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00:54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从2009年开始实施。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新增农资综合补贴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为加强新增补贴资金管理,完善使用机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11/P020091127621484055765.doc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25日,国家教委等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计划的严肃性,保证教育事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意见反映给我们。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计划的严肃性,保证普通高、中等专业教育事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现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招生计划的范围和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系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注册并以高中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短期职业大学)。本办法中的招生计划,系指上述学校举办的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主要包括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三种招生计划形式及其他根据特殊需要确定的临时招生计划形式,如干部专修科、教师本专科等。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系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注册,以应届初级中学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其招生计划系指全日制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
二、招生计划编制的依据
(1)编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的基本依据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高、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国家、社会可能提供的办学条件,以及学校自身的状况。
制定的招生计划,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学、生活条件保障,包括教育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师资力量、教学及生活用房、教学仪器设备等,以确保教育质量。
(2)编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原则。根据社会需求情况的变化,及时增加短线专业招生,压缩长线专业招生,专业点的布局应适当集中,努力实现学校的规模效益,促进高、中等教育层次、科类、专业结构的合理化。
(3)编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应适当考虑当年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人数及增减情况,在可能条件下做到当年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升学率与上一年度的水平相当。
三、招生计划编制的程序
(1)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编报年度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总规模、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编报招生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部署。
(2)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编报年度招生计划通知的精神及具体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应及时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草案),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分别报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招生计划(草案),要由计划部门和教育部门联衔上报。
(3)中央各部门所属学校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同时,要抄送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安排所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时,还应考虑毕业生去向,按有关规定安排好招生来源计划。计划单列市的招生计划(草案)在报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同时,要抄报所在省、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和教育委员会(高教局)。
(4)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招生计划(草案)进行综合研究,提出分部门、分地区招生计划初步方案,报送国家计划委员会。
(5)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报送的初步方案进行综合平衡,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招生计划(草案)提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分部门、分地区招生计划(草案),经征求国家教育委员会意见后,提交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并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到各地区、各部门,待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后正式执行。
(6)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和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招生计划(草案),编制分学校招生计划,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
四、招生计划的执行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下达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学校都必须遵照执行。
(1)确需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时,须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全国招生总规模的增减,需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总规模的增减,需要由有关地区、部门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提出申请,经国家教委研究并商得国家计委同意后,由国家教委行文批准。
在不突破本地区、本部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总规模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分学校、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但应及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备案。
对国家指令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学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其招生计划,其招生计划的变更,须报经国家教委审批。
(2)招生计划的调整工作,一般应在招生报名工作开始之前完成。招生报名工作开始之后,各级教育、计划部门原则上不再处理调整招生计划的申请。
(3)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越权决定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调整;各地区、各部门也不得跨越隶属关系向非所属院校下达招生计划;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挪用。不得擅自在计划外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历教育及学习时间在二年及二年以上的培训班、进修班,不得滥办班、滥收费、滥发学历文凭。发现这类问题,国家教育委员会、各级政府和学校的主管部门应采取坚决措施及时纠正处理,对主要责任者必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4)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录取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数字的变更必须经教育、计划部门批准。对任何超计划或无计划的招生,招生委员会应拒绝安排。
(5)正在筹建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安排招生。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任何成人高等学校、大专班(教学点)及异地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分校(分院)均不得安排招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修改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修改准备工作的通知

(2005年10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外汇收支形势发展和外汇管理方式转变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规定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包括即期和远期履约两大类,其中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统计的内容作了适当变化,并区分交易主体进行统计。详细表式及指标说明见附件1、2。

二、调整后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将为银行提供两种数据报送方式:直接录入方式和数据接口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05年11月提供数据接口规范。

三、在调整后的结售汇统计报表实施后,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相关统计数据由各银行总行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方式报送(表式见附件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规定的传真和邮件报送方式停止执行。

四、调整后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将于2006年1月开始执行。各银行应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准备工作。新报表适用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464,传真:68402315。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表式(略)

2、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说明(略)

3、远期和掉期业务统计报表(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