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蔡敏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18:38  浏览:8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蔡敏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要想研究公司的人格否认,那么就必须要对其定义有着清晰的认识。那么公司的概念又是什么呢?结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是一种法人形式。“法人者,团体人格也”。公司就具有法人的属性,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股东承担责任的有限性质。
既然公司是一种法人形式,其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否有其自身的现实意义呢?

一、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原因

  在公司刚刚出现的那段时期里,经济交往并不是十分频繁,人们尚处在熟人社会中,人们进行经济贸易中,更加看重个人信用。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越来越迅猛,人们进入了经济全球化时代。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与个人之间互相不再向以前那么了解,人们只能凭着良知去进行善意的推断。
这个时候,有些怀有不良居心者或是滥用权力者便利用法人内的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来恶意的逃避法律对其不当甚至不法行为的制裁。为了阻却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而有限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或制度呼之欲出。

二、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历史发展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早出现在经济发展和商事及经济立法比较发达的英国。1897年的“萨洛蒙诉案”被公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第一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初应用的目的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事后规制手段。英美法官们动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通常是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案情,其最重要的考量标准便是情节的轻重。后来,大陆法系的德国采用了“直索责任”这一概念,基本相当于英美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至今为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主要是作为一种法理学概念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但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制定法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

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

1)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公司成立的目的是通过自身的合法经营与运作实现盈利。但是,公司不可能鼓励地存在于社会中,它必然要与其它经济个体进行经济往来。这其中就必然涉及到合同问题。在公司中,股东应恪守自己的职责,尽到善良,谨慎和勤勉的义务来处理公司事务,如果公司仅仅是为了股东逃避合同义务之工具而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置于权力不利的地位,那么公司人格则不再有独立的价值。
2) 公司资本过低:这个世界各国法院普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情形。我国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及公司自身的稳定和健康运行,历来很重视公司的资本制度。当公司的资本出现异常时,便需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当公司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时,需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A. 公司成立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金
B. 公司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分配利润
C.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D. 公司不合理地转让资产
3)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公司成立的目的本是为了通过合法的经营而从中获取利润,但是某些人利用公司这幅“躯壳”做起了诸如“洗钱”之类的非法活动。这从根本上违反了公司的本质属性,理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四、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

  仅以我国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例,《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这些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能够以成文的方式规定于《公司法》中,确实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突破,相信随着《公司法》的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会逐渐发挥其巨大的作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中重要的制度,其产生,成长和完善不断地接受着历史和社会的检验,相信它定能够更好地知道各国公司法和司法审判活动。

注释:《公司法》 冯果 武汉大学出版社
《法人制度论》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公司法》 吴建中 上海人民出版社
《公司法研究》 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


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住宅赛区实际情况,为使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活动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是隶属于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的一个赛区,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加强城市建设,为民办实事”为准则,切实保障经市府确定的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完成,推动全市住宅建设系统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
第三条 住宅建设立功竞赛范围要与住宅建设任务所涉及的范围相适应。凡承担市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包括中央单位和兄弟省、市单位,以及有关住宅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动迁、市政、公用配套、物业管理等单位,都隶属于各区、县、委、办、局分赛区或作为直属参赛单位参
加竞赛活动,在质量、安全、进度、科技、效益、文明施工、规范服务等各个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立功竞赛活动。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管理
第四条 在市建设党委、市建委和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由承担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市建委、各区、县及有关委办和直属参赛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
若干人。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办公室。
第五条 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是组织领导开展全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活动的决策机构;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常务办事机构,负责立功竞赛的规划制定、指导协调、组织交流、检查评比和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六条 组织承担市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有关区、县、委、办、局以及直属参赛单位相应成立竞赛分赛区和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并报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根据各自承担的实事任务,做好竞赛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评比和总结表彰工作。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参赛单位向分赛区负责;分赛区向住宅赛区领导小组负责;住宅赛区向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 外省市在沪承担住宅建设实事项目的单位,参加所在区(县)、委、办、局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的立功竞赛活动,其权利及义务与本市单位相同。
第九条 立功竞赛所需经费由参赛单位(含各分赛区)负责。
第十条 立功竞赛日常管理:
(一)制定竞赛规划,落实工作目标;
(二)建立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组织发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五)宣传先进典型,发挥激励作用;
(六)组织督促检查,搞好考核评比;
(七)加强基础管理,积累档案资料;
(八)听取各方意见,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 评选系列和要求
第十一条 向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推荐市先进集体(优秀单位、优秀公司、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建设功臣、记功、优秀组织者、贤内助)。
第十二条 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评比系列:
(一)集体:
1.先进分赛区(指区、县、委、办、局);
2.先进公司(指处级、相当于处级企业公司);
3.先进集体(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
4.先进班组(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处、科、股室、生产班组);
5.专项奖(街坊优胜奖、工程质量奖、动拆迁优胜奖、住宅配套优胜奖、基地开发奖)。
(二)个人:
1.住宅建设功臣;
2.记功;
3.模范家属。
第十三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向一线工人、基层干部、科技人员倾斜。工人与干部的评选比例一般为7∶3。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评选要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每年一次。
第十五条 市级各类先进按市立功竞赛办公室颁发的评选标准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住宅赛区的评选标准由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根据当年住宅实事项目及竞赛规模提出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报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小组审批,并报市立功办备案。
第十八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额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当年承担的任务量、难易程度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参赛人数等综合平衡,分解下达。
第十九条 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方听取群众意见,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类先进的申报、评议审定:
(一)市级优秀单位、优秀公司、优秀集体的评选,由所在单位、分赛区逐级申报,住宅赛区向市立功办推荐。
(二)市级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群众评议,组织推荐,逐级申报,逐级审批,住宅赛区向市立功办推荐。
(三)专项奖、先进分赛区、先进公司的评选,由分赛区提出申报,在住宅赛区内按要求择优评选,经考核后报住宅赛区领导小组审定。
(四)住宅赛区的先进集体、先进班组的评选,由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评选推荐,经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审核平衡后,报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小组审定。
(五)住宅赛区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群众评议,组织推荐,逐级审批,由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六)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评选的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隶属关系不在本分赛区、本单位的,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住宅赛区办公室申报。
第二十一条 当年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由住宅赛区办公室拟定,报住宅建设竞赛领导小组审定下达。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申报市级、市住宅赛区的各类先进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应按当年评选表彰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报市住宅赛区办公室。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住宅赛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批准召开的立功竞赛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原则。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住宅赛区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赛区各类先进颁发的奖怀、锦旗、奖状、证书等,由住宅竞赛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市住宅赛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登记表进入单位和个人档案。先进个人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管理权限给予先进个人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的表彰和奖励,按照管理权限,参照市立功竞赛办及住宅赛区竞赛办制定的评选标准自行安排实施,并报市住宅赛区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制约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第二十八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在评选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等不良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取消责任单位参加年度评选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住宅赛区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宅赛区竞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2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三条中“拒不改正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处以经营者该批商品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附:《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处以经营者该批商品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可以根据情节,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997年5月2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