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6:27  浏览:8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可清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修改: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2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删除第四十五条。
  (二)《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6年10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投保人或其所在集体,在投保期间无正当理由停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照法律规定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1997年11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其他修缮责任人未能履行其修缮责任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采取避险疏散、临时搬迁等适当的排险解危措施。房屋承租人愿意出资翻修的,可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不按期执行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治理通知和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决定,且其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
  (四)《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安装围护栅栏、雨阳篷、阳台或管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强制拆除外,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地单位或个人对待建工地不按要求修建围栏、管理用房并进行管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厦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2001年4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
  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扩建、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对扩建、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改变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使用用途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3年11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拒缴、拖欠或少缴、漏缴等迟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缴费通知书,用人单位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必须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法律规定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八)《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7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报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
(1991年12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8号文件和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旅管理发(1991)13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维护旅游经营秩序;加强对旅游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监督,保障国家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对旅游企业的审核中同时实行审计验证制度。
经会签审计署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涉外饭店(宾馆)、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及其它旅游企业),都要实行审计验证制度。审计验证制度首先从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始实施,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到涉外饭店(宾馆)、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及其它旅游企业。
二、对旅行社的审计验证工作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旅游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承办。
中央部门所属的旅行社,国家旅游局指定中国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验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所属的一、二类旅行社,由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机构或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验证;各地、市所属三类旅行社,由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验证。为保证审计验证质量,参加审计验证的人员,须经国家旅游局或国家旅游局委托的中国审计事务所组织业务培训。
三、审计验证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旅游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执行国家各项旅游政策、法规、制度情况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着重检查有无损害国家利益,擅自减免对外各项收费,压价竞销等现象;有无不按规定对外结算,长期拖欠款,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现象;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逃汇、套汇、倒汇以及有无漏缴旅游税费等问题。
四、旅游企业应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主动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或委托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对本企业规定期内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活动进行审计验证,企业将审计报告连同审核工作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一并分级提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验证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审计验证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条例》的规定,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审计工作规程办事,为客户保守秘密。
六、审计事务所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委托审计验证的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审计事务所支付费用。
七、各级审计机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在验证期内进行了审计,其审计内容已包括当年验证内容要求的旅游企业可不再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验证。
八、旅游企业对审计事务所的验证结果有异议时,由指定验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九、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审计验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时解决和反映审计验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予以支持和协调。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0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0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公示



  根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0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公示产品清单(请点击查看)
  公示时间: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6月19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2013年6月1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