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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18:20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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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吉林省政府第4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的审计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维护企业、承包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稳定和完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审计对象是我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承包方、发包方及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以下简称承包经营审计)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承包方和发包方遵守国家法律、财政法规,认真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确认合同双方的经济责任;评议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保障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承包经营审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依法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
第五条 承包经营审计,由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企业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工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其他企业由其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对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的承包经营审计事项,有权进行抽查或复审,并纠正其所作出的不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六条 加强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承包合同签订前的参与和签订后的监督。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兑现承包经营合同前,应由承包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工提请审计机关或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
第七条 在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承包期间、终结审计前,被审计单位应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和下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或部门内部审计机构:
(一)承包经营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年度资产清查情况和盘点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财务计划;
(三)承包经营目标实现情况报告;
(四)财务决算及其说明书;
(五)企业经营者的述职报告;
(六)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按下列内容,定期对企业进行承包期间年度审计:
(一)年度财务收支、财务决算情况;
(二)年度经营目标实现情况;
(三)兑现合同的方案;
(四)执行财政法规的情况;
(五)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依照承包期间年度审计的结论和决定,处理有关事项。
第九条 承包经营合同终止(解除)或企业经营者在任期内因故离任,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经营者提前十五日书面提请有关审计机关或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承包终结或离任审计。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第八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二)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和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承包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的结论和决定,应作为审计对象按合同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承包经营审计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期间年度审计,由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定期组织进行,一般应在收到企业季度或年度财务决算后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在企业年度决算前组织预先审计。
承包终结审计,由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承包经营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通知有关部门或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承包合同的内容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二)损害国家资产、损失浪费、弄虚作假、盈亏不实等违法乱纪行为,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三)不能保证国家资产和企业资产增值;
(四)侵犯企业或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或解决;
(六)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经营成果显著的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可通报表扬或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承包方和发包方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需要检查的帐簿、赁证和有关文件、资料,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隐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阻挠、拒绝和破坏承包经营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政法规定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罚。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移送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承包经营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承包经营审计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度。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依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对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同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承包经营审计工作,协助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实行租赁等经营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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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6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3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6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14571712.html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文件、会议的几项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文件、会议的几项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领导机关利用文件和会议的方式指导工作,沟通情况,联系公务,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省政府和各工作部门文件、会议过多,领导者成天陷入“文山会海”和具体事务,严重影响重要工作的现象尚未得有效克服。为了改变这种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精简文件和会议,是把各级领导从“文山会海”的束缚中解脱出来,集中主要精力,“议大事、懂全局、管本行”,做好工作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和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非开不可的会议要开有准备的会,开小会,开短会;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
发,非发不可的文件要力求简明扼要,开门见山,不讲套语、空话。
精简文件、会议,要从省人民政府做起。会议定了的问题,可以不发文件的不发正式文件,只发纪要或作记载;当面或电话能解决问题,就不召开会议,不发文件。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发文件;省政府向国务院的书面请示、报告,一般要分别控制在一千字、三千字左右。

各工作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也要照此办理。今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的各种文件,要求比去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省政府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少开。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到会讲话,不接见会议代表。省政府领导同志每人每年累计至少要有两个月以上的时间深
入基层调查研究。省政府各工作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精简文件、会议。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凡属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各部门要大胆负责,积极主动地工作,并善于同有关部门协商办事,及时处理。凡涉及几个部门的事情,由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应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的文件,不应要求省府或省府办公厅发
文。应由部门召开或几个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应要求以省府名义召开;会议纪要,一般由部门自行下达。省政府各部门召开全省性的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需要召开第二次全省性会议的,要报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召开的会议,非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专员、州、市、县长参加。

部门负责人列席省府常务会议,不得由他人代替,如需请人代替,事前要报经批准。
三、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要事先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周密思考,进行方案比较。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商洽。意见不一致的,要提请综合部门协调。经综合部门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附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报省
政府。
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和代拟的文稿,要缮印清楚,加盖机关印章或由部门的负责同志签署。二级局需要请示省政府的问题,要先送主管厅局审核,由主管厅局转报。由省政府委托委、办、厅、局代管的中央在省单位,需要请示省政府的问题,要先送代管的委、办、厅、局审核。各
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应统一送办公厅处理,除特殊的紧急重大的问题以外,一般不要直接送省府领导同志。



198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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