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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47:11  浏览:9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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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3〕12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3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
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沙溪河官蟹、高砂、沙县城关、斑竹水电站船闸(以下简称船闸)的运行管理和养护,保障沙溪河航道畅通,确保船闸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及沙溪河梯级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排筏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沙溪河梯级船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沙溪河官蟹船闸、高砂船闸、沙县城关船闸、斑竹船闸。
第三条 船闸的通航管理区域是指:船闸本体,上、下游停泊区、引航道,以及上、下游船舶排筏停泊区之间的水域。
第四条 水电站船闸建设应按批准的规模、内容、工期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及时进行工程交工验收投入使用。
梯级船闸运行调度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调度、规范使用、定期保养、计划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航能力,为过闸船舶及排筏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航条件。
第五条 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通航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通航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六条 船舶、排筏实行免费过闸,但国家或有关部门另有规定除外。船闸运行管理维修费用纳入水电公司生产成本。
第七条 各级交通部门是船闸通航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船闸的运行管理由相应的水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船闸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 官蟹航运枢纽有限公司、高砂水电有限公司、沙县城关水电有限公司、斑竹水电有限公司分别对各自的水电站船闸实行统一运行管理和养护,并成立运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船闸运行规程、操作规程及船闸运行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船闸各项业务管理和保养维修工作。
3、负责船舶、排筏过闸的组织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
4、负责编制船闸年度运行计划每年初报辖区内的县(市、区)交通部门,由市交通部门汇总后会同市经贸委审批和调度,并由辖区内县交通部门监督、检查。调度方案报市防汛办备案。
5、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运行技术工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6、负责船闸维修工程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7、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以及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养护管理,确保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航标达到国家五级航道标准。
8、负责按期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第九条 船闸管理及运行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应熟悉船闸运行技术工况、闸阀门和机电基本构造性能及运转情况,熟悉常过往船舶类型、尺寸、吨位及航行规律,掌握船闸和过往船舶之间的联系信号,应严格遵守船闸运行规程、操作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门是船闸通航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运行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工作。
(3)参与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4)负责船闸管理区的航道行政管理工作。
(5)审批船闸停航、开航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构,其职责是:
(1)负责船闸管理区的水域安全监督工作。
(2)发布船闸停航、开航通告。

第三章 船闸运用

第十一条 船闸通航时间暂定为每天08:00时至18:00时,具体时间根据季节和气候变化,由市交通部门确定发布。船舶、排筏每满一闸过一次,每日上下行最少过四个闸次。未满一闸的,5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候闸时间最多不超过2个半小时。船闸运行部门应做好船闸运行的记录。
第十二条 船舶过闸一般按到停泊区先后次序安排。对客班船、集装箱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航道航标工程船、海事艇、鲜活货船及重点紧急物资运输船应优先安排过闸。装载危险品的船舶要在指定泊位停泊,并事先向船闸运行部门和海事机构提出申请单独安排过闸。
第十三条 船闸运行部门应在水电站坝址上、下游合适的位置设置船舶、排筏停泊区,供海事艇、航标艇停靠和过闸前的船舶、排筏到港登记、待候编组(队)时停靠。上、下游引航道内的靠船墩、导航墩仅限于已编好队、接到调度通知、准备过闸的船舶临时停靠,其他排筏、船舶未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停靠。
第十四条 沙溪河梯级船闸通过的最大船队为一顶二驳300吨级标准船队,其尺寸为87m×9.2m×1.3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深);300吨分节驳船尺寸为42m×9.2m×1.3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深)。木排采用拖轮顶推(或拖带),最大排型为87m×10.5 m×1.0 m。
运行期间可根据沙溪河现有的通航船型、排型进行分类编组(队),做到充分利用闸室有效停泊面积,合理调配运行。
第十五条 根据沙溪河梯级船闸及现有过河桥梁通航净空的实际情况,航行在沙溪河五级航道的船舶、排筏实际吃水线以上建筑、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5.0 m。
第十六条 超过船型尺寸的船舶确需过闸,要事先向船闸运行部门和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过闸条件后方能过闸,但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过闸及船闸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沙溪河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期为2年一遇水位,来水在没有超过设计通航流量条件下,各水电站运行应保证上下游的最高、最低通航水位(沙溪河梯级船闸通航水位表见附件,下同)。
第十八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沙溪河梯级船闸暂停通航,船闸运行部门要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1、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达不到船闸运用条件的;
2、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 m以内的大雾;
3、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
4、船闸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5、洪水超过二年一遇的流量,或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枯水位低于最低通航水位,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
6、因水电站维修、库区维护需要,水库水位须降至最低通航水位以下时;
7、特大暴雨;
8、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 在防洪期间,船闸不参与泄洪,但船闸的防汛管理要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闸防洪安全及设备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 过闸程序

第二十条 上、下游来往船舶须先向船闸运行值班调度人员报告靠泊信息,并在指定的停泊区位停靠,不得自行混合停泊。船闸运行值班室应设置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方便过闸联系。
第二十一条 过闸的船舶停靠就位后(排筏编组后),应持船舶、船员(包括排工)有效证书及有关证件到交通部门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过闸签证,然后到船闸运行值班调度点办理过闸登记手续,等候排队过闸。
第二十二条 船舶、排筏编组(队)结束后,要听从调度人员指挥,接到指令后,按序慢速驶向引航道;待中控室发出进闸信号(显示绿灯)后按序进闸,严禁抢挡追越和齐头并进;船舶进闸后应停泊在闸室内上下游停泊警戒线以内并按指定的泊位有序停靠,并及时系好缆绳,严禁抢泊位停靠;待中控室发出出闸信号(显示绿灯)后,方可解缆出闸,在未发出出闸信号(显示红灯)严禁船舶解缆行驶。
第二十三条 船舶、排筏出闸后,不得堵塞闸口和引航道,禁止在引航道内滞留和抛锚。

第五章 船闸通航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枢纽下泄流量超过二年一遇(各梯级在试运行期间应进一步核定相应的流量及水位),船闸停止运行,候闸船舶应驶向指定的停泊区停靠,停泊区内的船舶船员必须严格检查系缆,船中必须有人值守,防止船舶漂流,确保大坝安全。
当船舶在泄洪期过闸时,通航管理区域坝址上游的船舶必须注意安全,严禁驶入泄洪主洪区。泄洪期原则上不允许排筏过闸。
水电站泄洪或加大、减小下泄流量前应派员对通航管理区进行巡视,设法通知通航管理区内的船舶,并按规定提前拉响警报。
第二十五条 凡过闸的船舶、排筏都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海事机构的检查。船舶、排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入船闸:
1、船舶无证和不适航的;
2、未按规定配足持有效适任证书技术船员的;
3、机械有故障尚未排除,影响通航安全的;
4、船舶严重漏水的;
5、超载、超宽(货物伸出舷外不得超过0.5米)、超高或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制标准的;
6、排筏不符合拖带(顶推)安全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排筏过闸时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先出闸后进闸的原则,以安全航速行驶,过闸过程中船员、排工要始终坚守岗位,密切注视闸室水位涨落和系缆情况;
2、进入闸室后,严禁在甲板或排筏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3、严禁在引航道和闸室内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和其他杂物;
4、不准在闸室内上下任何人员或装卸货物,不准在闸墙爬梯上系缆和闸室内抛锚;
5、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6、携带危险品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在指定的停泊位置停靠。
7、过闸排筏上的排工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七条 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严禁采挖和装卸砂石、泥土、捕鱼、炸鱼、设置渔网及其他碍航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船闸运行部门审核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建码头、桥梁、渡口、栈桥、抽排水站,不得架设电线、铺设水下电缆、管道。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与船闸运行部门。
第二十九条 船闸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所需物资。对船闸所有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助航及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对关系枢纽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船闸运行部门要设置明显标志和装置。
第三十条 船舶、排筏在船闸通航管理区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尽快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及海事机构。

第六章 船闸保养与检修

第三十一条 船闸建筑物及其设备要经常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工况,各水电站应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建立健全保养维修制度,建立完整的保养、维修、观测技术资料,在保养维修的安排上应尽量减少对通航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船闸进行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定期保养分为一级和二级保养,保养期间原则上不停航。
例行保养:是对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进行清洁、润滑工作。
一级保养:是指在经常性保养的基础上,每月保养一次,着重对机电系统、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为期1-3天。
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为期3-5天。
定期保养时间应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并由海事机构通知所有船舶、排筏单位和船员。
第三十三条 船闸应进行定期岁修、大修和抢修。
岁修:是指船闸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停航期一般不超过20天。进行岁修时,可以不安排本月的一级保养和本季的二级保养。
大修:是指船闸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每周期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时间由运行管理部门根据船闸运行情况确定。大修停航期一般不超过35天。
抢修:是指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而进行的应急修理,各梯级水电厂、船闸运行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第三十四条 沙溪河梯级船闸应尽可能在同一时间安排岁修和大修,船闸的岁修、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位期进行。船闸运行部门要提前一个月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船闸进行岁修或大修临时停航的报告,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事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因其他原因修理或事故停航的,应及时报交通主管部门,经核准后,由海事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1、保护船闸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2、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闸设备行为的。
3、认真管理、养护船闸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船闸停止通航的过错方,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船闸运行及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闸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破坏船闸通航管理区域设施,盗窃船闸设备、物料,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经贸部门负责船闸通航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沙溪河梯级船闸通航水位表

项目名称 正常蓄水位 下游最低通航水位(米) 下游最高通航水位(米) 上游最低通航水位(米) 上游最高通航水位(米) 二年一遇相应流量(立方米/秒)
官蟹船闸 91.5 86 93.70 91.50 94.02 3850
高砂船闸 103 91.5 96.65 102 103 3850
沙县城关船闸 115.5 102 110.24 114.2 115.5 3660
斑竹船闸 125.5 114.2 122.70 123.5 125.5 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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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中央各部门(单位)有关出版单位:
  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关系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统一部署,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监管目标和重点
  (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二)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根据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政策。对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限定发行费用标准;对各省评议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仍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二、做好评议公告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一)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进入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按照不高于本通知附件一所列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要求,制定零售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印张价格×印张数量+封面价格]×(1+增值税率)
  880毫米×1230毫米纸张正文印张、封面价格,在787毫米×1092毫米规格基础上加价20%。
  对使用其他纸张规格、克重、印色数的,按照相近就低原则确定价格。
  对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按附件一规定计算的零售价格的教辅材料,2012年秋季学期原则上不得提高价格。
  各出版单位拟参与各省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定价应严格执行以上价格政策。
  (二)承担各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35%。
  (三)经各省评议拟公告的教辅材料,其价格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其中,中央各部门各有关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地方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注册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具体报送要求和表格见附件二。
  (四)各省在发布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时,须将经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教辅材料价格一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加强教辅材料市场监督
  (一)有关出版单位要认真遵守《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各类教辅材料价格,并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等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进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各出版发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定价标准或变相提高定价标准。
  (二)各地和相关部门按照深入治理行业腐败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治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以拿取折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和《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要求,全面加强教辅材料市场综合治理。加强教辅材料选用管理,抓紧建立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制度,坚持学生自愿选用原则;加强对出版、发行、印刷中小学教辅材料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出版发行秩序;加强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继续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行为的力度;全面强化教辅材料价格政策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级价格、新闻出版和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切实履行好价格政策监督、出版资质和内容质量审查等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教辅材料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对违反以上有关政策规定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以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封面基准价表
       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封面基准价表

  二、_____年秋季(或春季)列入评议公告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确认表

http://www.gov.cn/zwgk/2012-04/25/content_2122851.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新闻出版总署
                           教  育  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质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和六部门《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要求,我部制定了《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于3月11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系电话:010-59192678

  传  真:010-59193157

  电子邮箱:nybdjb@agri.gov.cn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

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工作目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打击假劣促生产,严查违禁保安全,监督抽查提质量,案件查处惩违法,信用体系建长效,全力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农业生产损失,假劣农资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农资信用体系更加完善,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三、监管重点
(一)重点产品
种子: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农药:严厉查处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以及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等假劣农药,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肥料: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溶肥料及秸秆腐熟剂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
兽药: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兽药、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使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农机: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和质量调查工作,突出对财政资金补贴购置机具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着力清查农机及零配件“三无产品”,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以及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
水产苗种:加大水产苗种生产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热作苗木:以财政资金补贴定点天然橡胶苗木生产基地为监管重点,强化苗木生产基地质量内控制度和苗木出圃检疫制度建设,开展苗木质量监测,在天然橡胶定植高峰期,加大出圃苗木质量抽检力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苗木的行为。
渔船船用产品:加大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对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抽查,对装船使用的救生设备质量抽查,依法查处劣质船用产品,推进优质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上船使用,着力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二)重点区域
农资主要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农资生产主体聚集地区,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区,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全国800个产粮大县、571个蔬菜主产县、437个生猪主产县、313个奶牛主产县和285个水产品主产县(区域有交叉)。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资生产主体整顿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许可条件,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全面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要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特别是对种子市场、种子经营门市要重点普遍检查,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档案,记录好日常检查工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要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继续加大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加强农资使用环节指导培训。对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等变相经营农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资交易会、展销会的监管。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三)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把群众反映强烈、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和运用,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要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执法机构要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并及时对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进行立案,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要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并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
(四)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要建立案件线索月报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投诉和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今年要把种子打假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成立专案组限期查办。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制假售假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对制假售假者追查到底。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做好通报、移送工作,案件的查处牵头工作由假劣农资生产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农业部将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经费投入,对一批重点案件采取成立专案组、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督办。
(五)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建设
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经验,推广有效模式,进一步扩大示范范围。制定和完善引导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农资连锁企业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网络建设。引导连锁企业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实现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紧密结合。扎实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特别是乡镇和村级“放心农资店”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实现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销售率稳步提高。
(六)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部门要鼓励并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快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意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信息,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信息管理平台和诚信档案,构建信用管理平台,实行分类监管。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褒奖机制,对失信违法企业,加大监管和曝光力度。对诚信守法企业,加大扶持和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引导农资生产经营者把追求经济效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结合起来,自觉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对农民的服务指导
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推介发布主推品种,推广先进农业适用技术,开展技物结合配套服务。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和手段,通过举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推介诚信企业和产品,曝光典型案例,传授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引导农民群众科学、理性购买农资产品,提高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识假辨假维权能力和科学安全生产的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管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完善反应迅速、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指挥系统。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农资打假和监管责任要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对基层农资打假工作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落实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保证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大案要案查办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制假售假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二)强化综合执法
今年要在完成县级农业综合执法目标任务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农业综合执法在农资打假方面的作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健全信息报送、投诉举报受理、监管工作记录、案件查处督办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快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三)强化联动协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完善农资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完善案件通报、协查、督办和大案要案联合查处等制度,利用典型交流、内部通报、经验介绍等方式,促进农资打假工作上下联动、横向互动。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农资打假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既要加强正面宣传,又要曝光反面典型,对工作出色的要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要批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考核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加强对农资打假和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种子打假的情况要专项统计,专项报告。要坚决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对农资市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监管不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表扬。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一)2月,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1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2—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三)3月,组织开展第七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四)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督查。
(五)7月,召开农资打假工作座谈会。
(六)9—11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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