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关于香港特区政府向共青团中央赠送演出用服装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47:08  浏览:9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香港特区政府向共青团中央赠送演出用服装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香港特区政府向共青团中央赠送演出用服装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香港特区政府向共青团中央为举办“中华龙腾海内外青年汇长城”活动赠送的6000套羽绒服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手续。



2000年3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暂行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守海
二000年八月三十日


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防治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污染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是指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不重复使用且难降解的塑料饭盒、碟、碗等餐具。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质监、工商、市容环卫、卫生、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第五条 从事一次性餐具生产,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认证手续,对确认为易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销售、使用的一次性餐具,应当是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易降解一次性餐具。
工业、商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有关生产、销售企业向社会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易降解一次性餐具,以适应市场需求。
第六条 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餐具的,由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生产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一次性餐具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一次性餐具的,由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中使用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一次性餐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随意丢弃一次性餐具,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对在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一次性餐具的,由卫生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
1996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在本市城区禁止销售和在餐饮等行业中禁止使用一次性泡沫餐具的通告》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8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开展“清查放射源
           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放射源管理,规范放射源使用,预防因放射源使用或保管不当引发放射性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和目标

  “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放射源申报登记、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收贮废源。通过申报登记,掌握全省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通过现场检查、限期整改和立案追缴,查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消除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专项行动的目标是:建立辖区内放射源档案,为全面核实换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分类身份管理,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彻底清除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04年7月1日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的准备工作。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并结合本方案,制定各自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号码,鼓励广大群众和从业单位人员积极举报和反映有关情况,广泛收集有关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资料信息。

  (二)实施阶段(2004年7月1日至9月15日)

  1、各市(州、地)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做好本地区放射源申报登记的技术准备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依法开展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2、由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参加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印发放射源申报登记通告及表格。所有拥有放射源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环保部门申报。

  3、7月15日前,卫生行政部门将放射源许可登记资料向环保部门移交完毕。

  4、环保部门要督促所有涉源单位全面清查本单位放射源管理现状,履行放射源申报登记义务。要会同公安等部门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贮存设施的安全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以及破产、倒闭、停业单位闲置废弃的放射源,要全部强制收贮到甘肃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5、卫生部门开展对涉源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人员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总结阶段(2004年9月16日至10月20日)

  10月15日前,各地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报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区域内的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情况(同时报文字表格资料),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数量等。

  三、主要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放射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彻底查清我省放射源现状,清除潜在放射性污染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州、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领导。

  省政府建立全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地的专项行动。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晓明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环保局赵伟民、王新中,省公安厅王幸,省卫生厅徐怀恩为成员。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新中同志兼任。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安排。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

  各级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规定和要求,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统一行动。

  环保部门要对涉源单位进行申报登记,负责核查和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组织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将废弃放射源强制收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汇总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

  公安部门要对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进行检查,对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对涉源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将放射源卫生许可等有关资料移交环保部门。

  (三)严格制度,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放射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源单位不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等违法行为,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辖区内涉源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追究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全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