如该人民检察院缺乏鉴定的专门技术,可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聘请有关部门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门技术人员作出鉴定。
六、关于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问题。申诉、控告、检举是罪犯的权利。罪犯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以及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而提请人民检察院处理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均应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处理;对监狱提请处理的申诉案件,应在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结果通知监狱。罪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或由监狱转送的罪犯控告、检举材料,应按案件管辖分工,自行查处或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七、关于监狱管理范围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处理问题。人民检察院办理监狱管理范围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直接受理监狱中发生的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的犯罪案件;(二)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等案件负责批捕、起诉;(三)对罪犯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复查;(四)对人民法院错误的减刑、假释裁定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抗诉,重点是因受贿、徇私或伪造罪犯的有关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错误的减刑、假释裁定的案件。
八、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和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的法律监督,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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