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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20:40:04  浏览:9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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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1日



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渡运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渡口渡运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以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管理机制。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渡口渡船安全渡运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履行本行政区域渡口设置行政许可、渡口和渡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船、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渡口、渡船、渡运事故防范职责。

行政村应指定人员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设置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渡口、渡船、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履行渡口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颁发和渡口、渡船、渡运安全监管及行政执法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渡船船员考试发证、渡船登记,通报渡口渡船安全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组织和协调水上应急搜救工作,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件。

渔政部门应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业自用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农业自用船载客渡运。

第五条 实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渡船船员应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对渡口和渡运安全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渡口、渡船和渡船船员管理

第七条 渡口的设置,由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向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渡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渡口应设置明显的《渡口标志》牌和《渡口守则》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渡运线路、渡船名称,渡船载客定额以及乘客须知等内容。

第十条 渡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二)配备合格的、持证的渡船船员;

(三)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渡运的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防污染设备,船体应当标有船名、载重线标志等。渡船应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渡船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擅自变更渡运路线;不得超载、超员渡运,不得人货、人畜混载。

渡船应当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渡船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三条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注册、培训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渡船船员职务。

第十四条 渡运时,渡船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挥乘客按照规定的顺序上下渡船,维护渡运秩序;

(二)遵守渡船安全操作规程,认真瞭望,谨慎操作,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三)不得酒后驾船,不得让无证人员驾船;发现超员、超载,应当拒绝驾船;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不得在夜间航行;

(四)遇有洪水(封、停渡水位)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渡运;

(五)负责渡船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渡船破损、机件损坏等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及时修复。未经修复,可能危及安全渡运的,应当拒绝驾船。

第三章 渡运秩序

第十五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十六条 严禁农(自)用船、渔船、货船等非客运船舶从事渡运。

第十七条 遇有洪水(封、停渡水位)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停渡通告。

第十八条 乘客过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指挥,遵守公共秩序,依次先下客后上客,并从规定的进出口处出入渡口;上船后,不得在渡船上戏闹;

(二)渡船未停稳或者已启航时,不准强行登离渡船;渡船乘客满额时,不得强行登船过渡;

(三)渡船因恶劣气候停航或者因故不能按时开航时,应当自觉配合渡口工作人员共同维护渡口秩序,不得强迫渡船船员违章开航;

(四)保持公共卫生环境,不得将废弃物抛入水中;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节假日、集会、集市、农忙等渡运高峰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加强管理,维持渡运秩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渡运安全。

第四章 渡运保障

第二十条 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实行“以渡养渡”原则,由经营人负责。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所属县(市、区)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以维持渡口渡船的正常渡运。

第二十一条 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至少在每个渡口落实一名渡口专门管理人员。渡口管理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划拨,每个渡口管理员的工资每年应不低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二条 渡口性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属义渡性质的,渡船船员的工资补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每个渡船船员的工资收入每年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属于半义渡性质的,每个渡船船员每年的工资补贴额应确保其总收入不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

农业自用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报备。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渡口建设、义渡及半义渡渡船建造、维修保养和撤渡建桥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纳入各县(市、区)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的投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超员,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渡口是指设置在江、河、湖泊、水库、沿海及岛屿,专供渡运乘客的码头以及候渡设施;所称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水库、沿海、岛屿等渡口从事短途客运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其它用语含义:

经营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费用,自负盈亏的渡口;

义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其渡运费用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负责;

半义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需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给予适当补贴。

农业自用船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邻近乡镇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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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

教基[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分别自1981年、1991年、1994年发布以来,对中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及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我部对上述守则和规范进行了修订,将《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对《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形成新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守则》和《规范》的重要性

  《守则》和《规范》集中体现了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对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守则》和《规范》的发布,是教育系统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及中小学生学习《守则》和《规范》,从本地本校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做到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

  二、全面理解《守则》和《规范》的内容

  合并后的《守则》仍为十条,修订后的两个《规范》仍各为二十条和四十条。根据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守则》从大处着眼,对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行为习惯养成提出了基本要求,《规范》从小处着眼,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提出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要求。《规范》是对《守则》的细化,两者应结合使用。《守则》和《规范》除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外,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分别增加了符合时代特征的内容。如诚实守信、加强实践、合作意识、创新意识、网络文明、安全自护、远离毒品等。广大干部、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及思想状况变化,帮助学生增强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懂得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提高分辨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和道德选择与行为评价的能力。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内外教育活动,帮助学生理解、记忆,增强守法、守规、守纪的意识。

  三、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总结以往贯彻《守则》和《规范》的经验和问题。坚持过去好的做法,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切实增强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区的作用,特别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多种途径,宣传《守则》和《规范》,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学校抓好对学生的教育。

  四、对于在学习、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基础教育司反映。

  五、修订后的《守则》及《规范》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小学生守则》

  2.《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3.《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教育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小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修订)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

  3、尊敬老师,见面行礼,主动问好,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

  4、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5、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6、诚实守信,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考试不作弊。

  7、虚心学习别人的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

  8、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

  9、衣着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饭前便后要洗手。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衣物用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餐具等家务劳动。

  10、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放学后按时回家。参加活动守时,不能参加事先请假。

  11、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大胆提问,回答问题声音清楚,不随意打断他人发言。课间活动有秩序。

  12、课前预习,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整洁。

  13、坚持锻炼身体,认真做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

  14、认真做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保护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庄稼和有益动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15、爱护公物,不在课桌椅、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或交公。

  1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少先队员服从队的决议,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集体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学会合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多观察,勤动手。

  17、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不在公路、铁路、码头玩耍和追逐打闹。

  18、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守不拥挤,不喧哗,礼让他人。乘公共车、船等主动购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让座。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19、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20、阅读、观看健康有益的图书、报刊、音像和网上信息,收听、收看内容健康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远离毒品,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进入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入内的场所。敢于斗争,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修订)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8、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

  9、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0、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1、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12、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15、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6、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7、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18、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

  20、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1、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4、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27、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30、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2、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35、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6、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38、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8〕2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七日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是指省级收取和使用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目标和任务,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报支出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地质勘查支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地质遗迹保护支出、地质科研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国有重点矿山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矿山环境治理等问题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支出项目等。

  第六条 省地质勘查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30%-40%转入省地质勘查基金,用于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煤、铁、铝等资源勘查项目支出。

  第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用于2007年1月1日前矿权已灭失的矿山因开采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需要治理的项目支出,包括:

  (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生态地貌环境毁坏的治理;

  (二)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和其他废弃物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八条 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地质遗迹包括: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地质地理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第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支出。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及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地面开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而又需要治理的支出。

  第十条 地质科研支出。主要用于地质科技攻关,解决地质勘查、矿产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技术难题,以提高地质矿产科研水平,促进国土资源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一)管理支出,包括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矿产及勘查监管工作经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项目审查经费、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和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以挂牌、招标、拍卖形式出让时的储量核查费、评估费、公告费、登记费、咨询费,专用文书、票据、报表的购置或印刷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省直地质勘查等有关部门、各地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第十三条 项目选定。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编写《项目设计书》、《项目预算书》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或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提出项目安排方案,编入年度部门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审定程序研究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预算下达省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所在省辖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由市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决算。省级承担的地质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科研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验收和决算。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有效使用项目经费。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项目资金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

  项目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和租赁费、能源材料费、外协费、用地补偿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成本(费用)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弥补单位事业费不足;不得建立各种基金;不得虚列支出或工作量,造成项目成本核算不实。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经费:

  (一)应由经常性支出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各种奖金、福利和社保支出;

  (三)归还贷款本息;(四)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五)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资金的财务会计处理、决算编报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对专项资金中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资金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收益的分配,按本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辖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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