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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言法语的功能/郭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31:17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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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言法语的功能

郭辉


  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艺,法言法语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材料,是这个专门技艺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律工作别于其他职业的“基本功”。
  为什么要提倡用法言法语呢?法言法语具有三个功能,一是交流功能,二是转化功能,三是阻隔功能。当一位当事人向法官述说案情时,他花了2个小时仍然令接待的法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相反,一位律师将案情向法官陈述时,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这就是律师与法官的交流中双方都抓住了要害,抓住了案件的争议焦点。这说明使用法言法语进行交流,能够促进交流与沟通,能够使争论观点快速凸显。
  转化功能,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般都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法律思维的形成的重要标志是用法律语言进行交流。法律思维的应用举个110的例子。比如,“110报警台接到懒汉请求帮助购买早餐”事件,可不可以为懒汉买呢?答案是否定的,但为什么不能买,几种解释但都不具有说服力。这是一个普通的社会问题,似乎与法律问题无关,但是,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法律语言转化,则问题就很清楚,它是可以解决的。我们把它“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110报警台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切国家机关或机构在成立之日起均必须有明确的职权与职责,所谓“无法律授权则无行政权力”,即使你国家机关做好事的权力,也必须是有法律授权的。而110报警台在成立之时因“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热情冲淡了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以“有警必接”“有求必应”、“有难必帮”“有险必救”等“四必”口号代替了法律对职权职责的界限划定。至此,问题的关键就很清楚了,要解决问题,也就有了突破口。这就是法律语言的转化功能。
  阻隔(就是隔离)功能。当政法机关处理一件案件时,法律思维在社会中占有主流时,法律语言就起到了阻隔非专业的思考,排斥法律以外因素的干扰。不会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理念为基点,在法律思维中,这样的语汇就会减少,如“民意”、“需求”、“情理”等,如过去刑事案件判决书中常常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是一例。结果最终是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取向为标准,按照学者的观点,所谓司法环境好不好,实质上就是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那种占上风的问题。法律思维占上风的地方,司法环境就好,如果其他思维压倒法律思维的地方,司法环境就差。比如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媒体干预执法的炒作等等。


北安法院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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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境内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均属本条例保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依靠群众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茫崖、冷湖、大柴旦行政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助农牧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境内设立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禁止在上述地区猎捕或进行妨害野生动物生存的一切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德令哈市克鲁可湖至托素湖水禽自然保护区;都兰县田格里湖黑颈鹤自然保护区,科学图、曲岗园柏林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茫崖行政区阿拉尔大型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二)禁猎区: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唐古拉山乡、郭里木德乡野牛沟、黑刺沟;德令哈市宗务隆乡伊克拉地区、怀头他拉乡雅沙图;都兰县沟里乡、巴隆乡;乌兰县铜普乡铜普山、赛什克乡牦牛山;天竣县苏里乡、阳康乡、舟群乡;茫崖行政区阿拉尔至西金乌兰湖。
第六条 在非禁猎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在非禁猎期狩猎的,须经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环境的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毒饵、地弓、扣子、铁夹等工具和陷坑、围猎、撒网、烟熏、爆炸、机动车辆追捕、夜间照明狩猎、掏窝、毁巢、挖洞等方法。
第八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对外交换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按规定申办特许狩猎证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向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狩猎证,并持有公安机关制发的持枪证,方
可狩猎。
第九条 经批准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自治州、县(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自治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自治州、县(
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条 开展国际狩猎活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考察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在自然保护区拍摄电影、电视、录相,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 运输、邮寄或携带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州、县(市、行政区)境的,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野生动物驯养工作,向省内外公园、科研单位出售活体野生动物或标志。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行政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基金,用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铁路、公路养护、厂矿、农林牧渔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教育职工、家属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第十六条 在自治州境内从事采金、采矿、工副业生产和其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不得伤害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环境。
第十七条 凡持有州、县(市)林业行政执法检查证或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证的林业和野生动物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区域内进行狩猎活动的人员进行检查,制止一切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狩猎案件。
第十八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交同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有功单位及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野生动物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监守自盗或包庇、纵容、指使他人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31日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存款单(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存款单(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针对近年来我行系统发生多起与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有关的被抢、被盗、诈骗、遗失等案件和事故,总行先后下发了《中国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会计出纳核算制度》〔(88)中财字第518号〕、《中国银行储蓄网点管理暂行办法》〔(89)中综字第30号〕、《中国银
行个人本、外币存款事后监督管理办法》〔(90)中综字第170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函》〔中银综(1993)8号〕、《中国银行储蓄业务单人收付操作管理试行办法》〔中银综(1993)190号〕、《中国银行储蓄定期存款
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办法》〔中银综(1993)102号〕、《关于加强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中银综(1994)96号〕、《关于销毁已停用的重要空白储蓄单证的通知》〔中银综(1994)133号〕、《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
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综(1995)97号〕、《关于防范假挂失冒领存款案件的通知》〔中银综(1996)2号〕、《关于加强防范伪造存单抵押贷款案的通知》〔中银综(1996)19号〕、《关于加强防范伪造存单和证明书行骗案的通知》〔中银综(1
996)58号〕、《关于立即清查空白重要凭证的通知》〔(96)中电字22号〕等等一系列文件,但仍未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有效防范有关案件的发生,总行再次明确以下几点:
一、各分行一律不得用储蓄定期存单代替单位定期存单使用。印刷普通定期存单时要在“存单”联上加注“不得转让”和“不得携出或邮出境外”字样,没有加注的,在办理存款时加盖“不得转让”和“不得携出或邮出境外”戳记。
二、对大面额存款应加强专档管理,凡10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存、取应逐笔报主管处长或行长备案,复核人员应重点加强复核。
三、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银行不得将客户存单邮寄出境,可作代保管处理。
四、重点做好存单、折领用、保管环节的管理。对存单的领用和保管,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执行。存单的领用要控制数量,凡业务量较大的所(柜),应增加“小出纳”环节,实行少量、多次领用办法,对存单使用情况每天营业终了要进行严
格核算。对暂时不用的大量存单应盘点封存。对库存要定期清点(至少一个月清点一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五、加强对存单抵押贷款的管理。各级行办理存单抵押贷款一定要向开户行进行帐务核实,并请求开户行(系统内和系统外)出具抵押存单不得挂失、不得提前支取的承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手续办理,注意防范伪造存单的抵押贷款案件。
六、谨防假挂失。总行在《关于防范假挂失冒领存款案件的通知》中已提出4点要求,根据新的情况再补充强调以下两点:(1)原则上,挂失申请书有关内容必须全部由挂失者本人填写,特殊情况下由柜台工作人员代填的,必须由挂失者本人按手印确认。(2)对委托代办挂失的要
特别注意调查核实。
七、凡是发现伪造存单,应立即扣押,该报案的及时报案,协助公安部门打击诈骗犯罪。
八、严格禁止各种违规吸存行为。不得从事帐外吸存,要严格区分存单与保函的性质,特别是不得利用存单搞任何形式的违规高息吸存。任何人不得开具或指使开具空头存单。任何人有权有责任举报违规吸存行为。各级行应设立举报电话。总行举报电话:(010)66159566
,传真:(010)66159382。
九、各分行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各基层行处要立即组织管理干部和营业人员对上述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重新认真学习(总行已着手汇编成册下发各行),增强自觉执行规章制度的意识和法纪观念。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稽核检查,对违规操作、明知故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
下岗、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置和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送交司法部门处理。今后,对仍然发生有章不循、明知故犯,造成损失的案件,除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上一级主管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特此通知。



199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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