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29:50 浏览: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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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局
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所提出的三点意见。内贸部制定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内贸部系统自身开办的批发市场。对内贸系统开办批发市场,既要给予支持,也要按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和实施监督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4号文件规定,负责“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定不移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对社会开
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市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1996年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中国政府 缅甸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3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上述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建设下列八个项目:
一、仰光-丁茵公路大桥一座;
二、四万纱锭的纺纱厂一座;
三-五、日处理稻谷一百五十吨的碾米厂三座;
六、毛淡棉市供水工程;
七、锁厂一座;
八、提供价值三百万元人民币的单项设备。
上述项目有关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的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缅甸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三日在仰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表
魏 玉 明 貌 欣
(签字) (签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工商企〔1999〕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应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企业年度检验方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责令其公司限期按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属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提供虚假、无效文件,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以及登记机关因自身的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8〕126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217号)中的有关
规定处理。
19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