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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6:11  浏览:9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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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已经2002年5月13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杜世成
二○○二年六月十日


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是以风险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受风险投资者的委托,并为其提供风险投资咨询服务和管理的非金融性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是指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并列入本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企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投资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科技风险投资工作领导机构,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应当全部为货币资金,且最低不少于100万元;(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与设立本公司相适应的理论知识,并具备相应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三)有明确的项目筛选、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必要的程序和机制;(四)有定期向出资人披露信息和风险的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风险投资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项目;(二)直接投资或参与科技产业园区或孵化器的建设;(三)风险投资的咨询业务;(四)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风险投资者的风险资本或风险投资项目;(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风险投资的咨询业务;(二)受托管理和经营风险投资者的风险资本或风险投资项目;(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可在公司名称中冠以“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公司可以用全额资本金投资。
  风险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分期缴付,分期缴付的时间和金额,由出资人在公司章程中确定。但首批到位资金应不低于全部注册资本金的50%,其余注册资本金自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风险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其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额占其投资总额70%以上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外,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可按不超过5%的比例在投资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当年和以前年度形成的投资性损失,但其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
  (二)对年审合格的风险投资机构,政府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政府担保基金优先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三)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风险投资机构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退出时,如退出时的收入加上以前年度投资收益低于其原始投入的,可用当年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收益抵补,当年不足以抵补的,可从其以后的投资收益中抵补。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年审,年审合格的可继续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待遇的风险投资机构,除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追回其因享受优惠政策而获得的利益。
  第十六条 鼓励设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风险投资可通过上市、企业购并、股权回购、清算等方式撤出。
  第十九条 风险投资机构变更或终止,应当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制定并完善行业规范和服务体系,不断加强行业服务和指导,抵御行业风险。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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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9种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4)49号

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9种文书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发布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以及有关文书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68014ebddb6f427faa33a6fc180b0530_1.mxk.doc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5ecd5e40e4ab464ebeff2c74109be61a_2.mxk.doc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ea2fa7091c1b4e878816b7d6e70d87cb_3.mxk.doc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a9932ccac7a748c380b38b80226f4c8c_4.mxk.doc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申请通知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81aa25b32c4e4753b5fed01fecdcdff4_5.mxk.doc
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f3ac73a84abb43998607d3de52c3bc55_6.mxk.doc
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7a8431d467904ee5b3d2154b1fe9a4b1_7.mxk.doc
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279d87343cfb48c89745eee45bef8ccc_8.mxk.doc
9.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c8a01d0c0fff40a187bcaf49cd396875_9.mxk.doc
10.有关文书的说明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20ca8ca786b04077b28fb1ef5c1e7140_10.mxk.doc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3号

1995-10-1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并及时上报1996年上半年需增印的电脑票及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的计划。
  七、自1996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即:各地在当年9月20日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次年4月20日以前上报下半年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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