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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渔港安全紧急状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7:44:35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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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渔港安全紧急状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渔港安全紧急状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7〕2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渔港安全紧急状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北海市渔港安全紧急状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紧急状态下渔港渔船的安全管理,确保能采取措施及时、迅速、顺利地缓解直至消除紧急状态,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港水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国家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状态是渔港突然发生重大火灾,或者船舶为躲避台风等灾害性恶劣气候而紧急进出港时,所出现的船舶在港内密集拥挤,秩序混乱,造成港池和航道严重堵塞,若不及时疏通,港内船舶不能迅速疏散或者港外船舶无法进港避险,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港口和船舶的安全管理,港内一旦出现紧急状态,由渔港所在地县区政府牵头,市渔业主管部门和市安监部门配合,组织公安、渔监、海事、港务、消防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消除,以维护港内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为防止紧急状态的出现,在伏季休渔、春节和防台风时,一般不安排外省籍渔船进入北海内港和电建渔港停泊。外省籍渔船若因特殊情况需停泊北海市所属其他渔港的,须经外省籍渔船所属当地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与我市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若遇紧急情况无法按正常程序协商时,船主(或船长)应在进港前向目的港渔港监督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停泊。
第五条 建立县(区)乡(镇)干部联系海上作业渔船(海养设施)及作业人员责任制,将每艘渔船(海养设施)和渔民的联系责任落实到县(区)乡(镇)干部,当气象部门发布危险天气预警信号后,责任人应及时通知海上渔船及早进港有序停泊,海上作业人员及早撤离上岸,避免因紧急避险而造成港内出现紧急状态。
第六条 气象部门发出台风警报后,海上作业渔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有秩序回港避风,不得擅自逗留锚地、港湾或岸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港监督机构、各县(区)乡(镇)政府(办事处)、渔业公司也要立即利用一切手段通知所属渔船回港避风。负责联系渔船的县区乡镇干部要认真做好回港渔船情况的统计,并按时逐级上报。
第七条 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负管理责任。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本地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港监督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已进入港内停泊避风的渔船,必须严格服从当地渔业执法机构的调度和管理,严格遵守港航规章,自觉维护渔港秩序。
第九条 当渔港出现紧急状态时,渔业执法机构及公安部门对一切有碍安全管理的船舶及人员采取强制处置措施。港内船舶和人员必须服从渔业执法机构的调度和指挥、不得妨碍和抗拒行政执法,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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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12日,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一九八五年七月国务院批准在我国试办博士后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在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博士后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先后在全国93个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共设了161个博士后流动站。迄今为止,有近800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其中相当数量是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博士后流动站为优秀青年博士提供了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学术思想活跃、富有竞争性的环境,促进了优秀人才的迅速成长,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学术交流,有利于争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为培养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当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水平人才,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许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纷纷要求设立新的博士后流动站。根据当前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和博士后工作的进展情况,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研究确定,要在巩固已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基础上和保证新设站质量的前提下,有控制地适当发展,并拟于今年第四季度集中进行一次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申报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可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领域,主要是理、工、农、医四个门类。按一级学科申请设站,按该学科内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专业(即二级学科)进行评审。对社会科学各专业领域,此次不普遍进行设站申报和评审,可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国家教委择优选定个别研究条件较好又非常热心博士后工作的单位进行试点。有关试点工作另行研究。
二、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贯彻“自愿、择优”的原则。申请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设站的学科领域内,必须包含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和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
(二)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研工作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承担多项国家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家高技术研究项目;
(三)有国内一流水平的实验设备,科研后勤条件良好;
(四)除国家拨给博士后日常经费外,能够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能保证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一套单元房)并能妥善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借调期间的工作;
(五)单位领导对设立博士后流动站高度重视和认真负责。
三、申请报批程序
(一)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会商本系统或本地区科研、教育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布置有条件并热心于设站的单位,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报批表》。
(二)在地方的部属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的申报工作一般由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负责,地方给予协助。鉴于目前正在吉林省进行改革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的试点,在吉林省的所有申请单位,须先将申请材料报送省人事厅,经省人事厅会同高教或科研部门审核后,再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各申请单位的《报批表》一式七份(必含原件并注明)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于今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寄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北京西城区三河南一巷一号,邮政编码100045),逾期不再受理。凡高等学校的《报批表》,还需同时抄报国家教委一份。
(三)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报送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确定本次设站的总数以及各学科设站数的分配比例。
(四)由博士后管委会组织各学科专家组进行评审。
(五)经各学科专家组评审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进行综合平衡并予以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4年9月12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补充规定》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已不一致。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补充规定》。


200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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