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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4:26  浏览:9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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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按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制年本)规定应报省、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按有关规定由具备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进行编制。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核准的项目,须附上项目所在地的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报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在滇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

企业投资建设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凡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人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街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制定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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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3〕84号

关于印发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市政府与市总工会

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目的是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及时沟通并研究解决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调度广大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市政府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法规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有关职工安置、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与职工利益相关的问题;通报解决影响职工队伍及社会稳定问题的方针、原则和方法;通报市总工会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的部署;通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与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会议前一个月商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承担。市总工会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在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维护职工利益和政治权利的原则下,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合理的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各项议题的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所确定的具体内容而定。一般要请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市总工会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参加。同时,可视会议内容,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工会干部参加。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将结果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市政府联系工会的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本部有关司,有关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城镇建设与建筑工业行业发展的需要,经与有关单位协商,我部组织制订了《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附件: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序号
标准名称
制修订
起止年限
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主要起草单位
备注

1
电子标签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信息中心

建设部IC卡应用服务中心


2
居住区数字系统测评标准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信息中心

北京宽网社区数字化建设有限公司


3
停车场管理软件技术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同济大学

建设部干部学院


4
快速公交(BRT)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科技委城市车辆专家委员会


5
城市轨道交通标准体系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6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 单元网格划分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7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 设施、设备、随机事件分类编码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8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 地理编码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9
城市排水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10
家用燃气灶具陶瓷面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深圳市燃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11
家用燃具自动截止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西特燃气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12
燃气管道自动关闭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西安君安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1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14
游泳池水质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15
城市污水氧化沟水平轴转碟表曝机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16
冷热水用聚丙烯塑铝稳态管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17
排水塑料检查井及井盖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18
埋地排水用钢带增强(PE)螺旋波纹管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

19
高密度聚乙烯(HDPE)建筑排水管材与管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吉博力房屋卫生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
聚氯乙烯(PVC-U)增强排水管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21
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

22
亚克力共聚聚氯乙烯(AGR)管材、管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积水(青岛)塑胶有限公司

23
建筑同层排水部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吉博力房屋卫生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4
排疏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船第七设计研究院711环境工程部

上海凯迪科技实业公司

25
活塞式多功能水泵控制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佛山市南海永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26
无负压给水设备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27
LB型立式长轴泵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长沙耐普泵业有限公司

28
导流式静音止回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29
给水分体先导式减压持压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

30
给排水铝合金闸门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

31
薄壁不锈钢内卡压式管材、管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苏州市卡莱拇不锈钢直饮水管道有限公司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利用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填埋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5
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与统计方法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设计院

36
活动厕所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7
客车用气压盘式制动器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万安集团有限公司

38
热能表检测(定)装置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建设部信息中心

39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车辆装备基本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建设部科技委城市车辆专家委员会

40
快速公交(BRT)车辆型谱及通用技术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建设部科技委城市车辆专家委员会

41
人行自动门安全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
强制性

标准

42
PVC塑料栅栏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

43
建筑装饰用搪瓷涂层钢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金华市开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山幕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44
建筑用铝蜂窝复合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45
建筑幕墙用陶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46
改性环氧丙烯酸粘结材料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深圳市嘉达新材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7
硅改性丙烯酸渗透性防水涂料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深圳市嘉达新材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8
彩钢整板卷门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苏州恒富威门业有限公司

49
工业企业开门机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许继施普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玛斯特门业有限公司

50
自动门用传感器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51
集中式蓄电池应急电源装置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52
冷轧高强度建筑结构用薄钢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53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装饰构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福瑞泰建材有限公司

54
医用推拉式自动门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宁波欧尼克自动门有限公司

55
无机改性高聚物树脂浆料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深圳市嘉达化工有限公司

56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57
商品砂浆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58
钠基膨润土防水毯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北京博克建筑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中非建材研究开发中心

59
射流诱导风机
制订
2005
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60
采暖自力式压差调节阀
制订
2005
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61
非金属风管
制订
2005
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62
采暖与空调系统水力平衡阀
制订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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