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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42:16  浏览:9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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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解决水利工程必须的运行管理费用、大修费用、更新改造费用,加强水利基础产业,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具有供水作用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等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农业(含部队、军区、农垦、劳改等所属农、茶、林场)、工矿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乡、镇、村企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水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三条 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水利工程水费相应实行分级核订、计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认真搞好水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 水费核订的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 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各类用水水费标准按以下原则核订:
  (一)农业用水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订,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供水成本不包括乡村自筹和农民投劳折资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
  (二)工业用水水费。消耗水,按全部供水投资计算的成本(包括乡村自筹及农民投劳折资部分),加供水投资5%的盈余核订。循环水(用后返回原水体,水质符合标准,水量、水位不变)水费标准按消耗水的25%核订。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水量不变,仅损失一级水头)水费标准按消耗水的40%核订。
  (三)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按售电电价的10%核订;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售电电价的30%核订。
  (四)水产用水水费。使用水利工程供水从事水产养殖的水费标准,参照农业粮食作物用水水费标准核订。
  (五)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向城镇自来水厂等单位提供水源用于居民生活的,按全部供水投资计算成本核订(凡用于工矿生产的,按工业水费标准执行)。
  (六)冲污水费。对确需向水库、河道、湖泊排污的,必须经过清污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以污水排放量,按工业消耗水标准核订水费。工矿企业等有关部门排放的超标污水,使水体严重污染,经采取冲污稀释或抽排处理的,每立方米水费为工业消耗水标准的二至三倍。
  (七)其他用水水费,按供水成本核订。


  第八条 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各类水费标准按照前条确定的原则,以低于供水成本核订,具体水费标准见附表。

第三章 水费的分级管理





  第九条 根据谁受益、谁负担、谁管理、谁收费、谁维修的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原则,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大修理、更新改造及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按标准收取的水费,除上交省部分水费外,其余由市、县(市、区)使用和管理。
  上交省的水费包括省属水利工程供水部分的水费和省调集市、县(市、区)部分折旧基金。具体上交比例见附表(工业、水产、水力发电、城镇生活、冲污等水费交省比例均按农业水费交省比例执行)。

第四章 水费的计收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应在各级渠首口门设置量水设备计量收费,由用水农户合理分摊;尚无计量收费条件的,暂按亩收费。工业用水单位应安装仪表计量,现无仪表的,可按水文测验规范测算水量或按国家现行《工业用水量定额》等办法计算水量,水力发电按发电量计费。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要切实搞好用水管理工作,实行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应申报用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实行加价收费,加价收费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农业水费可在夏收后一次收交,也可在夏收后和秋收后两次收交或按次计量收费。农业水费由灌区管理部门和乡水利站直接收取或委托其他部门代收,对代收的部门给予实收水费2%--4%的报酬。
  工业、城镇生活、水力发电、冲污等用水,由用水单位按月计量交费,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部门,通过银行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直接收取或比照农业水费委托其他部门代收。省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直接供水的由其直接收取。
  用水单位应按规定的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每逾期一天,加收应交水费的1‰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限制取水。对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拖欠的水费银行有权直接划拨。

第五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费收入主要用于水利供水工程和综合利用工程供水部分的管理运行费,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大修理和更新改造、各级水费专管机构定编人员必需的管理费用以及少量综合经营周转金。上交省的水费主要用于省属站、省指定站翻水费补助和省重点水利供水工程更新改造费、大修理费、运行费补助。受益范围大,难以具体划分的防洪工程和综合利用工程,防洪排涝等部分所需的各项费用,列入水利基建投资和水利事业费预算。


  第十五条 水费收入是维持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要经费来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及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水费是专项资金,不得列入其他基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水费要财政专户储存,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灌区水费结余,应连同其他方面的结余一并建立专用基金,大部分用于灌区配套和工程修理更新,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以及“以丰补欠基金”。分配原则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具体分配比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水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收费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完成水费收交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经费在规定提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和县以下机电排灌区,除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机电提水水费外,还应加收本办法规定的供水水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水费标准的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

┌──────────┬──┬──┬──┬──┬──┬──┬──┬──┐│      分   │太湖│秦 │苏北│里 │洪 │骆 │微 │水 ││         片│及苏│淮 │沿江│下 │泽 │马 │山 │库 ││分         │南沿│河 │  │河 │湖 │湖 │湖 │  ││     类    │江 │  │  │  │  │  │  │  │├──────────┼──┼──┼──┼──┼──┼──┼──┼──┤│农业:1.按方收费(│  │  │  │  │  │  │  │  ││   分/立方米) │0.5 │1.3 │0.7 │0.7 │0.8 │1.0 │1.1 │1.6 ││   2.按亩收费稻│  │  │  │  │  │  │  │  ││   麦田(元/亩)│4.00│4.00│5.00│5.00│8.00│8.00│8.00│8.00││   旱田(元/亩)│0.50│0.50│0.70│0.70│2.00│2.00│2.00│2.00││   经济作物(元/├──┴──┴──┴──┴──┴──┴──┴──┤│   亩)     │   4-8                   │├──────────┼───────────────────────┤│工业: (分/立方米) │消耗水:4.0  贯流水:1.5 循环水:1.0      │├──────────┼───────────────────────┤│水力发电: 专发   │按售电电价的30%收费              ││      结合发  │按售电电价的10%收费              │├──────────┼───────────────────────┤│水产:   (元/亩)  │池塘养殖每亩10-15元;水库、湖荡、河沟养殖亩2-3 ││          │元                      │├──────────┼───────────────────┬───┤│城镇生活:(分/立方米)│          1.5        │3.0  │├──────────┼───────────────────┴───┤│冲污:   污水   │按每立方米污水排放量收费4.0分         ││      超标污水 │按每立方米超标污水排放量收费8.0分至12.0分   │├──────────┼───────────────────────┤│其他:  (分/立方米)│按供水成本核订                │├──────────┼──┬──┬──┬──┬──┬──┬──┬──┤│各类水费市、县上交省│30 │30 │20 │30 │30 │30 │30 │0  ││比例( %)      │  │  │  │  │  │  │  │  │   └──────────┴──┴──┴──┴──┴──┴──┴──┴──┘

注:1.农业用水以支渠口门为计量点。自流灌溉条件较好的农业水费标准可适当
    提高,幅度不超过50%。
  2.经济作物(含棉花、油料、蚕桑、瓜果、经济林、菱、藕、蔬菜、茶叶等
    )按亩收费。
  3.为开支必须的宣传费用、组织水费人员的培训、学习、交流和奖励等,各
    市除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上交外,另上交省管理费为各市收取水费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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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307号




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118号)的要求,确保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编制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制定巢湖流域2003、2004、2005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请于2003年8月底前将你省年度计划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郭瑾珑
电 话:(010)66153366-5802、5804,66154767(兼传)
E-mail:guo.jinlong@zhb.gov.cn

附件: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巢湖 意见 函
抄送: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11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巢湖计划》)为依据,以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以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生态整治、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清洁生产为重点,突出解决巢湖西半湖北区及东半湖湖口区的水污染问题。

二、实施原则

(一)以《巢湖计划》要求为基础,实行水质目标管理

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维护流域生态用水安全;重点控制总磷(TP)、总氮(TN),遏制湖泊富营养化;坚持以控源(污染源)和湖泊生态修复相结合,治理措施与管理措施相结合,点源治理与面源(包括内源)治理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的科学性;实施总量控制措施,结合流域治理与区域治理,建立水质目标管理机制。

(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

根据各项措施改善水质的程度,结合各区域水质要求,优先实施重点区域治污项目。

(三)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要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应按照《巢湖计划》的要求,制定辖区年度实施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责任书。

三、实施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05年底前,巢湖水质有所改善,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质接近或达到地表水III类;巢湖流域最大允许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TP 1072吨/年、TN 11351吨/年、CODCr 59148吨/年;2005年生态保护目标控制在水土流失率 12%、森林覆盖率 25%、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 7.36%、化肥用量 18.8万吨、农药用量 2574万吨。

2、阶段性目标

距离《巢湖计划》目标的实现期限仅剩下两年多的时间,治污工作年度目标如下:

(1)2003年目标

加快重点控制区内项目建设,有效削减入湖污染物总量。

(2)2004年目标

开展一般控制区内项目,削减入湖河流污染负荷,改善河道水质,进一步降低入湖污染物总量。

(3)2005年目标

《巢湖计划》全面实现,巢湖湖体水质有所改善,局部提高,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质接近或达到地表水III类。

四、实施计划

2003年,重点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清洁生产、清淤工程实施及化肥农药使用现况的改善。具体包括合肥市东风化工厂、江淮化工厂、芳草日用股份公司技术改造,合肥污水处理厂二期、合肥望塘、肥东、肥西、三河、巢湖市、柘皋等污水处理厂建设,合肥、肥东、肥西、巢湖市、柘皋等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置,肥东、肥西水土流失控制,巢湖沿岸综合治理、土岸崩塌防治,农村及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农田化肥农药污染削减,环湖路堤、环湖下水道、环湖绿化带建设,生物多样性恢复,柘皋河、又桥河、南淝河与派河入湖口两侧水面的湿地保护,合肥及巢湖市饮用水源地、南淝河航道底泥疏浚,合肥市、六安市、肥东县、肥西县、舒城县、巢湖市、庐江县环境监测站建设。

2004年,重点工作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小流域综合整治、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河道整治及水利调控。具体包括舒城、六安、庐江、无为等污水处理厂建设,巢湖湖腚干化厂、和县华星化工公司、含山县精细化工厂技术改造,庐江、无为等地区及杭埠河、丰乐河上游山丘区水土流失治理,农村及农田、山地生态环境保护及农药污染控制,引长江水入湖水利配套工程的实施。

2005年,进一步巩固前两年的治污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入湖河道、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开展节水,全面实现《巢湖计划》目标。

五、实施要求

巢湖流域治污的关键是有效控制生活污水排放、削减面源、清除内源。主要包括沿湖区合肥市、巢湖市、柘皋等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流域内农药、化肥使用量的削减,水土流失的控制,巢湖东、西半湖区底泥清淤工程的实施。

(一) 生态环境建设

主要包括流域内生态林业工程建设;削减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利用率,扩大有机肥使用量,巢湖湖周5公里范围内限制农药、化肥的使用;科学安排流域内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依法严格审批沿湖地区土地利用与开发;加大巢湖水体的水量交换,加快“引江济淮”工程前期工作进度。

(二) 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1、加快合肥市、巢湖市、肥东县(店埠)、肥西县(上派)等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工艺的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工艺;加快农村改水、改厕工程进度,强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垃圾基本得到无害化处置,乡镇垃圾因地制宜处置。2、加大工业污染源(含集约化畜禽养殖场)达标排放的督查。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在食品、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纺织、农用化工、日用化工等行业,改造提高传统产业,有重点地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3、大力开展节水工作,研究有利于节水的经济政策,调动全社会节水的积极性。4、加强巢湖流域船舶污染防治。城市垃圾和污水系统的建设,一并考虑船舶废弃物和污水接收处理设施的建设,保证船舶固体废弃物和生活污水集中上岸处理。5、实施全部湖岸崩塌地段整治工程;实施巢湖东、西半湖区底泥清淤工程。

(三) 监测和科研

巢湖流域109家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控仪。巢湖湖区及主要支流入湖河排污口每年进行1-2次污染物排放量实测。湖区饮用水源地及重要支流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跟踪水质变化情况。开展巢湖流域畜禽养殖业及三产排污状况调查。对巢湖湖区及主要支流水环境容量、面源污染状况及污染物迁移规律等进行研究,提出科学的水污染防治对策。

六、资金来源

“十五”期间,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项目49个,项目计划投资48.7亿元。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安徽省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工业企业要努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银行贷款、民间资本和国外资金等,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122号

1998-08-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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