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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三资”企业申请和审批规定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11:16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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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三资”企业申请和审批规定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三资”企业申请和审批规定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三资”企业审批办法的报告。根据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精神,会议认为,为了适应本市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改进外国投资管理工作,加快上海经济向外向型转变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申请和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部分条款需加以修订。
会议决定:在《规定》正式修订以前,同意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提高效率、简化手续的原则,对《规定》中有关审批机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内容制定新的试行办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经过试行以后,由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内正式提出《规定》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
会审议通过。



198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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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国内展会知识产权危机

展会是展示新产品、新技术的一个最直接的窗口,也是重要的销售途径,其销售成功率和销售的效率是传统销售方式的几倍,所以参加展会受到越来越多企业重视。但是长期以来,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直是展会的“雷区”,参展商最担心的问题是自己辛辛苦苦研究出来的成果被他人偷去模仿,反过来以低价位抢走自己的客户。而国内企业花费巨额资金参加国际展会,却经常被阻挡在展会之外,或者被强制撤展,甚至发生过参展人员遭受逮捕的事件。这都是知识产权惹的祸,无论参加国内展会还是国际展会,参展商对展会都是“想说爱你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展会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而显得危机四伏,所以探讨展会知识产权问题就显得十分的必要与迫切。下面就从国内、国际两个方面阐述如何处理展会知识产权危机。

有人给展会下了这样的定义:“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最小的空间里,用最少的成本做出最大的生意。”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展会业也日益兴旺发达,但展会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困扰展会业发展的瓶颈,对于参展商而言更加关注展会知识产权危机的处理。

一、政策背景
鉴于近年来展会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侵权产品进入展览会,严重影响了展览会的正常交易秩序,更损害了参展商的合法权益。2006年1月10日由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发布第一号令公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的行政规章,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为了增强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际贸促会五部门在2006年联手开展了“蓝天展会行动”,旨在有效遏制展会期间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展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办法》规定大型的展会必须派知识产权行政机构人员进驻,为参展商提供服务,方便参展商及时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对国内主要展会从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集中培训,提高展会从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水平。举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探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可见我国政府对展会知识产权问题已经相当的重视。我国一些大型的展会对知识产权也有自己的规定,比如广交会就制定了专门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二、展会上发现侵权怎么办
展会一般只有短短几天时间,但是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萌芽、发生到维权结束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下面我们将按展前、展中、展后三个过程分别阐述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一)展会前发现侵权产品怎么办?
展会一般按行业召开,来者都是同行,任何一家企业的新技术都将成为焦点,而新产品则更容易被同行轻易模仿走。知识产权侵权不仅只会发生在展会上,其实很多新技术早在展会之前就已经被同行业侵权使用,如果侵权者进入同一个展会,必然以低价的优势抢走客户,这种危害比普通的侵权要大得多,所以这时参展商最大的希望就是阻止侵权者一同参展,那么如何将侵权者阻止在展会之外呢?

如果发现有侵权的同行可能将侵权产品参展,这时参展商应当及时采取行动,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展会的主办方,并且附上自己的相关权利证明。有些展会主办方只重视招商,而对侵权通告置之不理,最好委托律师以律师函形式告知,告知某参展商可能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希望制止其参展。如果展会主办方知道有人侵权,仍然允许其参展,展会主办方也将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展会主办方必须考虑是要参展费还是准备承担侵权责任了。其次,向展会所在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律师函,告知某参展商可能将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展会上展出,希望制止。最后,还可以向自己或侵权者公司所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查处侵权行为。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规定:“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有些展会也有相关的展前预审制度。如果投诉得当,侵权人将通不过知识产权预审而进不了展会,同时也构成对侵权者的威慑,迫使其放弃将侵权产品参展,达到将其阻挡在展会门外的目的。这样还为以后的处理打下来很好的基础,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一旦在展会中发现有侵权产品参展,侵权产品很容易被立刻撤出展会,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展会时发现侵权产品怎么办?
第八届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上,在展览会开幕的第一天,展会主办方就收到了浙江某知名装饰品公司和德国某品牌卫浴公司的公函,两家公司声称有十几家参展企业的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要求主办方给予妥善处理。两家企业邀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执法部门出面,将侵权产品撤出了展会,得到了妥善解决。在展会上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参展商首先想到的是将侵权者或者侵权产品逐出展会,那么参展商又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要有证明自己享有相关权利的证据。2007年1月第33届中国国际裘皮革皮制品交易会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开展,本律师事务所作为该展会的知识产权顾问,受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投诉,投诉人称其拥有某国际品牌服装产品在中国大陆区域的独有商标许可使用权,在此次展会上发现了侵权产品,要求侵权人撤除侵权产品。我们要求投诉人就其所主张的权利出示书面证据,但投诉人却没有任何权属证明,我们当然不能进行处理。所以参展商必须要有充分对准备,主要是文件上的准备,综合各种相关规定一般应当提前准备:1、企业的营业执照,以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2、知识产权权属文件,以证明自己享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如果自己不是原始的权利人,只是被许可使用者,还应当携带许可使用的协议等; 3、盖好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以便企业参展人员有权来处理侵权事宜;4、其他证明文件。

其次要提出侵权者侵权的证据。证据就在侵权者的展台上,但不是过去拿来这么简单。法律上的取证要合法才能被认可,取证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在侵权人发现之前就要拿到,否则侵权人很容易将证据销毁;2、取证过程中避免惊动侵权人,避免发生直接冲突;3、取证过程要有音像记录,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都是有效的证据;4、借助外力固化,在某次展会受理的6宗投诉中,多数投诉人都有律师陪同,有些投诉人还带来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进场取证。

第三是投诉。怎么投诉,很多展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可以按照其规定来进行投诉。投诉首先要清楚向谁投诉?现在很多展会都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机构入驻,投诉可以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联合执法机构投诉。济南某某机器有限公司在北京的大型国际展会上发现了侵权产品,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投诉,该局远赴北京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取证,将侵权产品就地封存。向自己所在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也是个不错的办法。其次要明白如何投诉,对于投诉人而言,投诉是希望将侵权者或侵权产品逐出展会,但这并不是很简单的事情。一些地方法规或者某些展会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让侵权者来证明自己不侵权,这加大了侵权者的责任。但这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投诉,投诉还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按规定递交投诉材料,除了要递交自己享有权利的证明,侵权者侵权的证明,还必须将侵权情况以及比对方式详细阐述,以便相关机构迅速做出判断,做出撤销或者遮蔽侵权产品的处理。投诉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所以为了达到尽快处理的投诉效果,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来打理。

(三)展会后怎样处理侵权行为?
展会的时间只有几天,有些侵权案件无法在几天之内就得到处理,而且展会上对侵权案件采取的措施基本是临时措施,包括对侵权者的处罚、侵权赔偿等并不能在展会期间得到解决。那么展会完毕后还要继续将维权进行到底。展会后维权有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两条途径,如果侵权情况严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还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对侵权者进行刑事处罚。无论是行政投诉还是民事诉讼,或者是向公安机关举报,这些都可以通过常规程序解决,因为在时间上没有迫切要求,所以聘请本地的律师来代理解决就可以了。

三、被控告侵权怎么办?
有投诉方,就有被投诉方,展会中并不是每件投诉都被认定侵权。有的投诉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采取虚假投诉的方式,干扰同行正常的参展行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型展会对知识产权投诉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被投诉人提出不侵权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很可能被直接清出展会,甚至影响以后的参展,这对参展商必然造成严重的损失,在展会中被投诉侵权怎么办呢?这也是参展商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首先一定要带好各种文件,这些文件和上文介绍的参展前准备的文件一样;其次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交不侵权的证据,阐述不侵权的理由,以积极的态度应对指控,捍卫自己的权益。提出自己不侵权的证据主要有两个方面:1、提出自己相关的权利证书;2、提出自己开发的证据。很多企业并没有申请商标、也没有对自己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如果提不出权利证书,那么可以提交一些自己开发的证据。阐述不侵权的理由主要是围绕投诉人的权利进行辩解,阐述自己与投诉人的不同之处。如果确实构成侵权,应该积极配合将侵权产品撤下来,当然也可以同投诉人主动谈判,争取将损失减到最小。

四、如何预防被侵权
2004年的某一次展会还没有结束,国内模仿的产品已经出现在展会上。展会上的展品被模仿是参展商最为担心的问题,在参观者中也不乏各种各样的“取经人”,开发一个新产品需要很多的资金和时间精力,而模仿却要简单得多。为了防止展品在展会上被侵权,参展商想尽了各种办法,比如严禁照相,在明显的地方树立“不欢迎同行”的牌子,有的参展商将自己的展区封闭起来,在入口处以狐疑的眼光审视每一位参观者……这些办法都无法制止有备而来的模仿者。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容易被模仿的一般是外观设计以及一些较为简单的新型的实用技术。外观设计受到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的保护,新型的实用技术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将这些申请专利和进行相关登记后,如果发现侵权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道理很简单,但是很多参展商却有自己的顾虑:认为外观设计等时效很短,等拿到专利证已经不流行了,再也不存在侵权了,这个想法使国内企业陷入一个怪圈,自己不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又想制止他人“侵权”。其实外观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审批的时间很短,一年基本可以获得专利权,一个产品从开发到进入市场有一定的周期,只要尽早申请还是能够获得足够的保护。而著作权登记的时间则非常的短,顶多几周时间,这样完全可以利用著作权登记制止一些外观等方面的侵权。

五、如何预防被动侵权
现在展会知识产权越来越受重视,权利人也越来越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有些参展商很可能成为“无辜”的侵权人,这就是展会中的被动侵权。被动侵权的情形也是多种多样,最为普遍的是展台的设计和宣传材料侵权,因此被撤展、被起诉,受到处罚的案例已经有不少。参展商的展台设计,宣传材料的制作一般都是委托别人,所以很难进行知识产权监控,就为自己埋下了侵权的隐患,所以对这个问题也不容忽视。

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主要在于预防,预防的办法就是在委托别人设计展台和宣传册等时,应当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约定,要求制作方不能侵犯其他人知识产权,并且约定如果侵权,侵权责任将由制作方承担。这样能减轻参展商的被动侵权责任,并且能将因为被动侵权造成的损失,要求制作方承担,最大程度减轻了被动侵权的责任。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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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
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


[论文提要]:中国的司法腐败一直备受关注,我国法院也因此建立了一系列的廉洁保障机制,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法官的长期辛劳和身心付出与社会回报不成正比。法官,是一项崇高而辛苦的职业,它比一般公务员担当更重的责任,因此,必须建立法官权利保障机制,对法官,隆其待遇,保其身份,厚其地位。我国现阶段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是:1、法官工作压力过大;2、法官经济收入不高;3、法官权益得不到保障。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由法官职业所决定的,也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有政策依据,也可借鉴国外经验。可从三方面入手:1、给法官以身份保障;2、经法官以较高的经济待遇;3、在今后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基础上,逐步构建法官特权保障制度。 (全文共8215字)
[关键词]:法官权利保障制度 司法廉洁机制 现状 依据 设想

中国的司法腐败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审判领域,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已先后有杨志明、谢廷国等多名法官因受贿而判刑,我国法院也因此建立了一系列的廉洁保障机制,如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对法官进行监督等,近期,又在公务员的基础上推出了法官津贴,对法官职业进行补偿。这些都是司法廉洁保障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司法腐败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法官的长期辛劳和身心付出与社会回报不成正比。法官,是一项崇高而辛苦的职业,从宏观上来讲,它关系到国家法律的适用和社会主义正义的维护,从微观方面看,它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法官属于公务员系列,但又比一般公务员担当更重的责任。因此,杜绝司法腐败,建立廉洁保障机制,除以上提到的建立法官素质教育和法官监督机制外,笔者认为更应该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对法官,隆其待遇,保其身份,厚其地位。只有建立了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法官权利保障机制,提高了法官应有的待遇,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杜绝审判腐败。下面,笔者试就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以及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依据、设想等几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 我国现阶段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
在法官权利保障方面,法学界、实务界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当前中国法官压力大,地位低,收入少。《法官法》至今已实施多年,但法官的权利保障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法官的工作压力过大。
我国法院的设置和管理是沿袭过去的行政管理模式,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诉讼观念不强,法院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审判和离婚、小额债务、普通民事侵权纠纷等,法官无需太多专业知识,案件数量也较少。现在,时代发展了,案件激增,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难度增大,在原有法官编制及人员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法院办案力量明显不足,特别是东部和一些中心城市,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状态中,身心健康受到很大影响。在经济发展不快的中西部和欠发达地区,则面临法律人才不足、法官断档的尴尬局面。另外,因当事人的不理解和冲动,还经常发生当事人伤害法官的事件,且呈上升趋势。
法官履行职务的人身保障,关系到国家司法职能的正常开展,如果法官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又何谈司法权威?依法治国的方略又怎能落实?因此,对法官权益的保护要前置,不能搞事后保障。
(二)法官的经济收入不高。
目前,法官的经济收入等同于政府行政官员,甚至比某些行政部门还要低,如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这与其从事的审判职业的高难度性、高危险性不相吻合。我国法官和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经济收入差距更为悬殊。
在法官的物质保障方面,我国《法官法》专设“工资保险福利”一章,但这些规定并未得到落实。《法官法》第36条到38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由国家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事实上,这些“国家规定”未完全出台(除从2007年下半年起实行的法官津贴外)。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仍然套用行政职级,这不太符合现代国家法官高薪制的趋势,不利于廉洁勤政、秉公执法和吸引人才、稳定法官队伍,也不能完善司法廉洁机制。
法院的办案经费的多寡,也直接影响法官的收入。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中西部一些基层法院,其办案经费难以列入财政预算,即使列入了也难以保证。法院的经费都保障不了,法官的收入也自然受到影响。在发达地区,法官的工资待遇也不是最高。
(三)法官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法官法,法官享有充分的权利,如《法官法》第8条所列举的法官权利类型,甚至比西方国家的有关规定更为广泛。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水平的提升。但总的来说,它仍不够成熟和完善,法官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比如,我国法官的选拔任用标准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这不符合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需要;免除、辞退法官的事由过于宽泛,实际操作性不强。再如《法官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这就给某些个人干预法院审判开了方便之门。法官在任期间非经本人同意和法定程序被转调其他工作屡见不鲜。在《法官法》中,有多处“由国家另行规定”或“由有关部门制定”的条款,但到目前为止,这些有关法官职业保障的配套规定并未出台。《法官法》的一些规定也过于原则,例如“法官有权提出控告”,但行使控告权的主体和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的程序、期限以及作出决定后的救济等配套内容未进一步细化。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一直是采取行政化管理,法官等同于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干部,在录用上,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在级别上,套用行政级别,该模式现在仍在影响法官的权利、薪俸、福利等。
综上,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迫在眉捷。只有建立了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法官在政治上、经济上有了保障,才能在其审判领域更好地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也才能真正地保障司法廉洁。
二、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我国法官的处境及现有的管理模式,在我国进入世贸组织、经济得到飞跃发展的大气候下,越来越显出其陈旧的、滞后于时代的一面,在法制社会发达的今天,大胆地提出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并得以落实,不仅能提高我国法院和法官的地位,推进法治进程和树立法律权威,同时,对司法廉洁也能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一)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法官是一项崇高而具有危险性的职业,决定了必须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
法官身份崇高是世界通例,这是由法官的职业决定的。法官,不仅要承担解决各类纠纷的重担,而且还要求结果公正──符合社会正义。故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官通过法律的适用,定纷止争,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民众的安居乐业提供有效的保障。因此,它要求法官职业的从业者是一个高素质的团体。
法官又是一个高危险的职业。矛盾是双方面的,法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正义与邪恶的抗争,在此情况下,法官受到各种精神压力,遇到各种危险乃至付出生命。故法官职业的危险性是客观存在的。由此,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是必要的。
2、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
我国对法官的管理沿袭过去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在法官的身份和权利保障方面比较弱,没有体现法官独有的特色。因为审判的独立性、权威性,法官在禁不起诱惑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如,我国的经济现已走向市场化,我国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均变为由个人来承担。由于法官的政治地位未提高,经济待遇低,当法官首先作为一个经济个体走入这个社会圈子时,他也会像平常人一样为生活、为孩子上大学、为买房子的费用而发愁,在经济上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腐败。剖析法院系统中出现的一些腐败案的形成过程,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济待遇低,特别是低薪。高薪不一定能养廉,但低薪必不足以养廉,低薪之下难以抵制和减少腐败。所以,我们提倡对法官,要隆其待遇,保其身份,厚其地位。只有在政治上赋予法官应有的社会尊荣,从经济上确定法官较高的收入,司法廉洁保障制度才会有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解了法官的后顾之忧,让法官不为生计而发愁,不为小利而枉法,法官才能集中精力去研究法律,排解纠纷,才能公正司法,廉洁办案。
(二)建立法官权利保障机制的政策依据。
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看,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35条:落实法官法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推动建立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职制度。在保证法官素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
  37条:改革法官遴选程序,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机制。探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制度。逐步推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
40条:落实法官法的规定,推动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疗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法官待遇。
43条: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制定法官惩戒程序规则,规范法官惩戒的条件、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保障受到投诉或查处法官的正当权利。
47条:继续探索人民法院的设置、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
48条: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基本保障标准。
2006年5月3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这是党历史上第一次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的专门决定。从《决定》看,牵涉到法官权利保障的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推动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高级人民法院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公用保障标准的落实,对基层人民法院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二是逐步解决法官编制不足问题。最高法院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增加政法专项编制,用于缓解部分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争取增加适当的机动编制,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引进急需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西部地区法官短缺现象和司法考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改进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提出建议。
三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公务员法》、《法官法》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有关规定,推动适合法官职业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辽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极与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逐步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依法落实审判津贴。对因公殉职的法官实行抚恤制度,中央财政设立的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要专项用于因公殉职的法官家属的生活补助。积极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适当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干部职级比例。注意法官队伍年龄结构的合理配置,既要创造有利于年轻法官成长的条件,又要充分发挥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的作用。
四是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将
法院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提倡和推行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代建制”,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力争2008年基本完成建设任务。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总结上述二个文件,法官的权利保障主要是法官的身份保障、法官的物质保障,而法官的特权保障则是后一步发展中解决的问题了。这为我们近阶段构建法官权利保障机制提供了有力依据。
(三)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的国外借鉴。
法官的身份和权利保障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而且在法制发达国家早已把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提上了日程,且十分完善。如在法官任期方面,多数国家对法官的任职作了区别于行政公务员的规定,法官任职往往采用终身制,非经立法机关弹劾或法院判决,不得被罢免。再如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实行终身制,虽然规定有退休年龄,但到龄后是否退休要根据本人自愿。在法官职务保障方面,各国大都对非本人自愿的离职、免职、撤职规定了严格的事由和程序。在物质待遇方面,许多国家都比较优厚,以英美法系国家最为突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相等,年薪超过16万美金;英国法官的收入在本国属于高薪阶层,一般法官收入为12万英磅,并规定法官被任命后,对其薪酬和其他职务任何机关不得作出不利变更;各国法官除享有高额工资外还享有多种优厚待遇,即使在印度这样的国家也可享受带薪假期,免费住宿和旅行等。
三、建立法官权利保障机制的设想
建立法官权利保障机制,是司法独立的前提。二战后,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成为世界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法权”,为法院的改革前途指出了明确的方向。而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才能使法官无后顾之忧,秉公办案,廉洁执法。
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具体指,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罢免、撤职、调任、停职或降职;法官的职务行为不受追究;法官有权领取较高报酬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退休后的经济收入受到法律保障等。
基于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 给法官以身份保障。审判独立的根本是法官独立,法官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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