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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9:19:56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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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1]809号

2001年7月17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我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

     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一:

       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药品单独定价工作的透明度和科学性,规范药品单独定价专家论证会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为国家计委邀请的专家、申报企业代表和国家计委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参加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的专家为从业时间较长、具有业务专长、在行业中具有较权威的地位及影响、对单独定价药品有关情况有一定研究的人员,包括药理学专家、临床药学专家、制剂学专家及药品价格管理专家等。备选专家经有关单位推荐,由国家计委(价格司)确定,并建立专家库。

  第四条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人选由国家计委(价格司)从专家库中选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国家计委(价格司)提名、经参加论证会的专家通过后确定。

  第五条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如与审议的药品或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六条 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应按照《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有关要求,填报《申请单独定价药品情况概述》和《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表》(20份),并附能够证明该填报资料真实性的有关文件资料(1套),由企业法人签名,于论证会前10个工作日寄送到国家计委(价格司)。所提资料需保密的部分,应予以注明。《申请单独定价药品情况概述》应包括药品名称和剂型、申报的理由、申报的价格水平等内容,不超过1000字。

  第七条 国家计委(价格司)在论证会召开前把企业申报的有关文件资料送参加论证会的专家。

  第八条 受理并提交专家论证会审议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价格司)书面通知(或者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通知)有关企业派出代表出席论证会。

  第九条 申报企业参加论证会的代表,应当熟悉申报药品的有关情况,能够解释和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申报企业参加论证会的代表不超过5人。

  第十条 专家论证会由国家计委(价格司)组织并主持,具体程序为:

  (一)主持人介绍会议安排;

  (二)企业代表介绍申请单独定价理由及具体意见,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三)评议专家向申请企业代表进行质询;

  (四)企业代表退席,评议专家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参加论证会企业代表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服从会议安排,遵守会场纪律;

  (二)如实陈述情况和意见,如实回答和解释评议专家提出的问题和质询意见;

  (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科学公正地审议企业的申报意见和有关资料;

  (二)认真负责地提出企业申报单独定价药品价格的结论性意见;

  (三)论证过程中不与申报企业代表接触。

  第十三条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及会议工作人员应对会议评议情况及结果保密。不得泄露企业提出应予保密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专家审议企业申报资料的重点是:

  (一)企业申请单独定价药品及其生产技术和工艺是否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二)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的生产过程有无验证制度;

  (三)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的内控质量标准是否达到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检测方法是否具有先进性;

  (四)申请单独定价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是否明显高于同种一般药品;

  (五)申请单独定价药品是否建立了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第十五条 药品单独定价的质询和审议,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

  (一)申请单独定价药品质量差异的材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二)因质量差异产生疗效及安全性差异的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三)提出的单独定价水平是否经济合理。

  第十六条 专家评议意见表述为三种情况:

  (一)企业提出的理由和材料有充分的说服力,应予单独定价并同意企业申报的价格意见;

  (二)企业提出的申请理由和材料虽有说服力,应予单独定价但不同意企业申报的价格意见,专家提出对单独定价水平的意见;

  (三)企业的申请理由和材料缺乏说服力,不予单独定价,企业应执行国家统一定价。

  第十七条 论证会评议最终意见经全体专家讨论后形成,由专家组组长审定。专家组内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最终意见中注明。

  第十八条 企业陈述、专家质询和评议意见及论证会评议结果均由会议工作人员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单独定价药品的价格水平,由国家计委依据专家论证会评议结果制定。

  第二十条 参加论证会的企业代表违反第六条和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取消其申报单独定价资格;已经通过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布单独定价的,由国家计委(价格司)撤消其单独定价;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计委(价格司)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造成企业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委参加论证会的工作人员违反第十三条规定造成泄密的,按照《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0日起试行。

 

附件二:

    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

   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七项:

  一、综合情况

  (一)企业概况。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生产企业的历史和规模。

  (二)开发能力。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研制开发和市场开发能力。

  (三)市场销售。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的生产销售历史和市场份额。

  (四)生产质量。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的有关情况。

  二、生产过程

  (一)生产前质量保证措施。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和建设、水质、动力和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

  (二)原料采购。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生产企业对自产或采购原辅料的质量要求。

  (三)生产技术和工艺。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生产技术和工艺的先进性。

  (四)生产设备。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的主要或关键性生产设备的先进性。

  (五)验证制度。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生产企业在使用设备和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验证和中间体质量检验制度。

  三、药品质量

  (一)企业内控质量标准。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的出厂内控质量标准、药品效期内控质量标准和药品内控的有效期与国家标准(药典)的比较情况。

  (二)质量抽检。近5年来在国家规定有效期内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抽检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的批数及质量不合格的记录。

  四、疗效及安全性

  (一)疗效及安全性的差别比较。申请单独定价药品与对照药品(对照药品应选择通过国家GMP认证的企业的同种药品,下同)疗效及安全性临床应用比较情况。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实施情况。

  五、费用

  (一)每日剂量和疗程剂量的差别。申请单独定价药品与对照药品的每日剂量和疗程剂量比较情况。

  (二)每日费用和疗程费用的差别。申请单独定价药品与对照药品的每日费用和疗程费用比较情况。

  六、成本及价格

  (一)成本。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的生产或进口的实际成本情况。

  (二)价格。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的实际出厂(口岸)价格情况。

  (三)国际市场价格比较。申请单独定价药品国内销售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比较情况。

  七、药品单独定价水平的合理性

  (一)申请单独定价药品与对照药品的疗效价格比的合理性。

  (二)企业提供高质量申请单独定价药品所增加的成本与患者因使用该药品所增加的收益比的合理性。

  申请药品单独定价的企业,需根据上述指标要求,按剂型提交《申请单独定价药品情况概述》(字数在1000字以内),并填写《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表》(附表),具体填写要求见《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表填写说明》(附件)。

  附表:《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表》

  附件:《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表》填写说明

 

附表:

          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表

项目名称
单独定价药品有关情况
对照药品有关情况
备注

生产企业名称
     
一、








企业

情况
1、生产企业建厂时间
     
2、2000年药品销售总额
     
3、其它
     
开发

能力
1、是否拥有产品专利
     
2、是否国内首家获得批准生产或进口注册许可
     
3、其它
     
市场

销售
1、在中国获得批准上市的时间
     
2、在中国实际上市的时间
     
3、2000年市场销售量
     
4、市场销售份额%
     
5、其它
     
生产

质量
1、获得国家GMP认证的时间
     
2、GMP认证情况
     
3、其它
     
其它
       
二、








产前质保措施
1、厂房设计和建设
     
2、水质
     
3、动力
     
4、环境
     
5、其它
     
原料

采购
1、原辅料的质量要求
     
2、原料供应厂家
     
3、原料采购价格
     
4、其它
     
生产

工艺
1、生产工艺或技术的先进性
     
2、生产工艺或技术专利情况
     
3、环保措施
     
4其它
     
生产

设备
1、主要或关键性生产设备名称及厂家
     
2、主要或关键性生产设备的先进性
     
3、其它
     
验证

制度
1、生产设备验证
     
2、生产过程验证
     
3、中间体质量检验制度
     
4其它
     
其它
       
三、








质量标准依据
1、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质量标准
     
3、其它
     
出厂质量标准
1、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标准
     
2、出厂内控质量标准与国家标准(药典)的比较
   
3、其它
     
效期质量标准
1、药品效期内控质量标准
     
2、效期质量标准与国家标准(药典)的比较
   
3、其它
     
有效期
1、药品内控有效期
     
2、内控有效期与国家标准(药典)的比较
     
3、其它
     
质量抽检情况
1、国家质量抽检记录
     
2、省级质量抽检记录
     
3、其它
     
其它
       
四、












疗效及安全性的比较
1、药效学的文献或论文资料
     
2、药物代谢动力学比较的文献或论文资料
     
3、生物等效性或生物利用度比较的文献或论文资料
     
4、临床疗效比较的文献或论文资料
     
5、临床副作用比较的文献或论文资料
     
6、其它
     
不良反应监测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小结
     
3、其它
     
其它
       
五、




剂量差别性
1、每日剂量
     
2、疗程剂量
     
3、其它
     
费用差别性
1、每日药费
     
2、疗程费用
     
3、其它
     
其它
       
六、


































制造

成本
1、原辅材料
     
2、包装
     
3、燃料动力
     
4、工资
     
5、制造费用
     
6、其它直接支出
     
以上小计
     
期间

费用
1、销售费用
     
2、财务费用
     
3、管理费用
     
以上小计
     
销售利润
     
价格

情况
1、实际出厂价(无税)
     
2、实际出厂价(含税)
     
3、价格折扣情况
     
4、现行实际零售价格
     
5、相关国家可比价格
     
其它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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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人也会犯罪
安徽省巢湖市柘皋中学 钱华

好心帮人也会犯罪?怎么会是犯罪?看了这个题目,你也许会有这些疑问。那就请你先看下面这则案例。

河南巩义市小关镇农妇霍某因全身瘫痪,长年生病在床,花去很多钱看病,眼见家里一贫如洗,霍某感到痛苦绝望,多次萌生自杀念头。2003年6月14日,霍某丈夫的好友李某来探望霍某。霍给了李5元钱,请求他帮自己买农药自杀。李某耐心劝阻后,感到霍某的确痛苦,便答应帮这个忙。6月18日上午,李某从镇里买来一瓶“氧化乐果”农药带到张家。下午,在霍某的要求下,李某帮助霍将农药喝下。尽管霍的女儿发现后,赶紧将其送到医院,但霍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应霍某之邀,出于好心,为帮助霍某免受不尽的痛苦,实施了上述行为。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因为该行为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即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性。好心帮人怎会有社会危害性?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辨证地去看。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和变易性的统一。“相对稳定性”是指某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较为稳定。类似本案中的帮助自杀行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其危害性虽然在量上没有其他恶性杀人行为的危害性大,但是在质上还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变易性”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发展变化。也就是说,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同样是一种帮助自杀行为,在未来社会可能社会危害性极小,甚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未来的立法也应随之改变。如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合法化。但那毕竟是未来的事,不是现实。即使到那时,实施“安乐死”也要履行严格的程序来限制其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第二个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禁止是通过对某种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来禁止该行为的。因此,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统一的。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
首先,李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在我国,不问公民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生理及心理状态如何,其生命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霍某虽然生理和心理都出现严重问题,但是其生命权仍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其次,在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注意这种剥夺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在我国,作为普通公民,法律只赋予我们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再次,行为主体李某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在主观方面,李某具有故意。李某行为的目的动机是帮助霍某摆脱痛苦,怎么会是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李某明知自己帮助霍某将农药喝下的行为会导致霍的死亡,并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这是一种直接故意。他的作案动机内容不影响犯罪故意的定性。

第三个特征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即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某种行为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后果,则不可能成立犯罪;或者刑法只禁止某种行为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也不能成立犯罪。只有当该行为受到刑罚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的行为就属于后一种。
 
2003年9月,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恶意不大,而且买毒药的钱为被害人所给,所以从轻处罚。11月17日,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即使好心帮人也不例外。(完)

姓名:钱华
邮编:238062
地址:安徽省巢湖市柘皋中学
email:qian60@ah163.com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2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苏树林

  2013年10月17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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