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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08:02  浏览:8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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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北政发[1998]26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进一步加快北海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北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北海市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港澳台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北海投资举办的公司、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北海市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

  第五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税收返还,原则上在一年内给予解决。

二、 税 费

  第六条 在北海市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的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全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的按规定全额缴纳所得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七条 在北海市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高新技术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投资开发“四荒”(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从有收入之年起3年内按规定缴交农业特产税后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外商投资发展不属“四荒”的种植、养殖、水产加工等的农业特产税按规定征交后,退还70%给企业。

  第九条 在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国个人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之所得,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还。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申报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已缴纳所得税的40%;如果再投资用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提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于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不包括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期),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 1993年12月31日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产品,除国家限制的外,免征增值税;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产品的增值先征后退。

  第十六条 1998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凡属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的出口商品或国有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的通讯设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北海市国有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计收费用。对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降低10?/FONT>20%征收。

三、 入 户

  第十九条 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它地区招聘的技术管理人员,可按实际出资额和企业实际需要在本市入户:生产性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每3万元、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每5万元,允许入户一人;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可放宽20%;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较大规模企业或有特殊情况者,需提高入户人员比例可另行审批。办理入户手续时应交的费用按北政函[1997]43号文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在北海市购买商品房的澳、台(含港)同胞和华侨,无论自用还是供国内亲属居住,其入住人员可在本市入户:每购房25平方米的商品房,允许入户一个,但购买一套商品房允许入户的指标不得超过6个;系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办理入户手续时应交的费用按北政函[1997]43号文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外商到北海从事生产经营可委托其亲友为代理人,并允许安排适当数量亲友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外方直接投资每5万美元可安排一人;直接投资每10万美元,可申请解决农转非一人。

四、 用 地

  第二十二条 外商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仓储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占用非耕地和国有存量土地,若一次性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交清征地成本费和土地管理费后,其余款项可在4?/FONT>5年内分期缴付;或经协商,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将征地成本费和管理费以外的有关费用作价入股。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在市政府标定的基础上,对投资大中规模项目和技术密集,资本密集项目及三高农业项目的外商企业,实行双方议价和缓期付款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兴建港口、码头和海运交通运输设施等项目所需滩涂、海域,可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提供;如需拆迁,补偿费由用地单位负责。

五、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农业综合开发、交通、能源、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技术改造、带项目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等领域投资。允许外国投资兴办第三产业。但投资金融、商业批发零售、对外贸易等属国家限制投资的行业,需按规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足认缴的注册资本后,可按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在北海市区已设立三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出资额累计超过3000万美元的投资者,鼓励和协助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在北海设立投资公司和综合性开发公司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除国家限制的以外,凡外汇能自行平衡的,不限制内销比例。

  第二十八条 简化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凡属国家鼓励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不涉及征地的项目和其他不涉及特种、专营行业及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报市计划部门核定备案后,其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用报批。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税务、银行、规划、土地、建设、海关等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列明事项,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北海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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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专侦查系委培刑侦 钟钰发

内容摘要:近年来,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活动日渐突出,且有恶性发展的趋势,有的已向集团性、专业性、综合性和黑社会性方向发展。公交车扒窃分子车上地下到处行窃,暗扒明抢,连扒带伤、连扒带杀,往往与暴力性抢劫相连带转化。犯罪所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直接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危及群众安全感,已经成为影响南宁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对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的认识,有必要针对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进行预防与控制。

关键词:南宁市;公交车;扒窃;预防;控制
南宁市是我们广西的首府,享有生态宜居城市,文明城市等美誉,每年的东盟“两会一节”都在此地盛大召开,人流量很大,而社会治安的窗口之一的突现--扒窃,很大方面影响了社会的安全性,也给游客、其他市民等带来负面的影响,同时也影响我们广西的治安总体的水平,因此,严格打击预防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能净化南宁市整体的社会治安秩序。
一、对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的认识
(一)扒窃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扒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同的掩护方式,采取一定技术性手段或者其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具有以下特征:扒窃犯罪的客体,是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主要是随身携带的公私财物(便于携带的物品)。 扒窃犯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的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扒窃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过失行为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所有或持有财物,基于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采取一定的掩护方法,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秘密窃取的行为。  
(二)关于扒窃犯罪的法律相关规定及分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扒窃”从传统盗窃罪项下的情节之一成为单独的罪状之一,由数额犯、情节犯变成行为犯,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行为犯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达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因此,笔者认为从修八立法原意上来看,“扒窃”是不以犯罪数额为限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并且行为已经完成,就构成盗窃罪。这也就意味着行为人即使没有扒到钱,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三)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的特点
1、针对南宁市民被扒窃的情况分析
物主对物品依法享有所有权,一旦物品脱离了自己控制范围之内,那么物主很有可能丧失对该物的利益。因此,物主要对物享有物权,必须要尽可能的将其通过调查,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是被盗的主要原因。在乘车期间,物主为了表现自己的物质富足,或有十足的绅士风度而故意暴露财富。因此笔者在2011年10月8日对南宁市的几大高校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如下:

性别 类型 调查人数 被扒窃次数 被扒窃率
男性 117人 38次 32.48%
女性 204人 127次 62.25%
合计 321人 165次 51.40%

以上数据表明了男性被盗次数少于女性,从中有部分女性有过不止一次被盗的经历,社会危害大。高校中的学生年龄阶段较多有炫富的个性,特别些女生的钱包等物品没有特意看护的意识,尤其手机还弄条小绳子露在口袋、包的外面,给扒窃者制造许多机会。
2、南宁市公交车站、内常见的五种扒窃法
(1)结伙扒窃分散乘客注意力
这种扒窃手法称作“夹门缝”和“分段式”。利用“夹门缝”进行扒窃的犯罪分子一般有3至5人。犯罪分子事先会在车站寻找上衣敞开或单肩背包的乘客作为目标。“分段式”多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犯罪分子一般由一人拉开乘客背包的拉链,但并不实施扒窃。如果乘客没有发觉,同伙就会在已被拉开拉链的背包中行窃,并将赃物传给另一同伙。
(2)刀片切割扒窃法
这种扒窃手法称作“割窃法”。此类作案手法多发生在站间距离较长、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上。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坐在乘客座位侧面或后面,趁乘客打瞌睡和不注意时,使用锋利的刀片割开乘客衣袋或背包窃走财物。
(3)站立贴靠实施扒窃法
这种扒窃手法称作“挤碰试探法”。一般情况下,扒手事先会在车站寻找目标,然后跟随乘客上车并紧跟乘客左右,一旦乘客放松警惕,手机和钱包便会不翼而飞。 另外,在实施扒窃前,扒手都会对乘客放有财物的口袋、背包及手机套,进行试探性的摸、碰、挤等,一旦乘客发觉便停止作案,但如果乘客警惕性较差,扒手就会大胆行窃。扒手穿着西装或夹克衫,手揣在衣袋里,但衣袋是穿底的,手可以从兜里伸出来神不知鬼不觉扒窃。
(4)利用上下车实施扒窃
这种扒窃手法称作“障眼法”。一般情况下,扒手事先会在公交站点寻找目标,然后利用乘客上下公交车时,伺机扒窃乘客腰间手机套中的手机及衣袋、背包中的财物。
通常情况下,此类犯罪分子挤在公交车门口,既不上车也不下车。另外,犯罪分子还常常利用“障眼法”进行掩护,主要表现为手拿报纸、雨伞、塑料袋等挡住乘客的视线,或怀抱小孩作掩护。   
(5)“表演”实施扒窃法
有些犯罪团伙事先设计好一些简单的情节在乘客面前表演,以此吸引乘客注意力伺机作案。如有的扒窃团伙会由两名成员装作为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在公交车厢里推来推去,并压倒在被害人身上,此时,另外的犯罪分子便乘乱对乘客下手。
3、扒窃犯罪趋向职业化与暴力化
“扒手必须经过“师傅”们严格挑选和培训,“入道”有不成文的“训化门规”。早上练跑步白天练偷技、练胆量;晚上集中居住点赃,偷不够数就要挨打,不给饭吃,不准睡觉。经过“考试”合格之后,才能“上岗”。为了顺利完成任务和以防不测,还必须形成一个稳定的团伙组织。专业趋势明显,呈集团化、职业化、低龄化、智能化、暴力化,打破地域拉帮结派。”[1] 在扒窃犯罪分子中相当一部分人员,作案时都携带匕首、折刀等凶器,一旦被害人、群众或侦查员发现,他们先是语言威胁,当被抓捕或扭送时,即由暗偷转为明抢,孤注一掷,行凶伤人。
二、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一)合理进行防扒知识宣传教育
利用节假日时间对社区、学校等地的人们进行如何防扒等知识,通过视频、海报、实地演练的方法去让更多人学习。曾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说过:“不要给扒窃者扒窃你的理由与机会”。“财富暴露,是将财物很张扬的暴露在他人视线范围内,引起他人想据为己有的心理。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丰富,个人把自我的包装视为自我形象的再树立,尤为明显的是女性的小提包里装的越来越鼓了,男性的腰包也更足了。这些均为引起扒手的视线的注意,据数据资料显示,因财富暴露被盗的几率为63•8%。”[2]笔者认为:教会大家主要使大家在各种场合都要有这种防扒意识,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只有群众们都能充分认识扒窃者的这些小手段,也就能从行为、思想上都重视了,扒窃者就没有下手的机会了。在电视一些法制节目、新闻媒体、报刊、公交车上都大力宣传这些防扒技巧。
(二)公交车站及车内安装摄像视频设备
根据笔者前面的初步调查,很多乘客在被扒窃时毫无知觉,旁人看到也不敢上前制止,惧怕扒窃者暴力报复。这样纵使很多扒窃者的肆无忌惮、疯狂作案。给反扒民警办案带来诸多不便,由于证据链的问题,最终使扒窃者逃脱法律的严惩。假如在车站、车内能清晰拍摄到乘客一举一动,为办案民警有针对性去捣毁整个扒窃团伙,关键视频也是七大证据当中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之一----视听资料。于此能很好打击扒窃者的嚣张气焰,同时也震慑其他扒窃团伙,使我们南宁市的公交车行驶在安全、轻松的马路上,也给南宁市的治安增添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三)公交车上司机运用合理的方式去提醒乘客防扒
由于我们是乘客,换句话说,乘客投币开始就与公交车公司签下合同,在行驶的过程中,要对乘客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维护。提高司机的思想、道德认识也是一项重要工程。司机常年在公交车上,对一些固定的扒窃者的面貌都有所记忆,防扒经验还是较高。在车内有后视镜,能观察到很多扒窃者的行为举止,挤压、碰撞、来回串动等异常行为,司机应在第一时间运用一些刹车、播音提醒等方式去提醒乘客,同时也不给扒窃者留下机会。
(四)南宁市公交车应安装定位一键报警装置
由于乘坐公交车的人数越来越多,相伴扒窃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因此有必要在公交车上安装一键报警装置。笔者认为:在公交车司机能触及到的隐蔽地方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其有定位系统,能第一时间给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的信息,结合公交车固定路线及见站才下车的特点,在下站出布置警力将其逮捕归案。这样能大大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同时也能打击扒窃者的嚣张气焰,同时也能提高我们警察的形象。
(五)加强特殊时段公交车扒窃打击力度
一般上下班、节假日、发工资和春秋季节等为特殊时段,这些时段乘坐公交车的人数居多,人流量比平时绝对要多得多。这样无形中给扒窃者制造天然的下手机会。是扒窃者最好的时机,同时也暗示公安机关开始行动的号角吹响了。在一些市中心、大型超市、市场等地段科学的设下秘密力量,必要时还要进行“跟车押线”的形式去打击扒窃犯罪。与之形成“车上看,地上捕”的行动效果,为公交车保驾护航。让南宁市民乘坐放心车穿梭在我们首府大街小巷。
(六)建立南宁市公交车扒窃情报信息系统
如今我们南宁市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公交车扒窃情报信息系统,笔者认为:建立这个系统首先要与警综平台等内部系统进行资源共享,同时也要有一批专业分析研判的人员,对收集到的公交车扒窃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判等,最后把此情报报告在一线进行侦查的反扒民警,这样能大大减轻一线民警的工作量,同时也能扫清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也应经常到公交车公司去对司机进行调查访问,也可以对市民进行调查访问等形式去收集到很多关于公交车扒窃的相关信息。“基层群众组织也应当将反扒工作当成一项重要任务,建立群众性的治安联防队,积极开展警民联防活动,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对于被判缓刑等的扒窃犯、沾染扒窃恶习的不良少年儿童以及刑满或解教扒窃人员等开展监督和帮教工作。”[3]我们要形成公交车反扒不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更应该是我们全体南宁市民为建立和谐南宁所贡献一份应有的力量,。
(七)建立与健全南宁市公交车反扒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要在掌握扒窃犯罪特点、规律的基础上, 采取集中时间、集中领导、集中力量,有准备、有计划地开展打击公交车扒窃犯罪的专项斗争, 做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公开行动与秘密行动相结合、跟踪盯梢与守候控制相结合、打击现行犯罪与深挖余罪相结合。同时, 建立与健全“双向联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 从严、从快地打击公交车扒窃犯罪。专业反扒队要抽调经验丰富的队员为各派出所的反扒民警传授反扒知识与技能, 通过反扒技能培训提高各派出所打击公交车扒窃犯罪的能力。在专业反扒队发挥主要作用的同时, 派出所也要抽调一定的警力协助反扒工作的进行, 做到“密切协同、优势互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邮政储汇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各级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及储蓄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了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收入逐月大幅度增长。各储蓄机构出具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同时视为完税凭证,需要在内容上进一步统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以下简称利息清单)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利息清单必须含有以下内容的栏目:利息、应税利息、税率、税金、税后利息。个别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一致后,最迟可延至2000年12月1日起实行。
与此同时,各储蓄机构一律取消储户在利息清单上签字的手续。
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及邮政储汇局应提出统一规范本系统利息清单的具体要求,条件成熟的,可以在全系统范围内制定使用内容、格式、联次、字体、颜色及纸张规格均完全统一的利息清单;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先统一规范一省内的利息清单,再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全系统的利息清单。其他储蓄机构也应按此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指导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与各储蓄机构一起共同解决好过渡期间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在今年适当时间,对各储蓄机构规范利息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希望各部门接此通知后,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各项工作,并于2000年年底前将执行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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