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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执行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任务伤亡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抚恤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20:49  浏览:8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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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执行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任务伤亡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执行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任务伤亡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妥善做好执行制止动乱、平息发生在北京的反革命暴乱任务而伤亡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的抚恤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人、武警、公安干警在北京执行戒严和平息反革命暴乱任务中,遭歹徒杀害和因公牺牲的,按因战牺牲批准为革命烈士,并按规定予以抚恤。
二、军人、武警、公安干警在北京执行戒严和平息反革命暴乱任务中负伤致残的,按因战致残予以评残抚恤。
三、各地因执行制止动乱任务而伤亡的武警、公安干警,其抚恤可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办理。



198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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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3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承德、沈阳、大连、长春、吉林、哈尔滨、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黄山、厦门、青岛、洛阳、武汉、张家界、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等31个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办公室,平遥古城、五台山、千山、周庄、同里古镇、花果山、普陀山、乌镇、九华山、武夷山、滕王阁、庐山、井冈山、泰山、曲阜孔庙、云台山、武当山、宜昌坛子岭、衡山、峨眉山、九寨沟、黄龙、玉龙雪山、布达拉宫、华山、敦煌莫高窟、塔尔寺、天山天池等28个指定重点旅游景区假日旅游指挥或协调机构:

  非典过后, 我国旅游业进入了恢复与振兴的新阶段, 精心办好在这个时期即将迎来的2003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这个“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9月19日进行“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模拟测试
  根据旅发[2002]83号文(《关于调整“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的重点城市和景区范围的通知》)的要求,辽宁鞍山千山景区、江苏苏州同里古镇、江苏连云港花果山景区、江西南昌滕王阁、河南云台山景区、湖北宜昌坛子岭景区、四川黄龙景区和青海塔尔寺等8个景区已经纳入全国“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范围,并将于今年“十一”首次参加全国假日旅游预报统计工作。同时,原纳入全国“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范围的9个副省级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和西安),在 “十一”黄金周期间由全国假日办重点监测的直报景点,由原来的三个减为两个。
  为了保证今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的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于9月19日,组织纳入全国统计预报范围的31个重点旅游城市和28个重点旅游景区开展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上述城市和景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当日下午17时前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通过(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此后,不再要求通过传真报送)。
  二、“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的具体时间安排
  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规定,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于9月24日至9月30日(“黄金周”前7天至前1天)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2表和“黄金周”期间本地旅游情况的总体概述;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3表和当日接待情况总体概述。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于10月8日8时前填报旅假日综5表;要求各省(自治区)假日办于10月8日12时前填报旅假日综6表。
  全国假日办将对有关信息及时进行处理汇总,将统计信息和重要新闻提供给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
  报送方式:各填报单位可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
  三、关于旅假日综1表的填报问题
  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各重点城市和景区的接待能力情况,请接待能力指标变动较大(增加和减少超过10%)的城市和景区,书面说明变动原因和测算方法,连同重新核定后的“旅假日综1表”,加盖假日办公章,并经假日办领导签字后,于9月15日前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
  请纳入全国统计预报范围的31个重点旅游城市和28个重点旅游景区,将“十一”黄金周的统计预报签发人、负责人和填表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Email)、传真号码、单位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打印出一份清单,传真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
  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联系传真:010-65201672、65201673、65201675、65201677、65201678、65201679,联系电话:010-65201635、65201614、65201634、65201615、65201649。
  四、关于向中央电视台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的具体要求
  为了配合中央电视台的播报,更好地反映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形象,要求各地尽快提供丰富、生动、实用的电视资料录像片。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电视画面的要求:
  1、请各城市和景区安排当地电视台,抓拍一些当地“十一”黄金周拟开展的旅游活动的场景。并提供纳入监测网的景区(也可增加其他景区)远、近场景,包括带有景区标志的画面、游客集中的活动场景等。
  2、提供一些饭店(或其他旅游住宿设施)的画面,包括带有本地饭店标志性的全景和大量生动具体的镜头,如:旅游者入住、离店、饭店接待服务、游客用餐、娱乐等活动场景。
  3、提供各旅游相关环节的全景和近景等活动画面,如机场、车站、码头、旅游购物街、旅游车船、问讯中心、公安交警值勤等场景(所有的场景都请加入旅游者的画面)。
  4、提供交通、工商、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为旅游者服务的工作情况、各城市假日办的现场工作情况和当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组成部门所做具体工作情况的画面,如:为旅游者提供咨询服务、受理处理旅游投诉,现场工作场景等。
  (二)以上资料中的一部分将用于预报时配用的画面,一部分配上文字资料后用于节日期间的旅游信息和新闻。
  (三)以上内容只要拍摄成各部分的资料片即可,不要求是完整的片子,片中不要留有地方电视台的台标。
  (四)送交中央电视台录像带的规格要求是DVC-PRO规格录像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同时录像带的盒内请附上拍摄的场记。
  (五)请各城市和景区于9月15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录像带邮寄到: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统计处,邮政编码:100740;联系电话:010-65201635、65201614、65201634、65201615、65201649; 统计处电子信箱(Email): tj@cnta.gov.cn;联系人:李德才,电子信箱(Email): dcli@cnta.gov.cn。在“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开展期间,对于没有按照上述要求邮寄电视录像资料片的城市和景区,中央电视台将不播报该地区的图像内容。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OO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50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运输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输安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船舶单车重量的承载能力,配齐《车辆安全装载手册》
  船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向船舶设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计部门对现有滚装船的强度、稳性进行重新计算,重新确定船舶所载车辆的最大单车总重量、车辆单轴最大负荷量等承载能力,经中国船级社审查合格后,核发新的船舶适航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应注明“车辆单轴最大负荷量”和“单车最大总重量”。
  所有从事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的船舶必须配齐《车辆安全装载手册》。目前未取得上述手册的滚装船舶,应于2006年6月1日前,委托船舶设计部门编制该手册,并经中国船级社审核批准后随船携带。船舶设计部门在编制该手册时应与船东充分沟通,在确保装载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该手册的可操作性,手册送审前船东应对该手册签字确认。目前已取得手册的船舶,船东应于2006年1月1日前对手册的实际可操作性给予签字确认,如需调整该手册应按上述程序于2006年6月1日前重新计算后报批。《车辆安全装载手册》经船东确认并船检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其中车辆装载分布示意图应在船舶易见位置固定展示。
  二、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码头管理
  (一)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渤海湾客滚码头安检系统推广使用现场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开展川江载货汽车滚装码头安装安全检测设备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于今年年底前将研究意见或方案报部。
  (二)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码头经营人(从事三峡坝区内转运及载货汽车只下不上的码头除外)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地秤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请重庆市、湖北省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未按照要求完成地秤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的滚装码头经营人,一律不得从事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船的码头经营业务,其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湖北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三)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码头经营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对上船车辆进行称重,做好记录,并及时提交当地海事签证机构。凡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允许载运单车总重量的车辆,码头经营人一律不得配载,不得安排车辆上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码头经营人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抽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码头经营人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与当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工作机制,防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滚装码头上船。
  三、加强船公司经营资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重庆市、湖北省港航管理部门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对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公司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包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配备情况;
  (二)公司有关证照及所属滚装船有关船舶证书内容是否相符、有效;
  (三)公司经营和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名为公司、实为个体挂靠经营的行为。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注销其经营资格。
  四、加强船舶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一)加强签证管理,切实把好签证关。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各签证站点要严格签证管理,认真落实现场签证和船长声明制度。现场签证时,除应按有关签证管理规定严格检查有关证书和运输手续外,还要重点检查船舶装载车辆的称重记录、装载状况以及装载司乘人员数量、船员在岗和船舶防污措施等,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对载有无称重记录车辆或称重记录超过船舶核定单车总重量车辆的船舶,一律不得签证放行。
  (二)加强船舶现场安全检查。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有关规定,加强对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
  1.证书及文书、消防、救生、电气设备;
  2.车辆安全装载手册;
  3.滚装船附加安全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特别是船员值班制度、车辆装卸作业制度及应急训练和演习计划的执行情况。
  对存在缺陷的船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三)加强危险品车辆查堵及治安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航公安部门要监督和指导码头经营人切实加强危险品车辆查堵工作,加强滚装码头的治安管理,严禁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上船,加强源头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滚装运输安全。
  五、加强船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培训,提升船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应加强川江滚装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消防知识的特殊培训工作;同时,长江海事局还应督促船公司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强化公司船员的培训,重点加强船员配积载知识、消防知识的培训。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职责,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密切配合,确保川江载货汽车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请湖北省、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川江滚装运输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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