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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6:41  浏览:8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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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5〕42号




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问责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和完善市长负责制,促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恪尽职守,确保政令畅通,避免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和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和范围内,由于有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运作,造成工作损失,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行政监督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问责。

本办法所指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组成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政府部门内设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指被问责人即经市政府决定问责的上述机构单位行政首长。

第四条 执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应遵循依法从严治政、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各项职责,自觉服从全局利益,积极主动和优质高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一旦发生问责情形,应当主动纠正错误,切实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发生及扩延。

政府各部门必须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 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政府报告或举报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监督问责效果。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为受理问责举报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问责报告、举报材料的登记、分处、呈报和归档。市政府秘书长根据问责事项书面材料,甄别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市长和有关副市长。

第八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经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完成的:

2、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审议并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或一个时期内市政府部署中心工作决定由其承担的任务,未能按要求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完成的;

3、未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决策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和市政府整体工作的;

4、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不认真办理、答复,或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机构报告工作而未报告,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发生决策失误的:

1、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决策的;

2、涉及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询和听取意见的;

3、不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或本部门公共财力实际,盲目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

4、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5、工作不负责任或不守诚信,致使已签订合同(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不能落实或导致已争取到的国家、省立项的项目被撤销的;

6、违反规定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和建设活动的;

7、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破坏生态环境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责任意识淡薄,管理失范,处置失当,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懈怠拖延、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因行政措施不当,侵害公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干扰和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及社会稳定的;

5、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6、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的。

(四)治政不严,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机关及下属部门人员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恶劣,吃拿卡要,服务质量差,群众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3、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4、指使、授意下属部门或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纪、违规活动的;

5、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部门行政首长在公开场合言行过错,严重损害政府及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市政府追究问责对象的其他行政过错行为。

第九条 问责程序

(一)问责启动

一般问责事项由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提出建议,市长同意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启动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长可决定启动问责: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政府举报、控告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

2、典型案件被市以上新闻机构媒体曝光的;

3、司法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4、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务督查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5、政府专项工作考核结果涉及需问责的;

6、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问责建议的。

(二)问责调查

问责启动后,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责成被问责部门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或安排该部门行政首长在市长办公会议上就启动问责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市政府根据具体问责事项内容,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其他机构,或者派出联合调查组负责问责调查。

问责调查从问责启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市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问责调查结束时,调查机构应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在调查报告形成前,调查机构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拟给予处理意见和依据告知有关部门行政首长,有关部门行政首长有权进行申辩陈述。调查机构应当听取其申辩陈述,并将其申辩陈述的理由写入调查报告。

(三)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市长对经问责调查核实,被问责对象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情节轻微的,或者在出现问责事项后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根据调查材料的结论作出终止问责的决定。被问责对象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则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对该部门行政首长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问责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问责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四)问责复核调查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特殊情况,申请复核期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

市政府作出复核调查决定时,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指定由原调查机构负责复核调查,也可另行指定调查机构或派出联合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复核调查机构应在作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复核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复核调查机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的,继续执行问责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问责或变更问责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应在市政府对该问责事项作出最终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包括继续执行问责、或终止问责、或变更问责)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第十条 被问责人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状况,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市政府按下列方式追究被问责人的责任: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责令作出检讨;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建议任免机关对其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单处或者并处。对拟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任免机关对其免职方式追究责任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问责初步处理意见书面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任免机关同意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问责调查,全面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或者提请任免机关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在问责调查中发现被问责人涉嫌违纪的,交由市监察局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问责调查人员与被问责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执行问责事项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严重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给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因同一件事受到中国共产党组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依照公务员管理法规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市政府仍可按本办法规定对其实行问责,追究机关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行政过错问责另有明文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按本办法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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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一时期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反映一些增值税征税方面的问题,如纳税地点的确定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问题等,要求总局明确。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我们进行了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二、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
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
额。
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问题
(一)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必须填写不含税单价。纳税人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不含税单价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为:
含税单价
不含税单价=-----
1+税率



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和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价计算公式为:
含税单价
不含税单价=-----
1+征收率



(二)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不含税单价的尾数,“元”以下一般保留到“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增加保留的位数。
(三)专用发票的“税率”栏,应填写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税额”栏的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税额=金额×税率



(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货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售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迹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换。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035号)第三条所说的“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1994年5月7日
行刑社会化的优点之我见

曙光


刑事司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典型的情况下,这个整体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4个环节。但在实际上明显趋势是:重视前3个环节而忽视第4个环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前3个环节用极大的力量进行犯罪化机构化(把犯罪人送进监狱机构)的活动,然后刑事司法的整个过程似乎就结束了,根本不重视如何执行,以及改造犯罪化的效果如何。
实际上送犯罪人送进监狱并不是保卫社会的最好方法,也不是改造犯罪人的最有效的方法。而且还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犯罪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惩罚成本增大等一系列问题。
刑事司法改革,特别行刑社会化就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解决方法。它有以下一些优点:
一:行刑社会化直接的好处就是节省了监禁犯罪人的成本
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专家估计:我国每监禁一名犯人的年平均费用可能要超过10000元人民币,这仅是监狱运作的费用,如果把建造监狱的资金也算在内的话,这个数字要超过14000。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高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巨大的监禁成本真是国家财政的一个沉重的负担。而通过行刑社会化的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在押人数。还可以通过收取假释保证金等方式得到部分资金,用来改善监狱环境。

二:有利于提高行刑的效果,有效地改造犯罪人
19世纪以前,报应主义是刑事立法地基本指导思想。报应主义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的报应,且这种报应是绝对的、不折不扣的,报应所追求的是罪与罚之间的犯多重的罪就应该判与其相应的刑罚,被宣告的刑罚必须全部、彻底地执行完毕。否则犯罪就没有得到应的的报应。在这一个思想的指导下,重刑主义、监禁刑无疑是理所当然的选择。19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报应主义的理论被否定,教育刑理论逐渐兴起。教育刑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也不在于威胁,而是教育改造犯罪人,使犯罪人通过服刑使思想得到改造,行为恶性得到矫正,回归以后不再危害社会。这种对刑罚目的认识,引起了大家对刑罚效果的关注。人们发现在报应理论指导下的监禁的大量使用并没有很好地起到改造罪犯的目的。相反行刑的社会化可以起到监禁刑不可能做到的优点。因为渴望自由是人的天性,对于会被剥夺自由的犯罪人来说,自由是他们非常珍惜的东西。为了保证现有的有限制的自由不被剥夺,犯罪人就一定会积极改造,矫正恶习,争取早日获得真正的自由。另外,行刑社会化也可以控制监狱内交叉感染,避免一些罪行较轻只是一时失足或无意犯罪的罪犯在监狱里进一步学坏。

三:社会化的行刑还有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监禁刑的最大缺陷就是使罪犯生活在一个与社会隔绝的封闭环境中,罪犯在经历了一定时间的监禁之后,其人格就会被监禁化,特别使对于那些刑期较长的长期犯来说了,监狱化的特征更为明显。这些人刑满释放以后,从完全失去自由到获得完全自由,从完全封闭的环境到完全开放的社会中,这种强烈的反差会在刑满释放人员心理上造成激烈的冲突和矛盾,这时如果没有恰当的调节,没有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很可能使以前的改造成果功亏一篑,使他们重蹈覆辙,重新犯罪。行刑社会化就位罪犯在监狱和社会之间建立了一个过渡地带,它是处于自由和不自由之间的半自由状态。在社会服刑期间,罪犯一方面必须遵守一些规定,完成应尽的义务,进行自我改造;另一方面可以使罪犯不脱离社会或逐渐适应已经陌生的社会,有助于其在刑期结束后顺利回归社会。

四:行刑社会化还可以降低犯罪率
有人认为行刑社会化会对犯罪人过于宽容,使刑罚的威慑效果大大减弱,从而削弱了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应该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行刑社会化更有可能降低社会中的犯罪率。
社会化的行刑之所以能够降低犯罪率是因为:
1:行刑社会化能够降低重新犯罪率。社会化的行刑没有将犯罪人从社会中隔离开来,他们不存在执行后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和家庭经济困难的问题,这就不会因为这些问题而重新犯罪。社会化的行刑虽然也会对犯罪人有一定惩罚性,但是,由于犯罪人没有经受监禁机构中的恶劣条件,他们不会由于执行刑罚而对社会产生仇恨心理,不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为报复社会而重新犯罪。由此可见,使用社会化的行刑会大大降低重新犯罪率。
2:社会化的行刑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威摄力,能够发挥阻止他人犯罪的作用。在进行社会化行刑时,虽然不必将犯罪人关押到监狱之中,但是却会强制犯罪人履行一定的金钱或其它义务,这种强制性以及所履行的义务内容,具有惩罚性和威慑性。而且如果对社会化的行刑做适当的改革的话,还可以使社会化行刑的惩罚性和威慑性更见明显、规定的义务更加合理。这样也能够使社会化的行刑产生威慑犯罪人的效果,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五: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随着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刑罚观念和刑罚哲学正向轻刑化方向发展和演进,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的威慑效果要大于刑罚的严厉性,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这种社会趋势下,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使“轻轻重重”(对轻微犯罪人的处罚越来越轻,对严重犯罪人的处罚越来越重)思想已经成为一些国家基本的刑事政策思想。对轻微犯罪人进行社会化的行刑,正符合上述“轻轻”的思想,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

六:有助于改变社会对犯罪人的态度,克服社会在改造矫正犯罪人这一问题上的堕性
人们的传统思想认为惩治犯罪,改造犯罪人是司法部门的事情。对犯罪人改造的情况一无所知,也漠不关心。不懂得如何与犯罪人沟通,不知道如何帮助犯罪人在出狱后克服困难,甚至对改造好犯罪人仍有不必要的恐惧。从而导致了社会对很多刑满释放人员的冷漠和歧视。行刑社会化使得社会在改造矫正犯罪人这一问题上的责任加重,让普通社会成员有更多的机会关注和帮助犯罪人,进而改变对他们的看法。
另外,行刑社会化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所以总得说来,行刑社会化较之监禁刑有不少的优点,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是改造犯罪人的一种很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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