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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建议督办工作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36:19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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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建议督办工作的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建议督办工作的办法


  (2003年6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实现代表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切实保证代表建议落到实处,是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代表建议的征集、接收、转办和督办等综合、协调工作。

  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涉及本工作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促进代表建议的落实。

  四、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代表所提建议的情况,每年从议案转为建议的、多次提为建议未能解决的或涉及全局、影响较大的代表建议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建议,共同加强督办。

  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代表建议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凡应该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凡应该解决但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作出规划,并按照规划逐步解决;凡因受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对建议办理情况要按法定时限答复代表,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结率和代表满意率。

  六、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办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七、根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要适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和评议,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开展。

  八、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要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会议,对全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督促代表建议全面落实。

  九、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涉及全局、影响较大的代表建议,要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汇报。经主任会议确定,可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公开建议内容、公开办复过程、公开办理结果的方式,加强代表建议办理的监督。

  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密切同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向代表印发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检查和指导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十二、对代表认为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代表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召开代表建议现场办公会、协调会以及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督办。

  十三、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负责任、相互推诿、办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承办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提建议的代表进行无理指责甚至打击报复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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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在高等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我部制订了《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特聘教授履职考核评估工作。
对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是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各有关高校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特聘教授认真进行年度考核。学校应每年向教育部报告特聘教授当年在岗工作时间和年度考核结果。首次三年聘期结束时和五年聘期满后,特聘教授应填写《高等学校特聘教授期中总结报告》和《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聘期总结报告》(见附件二、三),学校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教育部。特聘教授的期中评估及聘期届满评估由教育部聘请同行专家负责。
对特聘教授的考核评估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护特聘教授的首创精神,为特聘教授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在具体评估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并注意不同学科的特点,不搞一刀切。
讲座教授的考核评估工作参照《办法》执行。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对讲座教授的考核评估工作,要求其按照聘任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及任务。
二、认真落实配套措施,为特聘教授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高等学校为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采取的配套措施,是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为充分发挥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机制效应,各有关高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对特聘教授工作、生活条件的保障,尤其是对工作条件的保障。凡是学校在公开招聘时承诺提供的特聘教授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如科研配套经费、实验室、学术梯队等,特别是特聘教授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问题,学校一定要迅速予以解决、落实。教育部将对有关高等学校为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提供的配套措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教育部人事司“长江办”。
附件:
一、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二、高等学校特聘教授期中总结报告(略)
三、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聘期总结报告(略)

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在高等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估的内容为特聘教授工作进展情况和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评估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考核、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年度考核由学校负责,期中及届满评估由教育部聘请同行专家负责,评估结果由“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五条 聘任学校每年对特聘教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特聘教授须向学校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学校将特聘教授当年在岗工作时间和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期中评估在特聘教授首次三年聘期结束时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后两年是否续聘的基本依据。学校于首次三年聘期结束当年4月15日前向教育部上报《高等学校特聘教授期中总结报告》。
第七条 聘期届满评估在五年聘期结束后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主要参考依据。学校于五年聘期届满当年4月15日前向教育部上报《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聘期总结报告》。
第八条 期中评估及聘期届满评估由教育部聘请同行专家负责。同行专家根据学校上报的《期中总结报告》或《聘期总结报告》,对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教育部采取适当方式考察特聘教授上岗工作情况及其所在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情况,包括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未按有关规定在岗工作的特聘教授,经“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停发特聘教授奖金,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落实,迟迟没有进展的学校,将给予通报,必要时经“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对该校的特聘教授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的考核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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