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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彻底检查鼠药市场解决毒鼠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6:18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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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彻底检查鼠药市场解决毒鼠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立即彻底检查鼠药市场解决毒鼠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3]第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段时间来,一些地区的集贸市场上出现经营业户违法违规出售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为此,国务院领导近日再次批示,今年一定要下大力量彻底解决“毒鼠强”的问题,在市场上要彻底检查毒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坚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大对鼠药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惩处非法制售剧毒杀鼠剂的行为,管好鼠药市场。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危害性,强化宣传力度。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一天不根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鼠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极端重要性,指导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贯彻落实到底,把鼠药市场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同时,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等宣传工具,向人民群众讲清剧毒杀鼠剂的危害性,积极发动广大群众抵制使用禁用鼠药(特别是剧毒杀鼠剂),使安全合理使用鼠药的基本知识深入人心。
二、以集贸市场为重点,立即对辖区内所有的鼠药生产经营者开展彻底检查,依法严把市场准入关。凡未取得鼠药经营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发放营业执照。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真核准主体资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制售剧毒鼠药的非法厂家和窝点,坚决堵住剧毒药流入市场的源头。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规,加大力度、坚决打击无照经营鼠药的行为,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查处收缴的禁用鼠药及其原药,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销毁。坚决查封和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杀鼠剂的各种行为,对非法经营者始终形成一种严厉打击的态势,严防出现反弹。
三、重视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执法。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市场管理水平,通过实施市场巡查制、预警制等制度,以加大监管执法的力度。要切实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业户、游摊、商贩的管理。凡经营鼠药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经营台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对经营台账进行检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进行全面检查,堵住管理漏洞。
四、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大案、要案的处罚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在全国重点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与公安、农业等部门积极配合,坚决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剧毒鼠药的行为,严肃惩治利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实施投毒的犯罪活动。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坚决落实责任制,细化监管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健全完善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和明确的市场管理制度,做到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领导亲自抓、内部有关的职能机构齐抓共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落实到人的鼠药市场监管体制,使制度落实到人。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及时清除市场管理上存在的各种隐患。
六、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材料,加强督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充分发挥“12315”举报电话的作用,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对于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非法制售剧毒鼠的案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出击,追踪行动,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人民群众。对因管理乏力,管理不力,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制售剧毒鼠药活动猖獗的,或在该地多次出现非法制售剧毒鼠药行为又屡禁不止的,或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抽调人员、组织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分赴基层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防止出现“走过场”或“晴蜒点水”。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于2003年5月20日之前,将近期对鼠药市场彻底查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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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6〕4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三日

     

               





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各地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管、帮扶、督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各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

  (五)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的情况;

  (八)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整合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情况。

  第五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地区评价。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和综合评价细则,征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指导综合评价工作;

  (三)综合评价工作组提前2个月通知被评价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综合评价工作组应认真听取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实地考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开有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综合评价工作组向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馈评价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综合评价工作组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

  (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各地综合评价结果,征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综合评价工作报告报省政府;

  (八)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九)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十)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 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按照乡镇进行设置,西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3个,中、东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

  第五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派员实施检疫;

  (四)宣传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五)对检疫申报和检疫实施情况按规定汇总并上报。

  第六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二)房屋外墙原则上为白色,屋顶为红色,合署办公的除外;

  (三)按规定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四)悬挂 “XX县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标牌,长150cm、宽30cm、厚4cm,白底黑字,大宋字体;

  (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等;

  (七)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交通工具等;

  (八)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

  第七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对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检疫规程等有关要求实施检疫。

  第八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应当掌握辖区内动物品种、数量、分布、规模化程度、疫情、免疫、动物流通以及屠宰加工等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动物检疫申报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强化动物检疫申报点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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