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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产刑犯罪中罚金的适用/韦培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07:59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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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财产刑犯罪中罚金的适用
韦 培 成


摘要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权利的刑罚,有罚金与没收财产两种。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共有355处提到罚金二字,分布在一百四十八个条款当中,涉及罪名一百八十五个,有关罚金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实践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具体解决方法一直是我国刑罚研究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中,笔者对罚金刑广泛的适用性,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和统计分析。从刑罚的功能与目的着手,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思考和分析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可适用性。在分析国家公权利在罚金刑制度上适用的成本,界定犯罪者以及犯罪行为模型,犯罪和守法的收益比较,犯罪者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应该可以再假拟出一种罚金制裁模式,用于我国罚金数额立法规定的补充。这种罚金制裁模式最核心的部分应该是合理的罚金数额及有效的执行手段。设法做到使罪犯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处境更为恶化,能将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完全加之于制造损失的人身上,起到威慑作用,抑制其犯罪的冲动,满足刑法功能与目的,降低司法成本。

关键字:财产刑,罚金刑,经济分析方法,罚金数额,效率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财产刑和罚金的概述
一 财产刑和罚金概念的确定和渊源
二 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罚金刑的规定
(一) 罚金刑广泛的适用性
(二) 罚金的适用方式
(三) 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四) 罚金的缴纳方式
第三章 罚金刑制度适用的成本分析
一 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可适用性
二 从国家公权利角度考虑罚金刑制度适用的成本
三 从犯罪者角度考虑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的界定
(一) 犯罪者以及犯罪行为模型的界定
(二) 犯罪和守法的收益比较
第四章 罚金刑制裁模式
一 罚金数额的公式提出  
二 罚金制裁模式适用的规则
三 有效率的罚金执行方法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第一章 绪论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权利的刑罚,有罚金与没收财产两种。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我国财产刑犯罪中财产刑的适用,除了少数是单处适用外,大多都是附加适用,对五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有涉及。从我国刑法典对罚金刑的规定来看,由于刑法总则对罚金刑的适用规定得过于简单,而分则具体罪名又规定的过于机械,削弱罚金刑在财产刑犯罪中本应发挥的功能。正如德国刑法学家耶林(R.VonJhering,1818—1892)所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笔者选定罚金刑作为研究对象,将重点笔墨放在“罚金”两字上,略考虑或者略提及财产刑犯罪中关于主刑或者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共有355处提到罚金二字,分布在一百四十八个条款当中,涉及罪名一百八十五个,有关罚金刑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实践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具体解决方法一直是我国刑罚研究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中,笔者对罚金刑广泛的适用性,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和分析。从刑罚的功能与目的着手,从经济分析法学 的角度思考和分析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可适用性。在分析国家公权利在罚金刑制度上适用的成本,界定犯罪者以及犯罪行为模型,犯罪和守法的收益比较,犯罪者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应该可以再假拟出一种罚金制裁模式,用于我国罚金数额立法规定的补充。这种罚金制裁模式最核心的部分应该是合理的罚金数额及有效的执行手段。设法做到使罪犯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处境更为恶化,能将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完全加之于制造损失的人身上,起到威慑作用,抑制其犯罪的冲动,满足刑法功能与目的,降低司法成本。

第二章 财产刑和罚金的概述
一 财产刑和罚金概念的确定和渊源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权利的刑罚,有罚金与没收财产两种。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刑是一种很古老的刑罚, 我国最早有关罚金刑的文字记载有《尚书•舜典》中记载的“金作赎刑”和《管子》的“过罚以金”等等,都是对过失犯罪、轻微犯罪以及具备某种身份的犯罪适用,且具有浓厚的赎刑色彩,经历了赎罚合一及相互交织的时期。国外作为财产刑内容之一的罚金刑,是从原始社会复仇时代以杀人赔偿金为开端的制度演变起来的。侵害者支付的赔偿金逐渐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交给被害人或家属,这就是后来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制度,另一部分交公,即后来刑法意义上的罚金。两河流域的《乌尔姆法典》、《汉漠拉比法典》,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以及北欧日耳曼民族的《撒利克法典》中都有关于罚金刑的相关记载。然而,由于各国古代刑法无例外地重威吓效应, 强调报应目的, 罚金刑在以生命刑和肉体刑为中心的旧刑罚体系中并不占据重要地位,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反而成了官僚贵族们通过“以钱赎罪”逃避生命刑和肉体刑制裁的手段。如梁臣传第九《寇彦卿》篇 “彦卿晨朝至天津桥,民梁现不避道,前驱?巯滞肚派鲜?敢运馈Q迩浼??孀允祝??嫦е???迩湟郧?ハ旨乙允曜铩! 到了近代资本主义时期,财产刑才受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尤其是其中的罚金刑,其受重视的程度及地位仅次于自由刑。随着短期自由刑弊端的日益凸显,罚金刑已逐渐成为其替代刑。 被认为是“减轻国家建筑监狱经费预算的最合理方法”是“最经济,最无污染的刑罚方法”。
二 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罚金刑的规定
(一) 罚金刑广泛的适用性
受刑罚轻缓化思想的影响,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罚金刑在全部刑罚中所占的比例已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扩大,大致是基于以下原因:1、罚金刑对贪利犯罪是罚当其罪;2、罚金刑可避免犯罪人在监狱内交叉感染;3、罚金刑对犯人不关押,执行时不妨碍其职业、家庭生活,因而单科罚金利于犯罪人重新做人;4、罚金刑具有可分割性,能充分体现刑责相适应原则;5、罚金刑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
我国97刑法比较于79刑法,罚金的适用范围也是大幅度的扩大。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共有355处提到罚金二字,分布在 148个条款当中。刑法分则中共有七章142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185个,约占全部罪名总数的44%。罚金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共有72个条款涉及罪名93个,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4个条款中,有7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7个;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0余个条款共有47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64个。此外,刑法分则中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5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7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有3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4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共有4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5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贪污贿赂罪共有4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5个,详情见附录A:表A1。
(二)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指刑法中关于罚金刑适用形式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罚金的适用方式如下: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如:“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单位判处罚金;” 2、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如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 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根据刑法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是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即以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的后果、犯罪时间、地点、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为根据来决定刑罚数额,这主要是由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决定的。罚金刑数额应与其犯罪情相适应性,实际上也体现了刑罚经济性,即“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这就是要求罚金刑的数额应该是犯罪行为的报应和遏制所绝对必需,不允许过量,被称为“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 。此外还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再次还应考虑到罚金能否起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
在分则中,则对罚金数额的裁量作了多样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1、无限额罚金制:即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如:“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这种规定方式共有96 个条款,而且从条款的分布上看极为分散和零乱,散见于刑法分则条款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个条款;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26个条款;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个条款;第五章侵犯财产罪7个条款;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47个条款;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共有4个条款;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共有4个条款。
2、限额罚金制:即只规定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限额罚金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第161 条、162 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第170 条、171 条、172 条、173 条、174 条、176 条、177 条、178 条、181 条、186 条、187 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192 条、193 条、194 条、195 条、196条、197 条、198 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第205 条、206 条、207 条、208 条、209 条。总共24 个条款具体规定是采用规定上限和下限的方式,有“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三种处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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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6年7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量标志管理办法》(新政发(1988)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则》(政府令第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9号)。



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 财政部


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84年4月30日,文化部、财政部

前言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文化艺术事业方针,充分发挥剧场的作用,繁荣社会主义舞台艺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剧场(含文化部门管理的兼映电影的剧场)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单位,是各类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场所。各级剧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证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把剧场办成“演员之家”、“观众之家”,为发展社会主义艺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二条 剧场的财务管理,要有利于繁荣舞台艺术,又要加强经济核算。不论是独立的剧场还是附属于剧团的剧场,都要进行独立核算,提高场地使用率,努力增收节支;同时,可举办一些面向剧团、方便群众的服务性业务,以增加收入,争取为改善剧场的设备创造条件,积累部分资金。除大型维修和部分设备购置以及经济、文化落后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陆地边境的少数剧场以外,原则上应做到自收自支,自给有余。自给有余的,结余留用。
第三条 加强剧场的财务管理,必须同加强行政管理、业务管理以及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剧场、职工三者的经济利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剧场实行“全额管理、定收定支、专项补助、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五条 剧场的财务收支,应在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各级剧场都应实行“四定”,即:定编制,定演、映出任务,定财务收支,定专项补助。
一、人员编制:应根据剧场的规模和设备条件,演、映出任务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核定,并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对超编人员,要逐步调整。
二、演、映出任务:剧场以演出艺术节目为主,应首先保证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演出计划应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定后,作为指令性的指标执行。
三、财务收支:要参照近几年的收支实际,制定平均先进定额,按定额确定年度收支预算。
四、专项补助:主要指房屋、设备的大型修缮、更新和老、少、边地区的剧场收支差额补助。
第六条 剧场的财务收支预算,按下列原则编制:
一、收入部分:应按上级要求,参照近几年收入的情况,考虑新的变化因素,本着“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上座率和场地使用率,努力增加收入。租场都要计收场租费。
二、支出部分:要努力挖潜、节支,降低管理费用,保证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支出。
(一)人员经费:按实有或定编人数的工资、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编列。
(二)退休、离休费:按规定待遇和退休、离休人数编列,报经同级文化主管部门从文化事业费中核拨。
(三)公务费、业务费:根据事业活动计划或按职工实有人数,参照近年支出情况,制定预算定额,根据定额编制。
(四)房屋修缮和设备购置费:一般的房屋修缮和添置、更新小型设备,应按自收自支的原则,根据需要和可能或一定的比例编列。当年不需要支出的,也可以作为“修购基金”专户储存,结转下年度,专款专用。其提留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一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和单价在五千元以上的、在基本建设限额以下的设备添置、更新,应按实际需要,另行编制预算,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首先在其集中的剧场结余中安排,不足部分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解决。
第七条 剧场兼营服务性业务的收入和支出,应分别按小卖部、招待所、食堂等进行内部核算。每月的盈亏,要纳入预算管理。收入不得留作“小金库”。
第八条 剧场的预算核定后,一般不予增减。如在执行中由于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的变动,或国家规定的票价政策和开支标准有重大调整而影响收支预算较大时,可报请文化主管部门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剧场预算收支相抵后的年终结余,经商得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作如下处理:一部分上交文化主管部门集中用于维修剧场,或更新设备和弥补所辖个别剧场支大于收的差额(一地一个剧场的,可不再上交主管部门);一部分用于改善剧场条件;一部分用于兴办和改善集体福利设施和对职工的奖励。具体提留比例,由地方确定。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剧场所有的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都要进帐,纳入剧场总收入,不准另立“小金库”。组织其他收入时,必须符合党和国家规定的政策、法令,不得影响剧场的正常业务,要防止片面追求收入的倾向。
第十一条 剧场的票价和场租等收费标准,根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质量,演出水平;(二)本场所的消耗情况;(三)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四)群众对于剧种、剧目、演员等方面的爱好程度;(五)场地所在地点及舞台、观众厅等设备条件;(六)不同的演出、放映时间。剧场的票价和场租等收费标准,要同来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或使用单位协商,经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剧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群众或其他单位不合理的负担。
第十二条 剧场票款收入同艺术表演团体、电影公司的分成,应分别按《全国剧场管理工作条例》和电影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剧场、剧团都要严格执行场团协议。如因故变更计划,应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办理。无故毁约,则由毁约的一方补偿经济损失。剧场应按规定为演出团体提供装台时间,超出规定的装台、走台时间,剧场应按规定收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剧场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在定额管理的基础上,要不断总结经验,争取降低各项消耗费用。根据核定的预算,合理地安排资金,发挥资金最大效益,保证各项业务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剧场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有关办法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遇有无明文规定的开支项目,要按职权范围,报经批准后执行。不得弄虚作假,乱发奖金、补贴、实物和纪念品等。

第五章 现金和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剧场的财务收支,应通过银行结算,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等制度,并接受银行的监督。
一、剧场与剧团、电影公司结算分成收入时,都应通过银行转帐,不得以现金、实物(奖品)等形式支付给单位和个人。
二、剧场的各项支出(包括委托承办任务的支出),凡超过现金限额的,必须通过银行划拨。
三、银行支票必须严加管理,不得签发空白和空头支票。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额度,应严格控制。超过额度的现金和营业性的收入,都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许坐支,也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四、为了严格执行结算制度,加速资金周转,必须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对于应收款项,要及时催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偿。对于暂收、暂付款项,必须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及时报销结清。个人不得借支公款,职工有困难时,应向互助会借支。
第十七条 剧场提取的修购基金,只能用于剧场房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房屋和新添设备所需的资金,按规定限额,属于基本建设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申报,从地方基建投资中给予安排。属于添置专控商品的,应按规定办理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手续。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八条 剧场的财产,是国家的财富,是保证演出、放映工作等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必须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严格财务手续,妥善使用,并实行分部门负责管理办法,加强维护、保养,切实保证其安全和完整。凡属财产的转移、报废、变价等,都必须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年终时,应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彻底清查,务使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财产,均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剧场的财产,分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三类:
一、固定资产:单价在五百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房屋、场地和其他建筑物、舞台灯光、音响效果、幕布、放映机等演出、放映设备和其他专业设备。单价在五十元以上或单价虽不满五十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设备为数较多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上述财产均包括剧场自制、装配或赠送、调入的财产。
二、材料:价值较大或数量较多的,包括修建材料在内的消耗性物品,和修理用备件、票本、包装物等。
三、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的,使用年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可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划定固定资产范围。凡属于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不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动,新旧程度如何,都列作固定资产,以求其统一。各种消耗性的物资,要制订合理定额,努力降低消耗,节约支出,便于考核。

第七章 票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剧场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演出、放映收入。戏票、电影票是有价证券,必须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剧场的票券,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票、售票、管钱都应分开,不得兼办。票券的承印、验收、发出、保管和废票销毁,都必须建立、健全制度和手续。票券的收付都要登记,做到帐票相符。
第二十三条 剧场印制的票券,都必须先验收入库后领发。未经票券保管人员验收的票券,任何人不得发售。售票人员经领的票券,必须逐日结清,票款当天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余票应交给保管员编号固封,妥为保管。处理废票时,由剧场领导会同有关人员认真检查核对,并填具“销毁单”,经签证后方得销毁。
票务管理的具体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剧场要实行考核和奖励制度,促进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考核剧场工作的内容,主要是演出、放映质量,宣传效果,服务质量以及资金管理,执行财经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为了便于检查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比较,剧场的业务指标及其计量标准应予统一。
一、业务指标主要是:
(一)演出总场数、观众人次。
其中:1.少年儿童专场数、观众人次。
2.现代戏场数、观众人次。
3.新编历史戏场数、观众人次。
(二)放映总场数、观众人次。
其中:少年儿童专场数、观众人次。
(三)其他活动场数,参加人次。
二、考核指标主要是:
(一)剧场使用率。
(二)观众上座率(演出、放映分别填列)。
(三)经费自给率。
其中:服务性业务经营自给率。
(四)设备完好率。
(五)指令性任务指标完成率。
第二十七条 剧场对职工个人的考核,主要根据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具体的考核标准和方法,由剧场制订,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剧场的奖励制度,要兼顾国家、剧场、职工三者利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各级有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九条 剧场的奖金,应从剧场的年终结余中提出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发放的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第三十条 剧场对于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损坏公共财物等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到损失的人员,应扣发、不发奖金,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密切协作,加强对剧场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做好剧场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剧场的财务部门,是综合管理全面经济核算的部门,必须配备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准兼任出纳工作。财会人员应力求相对稳定。各级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并关心他们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剧场在加强财务工作的同时,必须切实抓好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文化部门管理的剧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财政厅(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试行经营责任制的剧场,其财务管理办法,应按照批准的承包办法,另订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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