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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00:18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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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3〕15号
2003年5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研究通过,现将《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政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勤政务实、廉洁高效、诚信负责、公正透明、奋发有为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益,坚决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各位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协助市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七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第八条 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十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事项等,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和有关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需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是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基本要求,其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和行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十六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界定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强化行政效能监察,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政令畅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执行。
县(市、区)政府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妥善解决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亲自接待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访。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促进办公自动化和政务信息化,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吸收不属于市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和社会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政府工作报告以及需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3次,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分管领导参加。
会议主要研究讨论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撤销事项;人事任免事项;其它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市长出席。市政府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全市全局工作的重要问题;需市政府审定的机构设置、投资项目及资金问题;全国、全省重要会议的贯彻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及重要文件;分管副市长在分工范围内难以决定的事项;市长确定的事项;其它需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二上午召开。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副秘书长参加。
会议主要通报工作情况,安排下一步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编印会议纪要下发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长碰头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主要领导。
上述会议实行严格的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者,须提前向主持人报告,并做好相应安排。
第三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要按照程序,从严审批。对确需以市政府名议召开的各种会议,需经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召开。属综合性的全市大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会议经费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长审批。各部门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参会,确需邀请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受理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在有关方针政策、改革和发展、机构调整、重大外事活动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它必须由市政府解决的问题的请示报告。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市政府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市政府综合业务部门的问题,先直接报送有关综合部门研究解决。综合部门认为还需报送市政府决定的问题,或者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把有关政策依据附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主题要明确,文字要简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如涉及多个部门,应事先经过协商会签,达成一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列出各自依据,会签后报市政府。
第三十八条 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由请示部门主要领导审查签发,以正式公文上报。要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一文一事,主送一个领导机关。由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并按程序流转。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更不准越级上报。不按规定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退回,重新办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火灾、洪灾、虫灾、疫情、安全事故、社会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准确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同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四十条 市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安排方面的、局部的、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四十一条 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由主办部门负责草拟。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会签;属于政府规章性文件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四十二条 拟发文稿由代拟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厅承办机构,由承办机构按程序呈报市政府领导。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凡会议和新闻媒体发过的一般不再行文。

第九章 政务督查

第四十四条 政务督查要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进行,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十五条 政务督查的重点是抓好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上级党政机关责成市政府完成的重要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议定的重要事项、《政府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上级领导及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六条 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市政府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形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确定3—5个联系点,通过联系点,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每位领导同志每年应拿出四分之一以上的时间深入基层,指导工作。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要简化接待,不搞礼仪性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不参加部门和基层的奠基、剪彩、纪念等应酬活动。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做到“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四个严格控制”和“四个坚决制止”,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二条 副市长、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休养,由市长批准。各部门副职外出或休养,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理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推诿扯皮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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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政办〔2004〕34号


关于转发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4年9月2日,市政府召开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委员会新一届成员会,重新修订了《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2004年9月2日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解决职工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救急济难基金的作用,加强基金管理,合理使用基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是在铜陵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下,为帮助特困职工克服暂时困难建立起来的公益性、互助性资金。基金对特困职工提供的帮助是在企业和主管部门给予救济基础上的一种补充救济措施。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法,主要是:

(一)市政府拨款;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

(三)社会公益性活动募捐;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遭受天灾人祸,损失严重,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含在本市连续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和城市市民给予一次性济难,标准一般为500元至1000元;

(二)对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实行一次性补助,标准一般为600元至2000元;

(三)对当年考取全日制公办大专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特困职工子女,其本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有能力帮助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资助,金额一般为1000元至2000元;

(四)市政府决定用于特困职工其他方面的支出;

(五)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第五条 属于第四条范围的支出每年由基金办公室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救助计划,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日常情况下,需要本基金救助的特困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救助申请表》,基层工会签署意见,经所在系统工会审查后(必要时,可由所在街道签署意见),报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实。由办公室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长审查批准后发给。

第七条 特殊救助可由管理委员会领导直接审批,具体如下:

(一)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二)5000元至10000元,由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审批;

(三)10000元以上,原则上由管委会集体研究批准,特殊情况由主任或第一副主任直接审批。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每年从基金利息中提取3%作为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聘用人员工资、会务费、通讯费、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等。办公经费开支由秘书长把关审批。

第九条 基金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严格基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基金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努力使其增值。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从事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急济难基金救助的,由市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救急济难基金款物;情节恶劣的,按有关规定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近年来,“鱼腥草注射液”、“刺五加注射液”、“炎毒清注射液”、“复方蒲公英注射液”、“鱼金注射液”等多个品种的中药注射剂因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存在严重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和召回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确保中药注射剂生产质量;应加强中药注射剂销售管理,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召回售出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的规章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组织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主动召回。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药品退货和召回程序。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中药注射剂,应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并有记录。

二、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

(一)中药注射剂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过敏性休克等紧急情况进行抢救的规程。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的管理。药学部门要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保证药品来源可追溯,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临床;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储存药品;在发放药品时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管理。要求医护人员按照《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见附件),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严格掌握功能主治和禁忌症;加强用药监测,医护人员使用中药注射剂前,应严格执行用药查对制度,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报告;临床药师要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指导,确保用药安全。

(四)医疗机构要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要准确掌握使用中药注射剂患者的情况,做好临床观察和病历记录,发现可疑不良事件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现损害的患者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报告;妥善保留相关药品、患者使用后的残存药液及输液器等,以备检验。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安全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中药注射剂相关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通报和沟通相关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留存的相关样品进行必要的检验。

(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的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留存疑似不良反应/事件相关样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加强对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对监测信息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强化监测系统的应急反应功能,提高药品安全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附件: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



1.选用中药注射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合理选择给药途径。能口服给药的,不选用注射给药;能肌内注射给药的,不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必须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的应加强监测。

2. 辨证施药,严格掌握功能主治。临床使用应辨证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

3. 严格掌握用法用量及疗程。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调配要求、给药速度、疗程使用药品。不超剂量、过快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

4. 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5. 用药前应仔细询问过敏史,对过敏体质者应慎用。

6. 对老人、儿童、肝肾功能异常患者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应慎重使用,加强监测。对长期使用的在每疗程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7. 加强用药监护。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发现异常,立即停药,采用积极救治措施,救治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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