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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20:31  浏览:8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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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已经2007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

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二、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或者不出具有效票据罚款、收费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严禁酒后执法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严禁着制服或使用行政执法车辆到娱乐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违者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视情节予以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报请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部门系统内部有相关禁令规定的,结合本禁令一并执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纠不查、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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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外经贸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外经贸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区、人事局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系指企业以现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和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其他权益)作为出资,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第三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时,应优选项目,当年达到企业原上缴利税总和水平。经营初期达到原上缴利税总和水平确有困难,应在项目合同报批之前,提请市财政局批准。对于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关系到行业进步的骨干企业,优先
给予支持。经营初期达不到原上缴利税总和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商市财政局批准或转报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后,由市劳动局根据现有职工人数重新核定原企业工资总额指标。原企业可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利税增长的基础上,报请市劳动局批准,适当增加劳动工资总额指标。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后,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生产经营企业,可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所得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的优惠。
第六条 企业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后,对富余人员应该立足于自行安置,既可以受雇于新举办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举办第三产业或为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和配套加工。企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帮助安置富余人员。
第七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时,向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有偿提供使用的厂房、设备及配套设施等,按企业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之间订立的有偿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其中相当于提取折旧的部分暂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后,企业要按平等的原则划转部分计划供应的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以及有关原材料指标给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7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适合用于定医疗事故罪

心愿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刑法,医疗事故罪的定罪依据由两个方面组成:其一,必须是医务人员严重不不负责任。其二,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二者缺一不可。
  医疗事故分为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对医疗技术方面是否有差错进行鉴定,或者说只对技术事故进行鉴定,对于与技术无关的问题不在鉴定之列。技术上的差错往往同个人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有关,由于技术水平低或者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医疗事故是不能定为医疗事故罪的,我们必须把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严格区分开来。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定为医疗事故的,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技术服务的。目前,医学会的鉴定部门及其专家库中的专家均未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故不具有合法的身份。因此,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用来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定罪依据,只能用来解决一般医疗纠纷问题。
  医疗事故罪,关键要看医务人员在医治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即是否属于责任事故。只有属于责任事故,而且是严重的责任事故才能定罪。责任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畴,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在这方面为医疗事故罪提供定罪依据,而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
  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目前,还没有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列入法定管理机构的范畴。故已经实行登记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合法的鉴定机构,只有合法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结果要求确定医方是否有过错,其过错与患方的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对医方责任的大小作出判定。从司法鉴定的结果中我们不难看出,司法鉴定不仅能为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而且也能为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综上所述,一方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为医疗事故罪提供医方责任大小方面的鉴定依据。另一方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和专家没有实行到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而不具有合法地位,故其所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适合用于定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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