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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定制式义齿原材料及产品标准实施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10:37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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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定制式义齿原材料及产品标准实施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定制式义齿原材料及产品标准实施要求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2012]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定制式义齿原材料及产品的管理,保证定制式义齿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结合实际工作有关情况,现就进一步明确定制式义齿金属原材料及产品有关标准的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齿科烤瓷合金、齿科铸造合金等定制式义齿金属原材料应按照《关于加强定制式义齿注册产品标准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0〕28号)的规定,符合YY0621-2008《牙科金属 烤瓷修复体系》、YY0620-2008《牙科学 铸造金合金》和YY0626-2008《贵金属含量25%~75%的牙科铸造合金》等标准的要求。对用于生产铸造金属冠、桥、支架的贱金属铸造合金,应参照YY0621-2008《牙科金属 烤瓷修复体系》中4.1.1项的要求,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规定其金属元素的限定指标。

  二、凡齿科烤瓷合金、齿科铸造合金等金属原材料的生产企业,金属冠、桥、支架的贱金属铸造合金的生产企业,以及使用未注册的材料生产定制式义齿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并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的程序修订注册产品标准并办理重新注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定制式义齿金属原材料必须将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列入出厂检验项目,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使用已注册的义齿材料生产定制式义齿的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上述行业标准要求的金属原材料,并在进货检验时查阅、留存该批号原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项目须涵盖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可不必对所使用金属原材料的相关指标进行重复检验。但在定制式义齿生产过程中可能增加或产生有害元素的,还应按照上述行业标准的要求对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进行检验。
  请各地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上述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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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9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废弃后造成的环境污染,切实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或者塑料袋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餐具,包括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一次性非发泡塑料餐具;所称塑料袋包括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或者等于0.025毫米)和非超薄塑料袋(厚度大于0.025毫米)两种。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保鲜袋除外)。
  自200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第五条 对违法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或者违法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市容环卫、计划、经贸、卫生、交通、旅游以及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替代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鼓励对废弃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综合利用,对生产和科研单位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


  第七条 对违法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或者违法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超薄塑料袋的行为进行举报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废弃物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公民使用非一次性餐具和纸质、布质购物袋,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塑料废弃物。


  第九条 铁路、交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铁路、公路车站、港口、码头、运输车船和旅游景点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废弃物的回收、清运和处置工作。


  第十条 一次性非发泡塑料餐具或者非超薄塑料袋的生产者、批发销售者对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一次性非发泡塑料餐具或者非超薄塑料袋负有回收责任,应当设置回收站点或者建立回收网络,使年回收量达到60%-80%;并将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品种、数量、回收量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丢弃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废弃物,应当将其投放于固定的垃圾收集站、点或者容器内。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饮食娱乐服务业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设置回收容器,回收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废弃物,并负责清运处置。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如实申报或者回收量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或者超薄塑料袋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没款应当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通知

财政部 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 (局)、人事厅(局)、经贸委,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金融企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 《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落实朱总理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关于 “所有的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都必须到国家会计学院来培训”的指示精神,全面提高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实行岗位培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与培训对象

  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下同)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和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省级分支机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其后备人员。通过培训,培养一大批能够恪守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懂得市场经济运行规律,适应国内外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并通晓国际惯例的,高素质的国有企业高级财务管理人才。

  二、培训时间、地点与人数

  从2002年起,拟分期分批将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员轮训一遍。每期脱产培训时间拟定1个月,每年计划培训4000人次,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培训2000人次(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建成后承担相应培训任务,下同),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从2002年1季度起,北京、上海两院同时开班。

  三、培训内容

  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和现代金融保险知识等。两所国家会计学院须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方案”(见附件1)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并按培训内容要求,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授课,为学员提供高水平的课程。

  四、课程开发

  根据上述培训内容,委托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着手研究开发“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系列课程及教材”,国家会计学院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课程开发专项费用”,专门用于该系列课程研发。财政部已经开发或正着手开发的培训教材,不再重复开发。凡涉及当前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教材,学院应主动与主管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或共同开发。

  五、结业与证书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

  国家会计学院与学员所在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培训情况的考核、评定工作,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

  学员结业时,由财政部、中组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委托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颁发“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样式见附件二),证书内容如实记载学员学习课程及成绩。

  六、组织分工

  财政部、中组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负责决定总会计师培训的重大事项。

  财政部牵头总会计师培训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发培训教材,指导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教学工作。

  财政部会同中组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负责总会计师及后备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的组织工作,并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同时要求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其所属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

  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教学组织、课程开发、聘请教师及教务管理等工作。

  每期培训班招生通知由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国家经贸委以及地方主管部门分别与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印发。

  七、配套措施

   (一) 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每五年到国家会计学院培训一遍。从2003年起凡被续聘或任命为总会计师的,一般应到国家会计学员进行任职前培训后再上岗。学员学习期间,所在单位请不要抽回原单位工作或安排开会、出国等任务。

  (二)财政部拟修订《总会计师条例》,将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畴。

  八、培训费用

  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按规定向学员收取食宿及培训费用。住宿费、培训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伙食费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附件: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方案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

  国有大中型企业

  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 《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为了落实朱总理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的指示精神,决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实行岗位培训,提高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具体方案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全面熟悉我国财政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熟练掌握会计理论知识,通晓国际惯例,恪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全面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水平。

  二、培训对象、地点和时间

  培训对象: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和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省级分支机构财务主要负责同志及其后备人员。

  培训地点: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建成后也将承担总会计师培训任务。

  培训时间:每期脱产培训一个月,每年计划培训4000人,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2000人。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从2002年一季度起,北京、上海两院同时开班。

  三、课程设置

  针对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的现状,结合WTO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总会计师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职业道德,暂按以下五个重要方面的内容设置课程:

   1、 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十五规划’纲要”、“加入WTO与中国经济”、“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以及“知识经济与信息化”等。

   2、 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政、税务、金融、合同、担保以及WTO规则等法规、制度、规则等。

   3、 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与“以德治国”方略、会计职业道德与市场经济、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与他律机制构建等。

   4、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企业财务管理”、“企业预算管理”、“企业战略与企业信誉”、“公司治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信息化与企业管理”等。

   5、 典型案例研讨。如:“银广厦事件与会计责任”、“海尔集团企业管理与战略实践”、“黑龙江斯达造纸公司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潍坊亚星集团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实践”、“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现代企业管理与内部控制”、“跨国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等。

  四、教学方法

  以案例教学、专题报告为主,并建立总会计师论坛,定期组织研讨,深化教学活动。

  五、考核与结业

  考核采用闭卷、开卷、撰写专题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国家会计学院与学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培训情况的考核评定工作,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

  学员结业时,由国家会计学院颁发《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样式见附件2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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