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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黄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49:59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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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沉默权,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法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抑制警察暴力和防止刑讯逼供的作用。确立沉默权是世界大趋势,一个国家的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有无确立沉默权的内容,反映了一个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情况和司法文明进步的程度,也体现出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然而,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对沉默权态度并不明确,使其至今未能走到法律前台。本文基于沉默权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方面的重要性,通过沉默权的价值功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分析,提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为最终完善我国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公平的目的起到程序上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沉默权 价值功能 必要性和可行性 立法构想


  一 、沉默权概述

  (一)沉默权的概念

  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这项权利在有关的国际文件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通常被表述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沉默作为一种权利,意味着在保持沉默和予以回答(包括供述或辩解)这两种选择中,被刑事追究之人有选择的自由。

  (二)沉默权的内容

  沉默权的核心内容普遍认为包括三项:第一,被刑事追诉之人对刑事警察或司法人员的讯问有权保持沉默,或者说,有权不予回答,而沉默本身不得视为承认有罪或作为有罪的证据;第二,不得强迫被刑事追诉之人回答讯问,强迫回答讯问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如果强迫的方式是刑讯,还是一种严重的犯罪;第三,如果被刑事追诉之人的供述系因为强迫,则该供述不得作为对他不利的证据。从沉默权的这些核心内容中还可以引伸出一系列的派生内容。这些派生的内容,对沉默权具有保障作用。因此,有的人,甚至有的国家的法律,将其作为沉默权的一部分内容。如律师介入审讯,在审讯时由律师为被刑事追诉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审讯者难以强迫被审讯者回答讯问,就是保障沉默权的重要方式,以致于可以将其视为沉默权的一项内容。

  二 、沉默权的价值功能

  沉默权的价值功能表现在三方面,具体如下:

  (1)沉默权的人权价值

  沉默权属于人权的一种范畴,赋予公民沉默权,实际上赋予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的权利。沉默权对所有公民的人权保障,在于刑事诉讼中转化为对具体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沉默权的确立,承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有了一种在保持沉默与做出供述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从而免除了如实回答义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强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他们最起码的做人的权利和尊严。在刑事诉讼中,这项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我们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2)沉默权的正义价值

  刑事诉讼中,在我国作为和实体正义平行的程序正义,正逐渐地成为一种深入人心的诉讼观念,成为人们孜孜以求的道德理想和法律目标。沉默权作为一种诉讼权利,它的正义价值就具体体现在程序正义方面。这种内在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就意味着诉讼双方在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上的平等,也就是程序上的平等。

  在司法实践中就是通过法律,提供给双方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手段与诉讼权利,使原告、被告双方之间的攻击能力与防御能力处于平等的地位。沉默权在实现程序正义方面的价值,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原被告双方力量不平衡这一事实,但它在确保诉讼公平、公正方面,遏制刑讯逼供、抑制警察暴力的作用却是不能否定的。

  (3)沉默权的效率价值

  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是效率理念的两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同样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提高效率,在直接减少诉讼成本的同时,必须遵循一个思路,就是在国家投入的诉讼成本不变的前提下,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从而生产出更多的刑事案件得以及时、公正、公平处理。而沉默权的赋予,其所彰显的作用也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效率上,就是将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碍正义目标的实现,必须以公正、公平为前提,从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三 、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简单地说,沉默权就是不回答问题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它的实施保障了刑事程序上的人道性和公正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了法制的正当化、文明化和科学化。①在刑事诉讼中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因此,一个国家的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有无确立沉默权的内容,反映了一个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情况和司法文明进步的程度,也体现出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化、法治化的水平。

  1、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确立沉默权是切实履行国际义务,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国际化的需要。履行国际法的义务是每个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也要遵守国际社会的法律,即遵守国际准则。刑事诉讼中也有很多国际准则,其中有一些是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我国还没有承认,我国有道义上的义务,但是还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有一些是我国有法律上的义务。例如我国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是国际法中国际人权宪章的核心内容之一,该公约的第14条规定了国际公认的正当程序原则,其中包括任何人不得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迫自证其罪或供认罪行,这其中就包括沉默权。②按理我国应对已参加的国际条约(除保留条款外)的规定有积极遵循的义务。但目前的状况是,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支持沉默权,而在国内刑事司法活动中却对沉默权持否定态度,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损害了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上的大国形象。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因此,只有在国内法中确立沉默权,才能保持法制的统一性,才能树立和维护我国政府在国内民众乃至国际社会上的崇高威信。

  2 、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我国宪法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沉默权是宪法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措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基于人权的重要价值和世界各国的积极倡导,我国在2004年首次把人权写入宪法。2004年宪法修改后,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沉默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沉默权的设置也对其他的基本人权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保障。由于犯罪嫌疑人面对的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检察机关,往往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在“抗拒从严”的口号威胁下,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极端不利地位,违反了司法的公平原则。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加强其面对检察机关进攻的防御手段和与其抗衡的力量,以达到刑事诉讼的公平与公正,切实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使其人权免于遭受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针对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它的实施保障了刑事程序上的人道性和公正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了法制的正当化、文明化和科学化。这是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的,哪怕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也不行。

  3 、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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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9〕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人才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企业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产业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对企业人才迁入进行计划调控。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企业人才入户的组织管理工作,下设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企业人才入户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年度企业人才迁入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劳动部门负责根据企业人才迁入调控计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制定迁户职业工种目录,负责企业人才的职业技能资格考核审验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企业人才入户手续。
  市社保、经贸、工商、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协助做好企业人才入户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人才入户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为原则。
  第六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并依法经营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企业人才入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引进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七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企业生产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的, 由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申请入户的企业人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稳定居所(拥有房产、租住或者在单位宿舍居住等),已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
  (二)身体健康;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四)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五)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
  (六)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且具备下例条件之一的企业人才,核准办理迁户:
  (一)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年龄45周岁以下;
  (二)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年龄45周岁以下;
  (三)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在企业中高层领导岗位任职满3年或以上,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年龄40周岁以下;
  (四)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年龄40周岁以下;
  (五)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东莞市劳动局颁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年龄40周岁以下;
  (六)参加国家和省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本省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年,年龄40周岁以下;
  (七)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5万元,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
  (八)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其他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与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超过10年,并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5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年龄40周岁以下;
  (九)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年龄40周岁以下;
  (十)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东莞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省户籍的须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5年;外省户籍的须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年龄35周岁以下。
  第十条 申请人员年龄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超出的缴费年限可抵减年龄。但申请时不得超过48周岁。
  第十一条 企业人才入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条件审核:
  1、申报。申请企业向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提交《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申请表(企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合法有效的出口创汇证明或者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和纳税证明(属市列重大建设项目、高新技术、民营科技等企业还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等相关材料;
  2、受理。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表及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告知其补充有关材料;
  3、核准。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查工作,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核准其办理申请,并函复申请企业。
  (二)入户人员条件审核:
  1、申报。企业向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提交《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申请表(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参保证明、劳动合同、暂住证(或居住证)、体检表、户口迁入部门同意入户证明,以及能够证明本人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相应条件所需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完税证明、企业任职证明、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证书等相关材料。
  2、受理。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纳入年度计划预排序;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表及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告知其补充有关材料;
  3、核准。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按受理排序,在申请当年年度计划内的,签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卡》,超出年度计划的,纳入下一个年度排序。
  (三)入户
  申请人凭复函、《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迁入的各类企业人才及其随迁人员,其户口可迁入稳定居所单独立户或迁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户,不能单独立户或所在单位暂不能入户的,可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迁入所在地新型社区或其他经同意迁入的集体户。其子女入托、入学,按本市户籍人口的待遇安排。
  第十三条 迁入的各类企业人才均按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企业办理资格或个人入户资格,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入户。
  第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才入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 6月30日。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11日发布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府〔2006〕83号)以及2007年8月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91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   证监发字[1997]10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04号文批准,请你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 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

盘报至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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