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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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2月18日 生效日期198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赴加蓬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蓬医务人员密切合作,进行诊断、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和加蓬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经验交流。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及弗郎斯维尔卫生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加方供应。加方没有的中成药、针灸器具以及其他医疗供给,由医疗队协助加方编制订货单,经加方审核签字同意后提交中方,由中方负责供应,所需费用(包括至奥旺多港口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由加方以当地货币支付。中方在每批药械发货后,即向加方航寄所发运药械的发货单及费用结算单证,加方在收到供给物品后最迟六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交付所列费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中成药、针灸器具、其他医疗供给和生活用品等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利伯维尔——奥旺多港。加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加蓬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加方规定的假日,并且工作每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八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延至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加方的法律和尊重加蓬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加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加蓬与中国的旅费(包括二十公斤行李超重)及生活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提供带有水、电、空调设备、家用电器(冰箱、煤气灶)、必要的家具、卧具的住房,交通工具及维修、油料、司机。
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的生活费(即伙食费和零用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级:队长、医生 18万 非洲法郎
二级:医务技术员、译员 13万 非洲法郎
三级:厨 师 7万 非洲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按月支付)和旅费由加方拨付给中国驻加蓬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帐号为:加蓬联合银行564579/06)。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加蓬工作期间,加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一切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加方要求延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马丹·邦戈
(签字) (签字)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4〕26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5-01-1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3日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业务不包括房屋拆除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另行招标。
第三条 属于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除同一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项目可直接委托外,其余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拆迁单位。
非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通过招标选择拆迁单位。
第四条 本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监察、财政及区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关键程序时,提前书面告知市拆迁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区监察部门。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房屋拆迁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补偿资金到位,属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须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计划文件;
(六)有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者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房屋拆迁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拆迁项目,除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外,其余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实施拆迁组织方案;
(四)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近2年的工作业绩;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则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评标和定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本办法组建,其成员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不得大于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从全市拆迁评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成员库由区财政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房屋拆迁专业委员会派人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投标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市房屋拆迁资格;
(二)拆迁资格等级与拆迁规模符合《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三)按规定申报年检且年检合格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所投之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估法,以评分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依次确定不超过3人的中标候选人。构成分数的主要因素有价格、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近2年的业绩和诚信记录、实施拆迁组织方案、完成时间等,其中价格因素为20%至30%。
投标文件所报价格高于平均价40%的应当作废标处理,所报价格低于平均价50%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前款所称平均价系指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平均价。
第十三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拆迁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监察、财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项目所在区监察部门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2005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4〕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泸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泸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品目名称备注
A货物类
通用采购项目
A030101电视机*
A030105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A030106空调▲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计算机▲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屏
A030202打印机▲
A030204传真机▲
A030205复印机
A030206速印机
A030208投影仪
A030209扫描仪
A0708制服*
A030301办公家具*
A0401纸张▲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A100401服务器
A100402路由器
A100403交换机
A1027电梯
A1029锅炉
A1101汽车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专用采购项目
A0601救灾物资*
A0602防汛物资*
A0603抗旱物资*
A0704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A0706工具和仪表仪器*
A1001通信设备*电话通信设备、其它通信设备
A1002印刷设备*
A1003照排设备*
A1006医疗设备、器械*
A1007计划生育设备*
A1008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消防设备*
A1015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档案保密设备*
A1019教学设备*
A1020实验室设备*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A102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体育设备*
工程类
B09修缮、装饰工程10万元以上
B10系统集成、网络工程5万元以上
服务类
C01大宗印刷10万元以上
C03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5万元以上
C070301车辆保险定点保险
C070302车辆加油定点加油
C070303车辆维修定点维修
C0801会议10万元以上的会议
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表示市级单位单项预算2万元或批量5万元的采购项目,▲表示
定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定点项目仍通过招标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等工程),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在省财政厅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本目录发布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与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可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