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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50:28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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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发文日期、文号:1991年4月12日法(研)发〔1991〕11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文号: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4号
废止理由:199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3月16日
废止理由: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11月3日法(经)复〔1990〕16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代替。
5、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日期、文号:1986年10月24日法(研)发〔1986〕31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7月31日法(经)复字〔1987〕28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9月11日法(研)复〔1987〕34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9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9、最高人民法院在扣船规定出台前关于扣船程序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1年10月24日(81)法(交)字第3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8月29日法(经)发〔1987〕22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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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8〕1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积极贯彻国务院“鼓励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精神,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发〔2008〕27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取消价格限制,凡是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容积率在1.0以上的商品住房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
  (二)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按1%征收契税;其中,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或政府保障性住房,地方留成部分的契税,政府全额补贴购房者。
  (三)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返还购房人家庭夫妻双方当年度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当年度返还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单套购房款的5%。
  (四)个人转让购买未满5年的住房,返还按现行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五)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下调为不低于购房款的20%。
  以上政策执行时间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一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签订契约的时间为准。
  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支护工等16个工种)》的通知

劳动部 煤炭工业部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支护工等16个工种)》的通知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武警总部警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煤炭工业部1994年联合颁发的《煤炭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支护工等16个工种的标准,劳动部、煤炭工业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支护工等
16个工种)》(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附件:工种目录
附件:工种目录
1.支护工 6.巷修工
2.采煤工 7.穿孔机操作工
3.巷道掘砌工 8.露天采剥机械机修工
4.锚喷工 9.钢缆皮带操作工
5.综掘机司机 10.矿灯管理工
11.综采维修钳工 14.井筒维修工
12.液压支架(柱)修理工 15.绞车操作工
13.主扇风机操作工 16.主提升机操作工



19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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