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16:36  浏览:8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


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附件:1-43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 日
办公厅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存根)
关 字[ ] 号
案件名称:
违法嫌疑人:
性别 年龄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 址:
基本案情:



接受移送单位:
随附:

批准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正本)
关 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现将 一案移送你单位依法办理。
基本案情:


附:

移交人: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回执)
关 字[ ] 号
      海关:
你关以 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我单位的 一案已收到。
同时收到随附的

接收人:




(接受移送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

     :
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申请收悉。经审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
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单位)提出的申请。
你(单位)对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申请复核1次。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回避复核决定书(格式一)

     :
你(单位)不服我关驳回回避申请(申请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复核申请收悉。经复核,上述工作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回避复核决定书(格式二)

     :
你(单位)不服我关驳回回避申请(申请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复核申请收悉。经复核,上述工作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维持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收集物证、书证清单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收集下列物证原物、书证原件: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重量 特征 备注












(海关印章) 提供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关员签字: 、 见证人: 、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准予顺延期限决定书
 关 字[ ] 号

你(单位)要求顺延期限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耽误期限的事由属于以下第 项情形:
(一)不可抗拒事由;
(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准予顺延期限,延期至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顺延期限决定书
                 关 字[ ] 号

你(单位)要求顺延期限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耽误期限事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顺延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代 理 人: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

被送达人意见:


签收人: 年 月 日
送达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非受送达人的,请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
受送达人拒签情况:

见证人签字:

备注:邮寄送达的,被送达人或代理人收到有关文书后请填写此送达回证并寄回 海关,并请附签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代理委托书复印件;被送达人或代理人若为单位,请在签收人处加盖公章。
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公 告(格式一)
                  关 字[ ] 号
         :
我关于 年 月 日作出了     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已于  年 月 日在我关公告栏内张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公 告(格式二)
                  关 字[ ] 号
我关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查获的下列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当事人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 年 月 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依法予以收缴。
序号 名 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特征 备注




特此公告。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公 告(格式三)
                  关 字[ ] 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 关 字[ ] 号 )。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序号 名 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特征 备注




特此公告。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立案通知书
关 字[ ] 号

经审查,你(单位)向我关举报/移送/主动投案的违法线索属于以下第 项情形:
(一)没有违法事实;
(二)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
(三)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问笔录(首页)
第 页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查问人 记录人
被查问人 出生日期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国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地址(电话)
问:









被查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问笔录(续页)
第 页

















被查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附件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询问笔录(首页)
第 页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籍贯/国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地址(电话)
问:











被询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询问笔录(续页)
第 页


















被询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附件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查记录(格式一)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 ,
对 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被检查运输工具或场所负责人意见及签字:


关长:
年 月 日
经办关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查记录(格式二)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 )项的规定,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 ,
对 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被检查运输工具或场所负责人(代理人)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关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附件1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验记录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对 进行了查验。
查验经过及情况:





收发货人/所有人(代理人)意见及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关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附件1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查人身记录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_日 时 分对被检查人进行了人身检查。
被检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国籍/出生地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职业
住址
执行检查地点
协助检查人姓名及职业
检查经过及情况





被检查人对检查的意见


被检查人签字
经办关员签字
协助人签字
备注:
附件16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提取样品记录

取样时间
取样地点
取样经过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经办关员签字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振 兴 软 件 产 业 行 动 纲 要
(2002年至2005年)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近年来,我国软件产业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软件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逐步增强。但总体上看,我国软件产业规模偏小、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缺乏国际竞争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 0〕1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尽快提高我国软件产业的总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振兴软件产业指导思想:贯彻"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努力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积极扩大出口。依靠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结构调整,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体系,实现我国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发展目标:到2005年,软件市场销售额达到2500亿元,国产软件和服务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60%;软件出口额达到50亿美元;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软件产品,形成若干家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软件骨干企业 ;软件专业技术人才达到80万,人才结构得到优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系统。
  二、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
  实现2005年软件产业发展目标,要针对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制约瓶颈,采取有效措施,把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起来,把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与积极扩大出口结合起来,把培养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与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结合起来,推进软件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鼓励应用,内需拉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发展软件产业必须坚持以应用为主导。我国国内市场潜力巨大,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一优势将更加明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是拉动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着力点。
  充分发挥政府的带头、引导和组织作用。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带动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使用正版软件和国产软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化系统工程实施政府采购。通过电子政务、现代远程教育、农业信息化、制造业信息化、数字电视、"数字奥运"等一批国家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组织实施软件产业化示范项目。
  通过制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鼓励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 ,促进传统行业、骨干企业在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中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在机械、化工、冶金、有色、石油、电力、造船、轻工、纺织、汽车、制药等行业中,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建立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示范生产线。鼓励和引导软件企业与应用行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重点开发大型行业应用软件、行业应用中间件、工业自动化软件、嵌入式软件等产品。
  促进服务业大力采用软件产品和服务。金融、旅游、商贸、社区服务等行业要通过采用软件产品和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培育和发展文化、娱乐软件市场,用健康向上的娱乐软件占领文化阵地,满足城乡居民不同层次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坚持开放,扩大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要充分利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扩大开放,大胆吸收和借鉴符合国际惯例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增强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完善政策,促进出口。利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和其他软件园区的现有条件,建立若干个软件出口基地。实施适合软件交易特点的出口管理办法,为软件企业扩大出口创造条件。支持软件企业承担委托加工项目 ,逐步提高出口软件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逐步把我国软件出口拓展到应用服务、系统工程承包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推行软件工程过程管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加快软件出口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与重点市场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行业组织的信息交换机制,研究分析国际软件市场和技术发展动态, 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利用外资力度。吸引海外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国软件产业。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软件研究开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通过与国际著名信息企业合资、合作,壮大我国软件产业规模,培养高层次的系统分析、设计和管理人才,提高我国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出口能力。
  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结合起来,在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对外投资的同时,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设立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和服务机构。
  (三)深化改革,鼓励竞争,形成一批软件骨干企业。
  发展壮大软件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 也是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要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为软件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深化体制改革,整合软件产业资源,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软件产业发展规律的企业成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软件行业竞争秩序,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以行业应用为重点,引导软件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以及上市发行股票等多种方式,发展专业性产品和增值服务,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行业特色、产业优势、规模效应和品牌形象的龙头企业。支持和发展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网络服务、信息系统咨询和维护、外包等信息服务业,逐步完善软件产业体系,培育专业化的软件服务企业。鼓励各行业内的软件开发部门转变经营机制,走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发展道路。
  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加强产学研用结合 ,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与技术,提高软件骨干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力争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信息安全的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推行软件开发过程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重视标准化和质量体系建设,推广应用软件构件和复用技术,提高企业工程化管理能力,实现软件工业化生产。
  (四)面向市场,培养人才,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要把人才队伍建设,营造用好人才、吸引人才和培养人才的良好环境,作为发展软件产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制度创新,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稳定和扩大高级管理人才队伍,造就一批技术骨干和项目管理人才。面向企业和市场需求,通过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软件经营管理人才、国际市场开拓人才、精通行业应用的高级软件人才,改善软件人才结构。大规模培养软件初级编程人员,满足软件工业化生产的需要,扩大就业。加强国际合作,采取多种措施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主要政策措施
  继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解决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有关方面要充分发挥作用 ,通力合作,加大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以软件产业化为目标,以重大软件技术创新为重点,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建立一批国家软件工程中心,继续加强软件产业基地建设。国家科技经费向软件产业倾斜,重点支持面向产业化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研究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构件库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鼓励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共同研究开发基础软件、工具软件等方面制约软件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加强软件标准的研究与制订,逐步完善软件标准化体系,重视软件评测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二)优先采用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制订政府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承担单位实行资质认证。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化建设中,与软件企业合作开发或积极采购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三)加大对软件出口的扶持力度。
  针对软件贸易特点,进一步完善软件出口管理办法,为软件企业出口提供便捷服务。软件出口基地内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账户,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支出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及服务机构,并在用汇上给予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提供出口信贷方式,支持软件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把软件工程国际合作纳入我国同有关国家的双边合作谈判,发挥双边经贸联委会的作用,推动形成软件产业双边合作框架协议。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支持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开展宣传、推介和参展活动。
  (四)落实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以软件产业为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非上市软件企业的资本流动,吸引社会资本增加对软件产业的投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软件产业融资渠道,促进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为保证资金来源,"十五"期间,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向软件产业的投入不少于40亿元。其中,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863"专项经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可用于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通过调整结构,向软件产业倾斜,集中不少于30亿元的资金专项用于软件产业;同时,为了确保软件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2003年至2005年,中央政府再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五)落实软件税收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我国境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加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认定,切实保证软件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六)整顿软件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坚决打击软件走私和盗版活动。各级政府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要为购买自用正版软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和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协助政府加强反垄断、反倾销、反盗版工作,制止不正当竞争。加强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尽快建立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建立软件产业现状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评估机制,对软件产业运行情况和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引导软件产业发展。
  (七)加速软件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课程和教材建设。积极开展与国外教学机构、国际著名软件企业和国内软件企业的联合办学,多模式、多渠道培养软件人才。做好智力引进工作,重点引进软件高级管理人才、系统分析和设计人才。通过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等方式,方便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参与国际交往。大量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鼓励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
  (八)进一步做好《通知》的落实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职责,狠抓落实,相互配合,增强合力, 推动我国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大庆市人民政府部分企业解困与“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部分企业解困与“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文  号】庆政发[1997]14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04-16

【实施日期】1997-05-01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种类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就业安置,解决企业困难职崐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确保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崐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崐发[1996]29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崐落实中办发[1996]29号文件的通知》(黑办发[1996]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崐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96]85号),结合本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
要建立领导组织和专门机构。市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为组长,劳动局、计委崐、经委、体改委、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工商局、人事局、崐民政局、土地局、公安局、信访办和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企业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崐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专门机构):解困与再就业办公室,设在市劳崐动局;“送温暖”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区和市属及中省直各企业(以下崐简称“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解困与再就崐业工作的领导。

要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解困与再就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崐解困与再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和主要责任目标,组织推动、协调指崐导、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崐有关具体工作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操作运行和督办检查。各单位要结合崐实际,层层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和领导负责制。责任目标要逐年下达,并层层崐签订责任状,每年末进行一次逐级考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一级抓崐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到位,要把解困与再就业工作责任目标作为对主崐要领导工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完不成目标的单位领导不能提职、崐晋级、奖励,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各部门要主动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恪尽崐职守,积极做好应做的

工作。各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具体担负解困与再就业工作的责崐任。今后哪个县(区)、部门和企业因不及时解决职工生活困难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崐影响社会稳定,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省直企业的解困与再就业工作,由企业自行负责,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崐支持。

二、大力发展经济,从根本上解决再就业和职工生活困难问题

解决再就业和困难职工生活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经济,开崐拓生产经营门路,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各单位要按照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深崐化企业改革,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实施上大做文章;根据自身特点和可利崐用的优势,积极开辟生产经营领域,大力促进经济发展,努力扩大就业安置容量。崐各企业要紧紧依靠职工群众,动员和组织大家广开生产门路,从事和发展多种经营,崐开展生产自救。同时,要教育和引导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崐的就业新观念,通过多种形式就业。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分流安置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的各项政崐策和规定,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摸清困难企业、失业人员、富余职工的具体情况,分层次确定范崐围和对象及其解决对策。

(二)研究制定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分流安置规划,拟定分流安置的对象、崐规模和去向,并逐级逐户落实责任制。

(三)组织困难企业围绕创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劳服企业,采取以主代副、崐以副养主、主副互补的办法,促进解困与“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四)组织困难职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生产自救,从各方面鼓励和崐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经济实体,或到联营企业、乡镇企业崐从事生产经营,或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从业,或提供劳务、组织劳务协作与崐劳务输出等等。

(五)认真研究落实有关解困与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资金、场地、设施、崐能源、登记、注册、税收等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四、扶持企业发展,促进解困与“再就业工程”的有效实施

(一)新办的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达到企业从业人崐员总数的60%以上的,自投产(开业)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崐后,当年新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崐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新安置比例达到15%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1年。

(二)企业、部门和群团组织兴办的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为主的独崐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可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鼓励劳服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经产权制度改革,形成新的经济实崐体或组成企业集团,继续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自有关部崐门批准并换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享受新办劳服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对承担安置任务重、纳税有困难的劳服企业,可免征或减半征收土地税、崐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劳服企业外聘的崐科技、管理人才,在劳服企业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分流富余职工,不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对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崐立核算经济实体,另行核定工资总额。

(六)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安置符合失业救济条件崐的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的,确需资金扶持的,可借崐给一定数额的扶持生产自救费,作为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对银行提供的流动资金崐贷款,必要时可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部分贷款的贴息。

(七)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转业、转岗培训所需的资金以自筹为主。自筹资金崐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经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多解困与再就业资崐金中按不高于人均培训费的20%标准给予补助。企业组织培训确有困难的,可委崐托所在地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培训。接受转业、转岗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职业崐介绍机构先介绍就业。

(八)劳动部门要及时掌握、研究各项政策的实施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崐业务关系,审查和认定为安置失业人员、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企业和劳服企业的性质,崐为税务及有关部门提供批准各项优惠政策的依据。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放宽劳服企业登记注册的审批条件、经营范围和方式。崐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特殊行业和国家规定实行专项审批、许可证制度崐的以外,其他部门的审批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十)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等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劳服企业的经营场地,崐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和土地占用使用费;企业利用自身原有场地兴办的生产经崐营项目,免收土地增殖费和城市配套费。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支持劳服企业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利用国有资产发展崐第三产业,在按规定对劳服企业办理或补办资产界定、评估等有偿使用手续时,其崐费用减半收取或免收。

(十二)金融部门在信贷规模和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崐劳服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五、强化安置措施,优先招用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

(一)凡是适合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岗位,用人单位要优先招用企业失业人员崐和富余职工。企业招用失业6个月以上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失业保险崐机构可将其应领取的救济金金额一次性拨给招用单位作为安置费;企业招用富余职崐工所在原企业拨给招用单位人均不低于1000元数额的的安置费。

(二)用人单位招工用人,招收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的比例不低于招用总崐数的30%。

(三)对企业确实难以安置的富余职工,可由各级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介绍崐就业,富余职工所在原企业须按不低于人均1000元的数额拨付安置费。

六、鼓励发展非国有经济,支持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崐就业

(一)对持有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职工手册》的失业职工和有关证明的企业崐富余职工以及持有《特困证》的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有关部门崐要在场地、资金、设施、能源等方面给予支持;工商部门要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崐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二年内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劳动部门凭崐其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作为启动崐资金。

(二)对自谋职业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富余职工,经双方协商同意,崐由企业按一定数额发给职工安置费,用于启动生产或从事经营。

(三)对于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或到外地、外省就业的企业富余职工,在向崐原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保留其企业职工身份,工龄和参保时间连续计崐算;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富余职工的本人档案,可委托所在地劳动部门职业介崐绍机构代为管理,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后,工龄和参保时间连续计算。

七、努力减轻社会负担,严格控制企业经济性裁员

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不得随意进行崐人员裁减,对被裁减人员要进行妥善的安置。

(一)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且单位有生产任务的,所在单位应负责安置一方上崐岗;单位属整体关闭停产的,其主管部门应负责安排一方上岗。

(二)夫妻双方不属同一单位但属同一行业的,困难救助企业一方单位应主动崐协调另一方所在企业安排一方上岗。

(三)夫妻双方跨行业的或夫妻一方无生活收入的,由企业和主管部门协调安崐置一方上岗。企业和主管部门确实难以调剂安排的,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调剂安排崐一方上岗。

(四)对现役军人配偶不得裁员,如果所在企业破产或整体关停,由其主管部崐门安置上岗。

(五)裁减人员单位在6个月以内招工的,要优先招用原企业的被裁减人员。崐对被裁减人员,企业要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崐性经济补偿金。

八、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促进解困与“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崐动力市场。要进一步强化外埠和农村劳动力的管理和调控。外埠和农村劳动力来我崐市务工,必须执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避免盲目崐流动。劳动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允许使用农村、外埠劳动力的行业及工崐种岗位目录,交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凡不按规定随意招用农村、外埠劳动力的,要崐限期清退并依法给予处罚。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必须经政府劳崐动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招用。要进一步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崐办法》,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中介,崐真正建立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中实现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崐机制。要引导企业失业

人员和富余职工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再崐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强自立和符合实际的择业意识。要大力发展就业崐服务事业,全面开展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生产自救等项工作,发挥就崐业服务体系的整体效能,提高就业服务质量,积极为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实现崐再就业服务。

九、建立帮困与再就业资金制度,为解困与再就业提供资金保障

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委托日常办事崐机构具体操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帮困与再就业资金以市县为单位自崐筹自用,不搞上调和跨区调剂。

(一)帮困与再就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1、各级财政每年可视崐财力拨付一部分资金,作为帮困与再就业的基础资金;2、将当年新增个人所得税崐的一部分纳入帮困与再就业资金;3、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进行监督检查的罚崐没款,全部纳入帮困与再就业资金;4、将就业扶持基金中的50%,纳入帮困与崐再就业资金;5、从当年收取劳动力管理中提取10%,纳入帮困与再就业资金;崐6、对“农转非”户口每人另收500元,作为帮困与再就业资金;7、将企事业崐单位异地调入人员的城市增容费和城市配套费的10%,纳入帮困与再就业资金;崐8、从暂住人口管理费中提取5%,作为帮困与再就业资金;9、申请银行专项贡崐贷款;10、接纳社会各界的捐款或资助。

各县的帮困与再就业资金来源,还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筹集渠道。

帮困与再就业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并相应建立预、决算的编报制度。

(二)帮困与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1、用于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救助;2、崐对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给予适当的资金扶崐持;3、用于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

(三)帮困与再就业资金的审批程序:由困难企业提出申请,解困与再就业领崐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解困与再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崐人不准擅自运用。

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保证资金用于救助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及“再崐就业工程”。

十、建立生活救助制度,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一)实行保障线制度。1、实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企业职工在法定崐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崐即市区每月200元,四县每月150元(以后全省统一调整标准执行)。2、实崐行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补贴保障线。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对无生产任务的职工和崐下岗职工,可组织培训或实行有期限的放假。在培训或放假期间,由企业参照失业崐救济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给生活费,即市区每月140元,四县每月崐105元。3、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对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企业失业职崐工,由失业保险机构发给失业救济金;对失业救济期满和不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及崐在职、退休的低收入户与职工遗属,由民政部门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崐保障费,即市区每月1

10元,四县每月70元。

(二)建立工资预留户。对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按照发放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崐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崐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0号)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根据保证职崐工最低工资和困难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原则,按照薪、税、贷、货、利的顺序,崐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预留出3个月工资崐的资金,用于职工最低工资和困难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银行要依据企业的委托提崐供服务,并予以监督。

(三)实行“三家抬”的办法。对那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工资支付能力崐的国有企业,经市或县解困与再就业机构核定,实行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门崐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崐生活费。

(四)用帮困与再就业资金补助。对采取以上办法仍然解决不了的困难职工基崐本生活费的,经企业申请,市或县解困与再就业机构审核批准,可从帮困与再就业崐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

(五)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参加养老保崐险统筹的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对无力上缴养老保险崐费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批准的缓缴期内,崐由社会保险机构向离退休人员按照、足额发放养老金或基本生活费。对未参加社会崐统筹的困难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企业应切实保证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崐也应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参加行业统筹的困难企业崐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六)推行定点或包干扶贫的办法。组织效益好的企业与困难企业结成对子,崐帮助其进行生产自救,在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多种经营开发、工程或劳务承包、崐劳务协作、生产设备及其零配件加工、维修、改造以及技术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崐大力扶持,使其尽快摆脱困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也要与困难企业崐和职工结成帮扶对了,千方百计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七)坚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各级解困与再就业工作机构,要统筹安排好有崐关部门和单位,对困难企业及其职工进行走访慰问。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送温暖”崐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把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患病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负崐担重的特困职工作为走访慰问的重点对象,切实安排好其日常生活。

各单位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特困职工在房租、水电、取暖、就医、子女就业、崐本人自谋职业等方面给予优待。同时,要大力提倡民间互助活动,动员社会方方面崐面对特困职工给予热情资助。

各级解困与再就业办事机构,要对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具崐体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解困与崐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劳动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企业崐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本办法由劳动局负责应用解释。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