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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32:39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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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第70号

《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限制养犬工作,预防疫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市区。

市区的江滨、洪殿、南门、五马、莲池、广化、蒲鞋市、水心、黎明、南浦、绣山、黄龙、景山、永中、蒲州街道,双屿、新桥、梧埏、状元镇,南郊乡,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但是地处农村的除外。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的范围,可根据城市化进程,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条 市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限禁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区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养犬的注册,核发犬只饲养证,查处违章养犬行为,捕捉违章饲养的犬只,处置无主犬和狂犬、野犬。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健康检查、检疫、预防接种,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疫病诊治,疫情的监测及犬类诊疗服务行业的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注射和病人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第五条 重点限养区内严禁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严禁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类展览活动。

公安机关、部队和科研、教学、医疗单位及有关文化团体等,因警用、军用、科研、教学实验、表演等需要饲养的警犬、军犬、护卫犬、实验犬和表演犬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重点限养区住户可以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饲养人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养犬不妨碍住户出入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七条 重点限养区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饲养人持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或暂住证,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领取养犬登记表,到辖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二)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三)持辖区居民委员会意见、养犬登记表和《犬类免疫证》,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领取《犬只饲养证》和犬牌。

《犬只饲养证》和犬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印制。《犬类免疫证》由市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在一般限养区申请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因护卫需要;

(二)独立居住;

(三)养犬不妨碍住户出入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办理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册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应严格实行圈(拴)养,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实行养犬年审制度。每年年审时,饲养人应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持有效的《犬类免疫证》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年审。

第十条 重点限养区的住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缴纳城市限制养犬注册费和限制养犬年审费;一般限养区的单位和住户饲养犬只,不缴纳城市限制养犬注册费和限制养犬年审费。

城市限制养犬注册费和限制养犬年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汽车和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但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二)机关、学校、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茶座、游乐场、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饭店、宾馆、商店、市场、医院、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公共场所。

携犬进入公园、风景游览区和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地,应遵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 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犬只颈部应佩带犬牌;

(二) 犬只束以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 携犬人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十三条 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饲养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犬只繁殖应在7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繁殖的小犬,应在2个月内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经注册饲养的犬只死亡、宰杀或出卖的,饲养人应在7日内向原注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饲养注销手续。犬只失踪的,应及时向原注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失踪时间超过2个月下落不明的,应在超过之日起7日内办理饲养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在一般限养区开办犬类销售商店,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销售场所,不得流动销售;

(二)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以及闹市区;

(三)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

(四)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符合规定的品种和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

(二)收购犬只时,应查验出售单位和个人的证明;

(三)销售的犬只必须笼养;

(四)建立销售登记制度,犬只销售记录应妥善保存1年备查。

第十八条 申请开设犬类诊疗所(站)的,应向畜牧兽医部门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犬类销售商店和犬类诊疗所(站)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注册饲养的犬只死亡、宰杀、出卖、失踪,饲养人未按本规定办理饲养注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回《犬只饲养证》和犬牌。

第二十二条 未注册饲养的犬只或未按规定实行有效约束的犬只,视为无证犬或无主犬。

公民发现无证犬、无主犬的,应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犬只伤害他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卫生防疫部门或卫生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在当天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只送畜牧兽医站留验。

犬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验鉴定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即予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挠和妨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犬类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15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限制养犬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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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导航与位置服务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导航与位置服务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2】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推进导航与位置服务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导航与位置服务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导航与位置服务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技部
2012年8月22日






附件:

导航与位置服务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导航与位置服务是指基于导航定位、移动通信、数字地图等技术,建立人、事、物、地在统一时空基准下的位置与时间标签及其关联,为政府、企业、行业及公众用户提供随时获知所关注目标的位置及位置关联信息的服务。
“十二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阶段。卫星导航系统是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的战略性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以自主卫星导航系统为基础的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推进资源共建共享,对于提升公众生活质量、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应用与产业化,增强我国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相关要求,特制定导航与位置服务科技发展 “十二五”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
卫星导航是提供用户导航与位置服务的主要手段。目前,世界大国竞相发展各自的卫星导航及增强服务系统,保障其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的优势和竞争力。位置相关信息是位置服务的基础要素,正成为各国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力争的战略资源。通过科技专项实施,建立面向行业和公众的位置信息服务系统,形成自主可控的位置服务能力,可有力推动我国北斗应用产业化进程,提升我国相关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
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在国际上已成为继互联网、移动通信之后的发展最快的新兴信息产业之一,近年来持续保持50%以上的年增长势头,具有十分巨大的市场潜力。由于其具有广泛的产业关联性、普适,应用与服务的大众化、全球化特征,以及与通信产业和互联网产业良好的互补性、融合性等优势,对带动农业、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电子制造业、移动通信业等多个产业升级改造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是带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有力支撑
目前我国导航与位置服务的核心技术尚不完备,制约了该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定位方面,不能满足室内外高精度、全覆盖需求;在地图方面,缺少室内地图,位置信息迭加协议不统一,内容信息不足;在服务方面,不能满足海量用户智能化、个性化位置服务需求。通过科技专项的实施,打造创新环境、搭建创新平台、培养人才队伍等,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
(四)打造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链的必由之路
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链由定位信号提供商、地图提供商、内容提供商、位置信息集成商、应用服务提供商、终端制造商和各类用户组成。其中,位置信息集成商将定位信息、地图信息和位置关联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处理,形成由全信息构成的全息导航地图,由位置服务提供商发布给各类用户,是产业链的关键环节。通过实施导航与位置服务专项可以从顶层牵引上述产业链中各环节的协调发展,是建立各环节之间紧密联系的必须途径。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发展重点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紧密围绕建立自主定位导航授时体系和产业的战略需求,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带动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创新发展为着力点,积极探索市场机制下的优化组织模式,加快推进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的关键技术、核心部件和重大产品创新,支撑我国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及应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原则
创新引领、跨越发展。创新技术研发、系统建设和应用发展的模式,超前部署创新技术和应用,加快推动新技术新应用产业化进程,不断提升北斗系统服务性能和水平,稳步推进国家定位导航授时体系建设,促进自主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跨越式发展。
统筹部署、协调发展。加强导航与位置服务技术研发、系统建设、应用创新、产业推广等各环节的协同,统筹北斗系统建设和国家科技计划资源,加强芯片、终端、地图、应用等全产业链部署,努力攻克关键技术和产品,持续提升北斗系统服务性能和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发展所需的人才队伍、政策措施、产业化环境、标准规范、测试认证等支撑体系,促进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与北斗系统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服务民生、深化应用。以人为本,切实贯彻科技便民、科技惠民的根本宗旨,大力推进与移动通信、互联网等技术融合创新,促进业务模式创新和信息服务创新,不断深化行业应用,提升北斗系统应用能力和服务水平。
自主可控、安全可靠。大力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建立和完善自主室内外无缝导航定位和授时体系,着力解决位置服务所需地图的国产化和精细化问题,逐步依托自主技术建设安全可控的导航定位与授时基础设施。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面向培育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和构建国家定位导航授时体系的重大需求,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协同攻关,加强创新能力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研发自主的核心系统,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拓宽导航与位置服务应用领域;促进北斗导航系统应用与产业化,完善自主的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链;形成自主可控的导航与位置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我国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具体目标
(1)突破三大核心技术:泛在精确定位,全息导航地图,智能位置服务;
(2)开展三类应用示范:研制导航与位置服务应用系统,开展公众、行业及区域应用示范,为政府、企业、公众用户随时提供所需内容丰富的位置信息服务;
(3)构建一个体系框架:面向未来导航与位置服务需求,构建国家定位导航授时体系框架,开展技术实验和验证;
(4)建立三个创新平台:实施导航与位置服务科技创新工程,建立人才创新平台、技术创新平台、产业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属性
科技 1. 完成一批关键技术、设备和系统 约束性
2. 为国家定位导航授时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3. 申请300项专利
经济 4. 直接形成1000亿以上的规模产业 预期性
社会 5. 初步建立5个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约束性
6. 培育30家创新型企业
7. 形成10个左右的示范和试验应用
四、重点任务
(一)基础理论与共性支撑技术研究
重点研究组合导航技术、天地一体的定位导航与授时融合理论体系、新型导航定位原理与方法、高稳定度星载原子钟、全球空间大地测量基准动态维持及服务、国家定位导航授时(PNT)体系研究及验证等。
(二)关键技术突破
重点解决制约我国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发展所需的瓶颈技术问题,突破以北斗为核心的多系统兼容互用、室内外协同实时精密定位(Cooperative Real-time Precise Positioning, CRP)、全息导航地图获取融合与更新、位置信息挖掘与智能服务、高性能组合导航、位置服务系统及终端性能的测试监测与评估等关键技术。
(三)系统平台研发
集成泛在精确定位、全息导航地图、智能位置服务等成果,研制导航与位置服务系统,构建导航与位置服务网。研究导航与位置服务终端入网标准、空间信息基础数据和专题数据的迭加协议、位置服务的信息安全等关键问题,建立导航与位置服务网络和运营管理示范系统与平台,逐步形成我国导航与位置服务的综合体系,促进导航与位置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形成。
(四)典型应用示范
重点开展在我国交通、国土、农业、林业等行业位置服务应用示范,公众出行、社会网络、旅游娱乐等公众位置服务应用示范,智能搜救、灾害救援等区域位置服务应用示范。
(五)人才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位置服务与卫星导航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形成多个技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产业贡献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科研机构和科研团队,引导社会资源尤其是民营资本参与,建立若干产业化基地,开展国际导航科技合作和以北斗为主的导航技术培训活动,强化北斗系统在区域和全球的应用广度和深度,提升我国在导航与位置服务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自主创新机制
以企业为主体,加大国家科技引导投入,统筹多渠道资源,多种资助模式相结合;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加强部门联合、军民结合、科技计划与北斗系统建设的协同攻关,持续推动以北斗应用为核心的导航与位置服务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
(二)加强产业化环境建设
调动相关行业、部门、地方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作用,调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学科技园等资源,优化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结构,完善产业政策和产业链条,推动国家导航与位置服务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创新发展。
(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机制
建立国际合作渠道,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促进多模卫星导航系统的技术合作与应用,提高我国导航与位置服务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范围,由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
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以及依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应当予以收容遣送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向城管监察组织报告。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劝阻制止也不向城管监察组织报告的,依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在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对开办单位不制止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除第四条外,均由城管监察组织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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