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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52:32  浏览:9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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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府办〔2009〕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为推进市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东莞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重大科技专项是指针对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任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二条 市重大科技专项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参与组织实施。项目的组织将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通过政府主动组织方式,有针对性、有计划地推进实施一批产业带动明显的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升级转型。

第三条 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坚持“重组织、重设计、重管理、重绩效”的原则和“大科技、大开放、大投入、大带动”的思路。在项目申报方面更加注重主动组织,在项目评审方面更加注重综合评议,在支持力度方面更加注重集中力量,在项目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全程监管。

第四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从国内相关单位中挑选技术、管理、金融、财务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综合评议咨询专家组,协助专项实施的方案制定、项目论证、管理监督等。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拨款,由市科技局商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确定,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联合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科技局负责专项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审核立项、监理验收。

第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宣传交流费和组织管理费。

(一)项目费。主要是指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二)宣传交流费和组织管理费。宣传交流费主要是指举办重大项目推广交流活动和重大行动的相关支出。组织管理费主要是指开展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会议、战略研究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宣传交流费和组织管理费控制在3%以内,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科技局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对象必须属于国家、省和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重点支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项目。根据申报单位基础,资助项目分为两类:提升现有产业类和培育新兴产业类。具体资助内容:

(一)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二)重大共性技术攻关;

(三)重大战略产品开发;

(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申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升现有产业类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范围,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拥有主导和拳头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3、申报联合体中应至少具备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的科技创新平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并且对项目前期投入的项目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4、第一承担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缴纳的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5、第一承担单位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6、企业内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3年以上人员不低于10%,具有中级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3年以上人员不低于30%。

(二)培育新兴产业类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市政府重点培育的产业范围,项目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较大;

3、项目经营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拥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基础,特别是拥有该技术领域的领军人物和核心技术,产业化前景比较好,对项目前期投入的项目资金不低于300万元,项目实施地必须在东莞市境内。

4、企业内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3年以上人员不低于10%,具有中级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3年以上人员不低于30%。

第九条 提升现有产业类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在我市实际总投资额须达5000万元或以上(含外币折合或知识产权入股估值),项目投产后年销售额不少于6000万元,每年缴纳的各项税金(含免抵退税部分)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 重大科技专项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实行总额控制、主动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资金采取分两批拨付的方式,在项目取得立项后,企业投入资金达到项目投入总额的70%,市财政拨付资助金额的70%;企业投入资金达到项目投入总额的100%且项目通过验收后,市财政再向企业拨付资助金额余下的30%,以便于对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在项目申请验收时,承担单位需同时就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研发投入额、实现年销售收入及缴税情况等,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重大项目,牵头单位总体协调,以子课题为单位制定资金分配拨付计划。

项目投入总额支出范围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生产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

2、科研投入:包括科研人员人工、研发仪器设备投入、能源材料费、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

3、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其中技术投资额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二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批确定资助标准和资助总额。承担单位若有与被列入重大科技专项的技术创新点相同的科技项目,并且该项目此前已获得了市财政其它方面的资助,市财政对其重大科技专项的资助资金作相应扣减,核拨差额。

提升现有产业类项目市财政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规模、创新难易程度、投入总额和预期产生的税收收入等情况确定,且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申报联合体须有3:1以上研发资金配套。

培育新兴产业类项目市财政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且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600万元。对于推动我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具有特别重大意义,并预计可产生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资助额度可超过60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组织与资助申请审批。

(一)总体设计。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征集和接受部门、镇街推荐,组织专家广泛调研,优选主题,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做好顶层设计。

(二)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和专项目标要求,发布《××××年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

(三)材料受理。承担单位登陆http://www.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立项)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行性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查新报告、财务报告、资质证明以及合作协议等;

3、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四)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五)综合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国内相关领域权威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专家对项目的内容、技术、效益、管理、资金、风险、考核指标等进行分析与论证,提出符合要求的项目立项建议。

专家组将按主要技术领域方向进行分组,专家组应由在同行中学术造诣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技术领域国内外情况、有较强评价分析能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并从事实际工作的专家组成。内容相近的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初审。为保证评审的客观、公正,每个专家组有不少于5名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综合评审分书面评审、现场考察答辩两个阶段进行。

1、书面评审阶段。评审专家根据申请单位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然后各专家将评审结果提交专家组进行讨论,由专家组组长对本组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察答辩名单并报市科技局审定。

2、现场考察答辩阶段。邀请5位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列入现场考察答辩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在实地考察和听取申请单位答辩基础上,提出符合要求的项目立项建议,对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设计的项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六)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根据综合评议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并登陆http://www.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重新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镇街科技办审核盖章后送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七)部门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通过专家论证后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及额度。

(八)项目审批。拟资助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立项并获得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的立项和经费资助。项目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及预算、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和本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六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时限。项目实施期满半年内必须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验收申请与审批。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报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二)组织验收。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九条 延期验收。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市科技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4、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重新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的,根据项目实施、验收的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项目主要成员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将按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



第七章 资助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重大科技专项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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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绩效管理在基层检察机关建设中的运用

李 秉 勇

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检察机关全部工作的基础,事关整个检察事业的发展全局。为加强基层检察院的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下称《纲要》),详细列出了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明确提出:“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绩效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级管理机制。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的这一规定,为我们以后队伍管理机制建设指出了方向,即通过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队伍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高检院的对基层院建设的各项要求。笔者拟对绩效管理在基层检察院建设中运用进行一点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第1章 绩效管理的内容与作用

绩效管理是上个世纪西方比较成功和普及的管理方法,它首先应用于企业,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政府为克服传统管理模式所带来的弊端,提高行政效率与效能,通过借鉴企业成功的管理经验,推行了绩效管理,这项改革有益于在系统内部的各个部门引入竞争、效率意识,创建高绩效组织,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

1.1 绩效管理之定义

要确定绩效管理的定义,就必须了解何为绩效。绩效是一个外来词,它是从英文“performance"译来,有学者整理了众多英汉字典中对于绩效的解释,发现有三类十四种之多①,基本包含了成就、成绩,效率,行动完成的过程,甚至可以解释为语言表现度等内容。一般认为,绩效指的是那些经过评价的工作行为、方式以及结果,在管理理论中它还包括了组织绩效和员工绩效两个层次,但组织绩效的实现离不开员工绩效,尤其是离不开组织管理者的个人绩效,因而我们讨论绩效主要是指员工绩效。从绩效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要理解绩效应注意三点,第一是绩效是与评价相联系的,评价的前提就是要有固定的、客观的评价标准,绩效中的评价还有另外一个含义,就是这个评价必须是合法的评价,它包括了评价内容的合法和评价程序的合法,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在讨论评价时往往忽视了它合法性的要求。合法性的要求来源于我们对于绩效的定义,我们所说的绩效是个人或称员工的成绩、成就,是为实现组织和个人发展目标而履行职能的有效活动,如果履行职能的活动是非法的就不存在评价的可能,同样的,如果评价的过程是非法的,也就失去评价的意义。如李某虚设个人股东和投资单位,注册了一家资金为1000万元的商场了。由于商场管理混乱,1999年,该商场负债3200余万元。为了弥补漏洞,被告人李某在商场制定了所谓绩效考核办法,就是业务人员拖欠货款时间越长,奖励幅度越大。从总经理到贸易部经理,相互勾结,蒙骗一个个寻求商机的企业,先后骗取货款共计600多万元,日前被告人李某、万某、杨某、王某、钱某均被长宁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①这种“成绩”当然不是我们所说的绩效。第二是绩效反映在行为、方式和结果三个方面。是对员工履行职能的全面评价,正如关于绩效的一个解释所说的那样,是评价一个过程,因而研究绩效必须考虑时间因素,员工的绩效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还要考虑环境因素,环境会影响员工的心情,还要考虑资源因素,资源的配置也会对员工的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
关于绩效管理,存在不同的解释,英国人力研究协会对1000多家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的调查中发现,“即使是在那些宣称已经采用绩效管理的组织中,对绩效管理也不存在一致的定义。”
有的专家认为,所谓绩效管理,就是我们围绕绩效目标这个中心,在不断地进行整合、沟通、交流的管理过程,我们的组织、领导和我们的员工之间以协议的形式,形成共同合作的工作价值链,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②。
有的专家则认为,绩效管理是通过识别、衡量和传达有关工作绩效水平的信息,从而使组织的目标得以实现的一种逐步定位的方法③。
美国国家绩效评估中的绩效衡量小组给出了绩效管理的一个经典定义:利用绩效信息协助设定同意的绩效目标,进行资源配置与优先顺序的安排,以告知管理者维持或改变既定目标计划,并且报告成功符合目标的管理过程。简而言之,绩效管理是对公共服务或计划目标进行设定与实现,并对实现结果进行系统评估的过程①。
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联合课题组的研究成果中,对政府绩效管理也给出了一个较为系统的表述。所谓政府绩效管理,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政府机关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作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对政府绩效进行改善和提高②。
上述四个解释各有其不同的侧重点,第一和第二种观点强调的是绩效目标或组织目标的实现,是强调了绩效管理的目的,而第三和第四种观点更加强调的是绩效评估的作用,是强调了绩效管理的手段。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各自叙述了绩效管理的几个侧面,但都不能给出绩效管理的全部内容。其中绩效评估或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中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它只有和绩效管理的作用结合起来,才能起到真正的考核作用。
笔者认为,所谓的绩效管理,是一种现代管理方法,它通过组织与员工的沟通确定绩效目标作为管理目的,通过持续的和不断改进的绩效考核来肯定员工的价值并保证组织绩效的实现,通过管理者与员工的绩效面谈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创造力,通过绩效改进与培训来帮助员工实现自身更大的价值,通过绩效考核结果而实施绩效激励来保证组织的不断发展。因面,绩效管理是一个系统的管理过程,我们不能强调某个侧面而忽略了整体。

1. 2 绩效管理在检察机关建设中的作用

绩效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方法,在西方国家的企业和政府的管理中取得
了很大的成功,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于九十年代传入我国,我国于1999年与欧盟开展合作研究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铁路检察机关作为试点,其中哈尔滨铁路检察分院在这一方面的探索成绩显著。2003年2月18日至19日全国铁路检察机关绩效管理现场会在哈铁检察分院召开,哈铁分院绩效管理制度受到了广泛好评。《检察日报》在回顾1998-2003年全国检察工作时,将检察事业成就高度概括和生动印证,总结了各种新名词、新概念,这些新概念已经或正在深入我们的社会生活。人民检察工作“新概念”,反映了人民检察工作新举措、新突破和新成就。《检察日报》也将铁路检察机关绩效管理作为检察工作“新概念”加以重点推介,《检察日报》指出:“这是高检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在与国家行政学院的专家进行过多次研讨的基础上,确定了以哈尔滨铁检分院、上海铁检分院的管理制度为蓝本,通过修改转化为以绩效评估为核心,通过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开发现有人才资源,取得最佳的工作业绩和效率的绩效管理模式。目前,一些铁检院实行的效果非常明显。铁检厅在哈尔滨分院专门召开了绩效管理现场会,与会的国家行政学院的专家对哈尔滨分院的管理模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①。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并列的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但长期以来检察队伍的管理却一直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存在着许多弊端,贾春旺检察长在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将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实行科学管理,探索新的管理机制作为2004年工作重点。有的同志指出,新时期检察机关的工作目标是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核心思想。检察管理的作用就是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建立内部价值评价机制,引导干警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自我超越的同时,促进或保障检察工作主题的实现。因此,重新设计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制定有效的评价程序,努力建立反映检察干警与检察机关共同价值观的合理的评价体系,对于实现检察管理的目标尤为重要②。
笔者认为,应将绩效管理纳入检察机关的管理模式之中,尤其是应纳入基层检察院的建设之中,借此建立具有检察特点的,符合检察职能的特色管理模式。首先,应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设定基层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绩效目标,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年终考核所适用的多是所在地区同级行政机关的管理目标,这不符合《宪法》关于检察人员的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机关,但是我们奉行的却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评价一个人能力大小不是看他的业务能力有多强,而是看他的行政级别有多高,有什么样的行政职务。鉴于这样一个评价标准,许多人一进到这个机关里来,业务刚刚一知半解,就忙于拉关系,套近乎。这种管理方式不利于优秀的业务人才脱颖而出。所以,检察机关才出现了这样的怪现象,就是在这样一个本来应由业务人才唱主角的司法机关,叫得响的专业人才却很难找。同时,现行检察官考评制度主要是套用公务员的考评标准,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来考评检察官,忽视了检察官职业素养和职业意识的培育。比如,检察官考核中的“德”过于抽象、主观。现在重点考察的是政治是否合格,是否廉洁自律,而极少关注检察官个人的道德操守、社会良知和正义情感。对“德”的考评,没有包涵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全部,更未及于《检察官法》所规定的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没有新时期要求检察官必备的诚实、正义、忠于法律的责住感和人文关怀精神,也就无法体现检察官职业特征。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各地法院检察院不再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评议活动也体现了这一点①。
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强调要在检察机关管理中建立绩效管理机制,除在《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明确规定外,在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教育活动中又作了重申。高检院认为,强化基层管理重在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从事关长远、事关根本的高度认识整改建的重要性,研究建立起富有生机和活力的长效机制,以规范执法办案活动为重点内容,以工作流程管理和绩效量化考核为基本方式,以信息化管理为重要手段,把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引入检察工作,建立和完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检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②。
第三,实行绩效管理,也是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已明确提出: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奋斗目标。要创建学习型社会,就要创建学习型组织,所谓学习型组织,是指通过培养弥漫于整个组织的学习气氛、充分发挥组织成员的创造性思维能力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机的、高度柔性的、扁平的、符合人性的、能持续发展的组织。这种组织具有持续学习的能力,具有高于个人绩效总和的综合绩效。组织整体对于学习的意愿与能力,植基于个别成员对于学习的意愿与能力。2003年12月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努力建设学习型、开拓型、实干型的检察机关。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实现检察干警的五项修炼,此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绩效管理。传统的管理模式强调了机关权力的等级化,任务的专门化,只有最高等级的人员才知道所有的事,这种模式对于基层干警来讲强调了责任与服从,缺乏学习的动力,更不能形成检察机关与干警的共同愿景,也不可能形成团体学习的局面。绩效管理作为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基层检察机关与干警持续的双向沟通确定组织和个人绩效目标,帮助干警发现自己内心的真正愿望,有了衷心渴望实现的目标,大家会努力学习、追求卓越,不是因为他们被要求这样做,而是因为衷心想要如此。通过持续的和不断改进的绩效考核来肯定员工的价值,帮助绩效目标的实现来达到五项修炼中“自我超越"和"改善心智模式"。通过管理者与员工的绩效面谈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建立检察机关与干警的“共同愿景”,形成“团体学习”的氛围。绩效管理的不断深入,必然促进干警对于学习型组织的认识,从而使干警在前四项修炼的基础上形成“系统思考”的能力,完成这最重要的第五项修炼。
绩效管理可以分几个相互关联的部份,首先是从基层检察机关的实际出发确定绩效计划、绩效目标,其次是绩效考核,绩效面谈,绩效改进与培训和绩效奖励。我们可以将绩效计划、绩效目标、绩效考核这几个部分称为绩效管理中的“绩”,而将绩效面谈,绩效改进与培训和绩效奖励列为绩效管理中的“效”。下面本文将按此分法分别简述。

第 2 章 绩效管理之“绩”

绩效管理中的“绩”主要是解释“绩”从何而来,即分析绩效目标的确定,以及用何方法来考核这些绩效。“绩”是为“效”服务的,它是“效”的基础,而“效”则是“绩”的目的。
2.1 绩效目标的确定

所谓绩效目标,有人也称之为绩效标准,它实际上是针对特定的职务工作而言,是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应达到的各种基本要求。它是与职务联系在一起的。职务是指组织所规定的应承担的工作。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为了实现本身的绩效计划,必须让干警在某项工作中发挥作用,也就必然要把检察机关所承担的某项工作交给这名干警去完成,那么这项工作任务就是职务。绩效目标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做什么”,即什么任务,再一个就是“怎么做”,即如何才能完成此项任务。
关于“做什么”的问题,首先是要明确组织的目标,具体而言,也就是要先明确基层检察机关要达到什么目标,明确了组织目标,再将总目标分解到每个干警就成了干警的绩效目标。套用一句常用的话就是“任务层层分解,压力层层传递”。目标有长期和近期之分,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其长期的目标就是实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职责,基层检察机关的任何工作都要以此为总的目标。在这一总目标的指导之下,基层检察机关还有其近期目标,这个目标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高检院也要求:把《纲要》的基本要求量化分解,责任到人,真正落实到基层。我们确定基层检察机关干警的绩效目标,就应该以检察机关总目标为原则指导,以《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作为机关绩效计划,以此计划来分解任务,确定每个干警的绩效目标。《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中对于“先进检察院”的要求是: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管理机制好,检察业绩好,社会形象好。从此“五好”中我们还可发现另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确定绩效目标时不能仅仅落实业务建设的要求,还有一个重要的就是要落实对干警本身素质的要求,这一部分可称之为绩效目标中的行为指标,也有人称之为职能标准,就是指承担特定职务工作所需达到的能力标准,一般认为,它包括了两个能力,一是经验性能力,一是知识性能力,可以表现为工作态度、协调能力、学习能力等。由此,我们可以总结绩效目标包括两部分,一是任务目标,即根据组织目标而分解到干警个人与其职务相关的任务;另一个就是为实现任务目标而要求的干警个人素质的行为目标。它们各自所对应的评价内容不同,任务目标所对应的是干警工作业绩的评价,也就是干警对本身职务的完成情况;行为目标所对应的是对干警个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潜力的评价。在制定绩效目标时,不同干警的任务目标有所不同,他们的行为目标也是不同,行为目标在整个绩效目标中的比重会随着职务的上升而逐渐加大。同时,对于不同部门的干警的行为目标的确定也会有所不同,国外有管理专家指出,每一个组织都是由不同层次的组织构成的:技术层次的组织关注的是组织具体工作的效率问题;管理层次的组织关注的是做技术群体与客户的中间人的任务和为技术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体制层次的组织关注的是作为独立建制的组织与它所置身于其中的社会体制问题①。相对于检察机关,笔者认为,专家所说的技术层次的组织就是我们机关内的办案部门,如刑事检察,贪污贿赂检察等,这些组织主要是考察它们的办案效率与效果,而像办公室、技术部门、后勤行政部门就是属于专家所说的管理层次的组织,它们是为办案部门提供相应的资源,由此对他们的协调能力等相关的行为目标的要求就应高于办案部门,检察机关内部的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就是专家所说的体制部门,这些部门的干警行为目标在绩效目标中所占比重就是最高的。
关于绩效目标中“怎么做”的问题,也就是如何确定每个干警的绩效目标。广州市某中学评选“三好学生”的做法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为了公正地评选出“三好学生”,该中学每年刚开学时,就会组织全班同学根据《学生手册》制定一套班规,其中包括了非常具体的评分标准,随后由班干部负责在《班务日记》上如实记录每一位学生的表现,等到评选“三好学生”时,全班同学就会对照《学生手册》和《班规》,结合《班务日记》的记录,推选他们认为符合“三好”要求的同学②。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几个特点:一是班规由全班同学一起制定,不存在老师一言堂的问题;二是班规有详细的、具体的标准,便于实施;三是每年开学时都重新讨论,也就是说班规是在不断地更新之中;四是制定好班规后有专人对照规定记录。笔者认为,这一过程就基本体现了我们所说的制定绩效目标的基本原则。
首先,绩效目标的制定必须是全体干警共同参与的结果。国外管理学者有一句名言:“我的愿景对你并不重要,惟有你的原景才能够激励自己”③。所谓“愿景”,就是干警发自内心的,渴望得到某种事情的真正愿望。每个干警所处的环境不同,其内心的愿景也会不同,其反映在个人绩效目标的制定上就是对自己的要求也会不同,如何将这些个别的“愿景”汇集为检察机关的“共同愿景”,使每一干警的绩效目标都成为检察机关绩效的一部份,就成为我们实施绩效管理第一步要做的事情。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一种现象,一些刚刚参加工作的人往往充满活力,敢想敢干,但他们超过了三十五岁以后,很多人就失去了以前的使命感和兴奋感,对于工作,他们只投入些许的精力。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就是传统管理模式所带来的弊端,他们对于组织的目标没有认同感,没有明确的且自己参与制定的绩效目标。如果有了衷心渴望实现的目标,大家会努力学习、追求卓越,不是因为他们被要求这样做,而是因为衷心想要如此①。所以,我们要实施绩效管理,就必须改革这一现象。
张耕副检察长今年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根本在领导,关键在落实,目标在实效。所以,要制定绩效目标,形成基层检察院全体干警共同的愿景,首先基层院的领导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绩效管理的意义,对检察机关长期的和目前的管理目标也要有共同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结合各种学习教育活动,向基层院全体干警宣传高检院对基层院建设的各项要求及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具体规定,紧紧围绕如何实现《纲要》要求发动干警展开广泛的讨论,使每一个部门、每一名干警都能自愿参与其中。通过上述活动,可以使组织目标成为全体干警的奋斗目标。如何使这些组织目标实现呢?以前,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将这些目标分门别类地按各部门的职责分配下去,各部门又将分配的目标进一步细化,分配至每一名干警。这种做法有较大的弊端。一是干警本身的绩效目标未必准确,二是由于每一部门往往以本身职责来分解目标,对于实现组织目标所需要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考虑不多。因而,就可能出现各部门目标得到实现,而组织的目标却不理想的状况。如反贪部门完成了立案、侦查任务,却对移送起诉后的补充侦查漠不关心,起诉部门对于反贪部门移送案件审查发现问题也只是一退了之,并不跟踪。政工部门完成了干警培训任务,却没有安排刑事检察部门急需的出庭业务培训等等。要克服这些弊端,我们在设计绩效目标时就必须综合考虑,我们准备制定的绩效目标是以完成基层检察院建设为整体目标,从这个整体目标出发,综合考虑每一个部门、每一名干警的绩效目标。如高检院《纲要》要求“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努力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实现这一要求,首先是办案部门的干警要提高认识,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而这些干警素质的培养则是政工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责,后勤行政部门为办案提供必备的交通等各种工具,技术部门为办案提供技术支持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我们要在高检院要求的整体目标下,统一制定各部门、每个干警的相互关联的绩效目标。确定了制定绩效目标的原则,下一步就是确定绩效目标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又各占多大比重。
如上所述,只有干警自己参与并渴望实现的绩效目标才是保证我们检察事业不断前进的真正目标。具体如何落实这些目标的内容呢?专家给我们四个办法,一是管理者在考虑所有因素的情况下先拟出一个绩效目标,然后再与干警进行沟通、讨论,进而达成协议。在这个过程中,管理者就充分听取干警的意见并采纳好的建议;二是先由干警暂订一个绩效目标,然后管理者据此进行修订和调整;三是管理者与干警分头拟订绩效目标的草案,然后相互比较、共同讨论,最终达成共识;四是管理者依据干警职位说明,将职位的各种要求详细列出,交由干警做问卷调查,由干警决定哪些内容可以成为绩效目标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我们制定绩效目标仍存在一个宣传发动的过程,要充分使干警参与进来,这样才能实现绩效管理的目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干警的参与并不意味着制定的过程只能由干警主导。由于所处的位置不同,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干警都具有全院管理者的视野,如果管理者不加以引导,所提出的目标肯定是五花八门,无法统一。因而,笔者认为,我们在制定绩效目标时就结合专家所提出的第一和第四种方法,即组织目标的分解,干警目标的范围的确定由管理者提出草案,而具体内容则由干警决定。这样我们即可以依靠从上到下的任务分解来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又可以通过从下而上的充分协商来激发干警参与绩效管理的积极性,将组织的“愿景”与干警的“个人愿景”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出基层检察机关干警的绩效管理目标。
如前文所述,绩效管理目标包括了两部分的内容,一是任务目标,这可以通过从上而下的分解及从下而上的沟通来完成。另一个就是行为目标,这也需要干警与基层检察机关的双向沟通来完成。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干警的行为目标,一般应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干警的职业道德素养。检察官不仅要具有一般的社会道德意识,遵守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更应该具备检察官这一职业特有的职业道德素养。其中,应突出《检察官法》中“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还应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第二是协调能力。检察官除必须具备良好的办案水平外,还应该具备相当的沟通协商能力,这是检察机关在我国司法体制内的地位所要求的,只有具备了较好的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才能恰当地处理好案件。协调能力还有一方面,就是干警的团队协作的能力;第三是干警的调研能力。调研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思考的过程、提高的过程、创新的过程,是锻炼和提高队伍综合能力的重要途径。从现代检察官的基本要求来看,如果只知道埋头办案,没有调研成果,不能称之为是现代型的检察官。在实践中,对自己的工作有总结、有分析、有体会才能有进步,有问题、有对策、有干劲才能有提高。对于调研成果,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是处于办案第一线,“一案一总结,一案一体会”就是对于干警调研素质的较好的要求。对理论调研的考评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应当着重于首先解决办案中最突出的热点、难点。当然,对于担负专职调研任务的干警则可提出较高的要求①;第四是职业纪律。遵守职业纪律是检察官当然的义务,是检察官职业的最基本要求。对职业纪律的考评应当以《检察官法》的规定为基础,进一步具体化;第五是对基层检察机关中层及院领导的要求,它不仅包括了上面几点的要求,对于这一群体还应突出如全面领导的能力、组织工作的效率、全院或部门干警队伍建设等,贾春旺检察长强调,队伍建设是推动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亲自抓。所以,对于院领导和部门领导,其队伍建设的能力也应列为行为目标之一。

2.2 绩效考核

所谓绩效考核,亦称绩效评估,是指从组织的绩效目标出发,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客观标准,对现职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工作态度等进行的综合评价,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基础性工作。有效的绩效考核的目标在于科学评判劳动者的价值与工作成果,充分满足个体的需求,有效地激励个体的工作积极性①。
为配合《检察官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8月通过了《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对检察官考核的基本内容做了规定。2002年3月1日高检院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对于干警考核明确指出:"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绩效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级管理机制。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改革完善业务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对办案质量、效率和综合效果的考核评价"。我们可以通过对照上述《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与 《纲要》关于考核规定的不同,来说明为什么要实行绩效考核。

山西省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水,做到采储平衡,防止大面积大幅度水位下降,地面沉陷,水质恶化,保护有限的地下水资源,保证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根据《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农村社队和个人。
二、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对辖区范围内工业、农业和城乡人民生活引用地下水所进行的勘探、开发、利用和保护,都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计划,进行全面集中管理。改变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地下水的现状。
三、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要组织协调水利、地质、城建等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进行区域性的调查、勘探和动态观测等,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地下水资源状况。
四、县和省辖市郊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暂由当地水利部门统一管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暂由当地城建部门统一管理。其任务是:制定辖区内的开采计划,下达用水指标,监督用户执行计划情况,进行计量收费,承担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质监测。
五、开发地下水要合理规划,优先安排生活用水,合理分配工业、农业用水。凡地下水过量开采的地区及水源补给区,不准再凿深井。其他地区也要严格控制凿深井。凿深井一定要封闭浅中层水源,并根据当地地下水可采储量的情况,严格控制井距和开采量。
各地开发地下水的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需报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开发地下水工程,都要纳入本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和工程设计,并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勘查设计文件。
城镇辖区内的地下水开发工程,须附城建部门的初审意见,其他地区的地下水开发工程,须附县(区)水利部门的初审意见,报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发给勘探或开发批准证书,方可动工。
七、凡日开采量超过一万吨的工矿企业和城镇生活用水的水源工程,由当地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报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他的由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报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开凿浅层井,由县(区)水利部门审查批准,报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跨县(区)的边界地下水开发工程,须经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
浑源汤头、忻县奇村、孟县四平安、夏县南山底等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工程,水温在三十度以上的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他的由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并要严格控制,重点保护。
八、银行、物资、电力、施工部门,凭凿井、勘探和开发批准书予以拨款,供应设备、物资和电力,进行施工。
未经批准私自违章凿井和开发地下水者,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建、查封水井或停止使用。
九、凿井和其他开发地下水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填报竣工报告书,并报送水文地质勘探成果及有关资料,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水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使用证书。
各取水井和其他工程设施,部必须安装量水设施。否则按全日最大抽水量计算取水量。
十、凡现有的城市自来水公司公用水井,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用自备水井,在本办法公布后,限期向水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分布过密、取水极不合理的水井,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整。根据合理布局、采储协调的原则,分别情况,确定继续使用、征用、并网合用或封闭停用。凡同意留用的水井,发给使用证书。
十一、各单位的自备水井及其他开发地下水工程,都要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搞好维修、保养和使用,并按时报送用水计划、统计报表和观测资料。
十二、用水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护水源。不准在水井水源防护地带设置污水沟、坑、厕所等设施,严禁将超标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废液排入水井。未经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准用其他水源回灌深井。
在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打井、采煤和开矿时,严禁打漏水钻破坏地下水资源。
对水源已被污染或破坏的地区,要查明情况,制定有效的保护方案,限期治理。可采取限制水量开采、停采和人工回灌等措施,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所需治理费用,由肇事单位承担。
十三、对自备水井实行计量,并征收水资源费。在计划指标内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淮:凡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榆次、临汾、侯马七个市和运城盆地、晋中平川、泽州盆地等缺水或超采地区及朔县神头、平定娘子关、霍县郭庄、临汾龙子祠、洪洞霍泉、潞城辛安等重要泉域范
围内,工业用水提取地下水每吨征收六分,城镇人民生活用水每吨征收五分。其他地区开发地下水,征收水资源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农村人畜吃水、农田灌溉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十四、超计划指标用水,除按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外,凡超过用水计划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以内的超过部分,分别按原价加一、二、三、四、五倍收费。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超过部分除按六倍以上收费外,还要强行减少供水量。
十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处于五千至五万元罚款,并扣除单位领导人和管理人员的当月奖金和当月工资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私自转让地下水资源勘探、开发、使用权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勘探,凿井、取用地下水者;
(三)违反规定和条例,造成地下水资源破坏或污染者。
十六、各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98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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