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合作保险定损理赔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04:13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合作保险定损理赔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合作保险定损理赔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省民政厅:
目前,全国各地已进入自然灾害频繁而集中的季节,救灾合作保险试点也随之由全面承保转入定损理赔的新阶段。做好定损理赔工作是救灾改革和试点成败的关键。为把定损理赔工作搞好,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加强领导,将定损理赔工作作为完成救灾任务的大事来抓。必须明确,受灾试点地区的定损理赔工作,实际上就是这些地区以往的救灾任务。试点地区,尤其灾情较重的试点地区,决不应把定损理赔视为具体业务部门的事,要像以往抓救灾一样,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切实抓好
定损理赔,将灾害给群众带来的问题解决好,将救灾合作保险事业办好。
(二)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尽量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努力把赔付率降到最低限度。各试点地区在承保结束后,绝不能消极等待定损理赔。要在党政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力量对承保项目广泛开展灾害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的因素,要动员群众逐项逐户采取防损措施,认真落实,消
除隐患。灾害一旦发生,要全力做好紧急抢救、搬迁转移工作,使能够防范的损失得到避免。从而减轻赔偿的经济负担,增加积累。
(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定损合理。定损是理赔的前提,只有定损合理,才能理赔得当。各地在指导思想上,要把定损理赔阶段的工作重点放在定损,千万不可草率从事,特别遭重灾的地方,各级政府应组织力量抓定损,对各项各户所受灾害的损失作出合理论定。要做到合
理定损,按损理赔。要从实际出发,损失多大就是多大,既不得夸大,给赔付制造困难,又不得缩小,侵犯群众的利益;同一项目的损失要品评论处,避免小损定大,大损定小,或损失相当而定损各异等问题的发生;遇有“争议”事项,要按已宣布的规定办事,不得退让。损失一经论定,
要适时进行赔付,不得由于拖延赔付而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合作保险的信誉。
(四)要端正思想作风,严格组织纪律,按承包合同办事。要教育所有参加定损理赔的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救灾合作保险事业服务的思想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兢兢业业,克己奉公,忠于职守。定损要逐户逐项作出论损结论登记造册,双方签名盖章,按程序
履行审批,明确责任。赔付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领报有据,帐务清楚。严禁在定损理赔工作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搞假公济私、优亲厚友等不正之风,以及贪污、克扣、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报请有关方面严肃处理,其中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者要报纪检、司法部门绳之以法纪。
(五)要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定损理赔是一项极其复杂细致而政策性又很强的工作,如何才能搞好,其办法还有待于通过实践摸索创造。各地应注意发现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及时加以总结交流,推动定损理赔工作的开展。
以上几点,望试点地区各级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情况迳报我部农救司。



1987年8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及草畜平衡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及草畜平衡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府发〔2006〕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及草畜平衡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及草畜平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下称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的科学有效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实施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的地区。禁牧,是对草原施行1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本规定所指禁牧区域是我市境内国家生态重点工程项目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工程迁出区、农区和半农半牧区以及牧业旗生态严重恶化的地区。休牧,是在1年内一定时间对草原施行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本规定所指休牧区域是我市牧业旗除禁牧区以外的地区,实行从牧草返青开始的休牧制度,休牧期不得少于3个月。具体起始时间由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划区轮牧,是指在休牧区休牧结束后有计划、分小区依次轮流放牧利用草原的科学放牧方式。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料总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保持动态平衡。 实施禁牧休牧的草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标志,并成图、建立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改变禁牧休牧的标志。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管理,确定专人专抓此项工作,保证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工作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普及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舍饲圈养、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技术,科学保护、利用草原资源。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确保有人抓工作,有人负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该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市农牧业、林业、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区域分工,具体负责全市的禁牧休牧督查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参加督查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的举报制度,相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偷牧和牲畜超载过牧以及禁牧人员执法不力、不公、渎职等事件。 第六条全市境内的一切草原,都要落实“双权一制”(所有权、使用权、牧户承包制),将草原彻底承包到户,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今后,草原凡未承包到户的地区,不予安排国家生态重点工程项目。第七条我市牧业旗划入休牧区域的草原在休牧结束后必须实行草畜平衡制度。退牧还草项目实施禁牧工程的地区,项目结束后,如果要将禁牧改为休牧的,必须报市农牧业局批准。旗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草畜平衡核定每3年进行一次,向草原使用者和所有者公布。市、旗区两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三)核查牲畜数量。第八条旗、苏木乡镇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成效显著的,优先安排国家生态重点工程项目;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执行不力的,减少或取消国家生态重点工程项目。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市农牧业、林业、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负责的禁牧休牧区域督查不力,对发现偷牧现象不能及时督促旗区采取有力措施处理的;不能迅速准确、实事求是地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禁休牧工作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根据责任划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禁牧休牧管理职责,导致放牧、偷牧现象频发,禁而不止、休而不休,给予通报批评,情节、后果严重,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第十一条违反规定,在禁牧休牧区放牧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单位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违反规定,破坏禁休轮牧围栏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违反规定,在实施草畜平衡的草原上超载放牧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土保持局、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
1993年12月2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旅游局:
经研究决定,本文附件所列,属你局行业归口管理范围。请你局按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进行归口管理。
旅游行业标准代号为:LB
附件: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一览表
----------------------------------------------------------------------------
|行业标准| | |
| | 行业标准管理范围 |备注|
|主管部门| | |
|--------|--------------------------------------------------------|----|
| |一、综合类 | |
| | 1.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导则; | |
| | 2.旅游标志: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志、旅游涉外星级饭店| |
| | 服务标志、游览参观点服务标志、旅游定点餐馆定点标| |
| | 志、旅游定点餐馆服务标志、旅游定点商店服务标志、| |
| | 旅游定点娱乐场所定点标志、旅游定点娱乐场所服务 | |
| | 定点标志、旅游定点娱乐场所服务标志、旅游车船服务| |
| | 标志、旅行社服务标志; | |
| | 3.旅游术语:旅游通用术语、旅游涉外星级饭店术语、旅| |
| | 行社术语、旅游资源普查术语; | |
| | 4.旅游资源普查规范。 | |
| |二、旅游设施类 | |
| | 1.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评定; | |
|国 家 | 2.旅行社基础设施; | |
|旅游局 | 3.旅游车船服务设施; | |
| | 4.旅游定点餐馆基础设施; | |
| | 5.旅游参观接待服务设施、游览参观点可游性标准; | |
| | 6.旅游定点娱乐场所接待服务设施; | |
| | 7.旅游定点商店接待服务设施。 | |
| |三、旅游服务类 | |
| | 1.旅游涉外星级饭店服务质量; | |
| | 2.旅行社服务质量; | |
| | 3.旅行车船服务质量; | |
| | 4.旅游定点餐馆服务质量、餐饮质量; | |
| | 5.旅游定点娱乐场所服务质量; | |
| | 6.游览参观点讲解质量; | |
| | 7.旅游定点商店服务质量。 | |
----------------------------------------------------------------------------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