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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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公开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的经营性商用土地项目(含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高级娱乐设施、餐饮业、加油站、仓储式商业等,不包括工业用地和依法划拨用地)用地,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存量土地资产(包括历史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业用地、旧城镇改造用地改变为商用土地的),应当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上述交易项目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挂牌公开进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成立土地招标、拍卖小组,小组成员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实施土地招标,拍卖事项。
第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土地招标、拍卖年度计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计划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具体项目,应当在业经批准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合理安排,全部纳入本年度市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计划、建设等部门做好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等工作。
土地招标、拍卖的具体项目及方式,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市监察部门以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外有地价支付能力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投(买)活动:
(一)所有竞投(买)人在提交投标书或申请拍卖竞买时必须向市规划国土部门交纳不少于该项目标定地价总额5%的投标或竞买履约保证金;
(二)竞投(买)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非法人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书;
(三)竟投(买)人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其企业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上级经济组织的授权书。
第八条 对土地成片开发出让项目、旧城改造搬迁项目或其他一些特殊用地项目,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在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内容中对竞投(买)人的资格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以标定地价为基础,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授权土地招标拍卖小组实施。
前款招标或拍卖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70%。
招标、拍卖的底价应当保密。招标、拍卖小组成员和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底价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 竞投(买)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事先交纳的投标(竞买)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可抵作地价款。没有中标或在竞买中没有成交的竞投(买)人,其交纳的保证金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三日内予以返还。
当以招标方式出让时,如果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交项目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模型的,对没有中标的投标人,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报请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对参加投标人的规划设计方案综合评定优劣次序,发给适当的项目设计方案奖金。
第十二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按规定时间与市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与市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以定金形式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全部没收,并可以要求赔偿招标、拍卖过程中市规划国土部门支付的全部费用(含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给投标人发放的设计方案奖金),该地块由市规划国土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或拍卖。
第十三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所取得项目为商住用地、写字楼用地的,应当批准其直接取得单项房产开发经营权,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历史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业用地、旧城镇改造项目用地经批准改为商用土地的,应当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就土地权属来源、是否交清地价、有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状况进行审核,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委托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市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招标或拍卖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交付招标拍卖的直接费用;
(二)交纳国家税费;
(三)按市政府规定的地价标准补交地价;
(四)剩余价款(包括所得利润和土地增值)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或申请拆迁人。
前款土地招标或拍卖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先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市规划国土部门确认后作为招标或拍卖的底价。
第十五条 对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中标人和竞得人应严格按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
第三章土地招标,投标
第一节 招标
第十六条 进行土地招标,可选择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在投标书中报价最高者;
(二)根据竟投报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对项目各因素确定权重综合评分后评定的得分最高者;
(三)在竞投起算日开始的有效期限内最先付清(已汇入市规划国土部门指定的帐号内)按规定计算的宗地标定地价款者,或实际交付地价款最多并达到按项目计算宗地标定地价的90%以上者。
第十七条 土地招标小组由七人组成。其履行职责时,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名义进行。
第十八条 土地招标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标书。
标书格式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编制。
出让合同的样式在提供标书的同时提供给投标人。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于投标截止日前三十日在《珠海特区报》或《南方日报》及市交易中心发出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土地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施要求;
②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
③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友招标文件工本费;
④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⑤出让底价;
⑥评标、决标方法;
⑦投标履约保证金数额和支付时间及方式;
⑧给付中标价款的方式;
⑨开标时间和地点;
⑩市规划国土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更改招标公告内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第二节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标书投入标箱前,市土地招标小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申请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和招标公告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交纳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投标人身份证影印件);
(二)投标人委托他人进行投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委托文件。
经审查符合资格的,由土地招标小组发给《投标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告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撤销标书。
第二十二条 投标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第三节 开标和定标
第二十三条 土地招标小组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定标时,应有招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告无效;
(四)评标和定标,确定出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五)对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
(六)由市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二)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同一标书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土地招标小组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内,有效标书不受投标标书数量的限制,但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标书。当有效标书只有一份,且其报价和其他承诺符合中标条件时,不妨碍该标书单独中标的权利。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小组由五人组成。土地拍卖小组履行职责时,以市规划国土部门的名义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举行拍卖前可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设定拍卖底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拍卖底价时,该报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
拍卖底价应当保密,并在实施拍卖前向拍卖主持人启封。
第二十八条 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书。拍卖申请书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编制。
出让合同的样式应在提供拍卖申请书的同时提供给竞买申请人。
拍卖公告应于拍卖三十日前在《珠海特区报》或《南方日报》刊载,在市交易中心公布。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土地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②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和条件;
③竞买人索取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拍卖文件工本费;
④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⑤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包括竞买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交付时间及方式;
⑥给付拍卖成交价款的方式和期限;
⑦市规划国土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应公告。竞买人可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销竞买申请。
第三十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竟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交纳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影印件);
(三)竞买人委托他人参加竞买的,应当提供相关的委托文件。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应对竟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二条 竞买的费用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拍卖小组对竞买人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二)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三)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被认定为无效的申请的,土地拍卖小组无须对竞买人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土地拍卖小组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
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拍卖进行中,在拍卖主持人新开价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经举出的竞买标志牌。
第三十五条 土地拍卖小组应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由拍卖主持人主持,由记录员对拍卖全过程作笔录。
第三十六条 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价;
(五)竞买人应价;
(六)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锤;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拍卖人与竟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九)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
第三十七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竞得人对银行支票,汇票即时支付的承诺;
(五)签订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历史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业用地、旧城镇改造项目用地经批准改为商用土地,不按本办法委托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市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而私自出让的,其交易结果无效,市规划国土部门,计划部门,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市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市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商用土地,已经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用地单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原有规定继续办理用地报建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关于颁发常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217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化管理的新聘工勤人员与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与其聘用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平等。
第四条 人事争议的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 调 解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人事争议,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一)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能处室、工会和基层单位代表组成;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工会指定的代表组成。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推举产生,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部门或工会。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再进行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第三章 仲 裁
第十二条 市、辖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人事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庭成员的确定、仲裁文书的送达、案件档案管理、仲裁员的聘请、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属事业单位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人事关系委托地方管理的驻常部、省属事业单位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辖市、区仲裁委员会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其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案件。
跨辖市、区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人事争议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辖市、区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或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之日起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时限的,经仲裁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代表人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当庭辩论,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
(六)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当庭难以作出裁决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择期裁决。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进行裁决。在仲裁裁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同意撤回并予以结案。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稳私的案件,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公开开庭的其他案件,不公开开庭。
对案情简单、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需开庭的或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在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等在开庭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第二十九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三十条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期间,双方当事人都不得扩大矛盾,个人必须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不得对其作出与争议内容有关的新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案件中所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九条 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取消仲裁员资格并解聘,其他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用。各级政府财政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经费应给予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常州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常政发〔1999〕57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进境鸵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进境鸵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87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近年来,鸵鸟的引进和繁养在我国呈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为满足引进鸵鸟及其种蛋的需要,一年多来,我们先后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荷兰、津巴布韦、博茨瓦那、澳大利亚和纳米比亚签署了进境鸵鸟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从而为引进鸵鸟在检疫方面铺平了道路。随着鸵鸟的大量引进,我们的检疫工作也日趋繁重,而鸵鸟的检疫在我国还是个崭新的课题,为总结近年来进境鸵鸟的检疫经验,进一步提高检疫水平,防止疫病随进口鸵鸟及其种蛋传入我国,使鸵鸟的检疫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进境鸵鸟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进境鸵鸟及其种蛋入境后的检疫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境鸵鸟检疫
1.鸵鸟入境后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为期45天的隔离检疫
,如须延长隔离检疫时间,须报国家局批准。
2.鸵鸟运抵隔离场一周后,逐只进行采血采样,并分成两份,其中一份保存备
查,并注意编号。
3.隔离检疫期间的实验室检疫项目,主要依照我国与输出国缔结的鸵鸟检疫议
定书规定的实验室检疫项目进行。如发生特种情况可做特殊检疫项目。
4.实验室检疫的操作试行程序附后。
二、进境鸵鸟种蛋检疫
1.进境种蛋的孵化厂须获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认可。
2.进境鸵鸟种蛋在入孵前,须用有效的消毒药进行熏蒸处理。
3.进境种蛋不得与其他种蛋一同孵化。
4.首次孵出的小鸟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场所由口岸检疫机关隔离检
疫30天,在此期间采样并依照我国与输出国缔结的鸵鸟种蛋的检疫议定书规定的项目作实验室检疫。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四、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附件:鸵鸟疫病实验室检疫操作试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鸵鸟沙门氏菌泄殖腔拭子培养规程(试行)
一、材料:
灭菌棉拭子、缓冲蛋白胨水、亚硒盐胱氨酸增菌液、胆硫乳琼脂、三糖铁琼脂、生化试验管、多价血清因子、细菌培养必需设备。
二、操作方法:用无菌棉拭子从泄殖腔取样,放无菌瓶中,尽可能冷藏于2~4℃,编号后送实验室检验。
三、实验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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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棉拭子样品 │
└─┬──────┘
│
┌─────┴─────┐
│ 缓冲蛋白胨水 │
└───┬───────┘
37℃ │18 ̄24hr
┌──┴───────┐
│ 亚硒盐胱胺酸增菌液 │
└─┬────────┘
37℃│ 18 ̄24hr
│
┌───┴───┐
│ DHL培养基 ├────────────────┐
└─┬─────┘ │
┌──┴───────┐ ┌──┴────┐
│挑取可疑菌落划线接种│ │ 可疑菌落 │
└────┬─────┘ └──┬────┘
│ │
┌───┴────┐ │
│ 三糖铁培养基 │ │
└──┬─────┘ ┌────┴──────┐
│ │ 革兰氏染色,镜检 │
37℃ │ 18 ̄24hr │ │
│ └────────┬──┘
┌─┴──┐ │
┌─┤细菌鉴定├───┐ │
│ └────┘ │ │
│ │ │
┌┴───┐ ┌─┴──────┐ │
│生化试验│ │ 血清学试验 │ │
└─┬──┘ └┬───────┘ │
│ ┌┴─────┐ │
└───────┤综合判定结果├─────────────┘
└─┬────┘
┌─┴────────┐
│ 试验结果报告 │
└──────────┘
鸵鸟鹦鹉热间接血凝(IHA)操作规程(试行)
一、本规程适用于鸵鸟衣原体病的诊断。
二、材料
衣原体属抗原致敏绵羊红细胞
标准阴、阳性对照血清
被检血清:采集鸵鸟血清,试验前于56℃水浴灭活30分钟。
90度V型反应板
灭菌生理盐水
微量加样器
三、试验方法
1.将生理盐水滴于V型反应板中,每孔50ul。
2.取被检血清50ul于第一孔中,与生理盐水混匀后吸50ul于第二孔,依次作倍
比稀释至1∶16。
3.将1∶8和1∶16两孔各加25ul抗原,如作定量试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4.对照试验:设阳性血清+抗原、阴性血清+抗原、生理盐水+抗原各一孔。
四、血凝反应程度的标准:
“++++”:红细胞全部凝集,形成一层均匀的膜,布满整个孔底。
“+++”:红细胞在孔底形成一层薄膜,面积比前者稍小。
“++”:红细胞在孔底形成薄层凝集,边缘松散或呈锯齿状。
“+”:红细胞在孔底呈稀薄、散在、少量凝集,孔底有小圆点。
“+”:红细胞沉于孔底,但周围不光滑或中心有空斑。
“—”:红细胞完全沉于孔底,呈光滑的圆点。
“++”以上的凝集判为阳性凝集。
五、结果判定
1.对照试验:出现如下结果试验方可成立,否则应重试,阳性血清+抗原呈“
++++”;阴性血清十抗原呈“-”;抗原十生理盐水
2.被检样品判定标准:血清效价>1∶8(++)判为阳性。
鸵鸟新城疫、禽流感、付粘病毒分离操作规程(试行)
本规程适用于新城疫、禽流感、付粘病毒的分离
一、材料
1.消毒棉拭子
2.灭菌试管
3.灭菌生理盐水
4.泄殖腔棉拭子保存液:PBS,PH7.2-7.4,青霉素1万单位/ml,链霉素10mg/m1,庆大霉素250ug/ml,制霉素5000u/ml。
5.SPF种蛋。
6.90度V型反应板。
7.微量加样器。
二、操作方法
1.将采集的泄殖腔棉拭子置于样品保存液中,置4℃过夜。次日3000rpm离心10min,上清液作菌检后接种9~10日龄鸡胚(每胚0.2ml),37℃再孵育5天,去掉24小时死亡的鸡胚,其他鸡胚放4℃冷却后,检测鸡胚尿囊液的血凝滴度。如尿囊液
的血凝反应呈阴性,应再用鸡胚盲传2代。
2.将收集的尿囊液用PBS以25ul量进行倍比稀释,加25ul的1%鸡红细胞,轻轻
混匀,静置15~30min,判定血凝滴度。
如鸡胚尿囊液的血凝试验呈阳性,应分别用新城疫病毒、禽流感病毒、副粘病毒的阳性血清作血凝抑制试验以检测病毒的种类。
表一 鸡胚尿囊液血凝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
│抗原稀释度│ 1∶2 │ 1∶4 │ 1∶8 │1∶16 │1∶32 │ 1∶64 │ 1∶128│ 1∶256│ 1∶512│1∶1024 │对照 │对照 │
├─────┼────┼────┼────┼────┼────┼────┼────┼────┼────┼────┼───┼────┤
│ 生理盐水│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50│ 50 │
├─────┼────┼────┼────┼────┼────┼────┼────┼────┼────┼────┼───┼────┤
│ 抗原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 │
├─────┼────┼────┼────┼────┼────┼────┼────┼────┼────┼────┼───┼────┤
│1%红细胞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25 │
└─────┴────┴────┴────┴────┴────┴────┴────┴────┴────┴────┴───┴────┘
室温15min,每5mim观察一次
┌─────┬────┬────┬────┬────┬────┬────┬────┬────┬────┬────┬───┬────┐
│ 判定举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禽流感血凝抑制试验操作程序(试行)
一、试验材料
1.抗原:禽流感病素H5、H7型抗原;
2.阴、阳性对照血清。
3.红细胞:无菌采集鸡血液5~10ml于少许阿氏液中摇匀,以洗涤3~5次,每次3000rpm离心10min,将血浆、白细胞充分洗去至上清液清亮,再将沉淀的红细胞稀释成1%的红细胞悬浮液(RBC);
4.被检血清:采集被检鸵鸟血液,离心分离血清,56℃灭活30min;
5.稀释液:灭菌的生理盐水或PBS(pH7.2~7.4)
6.90度V型反应板,微量加样器。
二、试验操作
1.血凝试验(HA):
取干净的微量滴定板(V型)一块,按表一进行操作:每孔加25ul生理盐水,孔
1加禽流感抗原25ul,用移液器反复吹打混匀三次;吸出25ul于孔2,吹打混匀后吸出25ul于孔3;如此依次稀释到孔10,孔10混匀后吸出25ul弃掉。孔11、12不加抗原
,只加生理盐水作空白对照。加入1%的红细胞悬浮液25ul,充分振荡后置于室温;
每5min观察一次,15~30min后判定结果,并作好记录。
表一 禽流感血凝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抗原稀释度│ 1∶2│ 1∶4│ 1∶8│1∶16 │1∶32 │1∶64 │ 1∶128│ 1∶256│ 1∶512│1∶1024 │对照 │对照 │
├─────┼───┼───┼───┼───┼───┼───┼────┼────┼────┼────┼───┼───┤
│生理盐水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50│ 50│
├─────┼───┼───┼───┼───┼───┼───┼────┼────┼────┼────┼───┼───┤
│ 抗原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 │
├─────┼───┼───┼───┼───┼───┼───┼────┼────┼────┼────┼───┼───┤
│1%红细胞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25│ 25│
└─────┴───┴───┴───┴───┴───┴───┴────┴────┴────┴────┴───┴───┘
室温15min,每5min观察一次
┌─────┬───┬───┬───┬───┬───┬───┬────┬────┬────┬────┬───┬───┐
│ 判定举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原的血凝滴度是凡能使1%的鸡红细胞完全凝集的病毒最高稀释倍数;因此,
能使红细胞完全凝集的最高稀释倍数的病毒液25ul称为1个血凝单位(HA)。如该抗
原的血凝单位为1∶128/25ul。
在进行禽流感血凝抑制试验时,病毒的工作浓度应为8HA。因为该试验的抗原的
血凝单位为1∶128/25ul,按其孔号数(孔.7)倒退3孔的稀释倍数(孔4 1∶16)
,作为该病毒的工作浓度:1∶16/25ul。
2.血凝抑制试验(HI):
取干净的微量滴定板(V型)一块,按表二进行操作:每孔加25ul生理盐水,孔
1加待检血清25ul,用移液器反复吹打混匀三次;吸出25ul于孔2,吹打混匀后吸出25ul于孔3;如此依次稀释到孔8,孔8混匀后吸出25ul弃掉。孔9作为阳性血清对照,孔10作为阴性血清对照,孔11不加任何血清而作为抗原对照,孔12不加抗原和任何血清,只加PBS作空白对照。各孔加入1%的红细胞悬浮液25ul,充分振荡后置于室温;每5min观察一次,15~30min后判定结果,并作好记录。
未免疫的健康鸵鸟血清无血凝抑制作用,各稀释倍数均出现红细胞凝集现象;禽流感感染或免疫的鸵鸟血清能抑制禽流感病毒对红细胞的凝集作用。凡能使8HA的
抗原凝集红细胞作用完全抑制的血清最高稀释倍数,称为该血清的血凝抑制价(如表二的血凝抑制价为1∶64)。
表二 禽流感血凝抑制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血清稀释度 │ 1∶2│ 1∶4│ 1∶8│ 1∶16 │ 1∶32 │1∶64 │ 1∶128│ 1∶256│ 阳性 │ 阴性 │抗原 │对照 │
├──────┼───┼───┼───┼────┼────┼───┼────┼────┼────┼────┼───┼───┤
│ 生理盐水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 25 │ 50│ 75│
├──────┼───┼───┼───┼────┼────┼───┼────┼────┼────┼────┼───┼───┤
│ 被检血清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25)│ │ │
├──────┼───┼───┼───┼────┼────┼───┼────┼────┼────┼────┼───┼───┤
│ 8HA抗原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 25 │ 25│ │
└──────┴───┴───┴───┴────┴────┴───┴────┴────┴────┴────┴───┴───┘
室温感作5~6min
┌──────┬───┬───┬───┬────┬────┬───┬────┬────┬────┬────┬───┬───┐
│ 1%红细胞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 25 │ 25│ 25│
└──────┴───┴───┴───┴────┴────┴───┴────┴────┴────┴────┴───┴───┘
室温15min,每5min观察一次
┌──────┬───┬───┬───┬────┬────┬───┬────┬────┬────┬────┬───┬───┐
│ 判定举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判定标准
1)判定时应首先观察各对照孔是否完全符合;
2)红细胞凝集:红细胞分散在孔底四周呈均匀的颗粒状凝集且布满整个孔底,
判为血凝作用为阳性“十”;
3)无凝集或凝集抑制:红细胞集中于孔底中央呈点状,判血凝作用为阴性“—
”,或判血凝抑制作用为阳性;
4)血凝抑制价:凡能使抗原的血凝作用完全受到抑制的最高血清稀释倍数;
5)被检血清的血凝抑制价在1∶8以上者,判为阳性反应;
6)最后判定时间与感作时间有关。温度高时感作时间短,15min即可;温度低时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min。
禽流感琼脂扩散试验操作规程(试行)
1.琼脂凝胶平板的制备:称取琼脂糖1g,氯化钠8.5g,加入100ml蒸馏水,10磅10分钟高压溶解后,冷却至45℃,加入0.01%叠氮钠,每个直径6CM平皿加7ml融化琼脂,厚度为2.8mm,待凝固后置冰箱内片刻。
2.打孔:中间一孔,周围六孔为一组,孔径3mm,孔居2.5mm。
3.加样:中心孔加抗原,周围1、3、5孔加阳性血清,2、4、6孔加被检血清。
4.加样后置湿盒内,于室温下感作。
5.结果判定:24小时初判,48小时终判,阳性对照成立时,进行判定。
阳性:被检血清孔与抗原孔之间出现致密沉淀线,并与标准阳性血清的沉淀线末端互相联接。
可疑:标准阳性血清孔和抗原孔之间的沉淀线向被检血清孔内侧弯曲。
阴性:抗原孔与被检血清孔之间不出现沉淀线或标准阳性血清与阳性孔间的沉淀线向毗邻的被检血清孔直伸或其外侧偏弯。
禽副粘病毒血凝抑制试验操作程序
一、试验材料
1.抗原:禽副粘病毒病毒Ⅱ型抗原;
2.红细胞:无菌采集鸡血液5~10ml于少许阿氏液中摇匀,以洗涤3~5次,每次3000离心10min,将血浆、白细胞充分洗去至上清液清亮,再将沉淀的红细胞稀释
成1%的红细胞悬浮液(RBC);
3.被检血清:采集被检鸵鸟血液,离心分离血清,56℃灭活30min;
4.稀释液:灭菌的生理盐水或PBS(pH7.2~7.4)
5.阴、阳性对照血清
6.90度V型反应板,微量加样器。
二、试验操作
1.血凝试验(HA):
取干净的微量滴定板(V型)一块,按表一进行操作:每孔加25ul生理盐水,孔
1加禽流感抗原25ul,用移液器反复吹打混匀三次;吸出25ul于孔2,吹打混匀后吸出25ul于孔3;如此依次稀释到孔10,孔10混匀后吸出25ul弃掉。孔11、12不加抗原
,只加生理盐水作空白对照。加入1%的红细胞悬浮液25ul,充分振荡后置于室温;
每5min观察一次,15~30min后判定结果,并作好记录。
表一 禽副粘病毒血凝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抗原稀释度 │ 1∶2│ 1∶4│ 1∶8│1∶16 │1∶32 │1∶64 │ 1∶128│ 1∶256│ 1∶512│ 1∶1024 │对照 │对照 │
├──────┼───┼───┼───┼───┼───┼───┼────┼────┼────┼─────┼───┼───┤
│ 生理盐水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50│ 50│
├──────┼───┼───┼───┼───┼───┼───┼────┼────┼────┼─────┼───┼───┤
│ 抗原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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