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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02:27  浏览:8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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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基本建设会计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情况,特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所属建设单位。
第三条 各省级分行可在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结合本单位实际作必要的补充,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的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同时填列。
第六条 会计核算实行年度会计分期制,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年度内再分季度和月份。年度终了日办理决算,如遇假日,仍以该日为办理决算日。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货币计量单位。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条 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即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九条 实行双线核算原则,设立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账务系统,即根据会计记账凭证记入明细分类账,同时,以同一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或科目发生额汇总表)凭以记入总账。结账时各科目借贷方本期发生额合计和各科目借贷方余额合计应分别相等。各科目总账余额和明细分类
账各账户余额合计数应核对一致,以保证会计核算正确无误。
第十条 记账凭证(传票)根据原始凭证编制,应做到内容真实,摘要简明,附件齐全,书写清楚,签章完整。
记账凭证可采用单式,也可采用复式。记账凭证应编列顺序号。采用单式凭证时还应编列分组号,以便查找。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多借多贷会计分录,以保证会计科目对转关系的清晰。
第十二条 账页分为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两种,使用本行统一印制的账页。已使用的账页应编列顺序号(包括总顺序号和本户顺序号),以防散失。
第十三条 结账期视业务量多少由各行自行决定,但至少每月必须结账一次,以达到划清期限及时反映之目的。
第十四条 序时记载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余额应在各次结账时,与各该会计科目的总账及明细分类账余额核对相符。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科目的发生额应与开户银行发送的对账单逐笔进行勾对,在进行未达账项调整后双方余额应当一致。
第十六条 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实行相互制约,钱账必须分管,会计和出纳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审批与经办(采购)岗位亦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七条 基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的相应素质和资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制度,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会计人员变动,离职前要交接清楚,由主管领导负责监交。交接事项要有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应遵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核算
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
第二十条 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
(一)会计科目表。
---------------------------------------
| 序 | 编 | | 序 | 编 | |
| | | 资金占用类科目 | | | 资金来源类科目 |
| 号 | 号 | | 号 | 号 | |
|---|---|-----------|---|---|---------|
| 1 |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6 |301|基建拨款 |
|---|---|-----------|---|---|---------|
| 2 |102|设备投资 |17 |331|应付器材款 |
|---|---|-----------|---|---|---------|
| 3 |103|待摊投资 |18 |332|应付工程款 |
|---|---|-----------|---|---|---------|
| 4 |104|其他投资 |19 |352|其他应付款 |
|---|---|-----------|---|---|---------|
| 5 |111|交付使用资产 |20 |361|应交税金 |
|---|---|-----------|---|---|---------|
| 6 |211|器材采购 | | | |
|---|---|-----------|---|---|---------|
| 7 |212|采购保管费 | | | |
|---|---|-----------|---|---|---------|
| 8 |213|库存设备 | | | |
|---|---|-----------|---|---|---------|
| 9 |214|库存材料 | | | |
|---|---|-----------|---|---|---------|
|10 |218|材料成本差异 | | | |
|---|---|-----------|---|---|---------|
|11 |232|银行存款 | | | |
|---|---|-----------|---|---|---------|
|12 |233|现金 | | | |
---------------------------------------

续表
---------------------------------------
| 序 | 编 | | 序 | 编 | |
| | | 资金占用类科目 | | | 资金来源类科目 |
| 号 | 号 | | 号 | 号 | |
|---|---|-----------|---|---|---------|
|13 |241|预付备料款 | | | |
|---|---|-----------|---|---|---------|
|14 |242|预付工程款 | | | |
|---|---|-----------|---|---|---------|
|15 |252|其他应收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注: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
差异”科目。
(二)核算内容。
第101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建筑物(如:营业办公楼、招待所、食堂、车库等)和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装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的各种管道(如:给水、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基础的砌筑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工程施工而进行的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安装工程包括:
(1)各种需要安装设备(如:电梯等)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装设工程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等。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如需要将预付的备料款和预付的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时,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上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
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等,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的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电梯、锅炉、变压器等。有的设备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也包括在内。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需要安装的设备领用出? 饨桓栋沧笆保萆璞赋隹馄局ぃ杓潜究颇浚恰翱獯嫔璞浮笨颇俊D曛帐保Χ粤煊贸隹獾纳璞附星宀椋膊环仙鲜鋈鎏跫纳璞赣Π炖砑偻丝馐中煤熳纸杓潜究颇浚恰翱獯嫔璞浮笨颇浚幌履甓瓤际保儆美蹲种刈魍姆致迹羌侨胝恕?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
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 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招聘的工作人员工资、劳保支出、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试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在间接费用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以及应由勘察设? 品选⒖辈焐杓频ノ坏氖乱捣鸦蚧窘ㄉ柰蹲手锌У南钅?费用)。
(5)可行性研究费:核算在建设前期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费用。
(6)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7)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建设单位对进口成套设备自行组织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采购保管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8)坏账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监测费。
(10)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1)工程监理费:核算按规定应付给监理公司的监理费用。
(12)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3)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4)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15)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6)器材处理亏损: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1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算按当地有关规定所交纳的配套设施费用。
(18)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停缓建维护费、供电贴费、决算审计费、付开发商的代办费、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费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 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以及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支出。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和为使用部门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无形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
递延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工程成本而应单独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递延费用。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111号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使用单位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
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
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之日起,可将计算的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列入“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并按规定提取固定
资产折旧。办完竣工决算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数额和已提取的折旧。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构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设备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及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核算。
6.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全数冲转,使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
第211号科目 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2.器材的采购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进口成套设备为进口加成费用);
(2)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进口成套设备还应包括保险费、手续费、关税、增值税等支出);
(3)采购保管费。
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3项支出,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账务处理:
(1)根据发票账单支付器材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器材到达并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时,在月份内可暂不记账,待发票账单收到时,再按发票账单金额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份终了,对于已经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的器材,应按合同价格或预算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 稀钡瓤颇浚恰坝Ω镀鞑目睢笨颇浚略鲁跤煤熳肿魍募锹加枰猿寤亍4⑵闭说サ酱铮Ц都劭钍保凑3绦蚣钦耍杓潜究颇浚恰耙写婵睢钡瓤颇俊? (3)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预付的大型设备款,借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设备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
(4)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取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根据有关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月份终了,分配应记入器材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6)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器材登记入账。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器具)科目,贷记本科目。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 笨颇浚潜究颇浚唤导食杀拘∮诩苹杀镜牟疃睿杓潜究颇浚恰安牧铣杀静钜臁笨颇俊? (7)经过上述账务处理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货款已经支付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账进行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账单、付款凭证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器材款”等科目。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12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2.发生各种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材料”等科目。
上述各项费用,能分清由购入设备和材料负担的,应直接记入本科目所属“设备”或“材料”明细科目;分不清的,月终按照当月购入设备和材料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3.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时,进行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应全部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1)某项设备(或材料)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项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预定分配率。
(2)预定分配率=全年计划采购保管费÷全年计划采购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100%。
预定分配率也可以采用概(预)算中所确定的采购保管费率。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和“材料”两个明细科目(如有进口成套设备的,还应设置”进口设备”明细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核算。
5.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设备和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按预定分配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此项差额应于年度终了或竣工时进行调整,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预定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
第213号科目 库存设备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并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
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设备,应于月末终了,按合同价格或估计价格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相同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3.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对已出库而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始时,再重新入账。
4.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入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材料的计划成本可以根据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如果有些材料没有预算价格,可以参照近似的同类材料预算价格或以第一次购进的材料实际成本确定。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作相反会计分录。
3.领用的材料,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建设期间,根据有关合同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一部分工程用材料的,拨付给施工企业的材料可直接作抵减应付工程款处理,按结算价格,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本
科目,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销售积压和剩余的材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销售收入与材料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月份终了,计算各种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4.本科目应按材料的存放地点、类别、名称、规格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18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2.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提高或降低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将调整数自“库存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增加数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数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发出的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国外进口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23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在银行自筹资金户的款项。
2.建设单位将拨入的自筹资金存入银行自筹资金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科目。
支用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自筹资金户的存款,借记“基建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应按存款户的户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定期与银行核对。
4.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是将基建拨款存入银行形成的,根据银行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科目。
5.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233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以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241号科目 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施工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
结转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毕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5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大型设备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及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拨款。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基本建设拨款。
(2)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从自筹基建资金中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3)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核算本年内按投资隶属关系上交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3.收到以货币资金拨入的基建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交回主管部门的拨款结余资金,借记本科目(“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各明细科目应作下列结转:
(1)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上年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2)将“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3)在作上述转账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年度决算经上级行审查批准后,批准数与冲销数如有差额,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批准数大于冲销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批准数小于冲销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31号科目 应付器材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入器材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因接受劳务供应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以及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设备、器具和材料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时,根据已经验收入库而尚未付款的入库凭证,分别设备、器具和材料等类别抄列清单,按预算或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设备投资”、“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开始时,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
以冲销,以便于下月付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
3.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成套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设备验收入库,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户名、合同号和经办的采购人员设置明细账。
第332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2.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分段结算工程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分次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所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以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
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尚未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第35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的各种赔款、罚款、应付、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等。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上交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6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2.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交或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税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金。

第四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基建会计报表分月报和年度报表。编报时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印章齐全、上报及时。
第二十二条 月报(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明细表)根据发生的投资额填制。本月数字与上月数字要衔接。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表(年度决算表)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年末数填制并逐级汇总上报。各行在决算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对账务。
第二十四条 基建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见附件1)。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会计档案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要按保管期限分类,及时装订,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基建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属永久保管的:
1.单项工程最后决算报表。
2.上级行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表。
3.上级行对本行决算的批复。
4.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单。
5.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及资料。
(二)属保存15年的:
1、总账、明细分类账及相关登记簿。
2、记账凭证(传票)及附件。
(三)其他资料的保管年限由各行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根据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当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由总行修订。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1998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一: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一)会计报表种类
1.资金平衡表
2.基建投资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
(二)会计报表格式(附后)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月份或年度终了时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检查资金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分析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
2.本表有关项目“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应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
时,应对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各种固定资产、为使用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器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 谀┯喽钐盍小? (2)“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建造、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器具等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单独交付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并已单独结转使用单位的各种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递延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四个项目的期末数合计填列。
(7)“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即没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设备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器具的实际成本。根据“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待摊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根据“待摊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其他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等投资支出;为使用单位用基建投资购置的尚未交付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等支出。根据“其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器材”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器具的实际成本(该部分成本在设备投资中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余额。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现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预付备料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根据“预付备料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预付工程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根据“预付工程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6)“预付大型设备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1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除上述预付款项和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本表资金来源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以前年度拨款”项目,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本年自筹基建资金拨款”项目,反映由主管部门拨入并经批准本年使用的自筹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交回本年结余资金”项目,反映本年交回主管部门的基建结余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以“-”号填列。
(4)“应付器材款”项目,反映因购入器材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5)“应付工程款”项目,反映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但尚未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根据“应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除上述各种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未交税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基建投资表
1.本表反映从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并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资料。
2.“建设项目名称”栏,根据分行上报的项目名称填列。
3.“开工日期”栏,填列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
4.“概算数”栏,根据总行核定的投资数填列。
5.“基建投资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6.“基建投资支出”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根据5~9栏数字合计填列。“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
递延资产,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在建工程”栏,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年末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待摊投资明细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度发生的各种待摊投资明细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建设单位概预算和基建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表各项目,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资金平衡表
编制单位: (月)年度 单位:元
-----------------------------------------------------
| 资 金 占 用 |行 次|期末数| 资 金 来 源 |行 次|期末数|
|--------------------|---|---|--------------|---|---|
| | | | | | |
|--------------------|---|---|--------------|---|---|
|一、基本建设支出合计 | 1 | |一、基建拨款合计 |23 | |
|--------------------|---|---|--------------|---|---|
| 1.交付使用资产 | 2 | | 1.以前年度拨款 |24 | |
|--------------------|---|---|--------------|---|---|
| 固定资产 | 3 | | 2.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25 | |
|--------------------|---|---|--------------|---|---|
| 流动资产 | 4 | | 3.本年交回节余资金 |26 | |
|--------------------|---|---|--------------|---|---|
| 无形资产 | 5 | |二、应付款合计 |27 | |
|--------------------|---|---|--------------|---|---|
| 递延资产 | 6 | | 1.应付器材款 |28 | |
|--------------------|---|---|--------------|---|---|
| | 年初数 | | | 2.应付工程款 |29 | |
|--------------|-----|---|---|--------------|---|---|

| 2.在建工程 | | 7 | | 3.其他应付款 |30 | |
|--------------|-----|---|---|--------------|---|---|
|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 8 | |三、未交款合计 |31 | |
|--------------|-----|---|---|--------------|---|---|
| 设备投资 | | 9 | | 1.未交税金 |32 | |
|--------------|-----|---|---|--------------|---|---|
| 待摊投资 | |10 | | | | |
|--------------|-----|---|---|--------------|---|---|
| 其他投资 | |11 | | | | |
|--------------|-----|---|---|--------------|---|---|
|二、器材 | |12 | | | | |
|--------------|-----|---|---|--------------|---|---|
| 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 | |13 | | | | |
|--------------------|---|---|--------------|---|---|
|三、货币资金合计 |14 | | | | |
|--------------------|---|---|--------------|---|---|
| 1.银行存款 |15 | | | | |
|--------------------|---|---|--------------|---|---|
| 2.现金 |16 | | | | |
|--------------------|---|---|--------------|---|---|
|四、预付款及应收款合计 |17 | | | | |
|--------------------|---|---|--------------|---|---|
| 1.预付备料款 |18 | | | | |
|--------------------|---|---|--------------|---|---|
| 2.预付工程款 |19 | | | | |
|--------------------|---|---|--------------|---|---|
| 3.预付大型设备款 |20 | | | | |
|--------------------|---|---|--------------|---|---|
| 4.其他应收款 |21 | | | | |
|--------------------|---|---|--------------|---|---|
| | | | | | |
|--------------------|---|---|--------------|---|---|
| 资金占用总计 |22 | | 资金来源总计 |33 | |
-----------------------------------------------------
主管行长: 会计处长: 基建办主任: 制表:

待摊投资明细表
编制单位: (月)年度 单位:元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 1 |建设单位管理费 | |12 |报废工程损失 | |
|---|-------------|---|---|-----------|---|
| 2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 |13 |耕地占用税 | |
|---|-------------|---|---|-----------|---|
| 3 |勘察设计费 | |14 |土地复垦及补偿费 | |
|---|-------------|---|---|-----------|---|
| 4 |研究试验费 | |15 |投资方向调节税 | |
|---|-------------|---|---|-----------|---|
| 5 |可行性研究费 | |16 |器材处理亏损 | |
|---|-------------|---|---|-----------|---|
| 6 |临时设施费 | |1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 7 |设备检验费 | |18 |其他待摊投资 | |
|---|-------------|---|---|-----------|---|
| 8 |坏账损失 | | | | |
|---|-------------|---|---|-----------|---|
| 9 |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测费 | | | | |
|---|-------------|---|---|-----------|---|
|10 |土地使用税 | | | | |
|---|-------------|---|---|-----------|---|
|11 |工程监理费 | |19 |合 计 | |
-------------------------------------------
主管行长: 会计处长: 基建办主任: 制表:

基建投资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 | | | | 基 建 投 资 支 出 |
| |开 工| | |------------------------------|
| 建设项目名称 | |概算数|基建投资拨款| | 已 移 交 资 产 | |
| |日 期| | |累 计|-------------------| 在建工程 |
| | | | |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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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贯彻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忻州市贯彻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忻政发[2007]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贯彻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正式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忻州市贯彻山西省保障残疾人
合法权益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残助残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相应增加。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残疾预防知识,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因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建设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全面、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卫生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就医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确需做CT、M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设备检查时,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对住院及手术治疗者,住院15天以内床位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15天以上减收5%,手术及麻醉各减收10%;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本人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予以救助。
(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因个人负担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人;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个人负担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人。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保障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供应与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科学安排,保障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各类幼儿园、学前班应当保障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各类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新建或者改建一所特殊学校,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十七条 各类教育机构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城乡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应当免收学杂费、教科书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以上费用属非义务教育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各类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凭县、乡、村有关证明,对接受其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予以减免住宿费、管理费和学杂费的照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对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实施相应的技能培训;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院校、专业)、普通学校(院)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九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连续在特殊教育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保留特殊教育津贴;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保留特殊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按照稳定福利企业、扶持个体就业、加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做到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应当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招聘录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录用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并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合同期满的残疾职工优先续签合同。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兼并或者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保障其享受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单方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对确需与残疾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单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分别由市、县两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准,按照下列方式征收、扣缴: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部属企业、外省市驻忻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财政安排公用经费的其他单位,应当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年审后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扣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扣缴情况,接受同级审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人,经专科医生证明,可以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列入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福利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福利企业保障残疾职工的权益状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按照国家规定免除费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费减免。
第二十八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监督和检查,做好盲人按摩机构的审批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并采取下列措施,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市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公共电视节目加配字幕;公共媒体无偿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三)各级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每四年一次的残疾人运动会,参加省、国家和国际体育赛事;
(五)公园、旅游区(点)、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活动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应当为举办残疾人参与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使用费,对参观、游览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的1至2名陪侍人员免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公益助残体育资金,专项用于下列项目:参加残疾人体育赛事经费补助;体育运动员的训练补助;残疾人体育场馆和设施的改造;支持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以及其他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支出。
安排残疾人事业项目时,财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残联组织的意见。公益助残体育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同级审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文化、教育、科技和体育事业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安置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残疾职工参加县级以上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以及相关集训,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参加活动及集训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当给予残疾人特别的扶持和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
每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保障措施:
(一)对无法就业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根据分类救助的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给予供养、救济;属智力和精神残疾的给予收养。
(三)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及时救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上予以优先照顾。在小城镇建设和移民搬迁等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扶贫、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扶贫资金重点扶持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安排财政扶贫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种植、养殖业,创办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扶贫的专项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政府廉租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应当全部纳入政府租用住房制度范围;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募捐,筹集残疾人福利基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社会募集成果中,应当适当增加对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扶持和救助。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发展残疾人事业。应当从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公益助残资金,专项用于下列项目:残疾人康复、残疾预防、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和康复技术培训等补助;残疾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残疾失学儿童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扶持残疾人就业补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特困残疾人的生活救助等补助;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残疾人体育活动和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建设补助;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和设备、器材补助;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经费补助以及其他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支出。
安排残疾人事业项目时,财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残联组织的意见。公益助残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同级审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十二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残疾人,生活自理困难,需要农村一方到城镇落户照顾的,以及农村孤寡残疾人需要投靠城镇户口直系亲属生活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是盲人或者聋人的双残户家庭,或者家庭成员中有盲人、聋人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征收收视费。
鼓励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适当给予电话费、煤气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费等费用的减免照顾。
第四十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家庭的各项社会负担。
第四十五条 盲人和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第四十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并在县级以下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基层维权组织。
第四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对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第四十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就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进行调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信息交流无障碍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住宅小区、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建(构)筑和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时,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对执行情况适时监督。
第五十二条 农村残疾人建设住宅申请宅基地时,审批部门应当增加无障碍设施所需的土地面积。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五十五条 各停(存)车场所应当设立方便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的区位,并免收存放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已经2005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5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于幼军
                 2005年8月10日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 、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发放散装水泥设施,逐步提高散装水泥销售比例。其散装比例的实现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第七条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设区的市,使用水泥总量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逐步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八条 设区的市应当合理设置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向社会提供商品混凝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逐步提高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比率。
  其他城市应当逐步限制现场搅拌,提高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比率。
  禁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年使用水泥总量1000吨以上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其营运资质,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前款规定车辆需要进入禁止通行、禁止停车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对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水泥生产、销售情况,按照国家和本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散装水泥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有关散装水泥办公室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向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可以纳入工程预、概算。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上交同级地方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具体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宣传、科研、新技术开发与推广;
  (四)征缴、代征业务费支出;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应当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逾期不办的,不再退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生产散装水泥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散装水泥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拒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未补交的,按日加收应交专项资金总额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散装水泥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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