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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46:22  浏览:9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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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起实施。

                             市长 李振东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省直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及下岗残疾职工。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统计、物价、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所在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残疾人的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和收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第六条 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兴办的直属社会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应安排的就业人数内。按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不足1人的单位,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已完成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任务的单位,残疾人自然减员时,不再重复安置。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可由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自行向社会招收并报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备案。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时,应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应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残疾人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九条 残疾人下岗待业有关安排计划应纳入全市职工再就业整体规划之中。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活动性裁员时,一般不裁残疾职工;企业改组、改建时,应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残疾职工因企业破产确需下岗,应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下岗残疾职工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残疾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每年度缴纳一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中、省直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收缴;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同级所属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其中,企业、经费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并由地税部门协助进行。
  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将其负责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委托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填写《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逾期不报的,视同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的单位名单,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当按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交纳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银行代为扣缴并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须凭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或结算报表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经费。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从事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印章。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或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第十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联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残联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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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药品审评委员会工作意见的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药品审评委员会工作意见的函
卫生部


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委员:
卫生部第二届药品审评委员会已于今年四月正式成立,为加强和改进药品审评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评委员的专家审查咨询作用,提高药品审批的水平和工作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是卫生部药品审批工作中主要依靠的技术力量,也是卫生部药品审评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位委员应本着严肃认真的负责精神,学习了解《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熟悉掌握卫生部颁发的《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其
补充规定和有关各项技术要求,在审评中严格按照以上有关规定把好技术关,确保审评过的药品在技术上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最近我部对新药审批组织机构进行了改革、调整,并制定了初审、复审统一的《卫生部新药审批工作程序》,请按照程序进行工作。
三、为了使各位委员能协调好您所有的工作,确定每年3月、7月、11月下旬定期召开中、西新药的审评会,5月、10月下旬定期召开新生物制品的审评会。请各位委员按以上规定事先列入工作计划,做好准备,届时务必参加。卫生部药审办将于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对于一些较
成熟的品种,将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审评,请各位委员严格按时间要求提出审评意见,以保证药品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位委员应按照《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对送审的资料和审评的情况、意见予以保密,在卫生部未批准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传递。
五、各位委员在审评中要秉公办事,不亲疏有别,杜绝找关系、走后门的现象,保持和维护药品审评委员会的名誉。
六、各位委员在审评时要善于听取开发单位的申诉及尊重初审单位合理的意见,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力量,从不同角度共同促进新药的发展。
七、希望各位委员对药品审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与卫生部药审办联系,共同做好药品审评工作。



1989年8月1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农办、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 市林水局 市农办 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扎实推进我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重点
  围绕茶叶、花卉苗木、水产、畜牧、蔬菜、竹业、水果、干果、蚕桑、中药材、粮油和休闲观光等产业,重点扶持以下项目:
  (一)都市农业示范园区。按照市农办《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农办〔2003〕85号)规定,继续开展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重点扶持产业带内及具有鲜明特色、明显示范作用的各类园区。
  (二)种子种苗工程。按照市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种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农发办〔2005〕6号、杭财农〔2005〕584号)规定,在产业带内重点开展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扶持良种选育提纯复壮,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基础设施配套。
  (三)技术创新和应用。按照市农办、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农办通〔2003〕55号)规定,在产业带内全面推广和应用各类先进、适用技术,针对技术瓶颈组织攻关,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在技术的攻关、研发和配套技术的推广等方面予以扶持。
  (四)贮藏加工流通。以中小龙头企业为主要培育对象,在产业带内扶持一批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贮藏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在产业带内建设提升若干个产地交易市场,重点在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扶持。
  (五)社会化服务。支持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经纪组织、科技(农机)服务等组织,面向产业带开展农技、农资、农机、信息、流通等统一服务,在服务队伍建设、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活动组织方面给予扶持。
  都市农业示范园区、贮藏加工流通、社会化服务三类项目按本管理办法执行。除此之外的中低产田改造、安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畜牧小区和品牌建设)、农机购置补助、休闲观光农业旅游等其他各类支农项目应优先安排用于各类产业带建设。
  二、项目要求
  (一)符合产业导向。申报项目的产业符合《意见》提出的产业发展要求;申报区域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
  (二)具备相应规模。都市农业示范园区按原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农产品贮藏加工流通企业每年收购农产品1000吨以上,且收购产业带内农产品的数量应占企业收购总量的60%以上;产地交易市场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产业带内农产品占农产品交易总量的70%以上;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在产业规模上达到3000亩以上(种植业、林业、渔业)或1个乡镇以上(畜禽),或带动紧密型农户500户以上。
  (三)产业生态高效。产业项目符合生态安全要求,遵循“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原则,应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体现生态农业内涵,实现经济增值。
  (四)建设规划可行。项目建设规划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分年度计划、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五)实施主体明确。都市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实施主体为龙头企业、产业协会、农场、种养大户和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贮藏加工流通项目实施主体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产地交易市场、农村经纪组织等;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为规模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业科技或农机租赁服务组织、农村经纪组织等。
  三、申报方式
  (一)项目申报。各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本办法要求填写《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申报书》,向所在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申报产业带建设项目,各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意见》和当地产业带建设规划,向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推荐产业带建设项目。产业带建设项目根据当年的申报指南每年申报一次。
  (二)项目确认。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所申报产业带的条件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当年产业带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项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对不属产业带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四、项目管理
  (一)实施期限。项目一般一年内完成,续建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管理方式。都市农业示范园区项目采取申报确认方式,按园区建设的验收标准实施;贮藏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项目下达计划后由市产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项目按合同要求实施。
  (三)项目验收。项目建设过程中,市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项目竣工后,由相关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产业主管部门对照项目验收标准或建设合同,组织有关人员实地验收。
  五、扶持政策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产业带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中都市农业示范园区、贮藏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三类项目的建设。每年安排80个左右项目,其中都市农业示范园区 40个左右。“十五”期间已申报市级同类项目并获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市财政补助。
  (二)资金拨付。都市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建成通过验收后按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予以补助;未达到建设标准或没有通过验收的,当年不给予资金补助,对第二年续建达到验收标准的给予补助。贮藏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项目在项目实施主体与市级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启动时预拨50%的资金,按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50%,未完成的停止拨付。续建项目实行扶持资金一次确定,按合同分年度拨款;未按合同实施或未完成的,缓拨或停止拨付。对在建设期内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以及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市级财政在今后两年内对同一建设主体不再补助资金。
  (三)资金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的有关规定,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内容需调整的,应书面报请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产业带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坚持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对挪用和截留财政补助资金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产业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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