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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2002年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59:12  浏览:8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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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2002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修改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三、删去第十一条。此外,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将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条中的“税务局”修改为“地方税务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税务机关”修改为“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

(1987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8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开征: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者房产原值计算没有根据的,由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的自用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险和毁损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本条(一)至(五)项免税房产仅指免税单位自用的非营业性房产。免税单位供营业用的房产或对外出租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新建的房屋应从建成或使用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第九条 应税房产和免税房产发生变化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原属免税房产转为应税房产的,从转变次月起计算纳税;


(二)原属应税房产转为免税房产的,从转变次月起免税,但已纳税款不退。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从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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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表彰先进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表彰先进的决定

环发[20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生态示范区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1995年以来,全国先后建立了154个省、地、县级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的指导和帮助下,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按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精心编制和实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生态示范区建设,一些试点地区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寓环境保护于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生态产业,探索建立了多样化的现代生态经济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推动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初步实现了经济、社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1999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初审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对申报验收的33个试点地区进行了现场考核。结果表明,参加验收的试点地区工作成绩显著,示范效果明显,达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经研究,我局决定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地区进行命名,对在生态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
  命名北京市延庆县等33个县、市、地区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授予张志宽等66位同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领导者;
  授予尤秉德等33位同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工作者;
  授予北京市延庆县环境保护局等32个单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组织奖。
  请获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命名表彰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开展对获命名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获表彰的单位与个人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同时,也希望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向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获表彰的单位与个人学习,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2.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领导名单(略)
  3.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略)
  4.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组织名单(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0年三月三日

  附件1:
  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 延庆县
  内蒙古自治区 敖汉旗
  辽宁省 盘锦市 盘山县 新宾县 大连市金州区 沈阳市苏家屯区
  吉林省 东辽县 和龙市
  黑龙江省 拜泉县 虎林市 庆安县 省农垦总局291农场
  江苏省 扬中市 大丰市 姜堰市 江都市 宝应县
  浙江省 绍兴县 磐安县 临安市
  安徽省 池州地区 砀山县
  江西省 共青城
  山东省 五莲县
  河南省 内乡县
  湖北省 当阳市 钟祥市
  湖南省 江永县
  广东省 珠海市
  海南省 三亚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广夏征沙渠种植基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关于印发《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国发〔2006〕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考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等三项指标。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为国土管理综合考核,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年度量化考核,考核对象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双向考核,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实行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对纳入考核内容的各单项指标,进行定量评价,确定单项考核结果;以各项考核结果按权重累计分值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考核结果。各单项指标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根据考核原则确定,并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目标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镇街为单位依据当年实际补充耕地面积,进行定量评价,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辖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土地利用水平考核和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三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其中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占30分,土地利用水平考核占55分,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占15分。

第六条 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等三项内容,每项10分。

第七条 镇街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耕地数(含加K耕地)减去当年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数。符合要求的得10分,否则为0分。

第八条 镇街基本农田面积不得少于2008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确定的面积,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占用面积和质量。符合要求的得10分,否则为0分。

第九条 镇街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按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数核算。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应按占用面积及时缴交耕地开垦费,落实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单位。自行补充的,补充耕地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占用的面积和质量。符合要求的,得10分,否则为0分。

第十条 土地利用水平考核包括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20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10分)、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情况(5分)和建设用地效益考核(20分)等四项内容。

第十一条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考核包括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考核和违法用地面积考核,每项10分。

第十二条 全市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严格执行省下达我市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省下达我市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统筹,为平衡发展,市制定镇街年度可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符合市规定条件才能申请,申请量不得突破。按可申请量使用的,得10分;突破使用的,得0分。

第十三条 严格违法用地面积考核,严控违法用地,没有违法用地的镇街,得10分;违法使用土地的,得0分。

第十四条 闲置土地量以市闲置土地专项处置时确立的台账数为基数,各镇街应从2007年起2年内处置完毕,5年内消化完毕。市按年度平均确定各镇街年度应处置闲置土地量和应消化闲置土地量。

镇街年内实际处置闲置土地量达到应处置量100%的得5分;80%-100%的得3分,80%以下的得1分。

镇街年内实际消化闲置土地量达到应消化量100%的得5分;80%-100%的得3分,80%以下的得1分。

第十五条 存量土地含已批未建、已批未供和原图斑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不含登记在册的闲置地。逐年消化以补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以土地变更调查、用地审批和卫片为依据,确定各镇街存量建设用地总量和年度消化量。

镇街年内实际消化存量建设用地量达到年度消化量100%的得5分;80%-100%的得3分;80%以下的得1分。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效益考核范围包括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单位投资强度、单位面积建设用地GDP产出率、税收贡献率和财政收入贡献率等四项,每项5分。

第十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单位投资强度为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量除以当年项目实际用地量。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严格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执行。符合定额标准要求的,得5分;不符合定额要求的,得0分。

第十八条 单位面积建设用地GDP产出率为镇街年内GDP总量除以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年内单位面积建设用地GDP产出率高于上一年度GDP产出率10%以上的得5分;提高5%-10%的得3分;低于5%以下的得1分。

第十九条 单位面积建设用地税收贡献率为镇街年内税收总额除以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年内单位面积建设用地税收贡献率高于上一年度税收额8%以上的得5分;提高5%-8%的得3分;低于5%以下的得1分。

第二十条 单位面积建设用地财政收入贡献率为镇街年内财政收入总量除以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年内单位面积建设用地财政收入贡献率高于上一年度财政贡献率6%以上的,得5分;提高3%-6%的得3分;低于3%的得1分。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主要包括违法用地发现制止率(15分)。发生一起被省级以上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情况严重的,该项考核得0分。

第二十二条 土地违法行为包括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和预征土地等行为。各镇街应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做到领导重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面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镇街违法用地发现制止率要达到100%,满分为15分。发生一起违法用地未及时上报并制止的,该项得分即为0分。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卫片资料执行检查和经济社会统计数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考核采取统一要求、上下结合、分级负责的方法进行,各镇街要季度自查、年内总查,并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在年底就相关考核情况向全市通报。



第四章 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全市建立新增建设用地预警机制。以省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为基数,按市统筹指标台帐逐宗登记汇总,当全市使用新增农用地达到下达指标的80%,占用耕地面积达购买易地开发补充指标的70%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专题向市政府报告预警。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9月对考核指标进行初步汇总,对考核指标达不到市规定标准85%的镇街发出预警,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并将其列为卫片资料辅助执法检查的重点区域。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9月对违法用地达2宗、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达1宗的镇街发出预警。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考核评分计入年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量化考核成绩,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考核评分按50%计入各国土资源分局年度考核评分,作为评选先进分局的硬性指标依据。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先进分局的评比。

第三十一条 以年度考核报告形式进行定性考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使用土地的;

(二)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使用农用地的;

(三)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四)耕地占补不平衡的;

(五)量化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优先使用市统筹指标。

第三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追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领导责任,并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三十四条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用地的,或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占用农用地的,或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非法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量化指标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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