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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32:49  浏览:8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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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季允石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消除社会用字中的不规范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的管理、协调、组织、监督工作。
  新闻出版、商业、交通、教育、工商、公安、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用字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社会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省出版的各种出版物中使用的汉字;
  (二)本省各电视台在屏幕上播映的汉字;
  (三)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汉字;
  (四)街道、公共场所中使用的汉字;
  (五)各类文体活动和会议中所使用的汉字;
  (六)交通(运输)工具上使用的汉字;
  (七)本省生产的各种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广告等使用的汉字。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汉字,是指:
  (一)简化字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1955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
  (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不规范汉字,是指:
  (一)1986年国家《简化字总表》为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三)1955年国家《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淘汰的异体字(其中1986年收入《简化字总表》中的11个类推简化字和1988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15个字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
  (四)1977年国家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五)从1955年至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分九次更改的35个县级以上地名中的生僻字;
  (六)1965年国家淘汰的旧字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暂时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古典书籍的整理出版及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教材;
  (二)古代历史文化学术研究著述和语言工具书中必须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部分;
  (三)历史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不含说明性、示意性文字);
  (四)革命领袖、已故文化名人、革命烈士的题字题词和手书墨迹;
  著名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题字题词;
  (五)注册商标定形字;
  (六)手书的企业字号;
  (七)一向用繁体字的出口商品的包装等;
  (八)书法艺术作品(不含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如广告、报头刊名等);
  (九)姓氏(仅限于异体字);
  (十)本规定发布之前制作的单字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牌匾;
  (十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九条 手书的企业字号凡使用了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必须在明显的位置再配放用规范字标注的名称牌。


  第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使用不规范汉字(第八条允许保留的除外)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改正。个别特殊行业在此期限内更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所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批准,确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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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我国铝工业“十五”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我国铝工业“十五”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铝工业发展很快,产量持续增长,已成为世界主要的铝生产国。但我国铝工业在产业结构、技术装备、产品生产成本等方面,与世界铝工业先进水平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为适应加入WTO后面临的竞争形势,更好地引导我国铝工业的有序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我国铝工业的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铝工业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实行了"优先发展铝"的方针,加大了建设铝工业的投资力度,促进了我国铝工业的发展。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先后新建了山西铝厂、平果铝厂、中州铝厂、青海铝厂、华北铝加工厂等大中型企业,同时,还对抚顺铝厂、贵州铝厂、郑州铝厂、山东铝厂、青铜峡铝厂、西南铝加工厂、兰州铝厂、焦作铝厂、云南铝厂等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此外,部分地区也积极推进当地铝工业的技术进步,极大地改变了我国铝工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落后的状况。目前,我国电解铝大型预焙技术已经接近国际水平,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国内现有六个氧化铝企业均采用了世界先进的氧化铝生产技术,骨干铝加工企业通过研制开发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使铝熔铸、连铸连轧、板带箔轧制以及挤压的加工技术有了明显提高。
随着我国铝工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铝企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有了较大改善,生产成本明显下降。"九五"期间,骨干电解铝企业的吨铝直流电耗降低了1000千瓦时,电流效率提高了3%~5%;中国铝业公司所属六个氧化铝企业的综合能耗下降了约500公斤标煤/吨氧化铝;骨干加工企业的综合成材率提高了约5个百分点;氧化铝的平均制造成本下降了10%以上;骨干电解铝企业的铝锭的平均制造成本下降了10%左右。
  到2000年底,我国铝工业形成氧化铝产能430万吨、电解铝能力320万吨、铝加工能力450万吨。当年完成氧化铝产量430万吨、电解铝产量282万吨、铝加工材220万吨,已成为世界主要铝生产国。
  虽然我国铝工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产业结构不合理、重点发展滞后、低水平重复建设、竞争力不强等矛盾仍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铝工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中小电解铝企业增加过多,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没有改善。"九五"期间,在铝市场需求增长的拉动下,同时,受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国内部分地区再次出现了建设小电解铝的热潮,据统计,电解铝企业由"八五"末期的70家猛增到2000年的118家,净增48家,产能相应由168万吨增加到320万吨,但企业生产规模小,平均仅为2.7万吨/年,与"八五"末期的平均2.4万吨/年相比,基本没有变化,结构极不合理,与世界电解铝企业平均规模18.4万吨/年相比差距较大。
  (二)技术结构不合理,落后的电解铝和铝加工能力占较大比重。在已形成的320万吨电解铝产能中,采用先进的大型预焙技术的能力只有120万吨,仅占总产能的38%,其余62%的产能是采用能耗高、污染重的自焙槽技术。在"九五"期间新增的152万吨产能中,近50%的是采用自焙槽技术。铝加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不到总能力的20%,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未完全掌握代表当今世界铝加工先进水平的热连轧技术。
  (三)产品结构不合理。一是符合大型预焙电解铝生产需要的砂状氧化铝产量少;二是国产氧化铝自给率偏低,不足靠进口解决,进口量越来越大,对外依赖度增加;三是一般铝加工产能严重过剩,能力发挥不足,但市场需求量较大的高精板带箔缺口较大,要靠进口解决。
  (四)铝土矿无序开采严重。受利益的驱动,在河南、山西等铝土矿资源丰富的地区,出现了大量无序开采优质铝土矿的现象,铝土矿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对我国铝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五)铝产品成本偏高。受铝土矿矿石性质影响,国内氧化铝生产不得不采用能耗高、流程长的生产工艺,导致国产氧化铝生产成本比国外平均水平高10%以上;受电价偏高、技术水平低的影响,国内电解铝生产成本比国外高20%左右;铝加工综合成材率只有60%,比国外低15~20百分点,金属和能源消耗过多,生产成本偏高,产品缺乏竞争力。

二、我国铝工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九五"期间,国际国内面临的许多新的变化,对加快发展我国铝工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一)世界铝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但竞争加剧。
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世界电解铝的消费一直保持增长,年增长率为4%左右。2000年,世界电解铝产量2400万吨,消费2480万吨,供需基本平衡。随着铝在交通、建筑、包装等领域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世界电解铝的需求还将增加。到2005年,预计世界电解铝的需求将增加到2960万吨,年均增长约3%。受需求增长的拉动影响,世界电解铝的产能也将相应适度扩大,铝市场总的趋势呈供需基本平衡态势。
  目前,世界上形成了以加拿大、美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铝公司为主的近10个跨国铝业公司,氧化铝和电解铝合计产能分别占世界总能力的55%和40%,这些公司不仅具有较大的生产能力,而且还都有较为合理的组织结构,拥有自己的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和研发基地。同时,为保证电解铝生产用电稳定、低廉,所属的大部分电解铝厂拥有自备电站,或在政府协调下,与供电部门签订长期、优惠的供电合同,因此,生产的电解铝产品在市场有较强的竞争力。
为适应新的形势,世界铝工业还不断进行结构调整。其特点一是加大投入,积极开发和使用高效、低耗、低污染的工艺技术,提高装备水平,生产规模日趋大型化,不断改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保护环境;二是兼并联合,扩大实力,提高市场份额。1999年,美铝公司继兼并阿马克思公司之后,又兼并了雷诺兹公司,使其成为年销售额超过210亿美元、电解铝产能占世界总能力14%的特大型跨国铝业集团,竞争力增强。因此,世界铝工业的竞争形势将会日趋激烈。
  (二)国内铝市场需求将保持增长,但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
  "十五"期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内铝的需求量明显增长,将为我国铝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机遇。
  随着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进一步融合,以及适应我加入WTO的要求,我国现行的铝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还将逐步下调,国外铝产品冲击国内市场的情况再所难免,因此,我国铝工业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

三、我国铝工业"十五"发展建议
  (一)发展原则: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加入WTO的要求,加快铝工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通过发展与结构调整,提高铝工业整体运行素质。同时,力争组建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的集团公司,向大型化、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做大做强。
  (二)发展思路:积极引导矿山发展联办矿、依托中国铝业公司及所属氧化铝企业发展氧化铝,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改扩建增加氧化铝产能,同时,积极利用国外氧化铝资源,做好氧化铝进口协调工作;在原料和能源条件较好地区,适度发展电解铝工业,加快改造、淘汰落后的电解铝自焙能力;努力增加国内短缺的高精深铝加工产品。
  (三)发展重点:丰富的铝土矿和低廉的能源条件是保证铝工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因此,铝工业的发展重点应放在:
山西省的晋南地区和河南省的豫北地区。这两个地区铝土矿资源丰富,能源供应优越,具有进一步发展铝工业的优势。在晋南地区,依托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全国最大的氧化铝企业山西铝厂,进一步扩建氧化铝产能,同时,改变企业产品单一的不合理结构,抓紧新建电解铝能力。
  在豫北地区,要加紧建设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中州铝厂氧化铝基地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焦作万方铝业公司280千安电解槽国家级示范工程,适度增加电解铝产能。
  此外,结合国家电力体制的改革,在两个区域内,应积极研究铝工业与电力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与重组,形成具有铝土矿----氧化铝----电----电解铝、铝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链,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为发挥广西和贵州铝土矿资源、能源优势,应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加快建设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平果铝业公司、贵州铝厂铝基地的建设,进一步扩大氧化铝和电解铝能力。
  为适应我国铝工业持续发展的需要,山西晋北地区、广西百色地区可进一步开展铝土矿资源勘探的前期工作。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在西北地区,应抓紧对兰州铝厂、青铜峡铝厂、连城铝厂、包头铝厂等企业电解铝自焙槽的改造,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白银铝厂二期扩建,发挥规模效益。同时,也应力争与电力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获取低廉的电力供应,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全国最大的铝加工基地西南铝业股份公司要抓紧建设热连轧技改工程,进一步提高铝加工技术装备水平,增加高质量热轧坯料的供应能力,满足高档铝板箔生产的需要。
  同时,为满足日益增长的铝加工材的市场需求,应研究在建设条件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建设一条有竞争力的现代化的高精铝板带生产线。
  (四)发展目标:一是企业组织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有明显改观。
  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氧化铝企业通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改扩建增加氧化铝、电解铝产能,规模效益明显提高,企业产品结构更趋合理,抗风险能力增强。通过改造与发展,电解铝工业的产业集中度大幅度提高,骨干企业的产能比重有大幅度提高。
  在技术结构方面--氧化铝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优化工艺流程,提高装备水平,实现自动检控;全国先进大型预焙槽产能力争明显增高;大型铝加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产品竞争力有明显提高。
  在产品结构方面--大幅度提高砂状氧化铝的比重,增加非冶金级氧化铝品种,扩大高精深铝加工材和新材料品种。
  二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氧化铝平均生产成本从2000年的1380元/吨,降到1100元/吨以下。电解铝平均生产成本从2000年的13000元/吨,降到10000元/吨以下。
  三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企业资产重组,相互参股等方式 ,力争组建若干个大型铝电集团,形成比较合理的产业链。
  四是氧化铝产量大幅度增加,提高了国产氧化铝自给率;电解铝产能适度增长,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落后的自焙电解铝能力基本被淘汰;高精深铝加工产品产量进一步增加,提高有效供给。

四、主要措施和政策要求
  (一)搞好宏观指导工作,严格执行产业政策,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为保证我国铝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应认真执行有色金属工业产业政策,做好铝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不得越权和"化整为零"审批电解铝项目,禁止建设电力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小机组的铝电联营项目,杜绝小电解铝的重复建设。
  (二)加快建设重点铝基地
  积极支持重点区域内的现有铝基地建设,加大投资力度,优先发展氧化铝,适度发展电解铝,改善产品结构,实现规模化生产,形成若干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铝基地。
  (三)合理利用铝土矿资源
  应加强对铝土矿资源开采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铝土矿资源,保证我国铝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
  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的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坚决关闭、淘汰落后的自焙槽能力。
  (五)加快现代铝企业建设的步伐
  借鉴国外铝工业的发展经验,鼓励在铝土矿、能源丰富的地区建立现代铝企业,以现有氧化铝、骨干电解铝、电力等企业为核心,通过相互参股,资产重组,优势互补,形成集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和电力于一体的合理的产业链,增强铝企业的竞争力。
  (六)加快技术进步
  加大科技投入,研究解决对铝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难点,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铝工业的技术进步。
  (七)建立稳定的氧化铝进口渠道
  一是鼓励采取以签订长期供应合同的办法获取进口氧化铝,稳定供货渠道,避免氧化铝价格的大幅度波动造成的风险。
  二是鼓励到国外氧化铝企业购股,获取氧化铝能力,保证氧化铝的来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作为“十二五”时期的标志性工程和“一号民生工程”,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房源,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

(二)今年目标。2011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41248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52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公共租赁住房17500套,改造危陋住宅区及棚户区9548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2000户。另外改造农村危房3400套。在确保省政府下达任务超额完成的前提下,力争全省领先,力争全国前列。

(三)“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标。各级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危陋住宅区改建住房42万套,力争“十二五”期末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5%以上。市和各县(市)、矿区由规划部门牵头,会同住房保障、发改、土地、财政、建设、国资委、公安、统计等相关部门,2011年5月底前完成“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社会公示,并报送上级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二、积极筹集建设资金

(一)强化政府资金投入。市,县(市)、区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市财政从一般预算支出中安排资金对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投资新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套给予10000元补助;对各县(市)和矿区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市财政每套给予一定数额奖励性补助。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地安排配套资金。危陋住宅区改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的土地收益,要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按时拨付规定资金。自2011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宗地拍卖后15日拨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以保证增值收益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支持。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占相当的比例。上述建设资金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按宗及时足额拨付。

(三)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和省以奖代补资金。积极探索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搭建好投融资平台,争取专项贷款资金,积极推进企业债券发行。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省、市两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有条件的可以成立投融资公司。积极争取成为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最大限度地争取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投入。鼓励支持社会机构投资或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落实税费减免。对辖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危陋住宅区改建(棚户区改造)的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等专业部门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三、确保土地供应

(一)严格落实供地任务。“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用地约3800亩。2011年,市内五区、高新区管委会在4月5日前,按财政评审地价,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各提供80亩实用地,作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此后,每年各提供80亩实用地,五年累计共提供建设用地2400亩,不足部分通过其它方式解决。各县(市)、矿区也必须在此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必须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用地指标的,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对积极提供土地的产权单位在用地指标、土地匹配、项目审批上给予政策优惠。

(二)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和各县(市)、矿区政府根据“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制定今后五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保证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用土地储备制度,提前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划归住房保障部门,未收先控,责任到人,明确收储和供地时限,确保有预留地随时用于建设。积极争取省预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土地指标,并直接下达到建设项目。每年10月底前要将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

(三)整体配置危陋房改建用地。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将危陋住宅区地块整体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其中用于安置被征收居民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相近或相邻地块可统筹规划,集中安置,腾出土地按规划综合利用。为平衡项目收益,可适当提高改建地块的建筑容积率。

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一)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创新方式、用好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职工住房困难问题。需要征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支持。

(二)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正定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要建设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的各类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按照谁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三)合理确定筹集标准和租金水平。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控制标准,但要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别住房的市场价租金,但不低于70%,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良性发展。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五、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供应

(一)强制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国土、住房保障部门参加,在3月底前,对2010年6月1日后取得住宅建设用地的项目进行彻底清查,严格落实配建要求。对确有正当理由配建有实际困难的,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达到配建的要求。对确已无法配建的项目,须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2010年6月1日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移交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回购;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扣除利润和管理费用后的价格回购。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建筑安装成本价以财政局评审中心的评审价为准,每年一季度前市财政评审中心要制定回购评审价,提供给住房保障部门。强制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均归政府所有。

未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或方案未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签署审批意见的,市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二)强制没收改建保障性住房。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及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没收的住宅用房可作为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没收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通过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积极推进危陋住宅区改建。把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作为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来抓,出台《石家庄市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实施办法》。以市住房建设集团为依托,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严格回迁资金监管、优化改建项目审批、强化改建过程管理,拆旧建新,打造精品。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和资金监管,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加快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认真实施林区、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坚持居民个人出资,政府、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和企业的出资比例,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

六、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一)健全分配和管理机制。住房保障部门要随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提供保障,足额、按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从2011年第三季度开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由市集中发放改为由区政府负责发放,按照各区补贴资金总额,市财政给予70%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财政从一般性预算支出中列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公积金、人社、工商、税务和社区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2011年6月底前实现联网,达到数据及时更新、实时共享,对保障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进行动态监管,共同做好核查工作。探索推行诚信保证、律师介入、担保等制度,创新管理方法。出台《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纪律规定》,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二)加强租售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尽快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要在优先保证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县(市)、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三)完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及时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通过提高租金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保障、恶意欠租、所租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坚持谁准入谁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推行租金“先收后补”的方式,积极应用“一卡通”、“智能门禁系统”等新技术,为及时退出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尽快出台《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办法》,加快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制度配套工作。各县(市)区委、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组建小区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小区的日常管理,争创文明社区。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公司,搭建优良服务平台。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保障对象关爱小区、维护好保障性住房,共同构建和谐社区。

七、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一)搞好项目规划设计。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图集库,设计方案力争全国获奖;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

(二)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在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预算,创优质的“四保一创”活动,完善日巡查、周抽查、半月督查、月小结讲评等检查制度,流动红旗等评比制度,工地开放日、企业自我监督、企业互相监督、社会力量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专业机构监督等监督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

(三)建立示范项目奖励制度。按照省地节能环保质优的标准,市区每年至少要建设2至3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任务量较大(总量超过500套)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建设1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确保全市每年要有不少于2个项目被评为省级示范项目。

八、认真组织实施

(一)确保按要求开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每年10底前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年底前达到开工建设条件。今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4月底前要完成土地使用手续的审批并全部开工。每年年底前,上两年度建设项目要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上一年度建设项目要实现主体封顶。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力争提前。

(二)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抓落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做好申报资金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落实用地计划;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督导政策落实;林业局负责组织督导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全过程介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各职能部门都要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分解》中明确的各项任务,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县(市)、区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做好分工、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提高办事效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一次性集中联审联批制度,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规定的时间,召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等部门集中办公,同步审批。危陋住宅区改建采取集中预审、终审制度,由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规定的时间,召集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集中听取承办单位汇报,进行预审,利用7至10天的时间充实完善,随后集中进行审批,杜绝政出多门,推诿扯皮,互相牵制的现象。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要特事特办,在特殊情况下,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协办函”,可先建后补、先批后审。

(四)完善督导机制。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旬通报、月调度、季督查、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及表彰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查,对资金、土地、配建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县(市)、区和政府部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进行督导谈话;对逾期未能全部开工的县(市)、区,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

(五)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初下达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考核,并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地方,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市监察局要制订专门的督导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依法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除省级专项奖励资金外,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专项奖励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补助资金。

附件:石家庄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分解表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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