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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23:48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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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推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

1986年5月10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和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切实保证药品质量。提高化学医药工业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于1982年组织编写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稿)(简称《规范》试行稿)。首先在重点化学医药企业进行试点推行。然后逐步在行业内推广试行。四年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医药工业公司、企业的重视下,各单位提高了对执行《规范》的认识。对新建企业的设计、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进生产条件、加强生产企业的科学管理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根据各地推行过程中的实践和《药品管理法》的要求于1985年12月份对《规范》(试行稿)作适当修改。现已定稿。与此同时,还组织编写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实施指南》一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由各地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分发至企业和有关部门,作为各单位推行《规范》的依据。
参照国外推行GMP的一般规律,先由制药企业及其行业组织(制药协会)自己制订和推行GMP。创造条件,并打下一定基础,然后由国家立法推行。我国化学医药工业推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将为今后贯彻《药品管理法》中有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文创造条件,取得经验,奠定基础。
现决定自1986年7月开始,在化学医药企业全面推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使“七五”期间有更多的化学医药企业达到《规范》要求。希望各地医药管理部门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重视《规范》的推行工作,督促企业根据《规范》和《实施指南》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并订出“七五”期间推行《规范》的规划。全行业具体推行计划和要求,将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另行部署。各地在推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经验,请随时函告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局质量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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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4号

1994-06-01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海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重庆、深圳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今年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监控.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财政部、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北京联合召开了部分省、市税务局的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的关于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会议,专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电子工业部部长胡启立、财政部部长刘仲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杨崇春到会,就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做了重要讲话,并就如何把这一工作切实、有效地做好,提出了具体要求。
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你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搞好各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和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七月份投入运行.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有关的发票收集、抽样、录入、稽核、通信、查实处理等各项工作,每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计算机稽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按照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应的业务规范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六月份将发票收集工作布置下去,确保七月份系统试运行时,数据规范准确。(一律以六月份的票据资料收集)
三、试点城市中心机房的准备和建设、稽核软件及系统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试点城市所属的数据录入点,其设备购置、机房准备和建设、数据录入和系统 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要在6月8日前到位。6月18日前配合业主单位完成设备安装、网络施工、调试等工作。
四、稽核软件操作培训和网络管理与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由总局统一组织培训到各录入单位,录入人员的培训由省局统一组织,业主负责培训。总局将在6月15日起进行培训,请各地做好准备。
五、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有关法规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的地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含红字存根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红字抵扣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二)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是在申报所属期内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一)当月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按原装订整本报送,并按发票顺序号排列。
  (二)一册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第二月用完后再报,但每册发票最多只能使用两个月,两月仍未用完的,也应报送,其剩余部分注明作废。
  (三)每册均应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其中“号码”栏,填写当月上报的册数中本册的顺序编号。
  四、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在本申报期所属月份内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第三联)。纳税人报送的扣税凭证按以下规定装订:
  (一)扣税凭证按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退回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顺序排列。
  (二)每50张扣税凭证装订成一册,不足50张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扣税凭证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自1至50。
  (三)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并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封面格式附后)。
  五、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装订,并自行填列《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
  六、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备注栏内分别注明本期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册数、总份数。
  七、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及相应的凭证原件后,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
  (一)填报的各汇总清单与凭证原件是否相符;
  (二)凭证原件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三)凭证原件封面内容是否填写正确齐全;
  (四)实际册数、份数与申报的册数、份数是否相符;
  (五)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扣税凭证的字迹是否清晰。税务征收机关在审核后方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盖章,并在汇总清单上签字。
  八、税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作如下处理(汇总清单式样附后):
  (一)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与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一起,汇总整理,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
  (二)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汇总,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汇总清单封面式样附后)。
  (三)在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上,按要求做出抽样稽核的标志。
  (四)每月15日前将以上资料送达计算机录入机关,并取回上期稽核结果。
  (五)将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原件退还纳税人。
  九、计算机录入机关于收到汇总清单后25日内,将本月收到的被稽核发票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内容包括:
  (一)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存根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作废发票不录入计算机。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抵扣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录入单位在资料录入后,应对每张资料中的金额、税率和税额关系是否正确进行检查,即:
  税额=金额×税率
  十、征收机关在收到上期稽核结果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一)属于政策性错误的,销售方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进货方扣税凭证已抵扣的,要从本期进项税额中冲减,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二)属计算错误,并没有造成后果的,由税务人员进行辅导,辅导二次仍发生错误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已造成少收税或多扣税的,按偷税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属于弄虚作假的,购销双方均按偷税处理,按征管法予以处罚。征收机关应在收到稽核结果后20日内核查处理完毕,并逐级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试行。
  


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式样



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装订封面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本月总册数_____________
本册张数_____________       本册号码_____________
汇总扣税额_____________      验 票 人_____________





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汇总清单封面式样





  随机抽样标准通知单
  填写单位:稽核总中心
  发送对象:城市稽核分中心
  发送期限:每月25日后通知下月
  增值税专用发票随机抽样通知单
  抽样月份:_______
  税金限额:______至______
  抽样号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存根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发票类别编码说明
  编码长度:三位
  编码规则: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 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 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 1、2、3表示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 0表示电脑发票。
  例:141 表示中文四联万元发票   273 表示中英文七联千万元版发票
    140 表示中文四联电脑发票   270 表示中英文七联电脑发票 
  注:未编代码为“无效”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抵扣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售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




…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填报说明:标志字段由抽样员填写,0:随机抽样;1:定向抽样;其他字段必须由纳税人按规定格式和长度填写,不可有空缺。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存根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抵扣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抵扣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抵扣联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
     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填报说明:存根联栏为回执填写栏。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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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2]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ⅴ

??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制定的《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报废汽车收购站(简称收购站)、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简称定点拆解场)管理,防止报废汽车回收(包括收购、拆解,下同)活动中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ⅴ

  第二条?未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的收购、拆解活动。ⅴ

  第三条?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定点拆解场可以从事报废汽车收购、拆解业务;收购站可以从事报废汽车收购业务,但不得从事报废汽车拆解业务。ⅴ

  收购站与定点拆解场均为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所属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的经营管理负全责。ⅴ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收购站、定点拆解场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报废汽车有关业务。ⅴ

  第五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由所属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公安厅和设区市公安局备案。ⅴ

  第六条?各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对本辖区内收购站、定点拆解场的设立制定发展规划,报省经贸委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并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的市,不得审批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ⅴ

  第七条?企业设立定点拆解场、收购站等分支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资格认定机关审批。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的分支机构,公安部门不得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ⅴ

  第八条?设立收购站、定点拆解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审批办法由省经贸委商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ⅴ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收购站、定点拆解场必须严加管理:ⅴ

  收购站、收购站停车场和定点拆解场正门均须悬挂省经贸委规定样式并监制的牌匾。ⅴ

  收购站、定点拆解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报废汽车收购、拆解业务。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开展报废汽车收购、拆解业务;不得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ⅴ

  报废汽车的收购、拆解必须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ⅴ

  (一)必须根据报废汽车所有者提交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收购前,应核对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中的记载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向报废汽车所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收购手续。ⅴ

  (二)所有收购的报废汽车均须填写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登记表》1式3份,1份每月定期交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1份交公司存档,1份留收购单位存查。ⅴ

  (三)已办理收购手续的报废汽车经复查符合报废条件的应尽快送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拆解。报废汽车送交定点拆解场前,应置于收购单位停车场内妥善保管。ⅴ

  (四)已办理收购手续的报废汽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继续使用。ⅴ

  (五)已收购的报废汽车移交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时,必须填写由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报废汽车交接单》1式2份,1份存报废汽车收购单位,1份存定点拆解场。送车人与接车人必须在《福建省报废汽车交接单》上签名。ⅴ

  (六)报废汽车进入定点拆解场后,必须填写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报废汽车拆解登记表》1式3份,1份每月定期交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1份交公司存档,1份留定点拆解场备查。ⅴ

  (七)报废汽车进入定点拆解场后,须由专人检验车辆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是否齐全,核对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并做好记录,合格后方准进入拆卸车间。ⅴ

  (八)拆解场内未拆解的报废汽车、进入拆解的报废汽车及拆解后的各类废钢铁等必须分区、分类摆放,做到有序、整洁、安全、便于管理和符合环保要求。ⅴ

  (九)营运客车的拆解必须有公安机关现场监督。ⅴ

  (十)车辆五大总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拆解后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在发票和零配件上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ⅴ

  (十一)拆解各工种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拆解,注意安全,防止事故。ⅴ

  (十二)企业在收购、拆解过程中发现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不符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不得收留、收购、拆解盗窃车、拼装车及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或来历不正常的车辆。经公安机关同意收留、收购、拆解的上述车辆,必须单独登记,注明车辆来历和有关情况(车主、车牌号码、发动机及车架号码、车型、产地、车况等)以及同意收留、收购、拆解者的单位名称、姓名、同意时间、处理时间、方式、结果等。已收购的报废汽车发现有盗窃、抢劫或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ⅴ

  第十条?公安机关接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前款所述的报告后,应依法尽快做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企业;负责通知企业的公安机关人员,应如实将本人的单位及部门全称、姓名、职务一并告诉对方。ⅴ
  第十一条?收购站、定点拆解场出现违规、违法经营和操作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ⅴ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涉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由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ⅴ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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