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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境内金融机构一九九四年度外汇买卖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40:11  浏览:9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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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境内金融机构一九九四年度外汇买卖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境内金融机构一九九四年度外汇买卖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促进外汇买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规定》及(93)汇业函字第83号《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88)汇国汇字第98号文关于《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
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境内金融机构1994年度外汇买卖业务(包含衍生工具)经营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检查方式:自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首先由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查,填报有关外汇买卖业务统计表(见附件一、二)。在金融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或指定的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自查结果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自营外汇买卖业务主要包括:
1.是否具有2000万美元的等值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
2.是否具有合格的交易人员和完备的交易设施;
3.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4.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每天敞口总头寸是否超过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20%;隔夜敞口头寸的最高余额是否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1%;
5.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累计亏损额是否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1%;
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有无合法代客外汇买卖经营权;
2.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无标准的“客户合同”、“代客外汇买卖协议书”和“外汇风险揭示书”;
3.向客户介绍金融机构咨信状况真实性和交易信息反馈透明度问题;
4.对客户资金来源是否进行审查,是否具有有关贸易合同或其他经济协议;
5.交易员职业道德,有无违规现象。
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对照规定逐项自查。
(二)经营效益情况。检查金融机构1994年度开办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的盈亏情况,重点检查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造成亏损的原因。
四、检查时间:金融机构在4月10日前完成自查,并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所在地分局。全面检查应在金融机构自查结束后立即进行,检查汇总材料各分局于5月15日前上报我局管理检查司。
五、对检查出问题的处理原则:自查出的问题,处理从宽;对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处罚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经营外汇买卖业务法规执行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 | | 内 部 管 理 规 | | |
| | 实 际 | 章 制 度 建 立 | 从事外汇交易人员情况 | |
| 项目 | 外 汇 | 情 况 | | |
| | 资 本 |--------------|---------------------| |
| | 金 或 | | | 主管人员从 | 专职交易员 | 交易 |
| | 营 运 | | | 事外汇交易5 | 从事外汇交 | |
| 类别 | 资 金 | | 已制 | 年以上 | 易3年以上 | 设备 |
| | (2000 | 应制定 | 定 |----------|----------| |
| | 万 | | | | | | | 情况 |
| | USD) | |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营外汇买卖管 | | | | | | |
| 自营外汇 | | 理规定 | | | | | | |
| | | 外汇买卖总头寸 | | | | | | |
| | | 及敞口头寸限额 | | | | | | |
| | | 和止蚀点 | | | | | | |
| | | 主管人员外汇买 | | | | | | |
| | | 卖管理审批权限 | | | | | | |
| | | 交易员守则 | | | | | | |
| 买卖 | | 交易与结算分别 | | | | | | |
| | | 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客外汇买卖管 | | | | | | |
| 代客外 | | 理规定 | | | | | | |
| | | 代客外汇买卖风 | | | | | | |
| | | 险揭示书 | | | | | | |
| | | 客户合同 | | | | | | |
| | | 代客外汇买卖协 | | | | | | |
| | | 议书 | | | | | | |
| | | 客户资金管理规 | | | | | | |
| 汇买卖 | | 定 | | | | | | |
| | | 交易员守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外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 主管 制表

附件二:外汇买卖业务情况统计表

(1994年)
单位名称:
------------------------------------------------------
| | 累 计 | | 平 均 每 日 | | 平 均 每 日 | |
| | | | | | | 盈 亏 额 |
| | 交 易 | | 交 易 头 寸 | | 敞 口 头 寸 | |
| 项目| | 交易 | | 累计数 | | |
| | 量 | |-----------| |---------|-------|
|类别 | | 总头寸 | | | 口头寸 | | | | |
| | (笔 | | | | | | | | |
| | | | 要求 | 实际 | | 要求 | 实际 | 盈 | 亏 |
| |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营 | | | ≤20% | | | ≤1%| | | |
| | | | 自有外 | | | 自有外| | | |
| 外汇 | | | 汇资金 | | | 汇资金| | | |
| | | | 或外汇 | | | 或外汇| | | |
| 买卖 | | | 营运资 | | | 营运资| | | |
| | | | 金 | |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客 | | | | | | |
| 外汇 | | | | | | |
| 买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它 | | | | | | |
| 外汇 | | | | | | |
| 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 主管: 制表:



19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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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4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9-24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收费事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精神,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因此,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也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均需同时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对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收费,由建设单位和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对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组成部分的财务决算审计不另付费。
  二、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建建〔2007〕116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更好地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降低工程招标投标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针对当前我市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其他城市好的经验和做法,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7年8月23日印发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以下简称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是指招标人将以经审核合理低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定标方法。

  前款所称的经审核合理低价(以下简称合理低价)是指招标人以其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一定的下降幅度进行编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确定的工程合理最低价。

  第三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合理低价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合理低价在8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园林绿化工程。

  前款所称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五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合理低价书);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五)投标人踏勘施工现场、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等质疑;

  (六)招标人向所有投标人发出所有招标答疑、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及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变更通知;

  (七)公布合理低价,并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合理低价书;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

  (十二)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顺序;

  (十三)定标、中标结果公示;

  (十四)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六)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六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全部实行资格后审,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不记名购买招标文件、图纸,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不必提交任何证明手续,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

  第七条 招标人除了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发售招标文件外,也可在其他地点同时发售招标文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发售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超过统一发售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且在截标前,愿意投标的投标人也可继续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拒售。

  第八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认真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校核、修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计量单位、数量等误差或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

  (二)招标人对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且估算价不超过5000元的,招标人可不给予调整工程量,招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经核实,有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工程量清单: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但估算价超过5000元的;有遗漏项目的;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

  (三)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合理低价完成招标文件确定范围内的施工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清单,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量误差或有遗漏项目,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截标时间。

  第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对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

  第十二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计价办法、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以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一定的下降幅度编制合理低价。合理低价的下降幅度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室外总体等工程)6%—12%;

  (二)市政工程8%-15%;

  (三)其他工程6%-15%。

  前款规定的合理低价的下降幅度将根据建筑市场情况以及计价依据的修改等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将工程预算书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确定合理低价。招标人应根据审核确定的合理低价编制合理低价书。合理低价书确定的合理低价与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确定的合理低价之间的误差不得超过±1%。

  第十五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应实行风险包干制。招标人编制合理低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自然条件等,按1%—3%的风险包干系数将风险包干费计入合理低价,风险包干费包括下列风险因素:

  (一)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合理价不准确;

  (二)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价格变化;

  (三)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第十六条 合理低价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截标时间至少5日前向投标人公布合理低价并发出合理低价书。合理低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编制说明;

  (二)工程项目总价表;

  (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四)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七)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表;

  (八)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九)其他措施项目清单表;

  (十)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有无此项视招标项目情况定);

  (十一)设备清单(有无此项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定);

  (十二)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有无此项视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定);

  (十三)规费清单计价表;

  (十四)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表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十七条 合理低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厂家以及质量等级编制。同一种材料设备推荐的品牌或厂家应在同一个档次。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和合理低价的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制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合理低价编制完成后、向投标人发出前,将合理低价书、工程预算书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收到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发现合理低价未按规定和相应标准计价或有高估冒算、恶意压低造价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招标人整改,同时将监督意见书抄告市招标办。招标人未整改的,不得向投标人公布和发出合理低价书。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财务能力、企业对项目的管理能力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通知等文件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及工程量进行校对。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有疑问或认为工程量清单计算有错算、漏算以及其他需要澄清和修正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合理低价做出响应和确认。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确定的合理低价依据施工图纸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原件;

  (三)对本招标工程合理低价的确认函;

  (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中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缴交时间确认以银行受理回单上加盖公章的日期为准。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银行受理回单)原件装订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按照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依照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或企业定额、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人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核算工程造价,确定招标人公布的合理低价是否是在企业的成本价范围内,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投标人投标一旦中标,合理低价即为中标价,投标人就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合理低价书中的项目内容及价格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包括保修)。合理低价书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项目承发包人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的相关人员均需到场参加开标会。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公证;

  (二)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对本招标工程合理低价的确认情况、投标工期、质量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资格后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负责,并在开标后与评标工作分组同步单独进行。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等人员或受聘的人员组成,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八条 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并将资格后审结果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不得确定为参加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和施工组织设计、商务条款进行评审时,分别给各投标人评审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满足要求”或“不满足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或“不可行”、商务条款(含对本招标工程合理低价的确认)“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结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满足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可行或商务条款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条 经资格后审合格且投标文件经评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均被确定为工程投标的合格投标人直接进入公开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当众宣布评标委员推荐的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名单和公开随机抽取的时间、地点。

  第三十二条 公开随机抽取应在公证处公证下,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3个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按抽取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三十三条 合格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中标候选人的抽取及排名顺序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数,向抽取机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

  (二)按照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投标人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投标人的号码抽取完后,由公证机构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三)另取一组相同号码,再次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分三次、每次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第一次随机抽取的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随机抽取的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随机抽取的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抽取完毕后,招标人、公证机构应对公开随机抽取的结果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结果的事项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副本;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工程预算书、合理低价书;

  (四)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六)评标报告;

  (七)中标候选人的抽取及排名顺序情况;

  (八)中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当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10%的履约担保,同时发包人应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15%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但属政府投融资的项目则按政府投融资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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