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44:34  浏览:8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今年的几项重大改革方案已经出台,从各方面保证这些改革措施真正落实,组织好整体改革的协调推进,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是重大而
艰巨的任务,必须下功夫认真抓好。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是今年全党和全国工作的大局,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抓住重点,加强协
作,搞好配套,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密切注意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财税、金融、外贸、外汇体制等项改革的部署,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一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二是加快财税、金融、外贸、外汇体
制改革。围绕这两个重点,配套推进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 1. 继续抓好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工作,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一是继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险婀岢埂吨谢嗣窆埠凸痉ā?以下简称《公司法》),抓好配套法规建设。二是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禁止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配给个人。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探索国有资产管理? 途暮侠硇问接胪揪丁H羌绦罨笠的诓坷投⑷耸隆⒎峙渲贫雀母铮黄笠的诓烤芾砘啤K氖怯胁街琛⒂兄氐愕亟星宀俗剩拦雷什謇碚ㄕ瘢缍úǎ耸灯笠捣ㄈ瞬撇加昧俊N迨羌绦岢埂镀笠挡莆裢ㄔ颉贰ⅰ镀笠祷峒谱荚颉罚涌煜蚩蒲У摹⒎瞎
使呃钠笠挡莆窕峒浦贫裙伞A侨险嫜芯坎⒂兄氐愕赝咨平饩龉衅笠档睦钒ぃ剿鹘饩霾到峁共缓侠怼⒄窀旱3林亍⒅肮ど缁岜O辗鸦鄄蛔恪⑵笠蛋焐缁帷⒏挥嗳嗽惫嗟任侍獾木咛灏旆ǎ衅笠挡斡胧谐∑降染赫丛毂匾跫?
2. 国家将组织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推进。
3. 新组建公司要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进行。现有公司不具备《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规范。
新组建公司不是简单更换名称,也不是单纯为了筹集资金,而要着重于转换机制。要通过试点,逐步推行,绝不能搞形式主义,一哄而起。要防止把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硬行改为公司。
二、深化财税、金融等管理体制改革,初步确立新型宏观调控体系的基础构架
4.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的原则和具体要求,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初步确立新型宏? 鄣骺靥逑档幕」辜堋? 5. 根据《决定》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法人投资和银行信贷的风险责任,研究把竞争性项目推向市场的途径和办法。继续进行计划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计划管理职能。计划工作要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把重点放到中长期计划上,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 芨说脑擞谩?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和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制。努力办好国家开发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并且加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控制。
三、适时推进价格改革,继续发展商品市场,重点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6. 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时推进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放开竞争性产品价格,合理调整政府定价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搞好生产资料价格并轨。价格改革要充分考虑国家、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要切实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募嗌螅娣都鄹裥形刂凭用窕旧畋匦杵泛头裣钅康募鄹裆险欠龋U先嗣裆畎捕ā? 7. 继续深化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国内市场的统一和开放。对大宗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批发市场,要完善市场的信息、服务功能和市场规则,健全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手段,提高交易效率。对期货市场的试点,要加强宏观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管;? 淳迹坏蒙米陨枇⑵诨踅灰姿?中心);加快期货交易立法步伐。
继续改革物资订货会制度,探索国家订货和远期合同制度,逐步取代指令性计划分配办法,进一步理顺生产资料的流通渠道。
尽快建立中央和地方的粮、棉、油、肉、糖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储备管理、使用办法。尽快建立粮食和副食品风险基金,保证各项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农副产品市场监控体系,强化农副产品信息网络建设。粮棉收购价格既要能够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要考虑整个市场物价
的稳定,以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和防止市场粮价出现大的波动为重点,进一步改革粮食购销体制。
8. 进一步改革劳动制度,稳步发展劳动力市场。结合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形式的调整,改革劳动就业和用工制度,着重创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和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和转业培训,发展多种就业形式,加强区域劳务合作和相应的管理服务? 寂┐謇投τ行蛄鞫? 9. 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和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商业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要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一般要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坚决清理取缔土地隐形市场。要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 桥┮涤玫兀绦龊门┐逋恋厥褂弥贫雀母锏氖缘愎ぷ鳌? 10. 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发展技术市场。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加强基础性研究,发展高新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营活动要逐步进入市场,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要规范技术市场规则和秩序,推进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和人才分流。

创造条件,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四、深化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的改革
11. 社会保障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城乡居民的不同情况,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配合企业改革,进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定农村医务人员队伍,健全医疗预防保健网。
12.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稳步改革城镇住房制度,促进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要搞好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机衔接。严格贯彻国务院确定的定价原则,坚决制止低价售房。对突击低价售房和在售房中以权谋私、违反政策者要严肃查处。公房租金支出占城镇职工家庭
收入比重应逐步达到一定比例,提高租金要选择经济平稳的时机出台。促进住房建设,通过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的支持,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推进集资、合作建房。有步骤地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
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积极培育中介组织 13. 今年要基本完成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并在部分市县级政府进行机构改革。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政企分开,把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的职能切实交给企业。抓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方案,在中央
政府、大部分省级政府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机构中尽快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
14. 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要求,切实搞好政府法制工作。要继续完善现有经济法规,对目前尚不具备制定法律条件的,可先制定行政法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规范化、制度化、法
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15. 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当前要着重发展和完善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我协调、自我保护和自我约
束的自律性运行机制。各种中介组织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其行为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六、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16.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兴办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通过多样化服务体系将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与市场紧密联系起来。在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下,逐步放活农产品经营,改变部门分割、产销脱节的状况,发展各种形
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把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紧密结合起来。
17. 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继续完善乡镇企业经营机制,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的探索。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乡镇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加强规划、积极推行、正确引导、不断完善、逐步规范,在明晰企业产权的基础上,对股份合作制要积极扶持,正确引导,对有利于发展经
济的股份制试点,也要给予支持。要强化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乡镇企业的发展要与小城镇建设统筹规划,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合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18. 围绕解决“买难卖难”、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提高农民收入等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并加强配套的信息、仓储、运输、加工、保鲜等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
19. 建立健全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障、调控和服务体系,强化支持和保护农业的调控手段。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并通过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把更多的资金投向农业。
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20. 在继续搞好现有开放地区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要向产业倾斜,促使国家鼓励的产业得以更快的发展。经济特区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与老城市、老企业的改造相结合,避免盲目发展。
21. 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搞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号)要求,完善外贸宏观管理,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完善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保持外贸政策的统一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 逯频耐ㄖ?国发〔1993〕89号)要求,搞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22. 认真做好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工作。利用外资工作,要加强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并逐步从提供优惠政策转向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领域,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搞好利用外资对国
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工作;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
八、进一步抓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23. 进一步抓好市县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为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索经验。各试点市县要根据《决定》精神和国家的具体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把深化改革与本地经济发展战略、调整结构、扩大对外
开放很好地结合起来。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要在推进农工商、贸工农一体化建设,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培育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县级机构改革,促进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创造好的经验。综合试点市县还要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深化科教文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民
主法制,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方面成为模范和表率。
24.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搞好民族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综合配套改革措施。从发展和解决温饱问题入手,促进资
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加快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
25. 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步子大,任务重,要认真贯彻执行《决定》,统一认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一哄而起。



1994年6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清理林权试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清理林权试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9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结合我 省具体情况,为解决土改遗留之林权纠纷,明确权益,加强山林的经营管理,促进生产及对农业 的社会主义改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土改的基础上对已分配者基本上不再变动,确定其产权,对未分配者不再重分。据此原则对已没收而未分配处理的林木,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为国有林、公有林、集体所有林或私有林:
1.凡面积较大,树种珍贵,林相较好,便于国家集中经营者,应确定为国有林;
2.凡面积较小,林相较差,不适于国家经营者,应确定为村公有林;
3.对零星树木或小片山林,未确定所有权,又便于生产合作社经营者,可酌情确定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4.在土改时凡贫雇中农所有之林木,不应没收而宣布没收,但尚未分配处理者,一般应承认其为私有,并确定其产权;
5.凡与国防、保安(防风、防沙、防水、防堤护岸等)、名胜古迹有关的山林树木,应一律规定为国有林或村公有林。
第三条 对土改后的造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确定为公有林或集体所有林:
1.凡村(屯)群众集体营造之林(包括公私合作),应确定为村公有或集体所有;
2.互助合作组织伙造之林(包括公私合作),除互助换工者外,应确定为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确定为私有林:
1.凡在土改时群众依法取得之山林;
2.土改后私人自行营造或价购之山林;
3.土改后群众依法继承之山林。
第五条 关于林权清理上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凡土改时已明确收归国、公有之山林,一般仍应归国有或村公有,但应视山林的具体情况,依第三条1、2两项原则分别确定之;
2.对工矿、企业、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自行营造价购成政府拨给之山林,以及铁路公路两侧之树木在该路基所属范围内者,应确定为国、公有性质的特殊林;
3.对户族公有之山林,土改时已确定产权者一般不再变动,未确定产权者,一般应为户族中之贫雇中农所共有或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
4 地富坟墓范围内的树木仍归地富私有,如土改时已没收分配者,不再变动;
5.凡土改后已经确定之私有林,其林主死后无人继承所有权或林主迁移他处,在三年以上失去经营职责者(委托代管及军烈属不在此限),应一律收归国有或村公有;
6.对贫、雇、中农在土改时漏报或由于当时对政策不托底而隐瞒少报之林木,经查明属实后,一般应承认其产权;
7.对群众房前房后,地头地边所有之零星树木未确定所有权者,应按树随地走原则,确定为集体所有或私有;
8.土改时已确定所有权之山林,如照面不清,界线不明者,应在土改分配的基础上本着团结互助的原则,采取协商办法,给予适当调剂解决,明确界限,肯定权益。
第六条 凡土改时及土改后已确定林权或自己营造及价购之山林,于清理林权办法公布之日起,在六个月内不到所在地村人民政府申报登记者,即视为放弃所有权处理之。
第七条 凡过去原辽东省辽西省所颁发之有关林权问题之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应以本办法为准则。但按该规定已处理者不再变动。
第八条 本办法遇有特殊情况不适用时,可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补充意见报省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其修改与解释权属于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55年1月30日

邢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邢政[1995]11号 1995年6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广泛吸收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区)建设,根据《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河北省鼓励外高投资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高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高区兴办、领办各类型的工业企业或科研事业以及与之配套的教学、文化、卫生、房地产开发、商贸、服务等第三产业。区外企业也可在高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厂或经营办事机构。
第三条 凡进高区扩建或立项的企业和单位,除必须由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外,一律在高区指定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在高区指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第四条 凡在高区投建和注册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按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发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和本规定列出的优惠政策和奖励。高区管委会应努力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 凡在高区内立项建设的项目,立项手续从简,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一律从优。1996年年底以前办完立项手续的,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市政府设备配套费、综合开发配套费和旧城改造费3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兴办的科、教、 文、卫等社会发展事业单位,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进区注册的新建企业和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对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全部交清出让金后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转让或出租。第六条 在高区立项并建设的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缴费暂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缓缴。缓缴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 高区内企业,均实行开放式管理,其企业性质、类别、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内部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均由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自主决定。高区内企业均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进行组建和管理。高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凡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政府各部门和金融部门可给予政策支持和优先贷款支持。较大型的基本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
第九条 对于高区内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建设,可按市重点项目标准的60%掌握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市政府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十条 凡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所需水、电、气等,各有关应优先供应,水、电和通讯配套建设费、增容费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缓、免征。
第十一条 进区的外贸企业、工贸公司、企业集团和有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十二条 高区内的企业除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缴纳税金和承担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有关责任与义务外,不承担任何摊派。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邢台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执行,并在税收方面享受下列优惠:
(一)生产型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过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经营期内,还可以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出口产品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延长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认定后再直接投入企业扩大再生产,并增加注册资本经营不少于5年的, 可退还投资部分缴所得税税款的40%。
(四)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四条 允许外商进高区承租或成片开发土地,土地出让最高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五条 允许外商承包、租赁、参股、购买区企业,凡符合法定投资条件的,经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第十六条 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来高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或公益事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由财政返还已征地方所得税。举办第三产业,经税管部门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后按税法规定享受优惠。
第十七条 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 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九条 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用在高区经营的利润继续投入扩大再生产,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退还缴纳的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员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标准,可以在年人均4200- 5400元内掌握,确需超标准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高区内所需下列农转非和进市指标不受限制,并免收城市增容费。高区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计委、公安、粮食等部门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一)外商投资者,允许其聘请国内亲友在投资兴建的企业就业,并安排适当数量亲属在高区落户或农转非。直接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1人,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2个。随其投资额增长,可依比例增加进市或农转非人数。
(二)国内投资者每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可在高区内按规定解决宅基地一处。
(三)高区内的农民,个人或合伙在高区投资兴办的企业的,可优先安排农转非。其它农村人口根据占地情况,按规定分期批农转非。
第二十二条 外地干部职工进高区工作,属于急需的高、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进市指标优于照顾。
第二十三条 在高区内管理、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职工,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经考核应聘到高区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归国留学生,可直接实行定级工资,并在工作满一年后上浮一级工资。高区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双轨制。评聘中级以上职务的结构比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区外同类单位的结构比例。
第二十四条 对引荐合资、合作、独资项目,引荐资金、技术、人才、领办或创办企业的有功人员,按市政府和高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给予酬谢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实行市长特别奖,或推荐到省级国家给予奖励。
高区鼓励市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或其组织来高区投资或兴办各类企业或事业,凡占用土地在15亩以上且投资额在500万元(包括自筹的贷款) 以上的企业法人,投产后年上缴地方税金在1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80 平方米以上的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年上缴地方税金在200万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国家豪华桑塔纳轿车一部。并根据贡献一表现,给予精神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由高区管委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