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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可否缩短其考验期限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35:11  浏览:9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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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可否缩短其考验期限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可否缩短其考验期限的电话答复
1992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审监文字(1991)第18号《关于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可否缩减其考验期限的请示》收悉。关于这个问题,我院1991年10月10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除有特殊情况,经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请你院按此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可否缩减其考验期限的请示

粤法审监文字(1991)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提请对假释罪犯缩减考验期限的案件。罪犯谭立德因犯受贿、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1年2月9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3年4月9日止),现执行机关台山县公安局因谭犯假释返回原单位后接受监督改造,遵纪守法,表现积极,提请对谭犯缩减假释考验期限。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假释犯在考验期内表现好的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5月9日法(研)复〔1985〕27号《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精神办理,并请示我院。我院经研究认为:一、假释是对罪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考验期限即是尚未执行完毕的原判刑期,缩减假释考验期实际上就是减刑,对假释的罪犯再予减刑,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只要不再犯新罪,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也就不再执行了,因此,对被假释的罪犯不存在减刑问题。鉴于目前对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能否可以减刑无据可依,特此请示,请予批复。
199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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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相应增加,并不断地涌入法院,给目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而在司法实践中,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现象尤为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果,并表现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提高诉讼当事人到庭率,本文结合让胡路区法院审结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危害性、原因和特点,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希望能对司法审判有所裨益。

  一、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危害性及其原因

  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其社会危害性虽然因个案不同,但是主要表现为致使案件无法调解结案而造成法院调解率偏低,致使案件难以查明事实而无法让当事人真正息诉,致使案件真实性无法确定而让虚假诉讼乘虚而入;致使案件诉讼周期偏长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成本增加。经过仔细分析,不到庭参与诉讼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法律关系简单明了,当事人自认败诉。在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情形中,有部分当事人自认为无理,到不到庭结果都是一个样,法院怎么判都接受,最后按照法院判决履行完事。这种情形当事人一般都接收法院开庭传票,当事人服判,在司法实践中约占不出庭总数的1/8。

  二是缺乏诚实信用,当事人逃避义务。在审判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不到庭就是为了逃避原有义务,赖帐不履行。其一旦被对方起诉后,常常采用消极逃避的方法,如采取搬家、外出打工等方式不履行义务。这种情形多数是不接收传票,公告送达较多,当事人不服判,在司法实践中占不出庭总数的1/4左右。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不懂得维权。由于部分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宣传不到位,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不知道或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自己被对方起诉后,便认为去了也无用,最后由法院公正处理就行了。抱着这样的心理,他们便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约占不出庭总数的3/16。

  四是客观原因所致,当事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开庭时间确定后,由于当事人工作忙、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等客观因素,开庭前又没告诉办案法官或没有申请延期开庭,致使庭审不得不如期进行,致使其错失开庭机会,在司法实践中占不出庭总数的1/8之强。

  五是其它原因。如当事人自身忘记开庭时间的;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法院无法送达的;碍于情面,当事人不愿意出庭应诉的;代理权限授权不明或落款非本人签字,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送达给被告人亲友,但是不是同住成年家属,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鉴定等原因造成审判周期长,挫伤当事人到庭积极性,致使此后开庭不愿意出庭应诉等情形。这些情况虽然不相同,但是当事人主观上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意或过失造成自己没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占不出庭总数的5/16左右。

  二、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特点

  不到庭参加诉讼,虽然原因很多,但都是一样的结果,即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到庭应诉。细分析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当事方主要表现为被告。由于原告是起诉方,是提起权利的启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委找代理人的情况下,如果原告不到庭,在没有反诉的情况下可按撤诉处理。因此,此时原告方如果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不但要承担相当于没有主张权利的结果,而且还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对于被告,不到庭则要缺席审理,等待的基本上是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到庭参加诉讼多数表现为被告不到庭。当然,也有在聘请代理人情况下原告不到庭的情形。在统计各类不出庭过程中,发现被告不出庭占不出庭总数的86%左右。

  二是案件类型主要为借贷和买卖合同。虽然司法实践中发生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多样化,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不出庭率最高,借款合同占不出庭总数的47%,其中绝大多数是民间借贷,且有逐年上升趋势;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出庭率占19%,且有逐年上升趋势;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不出庭率占13%,其中主要是继承案件较多;其它各类案件不出庭率共占21%,且各类案件不出庭率分布较小。另外,在调查中还发现,工程施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到庭率最高,当事人基本上都到庭参加诉讼。

  三是诉讼代理参与为数不少。除公告送达和当事人自愿认判的之外,有为数不少的当事人不出庭是由于聘请了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由于代理人不是案件真正的当事人,不太了解案情真相,为了给自己挣足面子,往往会歪曲事实进行狡辩,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也不利于法院组织调解。另外,还出现部分代理权限不明,或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一人所为,这就需要法官进行认真地鉴别,仔细审核。曾有一个法院发生过一起因授权委托书系代理人一人所为,在原告不到庭情况下,在法官却没有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代理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0万。结果引起原告到相关部门上访,最后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改判才得以平息。

  四是绝大多数以判决方式结案。调解需要双方的合意,撤诉需要原告主动的提出,而不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绝大多数为被告不出庭,因此除了有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及没有代理人情况下原告不出庭案件可以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外,其它全是以判决方式结案,这是造成案件调解率与撤诉率较低的重要原因。其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就很难查清案件事实,很难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最终很难让其信服,无法做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三、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对策

  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不正确履行诉讼程序的表现,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不利于推进社会和谐的进程,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必须给予其有力的规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一是加大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大到庭参加诉讼重要性的宣传。注重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构建全社会各个层面宣传途径,深入村、社区、街道讲解诉讼程序,宣传到庭诉讼的重要性,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树立起程序、实体并重的正确理念,从而达到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不仅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去审理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确立起司法审判的威信,更要通过案件审理达到宣传诉讼程序的效果,并开展相应普法宣传活动。其它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要紧密配合好法院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支持和鼓励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建立起到庭诉讼的相应机制。

  二是送达到位,并附有到庭诉讼的相关知识。严格按照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送达,在使用拍照、录像等新型方式送达过程中尽可能地固定证据,同时通知其近亲属,保证被送达人知息,保证包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到位,保证送达方式合法有效。如果被告人在场,送达人要对其进行到庭诉讼知识释明,耐心讲解;如果被告人不在场,则要额外送达到庭诉讼相关的材料。

  三是开庭前提示,确保当事人不会忘记。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忘了开庭时间,以致错过到庭诉讼机会。另外,也为了能够进一步感化当事人,让当事人真实地感觉到法院时时刻刻想着自己,为自己办事,开展庭前提方法不失是一个好的举措。提示方式可以是电话沟通,也可以是短信提示,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温馨,尽可能地调动其亲自到庭的积极性。同时对于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也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亲自到庭,同时严格审核代理权限和落款,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四是巡回审判,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它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民众解决纠纷,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在大力提倡能动司法。审判中,有些当事人行动不便,路途遥远,或工作繁忙等种种原因不方便到庭参加诉讼,因此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需要,开展能动司法,深入基层,深入社区、街道、村,甚至深入当事人家中,开展巡回审判,努力创造双方当事人都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机会。根据查明事实,从情法理等多角度展开调解,尽力化解双方矛盾,助辖区社会和谐。

  五是打好外围攻坚战。调动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光靠做当事人本身工作,还需要通过外围来促使其积极出庭应诉。对于不想到庭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寻求其周围的亲友,或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的单位,或当地有声望和威信的人来帮助,向其渗透亲自到庭的重要性,教导和督促其到庭参加诉讼。

  六是建立联动长效机制。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缺陷越来越凸显,并已成为了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其不仅不利于法院彻底解决社会矛盾,相反还引发了信访等不和谐因素,因此这就需要全社会共同携手和共同努力,尤其是建立联动长效机制加以规制和纠正。法院要与公安局、检察院、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承担综治工作的相关单位建立不定期联系,互通信息,并形成机制,共同致力于调动当事人参加诉讼工程。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全国星级评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和全国星评委领导关于饭店星评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要从严把关

全国星评委要求各级星评委和星评员要严格执行现有的星评工作操作规程,严格掌握标准,确保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质量。各地要本着“严守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星级饭店特别是高星级饭店的评定进度。对于今年复核中达不到标准的五星级饭店,全国星评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于因装修改造而申请延期复核的部分五星级饭店,要进一步核实情况,防止其借故拖延复核,延期复核的最长时限不应超过一年。

二、对各级星评员工作要从严监督

要建立星评员工作记录制度,加强对星评员工作的检查力度,进一步健全对各级星评员的监督管理制度。要组织针对饭店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的监督员队伍,对已经评定和复核的星级饭店进行抽查,对于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星评员,将根据情况作出严肃处理。

三、对四星级及以下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要从严要求

全国星评委在做好五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的同时,还将对授权各省星评机构实施的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把相关规定、程序和工作机制延伸贯穿至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之中,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力量对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各地星评机构也要严把星评和复核工作的质量关,按照全国星评委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

四、加快完善星评工作制约监督机制

全国星评委将在现有国家级星评员队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星评监督员队伍,并考虑引入第三方专业公司开展客人满意度调查。三项工作相互独立,形成科学合理的制约机制。星评监督工作将在今年的五星级饭店复核工作中实施,选取部分已完成复核的五星级饭店作为检查对象,检查以暗访为主。

特此通知。

全国星级评定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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