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35:10 浏览: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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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运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醣景旆ㄋ埔蝗沼危侵?旅游经营者以组织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旅游景区(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日游实行行业管理;市交通、公安、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从事一日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一)车辆检验登记手续;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证》;
(五)《经营服务收费证》;
(六)车辆保险手续。
第六条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标志统一、车况性能良好,按核载人数载客,车箱内应悬挂(张贴)旅游汽车标志牌、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图、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线路价目表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驾驶员上岗应携带相关证件并佩戴胸卡,规范服务。
第八条导游人员应当持有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证》,上岗时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并佩带胸卡。
第九条一日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条一日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路线或减少旅游景区(点);
(二)途中售票上下游客或以旅游客车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三)擅自加价、提价;
(四)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五)带领或强迫旅游者到非旅游定点单位就餐、购物、娱乐;
(六)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或其他报酬);
(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候客和强行拉客。
第十一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一日游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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