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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3:11:38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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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劳发〔2007〕14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劳发〔2007〕46号),妥善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6〕14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实行市级统筹。

(一)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两险费的征缴及农民工参保档案的建立工作,并做好参保类别标识;

(二)市及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的制作、发放工作,并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医疗服务管理;

(三)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农民工缴纳两险费的补助及备案工作。

第三条 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现有的农民工办理两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为农民工领取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对新录用的农民工,应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上岗前为其办理两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 企业在为农民工首次办理参保缴费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A4纸两份)及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单位参保农民工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

第五条 企业农民工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已经参保缴费的,须提供《单位参保农民工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

第六条 企业办结缴费手续后,到农民工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两张近期一寸照片;

2、缴纳农民工两险缴费收据;

3、《大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供养人登记表》。

第七条 企业须建立参保农民工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发放明细,办理后应及时交给农民工本人持有,农民工本人要在发放明细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企业要根据每月农民工人员增加、减少情况,填报《单位农民工增加花名册》和《单位农民工减少花名册》(各一式三份),及时报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单位增减人员变更手续。

第九条 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以及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应及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保险关系。

第十条 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新参保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文件确定;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十一条 企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季度缴纳。企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两险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为农民工缴纳两费,逾期不缴纳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停止缴费后,从应缴费而未缴费之日起,停止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月1日起停止农民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对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的农民工,在统筹区域内流动的,不需重复缴纳医疗保险费,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对流动期间无法连续缴纳两险费的农民工,再次缴费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计算医疗保险等待期。

第十八条 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从缴费次日起,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按《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6〕144号)规定由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发〔2005〕9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须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其医疗费用由农民工所在的企业垫付,待医疗期终结,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到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据《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农民工个人负担;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在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3、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连续参保缴费不满半年的,最高限额2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半年不满1年的,最高限额4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的,最高限额6万元。

4、转诊异地(统筹地区外)治疗的支付标准。起付标准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农民工转往外地就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参保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经治医师开具并经医保科盖章的转诊单一式两份、《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二)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职工医疗保险转往外地就诊介绍信》,并与参保人签订《转往异地医疗协议书》,进行计算机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农民工转往外地就医出院后应提供以下材料:医保协议书、医院收据、治疗费明细、出院小结、个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交给本企业医疗保险经办人;由企业医疗保险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农民工因探亲或急诊、急救在非约定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治疗支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农民工因探亲或急诊、急救在非约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工本人、家属或企业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前往或打电话至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姓名、个人医疗保险号、所住医院名称、入院时间、病情诊断。

出院后由企业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或农民工本人、家属持相关材料(探亲证明或急诊病志、急诊抢救门诊收据、住院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出院小结)、个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六条 企业农民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办理住院手续时,应主动出示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及本人身份证。出院时,须在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并结算个人医疗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民工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予以结算;未签名及不符合《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企业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查验其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本人身份证。发现有伪造、冒用或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告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九条 参保农民工应保管好本人的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如有遗失,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严禁涂改或转借他人,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参保农民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须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待遇给付。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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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民航局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1日,民航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航空运输承运人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国内航空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航空与铁路、水路、公路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向承运人填交货物托运单,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条 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均应遵守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
第五条 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第六条 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千克价值在十元以上的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民航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第十条 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如发现托运人谎报品名,夹带上述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于承运人开具货运单时一次付清。
第十二条 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付保管费。
第十四条 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承运人应按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如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状态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运回原发站,承运人应及时处理。但如托运人的变更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承运人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由于承运人执行国家交给的特殊任务或气象等原因,航空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货物发运前,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运输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
三、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四、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五、货物的合理损耗;
六、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第二十一条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货物超过约定期限运达到货地点,每超过一日,承运人应偿付运费5%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能超过运费的50%。但因气象条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逾期运到,可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而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填写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

第五章 货物运输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WTO的价值目标与中国“入世”后的对外贸易政策取向
沈舒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摘要]中国入世至今已有快4个年头了,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影响深远。伴随着中国作为现今自由贸易体制下的一员,对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同时,应如何利用入世的契机,准确定位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从而真正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增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了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本文将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提出作者自己的思维视角,引起更多的人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关键字]WTO的原则及其目标 自由贸易 对外贸易政策 国家利益

一、WTO建立的背景及其价值目标
在全球贸易的大家庭中,每个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贸易政策,并且在与其他国家打交道时,心目中都有自己最佳的国家利益。这在过去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孤立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中是最明显的。当各国都仅仅为了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尽可能在经济和政治方面把自己与世界隔离开的时候,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和随后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表明了采取这种贸易政策的后果。经济危机使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高关税将外国商品拒之门外。美国1930年通过的《斯穆特—霍利关税法案》更是加重了这一趋势,从而加剧了经济萧条。为了对外转嫁国内危机,以日本和德国为首的法西斯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在二战劫难的余波中,许多国家在反思了近代史后,都试图避免再犯过去的错误。国家领导人和政策制定者更注重从一个更加国际化的角度来看世界经济。从大萧条和二战的经济和工业崩溃中,诞生了一种更新的自由贸易信念和处理一般经济问题的国际新方法。各国都认识到,如果它们能够找到鼓励商品自由贸易的方法,通过颁布自由贸易规则将贸易从高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中解放出来,那么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好的体现。自由贸易规则和减少商品自由流动壁垒的全球性框架,在二战后不久由《关贸总协定》(GATT)建立起来,现代化的全球贸易制度就此诞生了。近50年来,关贸总协定履行其职责,制定国际贸易的规则,并为解决国际争议提供了一个论坛。1994年,一项新的世界贸易协议达成,称作《1994年关贸总协定》,它增强了国际法律在管理贸易时的作用,并创建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一个以管理关贸总协定的世界贸易制度为职责的国际组织。
在美国的带动下,各个国家信奉了自由贸易和开放的市场政策,他们希望通过WTO继续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根据各成员国的要求,WTO提出了一个有组织的全球性结构,为贸易、投资、和发展以改善经济的、政治的和法律
的环境。其主要目标就是,通过减少政府为保护本国利益而设置的壁垒和限制,从而实现公平的贸易。为增加透明度和保证成员国遵守WTO的规则和义务,贸易

作者简介:
沈 舒(1980—),男,四川人,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政策审议机构定期审查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实施情况。成员国不但要承诺在WTO贸易分歧上相互商讨和尽力解决贸易纠纷,WTO还有四项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1、多边贸易谈判(国家之间应定期会面,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堡垒);2、非歧视和无条件最惠国贸易(成员国不能对一个成员国比对另一个成员国提供更优惠的商品进口条件或待遇);3、国民待遇;4、取消配额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国家首先要将非关税壁垒转化为关税,然后进行谈判以减低关税税率)。
通过以上叙述可以清楚的看到,WTO的终极价值目标在于追求国际贸易买卖的零关税以及无壁垒的状态,从而实现全球贸易市场的完全自由化以及最充分的资本自由流动。从哲学角度来看,这一目标显然只具有应然层面的意义,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努力最终只能使全球贸易市场无限接近这一目标,却永远不能达到。因为作为支撑自由贸易制度的西方经济学理论之一的帕累托最优效应假定,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市场制度(无论国际还是国内),须具备的两个关键性前提,一是交易费用为零,二是市场充分竞争,没有任何政府阻碍。很显然,这种帕累托最优效应所预设的市场结构,就是在最发达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里,也从来没有实现过。在当今主要由国家构成的全球贸易体制当中,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整体利益(其中的国家政治利益有时要远胜于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要实现绝对的全球自由贸易,难上加难。并且,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教授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关于产权问题的论述,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律”,也证明了现实世界不存在“零交易费用”,否则,研究制度便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但是WTO所设定的价值目标,作为每个愿意通过自由贸易来实现自己国家利益的成员国来说,仍是一个值得努力的目标,毕竟,全球贸易的一体化会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经济上相互依赖,从而可以有效的遏制政治上的国家单边主义,成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在下面的部分,我将探讨作为全球贸易活动的三个主要参与者(也是在WTO规则制定中最具分量的三个方)是否自觉有效地履行WTO的原则,并且真正仅以促进全球自由贸易为己任。

二、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贸易实践及其浅析
在关贸总协定及其作为代替其职能的WTO建立以后,各个国家开始在“消除贸易壁垒,推动全球自由贸易”价值目标的指引下制定自己的国家贸易政策。美国作为世界上市场最开放、最少贸易壁垒的国家声称自己将全面履行WTO项下的各项义务,最终推动全球自由贸易体制的建立。但是,仔细分析美国近些年的国内贸易立法和国际贸易实践,我们很难将其奉为“捍卫WTO价值目标的楷模”。
在美国的贸易法中,随处可以洞察到他们以国家利益为主的对外贸易理念。从实施贸易保障措施的“201条款”,到对因进口产品增加导致工人失业而对美国产业工人进行的贸易调整援助;以及为商业界人士和法律界人士所熟悉的,美国对付外国的贸易壁垒和不公平行为的“301条款”。
具体到真实的案例,我们对于美国贸易政策的立足点将会有更加深刻认识。最为著名是美国与日本之间关于汽车贸易的马拉松式的谈判。在这场争论中,美国政府和美国汽车制造商声称,日本不公平地限制美国汽车和汽车配件对日本的进口和销售。实际上,美国政府对于日本的这种指责,主要源于90年代初,美国与日本总共620亿美元的贸易逆差。而在这620亿美元的贸易逆差中,有360亿美元源于汽车贸易。而在日本销售的汽车中,美国汽车所占分额不到3%。显然,这损害了美国的国家利益,并且正在崛起的日本汽车工业对美国的汽车行业也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日本通过自己的竞争实力和国内政策优势所取得在汽车工业的巨大成就,并没有违反WTO的协议,但却是美国政府所不能容忍的。1995年,美国贸易代表要求日本同意开放其汽车市场。美国政府坚持要求日本的汽车制造商答应购买一定数量的美国配件;增加在美国产的日本款汽车,并增加经营美国品牌的日本经销商的数目;日本政府还必须改革日本的销售制度,并同意通过贸易展览和展销,帮助美国汽车的市场营销和宣传等等。假如日本不能达到美国的要求,等待日本的将是出口到美国的日本豪华轿车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和60亿美元的贸易制裁。最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政府屈从了美国的“不合情理的要求”。[1]克林顿政府将汽车工业谈判的成功视为美国能够“管制”与日本的贸易关系的一种标志。后来,美国又将这种方式成功的运用到与日本的半导体协议。而实际上,大部分真正的“自由贸易者”都反对采用“受管制的贸易”。事实上,在这个案例中,美国强加给日本的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美国配件的“协议”,是一项基于结果的策略,这样作造成了日本对欧洲、墨西哥和其他配件供应商的歧视,这也把美国放在了违反自由市场原则的“贸易管理者”的位置上。假如由于日本后来没有屈从于美国的压力,而被美国制裁的话,美国的这种做法将会由于没有得到世界贸易共同体的同意,而破坏世界贸易制度赖以建立的合作与谈判精神。这也使得美国为其边缘政策在将来的贸易关系中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实际上,美国的贸易法是被用来实施美国的贸易政策,特别是国家利益的工具。这些政策由国会和总统制定,经常是在对某个议题进行了长期的公共讨论之后做出的。这些讨论常常围绕着美国的经济与政治目标而展开的。在这种目标指导下而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不仅可以加强美元的坚挺程度,迫使外国允许美国的商品自由进出他们的市场,而且可以用来鼓励与政治盟友的贸易,或用来阻碍与潜在敌人的贸易。比如,美国国会可以对来自非民主国家或侵害人权的国家的商品征收高关税,甚至禁运;也可以禁止一切与支持国际恐怖活动的国家,或支持非法毒品贸易国家的贸易等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指责美国的贸易政策过于政治化,美国的贸易政策时常沦为其对外政策的牺牲品。这些国家指出,在这个政局不太稳定的世界中,如果把贸易作为实现对外政策的工具,贸易会受到不良影响。但是,在美国人看来,他们本来就不是WTO“自由贸易,无歧视贸易”价值目标的忠实捍卫者,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这些是值得牺牲的。上面我提到了美国贸易法中为人熟知的“霸王条款”——301条款。该法案单方面授权美国向其他违反了WTO协议、不公平地限制美国的商品或劳务进口,坚持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政策或行为的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虽然许多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美国最终都没有运用到“301条款”中的贸易制裁手段,但是,这种法规的存在赋予了美国贸易代表解决贸易争端和避免贸易战的“谈判筹码”。大多数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都批评301条款(特别是超级301条款)是单方面的“强权”策略,他们显然违反了全体成员国(包括美国在内)同意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分歧的承诺。各个成员国现在也正在向美国施压,要求美国不能在没有WTO授权的情况下使用301条款。但是,既然在对伊拉克的军事打击中,美国可以绕过联合国单方面采取行动,那么,为了国家的利益,美国又为什么不可以绕过WTO来实施贸易报复呢?看来,美国是黑格尔哲学精神最忠实的捍卫者,“在世界历史上,只有那些形成国家的民族才能受到我们的注意。因为必须理解,后者是自由的实现,即绝对的最终目的实现,它是为自身而存在。而且还必须理解,人类所拥有的一切价值—一切精神的实在,都只能通过国家才拥有……因为真理是普遍意志和主观意志的统一;普遍意志一定要在国家、在它的法律、在它的普遍和合理的安排中,才能被发现。国家是地上存在的神的理念”。[2]
同样日本和欧盟贸易政策仍然是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的。他们经常利用间接的非关税壁垒保护本国产业和本国市场免受国外进口产品的损害。比如,利用行业或商业惯例,甚至社会和文化习惯等作为控制进口的一项措施。日本的株式会社就是利用社会和文化习惯来抑制进口竞争的成功典范。株式会社是在日本公司之间,存在连锁管理关系、合伙关系以及其他联系的日本特色。株式会社的公司有相同的董事,并且发展有利于株式会社成员的长期合同关系,这样就使许多外国公司失去了许多符合WTO规则的商业机会。在与WTO成员国进行的贸易谈判中,日本给予许多成员国的承诺也是很空泛的,因此许多国家也不得不采取和美国同样的威胁手段对待日本政府,迫使日本履行自己的承诺。欧盟也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为理由,限制进口含有防腐剂的食品。但是,国际贸易多涉及远程运输的问题,如果不使用防腐剂便不能保证商品经过长途、长时间的运输后保持新鲜和完整。在有关于鲜活商品以及保质期短的商品进行检验的规则设定方面,欧盟也比较严格,常常花费进口商大量的时间办理各种检验手续,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这些商品的变质,甚至腐烂,最后,进口商不得不承受高额的进口成本。利用这些经过伪装的贸易壁垒来维护本国的市场是很难被WTO协议所规制的。在利用技术壁垒作为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贸易手段中,日本走在“世界前列”。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日本的技术壁垒都提出了许多抗议,大部分都涉及不合理和累赘的检查程序或进口许可证要求,还要执行一些过分严格的要求。日本对成千上万的进口产品仍然保持着复杂的技术上的规定,这些产品包括电器设备、电信和医疗设备、木材、电子零部件、药品和食品。日本广泛应用各种技术要求也是源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历史上日本政府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如给予日本企业大量的出口补贴,组建企业集团,日本民众也对政府的干预持认可态度。日本的产品大都围绕设计上的特性来制定—即一种产品应该如何来设计和制造。相反在其他国家,标准则通常围绕性能来制定。[3]并且日本的技术标准缺乏透明度,这也让外国企业很难遵守和执行。欧盟则利用政府补贴来支持农业,欧盟的农业价格支持是通过公共农业政策来实现的。它运用可变税率来使进口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高于国内的价格水平。每年用于农业补贴和价格支持的支出达数十亿美元,占欧盟年度总预算的四分之三。法国作为欧洲最大的谷类出口国,一直以来不愿意削减农场补贴,因为法国农民在政治上是很有实力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WTO距离自己设定的价值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各国还需要尽更大的努力才能营造一个“更加”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而绝非是“完全”的自由。在以国家为构成体系的全球贸易体制中,国家利益更为实在和具体,更具有可掌控性,它将会是各国永远追求的价值目标。各国如果哪天真的更加遵守WTO的价值目标,也只是因为它更符合国家利益。

三、中国“入世”的意义极其评析
“闭关锁国”了近百年的中国,由于没有开放的精神和传统,在综合国力上一直落后于世界上其他开放的国家和民族。这也是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在近代史上落后挨打的重要原因。这种对外政策的取向直接导致了中国经济、政治的落后,甚至于古老中华的文化传统也得不到世界的尊重和认可。如此一来,中国慢慢丧失了进行对外自由贸易的“本钱”,从而变的更加游离于世界市场规则之外。在经历了近代史上的屈辱和艰辛以后,中国似乎才真正懂得了开放对于一个民族,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向世界表明了中国愿意以一个更加开放和自由的形象参与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决心。而要真正融入自由贸易的大家庭,成为全球贸易体系的主角,尊重WTO的游戏规则,加入WTO 便成为了中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第一步。在2001年11月10日于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中国被接纳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于12月11日生效,至此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政府通过艰辛的谈判历程重回自由贸易的大家庭,这对于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政治的民主化当然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对于这一事件,无论国内还是国际,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几乎每一个人都对“中国入世”的积极效应褒扬有加。据中新网的消息称:“调查显示,98.8%的北京市民认为入世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好处”。中国加入WTO的当天 ,美国商务部长唐纳德•埃文斯在其发表的一项声明中说,“美国祝贺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43位成员。中国入世将以前所未有的程度为美工业产品、服务业和农业出口打开中国的市场,并增强世界经济”。也许,对于徘徊于世界自由贸易体系边缘太久的中国人来说,这次的“入世”之旅足以让我们兴奋一阵子,而且我们又确实直观的感受到了开放的国际市场对于振兴一国经济的巨大作用。我们完全可以以西方国家为例子(尤其是英国和美国),也许正是由于他们较早地实行了自由贸易的政策,较早的成为了WTO的一员,他们的经济发展水平才可以跃居世界前列的。但是,我们在为此欢呼雀跃的同时,仍然要饱有一丝理智的情绪。也许,WTO候任总干事素帕猜的一番话,比起那些豪言壮语,对于中国“入世”有着更加现实的意义。“中国加入WTO,将对世贸组织起到平衡的积极作用。在WTO的100多个国家中,3/4是发展中国家。在过去的50年里,世界贸易组织飞速发展,但发展中国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发展中国家也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现在就要努力在新的贸易谈判中让发展中国家参与其中,发展中国家应该为参与这些贸易谈判做准备……通过设立新的机构,为发展中国家创造更多的机会,让他们有能力参与贸易活动和谈判,给谈判以足够的支持,并且对谈判内容有充分的理解,掌握贸易的诀窍和贸易谈判的诀窍,这样发展中国家就会知道怎样遵守贸易规则并且在谈判中取胜”。[4]通过他的这番话我们可以看出,在WTO这个大家庭中,主要的几个发达国家仍然还是站在自己国家的利益上,利用自己在贸易位置上所处的优势,限制着发展中国家的在全球贸易中的积极作用。而要真正的维护WTO的价值目标和本国的国家利益,中国必须要学会利用WTO各种贸易规则的“灰色地带”。在这方面,美国、日本和欧盟是做得很成功的,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我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
中国“入世”,并不像国内、国际上那些乐观的人士想象的那样,只要顺应了WTO的价值目标,减少了一国政府对于国际贸易的管制,中国经济的腾飞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事实上,经济自由主义切忌不可意识形态化,不可被某些人当作大棒挥舞,这样只会严重损害我们对于其真精神的信赖。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就曾说过,东亚国家的成功,主要依赖于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例如日本和韩国也是WTO的成员,他们并没有放弃政府对于经济的管制,但是仍然取得了经济上的巨大成功)。以此理论为基础,经济学家盛洪指出:市场制度的发展程度与政府的管制能力是相互依赖的。如果政府没有能力管制资本市场,它就只能让资本市场关门。在另一方面,由于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国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5]各国的贸易政策仍然是为本国的国家利益服务的。当然,这种政府与市场制度的良性互动理论与英美国家的自由主义理论也是不矛盾的。诚然,以亚当•斯密和哈耶克为代表的西方自由主义的知识分子关注的是个人在国家中的活动和思想的自由,他们认为个人自由是无法预知、无法估量的推动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只有个人的自由权利得到了国家这个集合体的充分尊重,国家才会获得强大起来的坚实基础。作为个人追求的目标,自由主义理论理应得到弘扬。但是,当多个人的多次交往形成了一种制度的时候,利用政府与该制度的良性互动机制来推动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可以起到降低个人活动成本和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在这样做的同时又促进了个人的真正自由。科斯教授在 《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通过对企业和单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作用的分析,对这一理论做了详细的论证。中国加入WTO便是利用这样一个机会,通过政府与国内国际市场的良性互动,减少外国进口对我国市场的冲击,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真正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完全放松政府对于国际贸易市场的管制绝对不是明智之举,这样只会将中国的国家利益置于危险的边缘。

四、“重商主义”过时了吗——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何去何从
世界上最早标榜自己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是英国,以至不少人以为英国人是靠自由贸易起家的,是靠自己产品的竞争实力成为“世界工厂”的。回顾一下历史我们就可以清楚的认识到英国“自由贸易”的本质是以“不自由”的暴力手段达到的。他通过不合理的关税制度向印度倾销棉纺织品,通过发动鸦片战争向中国贩卖鸦片赚取白银,全然不顾自由贸易之所以有效率,在于其他国家也有“不贸易”的自由。显然这种标签贴在英国的脸上,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实际上,在所有经历过重商主义实践的国家中,英国是最为成功的。当时,重商主义利用贸易保护政策聚集了大量的货币,以增强国家实力;加上重商主义更有保护民族幼稚工业的功效,为英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崛起带来了巨大的好处。凯恩斯一针见血的指出:“重商主义者所追求的,乃是国家的利益,及国力之相对的增加”。[6]后来,只是由于长时间的实行重商主义会导致负面的效果,例如工资上涨和资本过剩,最终将导致英国的出口竞争力下降以及资本外流,英国政府才开始转而实行自由主义的贸易政策。因为这样做将更加有利于这个国家和商人,绝不是因为英国愿意为了全世界人民的福利而捍卫自由贸易的理念。熊彼特不无正确地指出,“正是以前支持贸易保护主义的资产阶级现在给予了英国的自由贸易以坚定的支持。‘重商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鸿沟。如果对重商主义经济学家的政治思想和兴趣所在不抱任何偏见,那么自由主义经济学本来是可以继承重商主义经济学的分析工作的”。[7]铁血宰相俾斯麦在评价英国早期的自由贸易政策时也说到:“我认为自由主义(贸易)的整套理论是错误的。英国在充分地享受到保护关税政策给国家的利益以后,才把它废除。那个国家本来一向有最强有力的保护税制,直到它在这些税制的保护下变得那样强盛;直到它能像一个雄健的运动员那样才跃出堡垒来想世界挑战。”[8]
全球市场发展到今天,伴随着国际分工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自由贸易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各个国家的贸易政策也趋向于更加开放和合作。任何一个国家想要再在贸易保护主义的体制下获得自身完全的发展也将是不可能的。中国既然已经加入了WTO,当然也应该忠实的履行自己的承诺,成为一支真正推动WTO价值目标的强大力量。但是,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决定了重商主义经济学家的政治思想仍有诸多可取之处。只有解决好了“入世”带给中国的诸多不利因素,中国才能真正成为一支“对世贸组织起到平衡的积极作用”的强大力量。世界银行贸易研究组经理威尔•马丁在他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国由于入世而在贸易方面出现显著增长的同时,目前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包括调整劳动力市场以提高农业生产率,允许劳动力转入更具竞争性的行业。该报告根据对84000个中国住户调查的结果发现:城乡之间存在着收益分享不均的问题。近90%的城市住户反映入世以来他们的收入和消费都增加了,而农村住户从整体看,平均收入出现0.7%的小幅下降。但是,按照消费指标衡量,最贫困的农村住户的生活水平出现6%的显著降低,主要是受实际工资减少和消费物价上涨的共同影响。中国怎样才能保持入世的收益,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劳动力市场能否帮助那些遭受短期损失的人,为农村劳动力从农业转到其他行业提供途径。报告建议实行户口制度改革,因为中国的户口制度限制了从农村向城市的人口流动。报告说,帮助农村劳动力适应入世影响的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扩大国家的城市失业保险制度,把乡镇企业职工包括进来,改善中国的社会保障计划网络。在农业领域,世界银行报告建议中国采取措施提高出口粮食产品质量,作为向高附加值的劳动力密集型商品转移的措施之一。[9]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国家利益,而所有这些措施的采取,仅仅借助于WTO的帮助是无法作到的。WTO作为一个促进全球自由贸易的组织,它的主要功能还是在于推动各成员国的经济合作,减少世界范围内的贸易壁垒。但是,作为一个包括有100多个国家的经济组织,它对每一个国家国内的具体经济状况的了解是有限的,更不适宜提出一个有利于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具体贸易政策和目标。要真正维护本国的经济主权和国家安全,解决由于加入WTO带来的负面社会问题,一个国家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手段。恰巧,盛行于17—18世纪的“重商主义”为我们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制定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模式。
重商主义的政策取向,实际上就是经济的民族主义,或者说是民族主义的国家经济方针。重商主义是旨在实现国富民强,国家经济走向振兴的一系列理论观点和学说。按照何新的解释,这一目标与经济自由主义截然不同。自由主义宣称其所追求的目标是私人经济福利的“最大化”,重商主义则具有统一明确的政策目标——致本国于富强。它不是为个人(“微观”)服务,而是为国家(“宏观”)服务。重商主义的理论要点被他概括为:1、国际贸易是国家财富的最重要的的形成来源;2、为了要取得国际贸易的顺差,必须出口本国出产的制造品,进口外国的原料,利用制造品与原料的价格剪刀差获利;3、必须将本国国内市场的主要份额保留给本国产业,不仅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工业生产能力,培植新兴产业(“幼稚工业”),也是为了给本国人民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10] 实际上,现今最大限度的奉行自由贸易精神的美国就是利用了重商主义的诸多理论观点而变得强大起来的。即便是现在美国仍然没有放弃这些最为基本的政策思想,从本文我对于美国贸易政策的分析中就可以窥视出来。何新就曾指出,美国在19世纪作为落后国对抗英国的时候,大学讲坛普遍讲授的是汉密尔顿主义和李斯特主义,政治家也用汉密尔顿及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论来抵制斯密的市场绝对自由主义。但是到了美国成为出口工业大国,要求占领世界市场的时候,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理论就被隐匿起来了。[11]
从重商主义学派的上述观点中,我们可以透视出他们为像中国这样的还没有实现工业化的国家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政策思想,这些思想包括了旨在获得政治统一和国家权力的一些经济措施。现阶段,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加入WTO最为主要的目的绝对不是为实现全球自由贸易而完全兑现对于WTO的承诺,而是要利用加入WTO的机会熟悉运用其中的规则,增加本国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保护和发展中国自己的民族工业。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定的工业基础,不但不能使国家变的强大,而且很难保持住其独立地位。如果考虑到具体的WTO所要求义务,中国的遵守若是弊大于利,显然遵守这样的义务是不值得的,我们应该采取更加有利于自己本国产业发展的策略来应对不合理的义务。在国际贸易领域同在其他领域一样,向前推进的战略常常要辅之以防守战术。中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利益始终是第一位的,货币的、自由贸易的以及其他经济手段仅被看作是达到这种目的的工具。

WTO本身是好的,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学理论——李嘉图的国际比较成本和比较利益理论也是好的,但是他们的有效实现必须有一个基本前提:所有参与其中的竞争者面对的竞争条件是平等的、公平的。而现实中的国际体系不是一个单一的国际分工,并且以公正的等价交换为机制运行的体系。现实的国际关系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存在着强权政治和霸权体系。在这种体系中,国家实力和地位始终是本国、本民族最大经济利益的可靠保证。相信中国通过加入WTO的时机取得持续不断的贸易顺差之后,将会更好的实现WTO所倡导的原则和价值目标,通过这样的手段,两者才可以有机的统一起来。


参考文献:
[1] 理查得•谢弗 贝弗利•厄尔 菲利伯多•阿格斯蒂著,邹建华译:《国际商法》第四版.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250-251页.
[2] 黑格尔:《历史哲学》.纽约,DOVER出版社.1956.39页.
[3] 理查得•谢弗 贝弗利•厄尔 菲利伯多•阿格斯蒂著,邹建华译:《国际商法》第四版.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299页.
[4]《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8月21日.
[5] 盛洪:《在传统的边际上创新》.上海,三联书店.2003.98页.
[6] 凯恩斯:《通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296页.
[7]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555页.
[8] J.L.Hammond:《近代工业的兴起》.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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