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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48:15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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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1月9日 生效日期1993年1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这些交流和合作的具体项目和期限及参加人数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这些交流的具体项目和期限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缔约双方鼓励各自对应的体育机构单独签订一项议定书,以便在该领域更好地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缔约双方鼓励各自通讯社,在合作议定书的框架中,互相交换文艺和纪录影片。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八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之间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九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同意制定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有关文化交流费用问题由双方另行商定,并设立一个文化委员会,每三年轮流在对方国家会晤一次,提出有关文化交流项目。

  第十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九日在安卡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在协定的解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费克里·萨拉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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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互融共促

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 王泗友
  
按照县委“思想大解放、精神大振奋、作风大转变、经济大发展”的大讨论思路,全面落实县委提出的各项任务,任务艰巨,头绪纷繁,时间紧迫,需要我们随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概括起来说,正确看待和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搞经济建设不忽视社会稳定,抓社会稳定不冲淡经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协调统一、互融共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最终实现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的正确道路。
解放思想,就是要提倡知难而进,开拓创新,理直气壮地做好公安工作;振奋精神,就是要提倡同心同德,团结一致,群策群力,以高昂的士气、百倍的干劲,当好维护稳定的排头兵;转变作风,就是要以务实、创新、勤政、为民。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警察的积极性,把思想统一起来,力量凝聚起来,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发展。
解放大思想,振奋大精神,转变大作风,其落脚点就是推动经济大发展,四者互为因果,互为表里,互融共促,相辅相成。是我们在新形势下,做好公安工作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应当贯穿到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和全过程。面对新的世纪,我们肩负着党的嘱托,人民的企盼,任重道远,大有可为。要求我们一定要有强烈的进取心,旺盛的创造力,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经受新的考验,迎接新的战斗,夺取新的胜利,开创新的局面。
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永无止境。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和建设在推进,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在发展,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要求我们在解放思想上狠下功夫,迎接新挑战,实现新突破。解放思想是一个永恒的课题,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尽管每个人主观上都不愿意充当思想僵化、因循守旧、落伍于时代的角色,但有的人在行动上却常常出现偏差,比较突出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遇事不看是否符合“三个代表”要求,而是贴政治“标签”;办事不是先允许实践和探索,而是先看本本上有没有 “教导”;干事不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而是先看别人干了没有,是否有过“先例”,是否超过了“常规”;布置和指导工作,不考虑事物的多样性和发展的不平衡,不分析地区、部门、单位之间实际存在的差异,不研究各地各单位的具体特点,往往是一个要求、一个模式往下套。所有这些,严重地妨碍了工作,制约了发展,影响了建设,是必须努力克服的。
解放思想主要有两个重要环节,一个是旧习惯、旧框子、旧思维方式的束缚,是否敢于挑战。一个是在“敢”的基础上,能够真的冲破旧习惯,打破老框子,建立新思维。这两个环节,通俗讲就是“敢”与“能”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敢想敢干,敢为天下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解放思想。只有在有明确目标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原则性和灵活性,创造性和规范性,风险性与科学性的关系,才能完成解放思想的任务。
解放思想要在一些陈规陋矩基础上实现工作创新,但最基本的原则还必须遵守,否则就会陷入思想解放的误区,甚至是禁区。解放思想讲求“敢”字当头,要敢于大胆的闯,大胆地试,但“闯”、“试”都必须适应在科学规划与论证的基础上,解放思想不是随心所欲,而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的一种自觉的、理智的行为。不讲究科学性的解放思想只能是胡思乱想,而且必将遭受损失。解放思想需要创造性,要打破原有观念的束缚,要突破旧的框子,实现推陈出新,但应注意不是所有的框子都要打破,也不能同时将所有的框子都打破。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我们既要不丢掉“老祖宗”,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要讲新话,顺应时代进步潮流,从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出发,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如果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谈不上用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就不可能领会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就会陷入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我们只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才能在实践中勇于进行理论创新、思想创新,才能“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推动经济建设。
二、振奋精神、凝聚人心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
要开创全县各项工作新局面,首先要振奋精神。只有振奋精神,才能够形成同心同德的政治局面和社会氛围,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和成果才能彰显它的本质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是为了使大多数人民群众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精神状态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的环境和氛围,是要相互感染和影响的。
只有振奋精神,才能够有清正廉洁的党风和淳朴友善的民风,才能实现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振奋精神,必须是思想上和政治上没有包袱和负担。没有包袱当然是好事情,有包袱能够主动放下包袱,解开包袱,同样可以使自己的精神振奋起来。
振奋精神需要一种革命激情。革命激情是一种发自内心推动我们事业前进的精神力量。铜梁的发展,铜梁的强盛,需要昂扬向上、不懈奋斗的精神,而这种精神需要激情去点燃、去推动。如果丧失了革命激情和建设的激情,就会对人民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就会对工作无所作为。因此,昂扬向上、积极进取的激情是党永葆生机与活力的精神源泉,是铜梁发展、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不竭动力。
振奋精神要落实在行动上,体现在工作中。要自我加压、艰苦奋斗、埋头实干。但也有个别民警精神不振、状态不佳、干劲不足、工作不实,或者在工作中遇到挫折和困难就失去方向、彷徨犹豫、得过且过、不思进取。因此,在目前我局要求党员民警振奋精神,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是当前全县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明年工作开好局的前提和保证。只要全县党员干部思想统一了,精神振奋了,就预示着铜梁县的工作新气象、新局面的到来。
三、转变作风、求真务实是实现经济发展的保证
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回顾八十年来我们党所走过的历程,之所以能够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之所以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和爱戴,具有崇高的威望和巨大的凝聚力,关键是我们党以优良的作风,始终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转变作风,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心向背是任何政党和政治集团取得事业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古人讲,“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在我国历史上,一些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尽管原因不尽相同,但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即民为国之本,国以民而存;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失天下。
转变作风,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归结到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归结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上来,归结到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来。各方面工作有没有新的改进,群众工作和生活的状况有没有新的改善,是检验作风好不好的重要标准。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能大而化之,坐而论道,而应该体现在一些很具体很实在的事情上。群众往往通过自己所关心的事情是否解决,来看自身利益是否得到维护和实现。群众生产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都是我们应当关心的事。尤其要从那些群众最关注、最盼望、最不满意、最急需办的事抓起。要办多数人受益的事,使越来越多的群众得到实惠;要办群众最急需的事,使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要办长远起作用的事,使群众从更长远更大的方面受益;要办促进精神文明的事,逐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精神风貌。办实事要办得及时,办得实在,办得到位,办得让群众满意。关心群众,首先要关心困难群体的疾苦;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首先要为困难群体谋利益。因为他们眼前最困难,最需要帮助。
转变作风,必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体察民情,就是切身感受群众的现实生活状况,感受他们的温饱冷暖;了解民意,就是知道他们想什么,盼什么,希望我们做什么;集中民智,就是到群众中去求计问策,把群众的智慧集中于我们所作的决定和决策之中;珍惜民力,就是尊重群众的劳动,珍惜人民的钱财,不干劳民伤财的事,集中力量办大事。要做到这些,坐在办公室里“坐”不出来,趴在文件堆里“看”不出来,泡在会议上“泡”不出来,山珍海味的餐桌上“品”不出来。只有到基层去,到第一线去,到群众中去,真正扎下去,沉下去,身入、心入、情入,才能知道群众怎么想,自己怎么干;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能走马观花,道听途说。尤其不能只听一两次汇报就断定一个干部水平的高低,只看一两个户的收入就断定一个地方的贫富,只看一两个“景点”就评判一个地方工作的优劣,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主观随意性。
转变作风,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抓作风建设,一靠教育,二靠制度。制度是要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矩,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建设。几年来,我们通过扎扎实实抓好机关作风建设,使机关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有了明显的进步。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把机关作风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任务来抓,继续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办事透明度,为市民提供更多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推进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是全县人民的共同目标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是现代化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改革是动力,发展是方向,稳定是前提。必须坚持稳定压倒一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确保铜梁政治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努力维护铜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以实现县委提出的“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平安铜梁”为目标,突出主业,不断提高打击犯罪的专业化水平。充分认识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治安问题;什么方式有效,就采取什么方式的原则,不断调整和改进打击工作策略,确保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一是要旗帜鲜明、针锋相对地同各种敌对势力作斗争。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和阴谋活动,深化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掌握斗争主动权,坚持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原则,有效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锲而不舍地做好深挖打击、教育转化和宣传揭批工作,对全县原"法轮功"习练人员特别是骨干分子逐一落实监控和帮教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和针对信息网络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三个零目标"的实现。
二是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将行之有效的处置原则、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以预案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日常的工作措施。要加强对上访重点人员的日常控制,落实对重点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防控。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两个坚持、严格三个慎用、立足三个出发点、保证四个不允许、把握一个时机、做到两个坚决”。具体讲就是: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按政策办事;严格执行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规定;立足于争取大多数群众,立足于缓解矛盾,立足于防止发生连锁反应;不允许堵塞党政机关、不允许阻塞交通、不允许拦截车辆、不允许发生极端行为;对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路、拦截车辆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势力,对策划、组织和指挥闹事的敌对分子,对借机打砸抢的犯罪分子,对在重点地区采取极端行为、制造影响的上访滋事人员,要果断制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选择适当时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在具体的处置过程中,结合现场实际,加强对现场情况的了解、掌握和取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地做好处置工作,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
三是加快应急处突队伍建设。我们将按照“二十公”会议和重庆市“一公会”精神,在已有的110接处警基础上,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尽快组建指挥中心,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目标,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应急处突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权限和职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演练,并优先为处突力量配置现代化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形成指挥有力、警令畅通、反应灵敏、训练有素、运转高效的应急队伍,努力形成新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恐怖事件的能力,更好地维护铜梁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制定《铜梁县公安局应急分队工作方案》,把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打黑除恶”斗争力度,全面清理摸排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及时打掉危害大、影响大的系列犯罪、职业犯罪和团伙犯罪,及时打掉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流氓恶势力,及时侦破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要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坚决把犯罪分子的气焰压下去,努力发现、侦办深层次的黑恶势力,确保一方平安。
五是是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预防、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深入贯彻《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面落实企业和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完善防范体系。进一步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平安铜梁”主题活动,将安全文明小区、平安大道、无毒社区等创建活动精心规划,按照《2006年政法工作要点》要求,努力实现年度目标,力争三年内把铜梁建设全市治安秩序最好的地区。
六是以维护全县经济安全、强化经侦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中心,根据我县经济犯罪活动的特点,把职务侵占、商业受贿、两虚一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明确工作思路,认真开展案前调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经济犯罪侦查破案工作。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金融秩序、金融诈骗、涉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办案协作机制,提高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关心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发展互利合作;
  确认信守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订立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认为在现代知识与工艺水平上保证安全和可靠的和平利用核能具有重大意义;
  考虑到扩大两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会对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友谊及合作做出贡献,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和平利用核能的科学研究及实际应用方面进行合作的领域如下:
  (一)铀矿地质勘探;
  (二)铀矿石的开采与加工和利用核工艺开采与加工其他金属矿石;
  (三)核研究堆及动力堆(水--水堆、快堆及气冷堆)的科研、试验、开发、设计、建设与运行;
  (四)开发空间核动力领域的科技研究工作;
  (五)核供热站的设计、建设与运行;
  (六)核电站的设计、建设与运行;
  (七)核电站及其它核设施安全;
  (八)核乏燃料的后处理;
  (九)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十)寿期后核设施的退役;
  (十一)核反应堆及核燃料循环中必用组成部分及材料的工业生产;
  (十二)辐射防护、核安全与核能及核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辐射影响的评价,包括对核设施周围环境的监测与评价;
  (十三)核事故预报和应急;
  (十四)核动力标准化;
  (十五)核物理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
  (十六)受控热核聚变及等离子体物理,包括激光等离子体物理;
  (十七)生产用于工业与医学上的同位素与辐照装置;
  (十八)多--单晶产品的制备工艺,精细粉末的等离子体化学制备工艺,陶瓷和金属陶瓷的制备工艺;
  (十九)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知识(工业)产权项目及共同科研和试验设计工作成果的保护;
  (二十)核动力工程建设问题的公众宣传工作;
  (二十一)核综合体企业转民规划,其中包括:
  1.科技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高技术开发领域的成果在国民经济中的应用;
  2.快速进行过程的诊断器械的生产;
  3.动力与工业工艺需要的核物理基础与应用研究;
  4.国民经济需要的实验室仪表、工业设备及医疗技术的开发研究;
  5.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采及管道运输中所需的核物理仪器仪表的生产;
  6.计算技术应用,包括软件程序产品交换;
  (二十二)其它双方感兴趣的领域。

  第二条 双方在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领域的合作方式为:
  (一)共同的科研工作;
  (二)有关装置、系统、单项设备和仪器仪表开发方面的共同设计;
  (三)合作生产与合资企业;
  (四)建立装置与企业;
  (五)相互咨询;
  (六)交换信息;
  (七)交换科技人才;
  (八)培训工作人员;
  (九)为科技开发及成批生产产品寻找投资者。

  第三条 双方将在本国为有关院所、企业及其它法人在核科学与技术以及实际应用合作成果方面进行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
  一、在本协定框架内提交的核出口物品:
  (一)将不用于生产核武器及其它核爆炸装置或达到任何军事目的;
  (二)将采取不低于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水平的实体保护措施;
  (三)只有在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由一方管辖下进行再出口(出口)或转让。
  二、对于在本协定框架内提供的两用设备、材料和有关工艺:
  (一)将不用于任何制造核爆炸装置的活动;
  (二)只有在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由一方管辖下进行再出口(出口)。
  三、双方在相应的最终用户证明书中指明在本协定框架内双方提供的两用设备、相应工艺与信息资料的使用形式与使用地点。
  四、只有在得到供货方的书面许可后,收货方才能对供货方提供的出口物品进行再生产。
  五、关于适用保障问题,双方将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内容协商解决。

  第五条
  一、双方进行技术与工艺设备、核材料与其他材料的入、出境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俄罗斯联邦领土上转移,须考虑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建议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规定。
  二、对于执行本协定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及仪器仪表,双方应及时签发许可证并协助制定有关过境规定。
  三、在须经过第三国领土的情况下,对核材料的责任由参与运输的国家协商确定。

  第六条
  一、双方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管辖下的院所、其它单位与个人,在本协定范围内所交换的信息资料(包括商业与工业秘密、专有技术),采取保密措施。
  二、重新形成的技术、知识产权及科技产品项目,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权由合作院所、企业与其它法人签订的协议与合同确定。
  三、双方均不利用本协定条款获取商业优惠或为对方在商业联系方面制造困难。
  四、根据本协定得到的信息及文件只有经过双方互相同意或依据本协定所签协议与合同的主体互相同意,才能转让给第三国及其自然人或法人。

  第七条 本协定的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各院所、企业、其它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协议与合同基础上实现,并符合两国现行法律。

  第八条
  一、本协定不影响双方在其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向第三者转让共同发明权、共同获得的科技成果以及将这些成果用作出口,应该在双方主管机构间签订补充协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一、执行本协定的中方主管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俄方主管机构为俄罗斯联邦原子能部。
  二、上述主管机构通过相互协商,可以吸收两国的其它国有单位与私营单位参与本协定的执行。

  第十条 有关本协定解释或执行中的任何有争议的问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在发生妨碍或可能妨碍履行本协定义务的情况时,双方须立即相互通报。

  第十一条 双方代表可在必要时会晤,研究确保本协定顺利实施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十年,如在协定期满前十二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上述情况下,凡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其有效期延续到各自完成其义务时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
        钱其琛               索斯科维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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