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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05:48  浏览:9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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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三日



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充分发挥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原则,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或明确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市直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本级政府办公室或部门的办公机构在编制范围内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有选择地聘任乡(镇)政府和其他单位的信息员。

第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一)市政府办公厅每年举办或组织参加上一级政府的信息员培训班。各县(市)区政府办公部门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举办信息员培训班。

(二)凡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信息员的,在工作交接前,要选定新信息员,并报上级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信息上报工作的意见》(长府办发〔2003〕29号)文件所附《长春市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规定,每年评选一次全市政府系统优秀信息员,进行表彰。优秀信息员所在单位可授予信息上报先进单位称号。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上报制度

(一)下级政府要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部门对上级政府或部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二)下级政府及部门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发。

(三)对领导批示的上报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采用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定期向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委办局、信息直报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定期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直报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全省及我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

(二)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要把向省、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同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的计算机联网。

(三)市政府办公厅对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各信息直报点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进行调整。

(四)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优秀信息直报点进行一次通报表彰。

第五章 政务信息的内容及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

(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主要是在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四)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舆论监督与群众意见、建议。

(六)重要资料信息。

第十六条 上报信息质量要求。

(一)准确可靠,不得虚构。

(二)报送及时,不得延误。

(三)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

(四)报送信息要有重点,突出政府中心工作。

(五)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

(六)报送信息要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部门特点。

第六章 信息化基础化建设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信息网络设备。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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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优势矿产开采准入技术标准暂行规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优势矿产开采准入技术标准暂行规定
2005.06.24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优势矿产开采准入技术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优势矿产开采准入技术标准暂行规定》属“十大体系”之技术标准体系配套文件,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赣州市优势矿产开采准入技术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优势矿产,做大做强做我市优势矿产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产业政策、《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钨、锡、离子型稀土、萤石是我市优势矿产,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让(含申请、投标、竞买)、转让优势矿产矿业权和开采优势矿产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开采优势矿产必须经具有采矿权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才能开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和越界采矿。
   第四条 开采优势矿产必须设立矿山企业并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开采优势矿产的出资人可以是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但下列组织和个人不得成为出资人:
   (一)各级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
   (二)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未满二年的原出资人;
   (三)有无证采矿行为,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出资人的组织和个人。
   开采钨、锡、离子型稀土矿应为企业法人,禁止个体(含联户)开采。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开采离子型稀土矿。
   个体开采萤石应当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
   第五条 设立开采优势矿产的矿山企业,必须具备生产性企业规定的资金、技术、人员要求。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初步设计预算资金的百分之五十;具有编制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生产台帐和年度开采计划及进行矿产资源统计的能力,具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类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名,其中地质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采矿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需设立选厂的,还应配备不得少于1人的选矿技术人员。
   第六条 开采优势矿产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准入条件。不得在规划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资源储备保护区内设立新矿山,不得设立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影响的开采项目,不得采用池浸工艺开采稀土,原有的池浸工艺稀土矿山应在2005年内淘汰。
   禁止或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地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和堆放坑采废石、废渣和尾砂等。
   第七条 开采优势矿产必须有具有资格的勘查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和矿区范围图。大、中型以上的矿山勘查研究程度应达到详查或详查以上,并提供矿床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余矿山应达到普查程度,并提供矿床预可行性研究或概略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应包括以下矿床地质内容:
   (一)矿体形态、产状、厚度、规模大小及埋藏深度;
   (二)矿床主要有用组份和共、伴生组份的含量、赋存状态、分布规律、主要矿物成份及其特点;
   (三)矿石的主要结构构造及其自然类型、工业类型;
   (四)矿体围岩及夹石岩性接触关系及围岩蚀变情况;
   (五)矿石可选性试验材料;
   (六)有无危害人体和安全生产的有害物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应包括以下水文、工程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内容:
   (一)含水层与隔水层的特征及其与矿体的关系、地质构造、岩容的发育程度及其含水性;流沙层、岩窿积水情况;地表水体的流量(容量)及其与地下水的关系及动态变化;地下水的补给泾流及排泄条件;地下水的水情,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及有害元素的含量;矿区历年最高洪水位及最大降雨量;
   (二)矿石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体重、湿度、块度、强度、松散系数、安息角等);
   (三)矿体和围岩的稳固性及影响围岩稳固性的各种结构类型、产状和分布规律;
   (四)矿区泥石流、自然塌方、山体移动等灾害地质的发育程度及防护措施的有关说明。
   第十条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对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别、数量、矿石品位、品级、矿石类型等有详细说明并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机构评审备案。大、中型矿山,基础储量应满足4年以上的生产量,其余矿山应满足1年以上的生产量。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应附有矿床(区)地形地质图、主要勘探线的地质剖面图、矿床水平剖面图、主要矿体的纵投影图、老窿分布图、矿区范围图和储量计算表等相应图件、表。
   第十二条 矿区范围图必须以矿区地形地质图为底图,以拐点坐标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矿区范围包括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矿区范围经采矿登记机关审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采矿权人埋设界桩。
   第十三条 开采优势矿产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写初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大、中型矿山必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小型及小型以下矿山由省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
   第十四条 矿山初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采用科学、安全、合理的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做到贫富兼采、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
   禁止破坏、浪费资源和破坏、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优势矿产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省、市规划规定的矿山矿石量最低开采规模规定。稀土矿山采选能力不得小于6万吨/年,钨、锡矿山不得小于4万吨/年,萤石矿山不得小于1万吨/年。已有矿山,应在其资源枯竭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关闭。
   第十六条 合理选择矿床的开采顺序,保证三级矿量的平衡。开拓矿量应大于三年的开采量,采准矿量为一年的开采量,备采矿量为半年的开采量。
   第十七条 合理选择采矿方案,提高开采效率和采场生产能力,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指标应达到或超过国内同类矿山的平均水平。采用的采矿方法技术可行适用、生产安全可靠、经济效益高。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和“矿石贫化率”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并不断提高回采率,降低贫化率。
   地下开采矿山矿块的开采回采率和矿石贫化率应能达到下列指标:
   方法名称 开采条件 回采率(%) 贫化率(%) 备注
   全面法 倾斜、缓倾斜中厚及落矿体 85~90 10~15 浅孔落矿
   房柱法 缓倾斜中厚矿体 70~85 8~10 浅孔落矿
   阶梯矿房法 急倾斜厚大矿体 75~90 15~20 深孔落矿
   浅孔留矿法 急倾斜薄到中厚矿体 85~90 8~10 回收矿柱
     急倾斜薄矿体 85~95 60~70 回收矿柱
   壁式崩落法 缓倾斜中厚以下矿体 80~90 7~10
   干式充填法 急倾斜、倾斜中厚矿体 90~92 7~10 有混凝土隔离垫层
   削壁充填法 缓倾斜中厚以下矿体 90~94 8~10 极薄矿体贫化指标更大
   露天开采回采率大于90%,矿石贫化率小于5~8%。
   稀土矿山原地浸矿综合回收率80~90%。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应具有开采回采率和采矿贫化率的统计机制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对于具有综合利用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在可能的技术条件下统筹规划,按一定的开采顺序进行综合开采。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建设选厂必须有合法的矿石来源保证,产品方案要体现矿产资源的优质优用、劣质优用、综合利用和充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选厂必须有相应的矿石可选性试验资料。简单易选矿石,在具有矿石物质组成资料的基础上,要求有可选性试验资料,或有选别同类矿石的生产现场作为参考。中等可选矿石,要求有小型流程试验资料,作为建厂依据。复杂难选矿石,以及需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矿山,必须有半工业实验资料。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合理确定选矿方案。根据矿石的性质、构造、结构等特点,经过充分的选矿试验工作和方案比较,选定合理的选矿方法、工艺流程和先进的产品技术指标。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应当充分综合回收利用,按有关规定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前提下设法对有价元素进行回收,特别是国家急需的稀缺元素,应优先回收利用。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对不含有价元素的尾矿、废砂和废石,应研究其应用途经,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流失或污染环境。含有某些有价元素的尾矿,暂无法回收利用时,应妥善堆存,以备将来予以回收。有害、有毒堆积物的堆放,应有切实可行的防止扩散流失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选矿厂厂址的选择除符合选厂工艺外,还应安全、环保、合理,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厂应避免建在矿体上、采矿陷落区、爆破危险区、洪水位以下、沟边易陷落和岩移等地点;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尤其是良田;
   (三)选矿用水应尽量避免和农田争水;
   (四)厂址尽可能在城镇居民区的下风向,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 条选矿厂应尽可能采用无毒工艺流程,废水应尽量考虑循环利用,外排时必须达到规定的外排标准。散发有害物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的设备,应有治理设施,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七 条选矿厂必须有完善的尾砂设施,禁止将尾砂排入江河湖中;尾砂库不能对自然山林和水系产生不良影响;并防止粉尘飞扬,服务期满后必须进行生态恢复。
   第二十八 条开采优势矿产必须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 条开采优势矿产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禁止开采规定保留的安全矿柱、岩柱。
   第三十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一律不得开采。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出让、转让、承租等有关手续,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设立优势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区、市)经贸委必须切实加强组织、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确保1999年3月底以前提出本省(区、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二、在农村电力体制比较复杂的地方,经贸委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三、在制订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时,各省(区、市)经贸委要充分依靠各地政府和电力企业,把准方向,把认识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严格按《通知》确定的原则,不打折扣地执行,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发[1999]2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开拓农村市场、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项改革步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任务。国家经贸要作为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检查,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和加强农电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电力事业迅速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农电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村电力体制不能适应农村电力发展需要;落后的农村电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电管理事权不明、责任不清,农村电力
市场混乱;农电职工队伍庞大,人员过多;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来解决。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对开拓农村市场特别是农村家电市场,推动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实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目?
甓季哂兄匾南质狄庖搴蜕钤兜睦芬庖濉?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规范管理、综合配套,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有序进行、分步实施。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村电气化、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乡(镇)电管站和农村电力市场,整顿农村
电价,使我国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水平、上台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农电改革与发展要与我国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 深化农电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
3.加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农电(包括农村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各级电力公司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
4.正确处埋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目标与措施
(一)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完成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范农村用电秩序,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在农电管理体制上,原则上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并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在农村电网改造上,要使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损耗降到合理水平,实现安全可靠供电。
——在农村电力营销管理上,逐步实现电力企业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的现象。
——在农村电价管理上,实行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的统筹安排,社会公平负担,首先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然后实现其他用电的同网同价。
(二)措施
1.管理体制方面。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县级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供电企业要成为独立核算的实体,行使企业经营职能。存在多家供电企业的,要按出资关系,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人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压。
(3)对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要逐步改造成为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子公司,由其承担的乡及乡以下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可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
(4)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上划由省(区、市)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区、市)电力公司代管,或者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对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条件成熟的,可参照直供直管县、趸售县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
2.营销管理方面。
(1)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实现由县级供电企业的职工(电工)直接抄表到户。农村用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并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
爸玫募锹己凸夜娑ǖ牡缂劢荒频绶眩腥ň芙怀砑频缌亢凸业缂弁獾囊磺惺辗选?
(2)整顿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国家将制定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
3.农电价格管理方面。
(1)改革现行农村电价的形成机制。逐步改变现行农村电力成本的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
(2)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进程。在条件成熟的省(区、市),可以推行一省一价。暂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在省(区、市)内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范围内实行城乡一价,其他县实行一县一价。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逐步实现统筹安排、同网同价。
(3)建立电网改造投资偿还机制。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全省(区、市)电网均摊、自供自管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该县电网均摊。
4.电网投资方面。
(1)国家将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力度,主要通过国家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同时支持和鼓励供电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融资筹集改造资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支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
(2)各级电力企业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资金的投入以满足农村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今后新建农电设施应纳入电力规划,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统一经营。
(3)国家对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原则上由省(区、市)电力公司负责统借统还;对自供自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视具体情况确定贷款方式。
5.加强管理方面。
(1)严格落实农电管理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县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减轻农民电费负担。
(2)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对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要坚决拒绝;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对已公布的违法加价、收费项目,必须立即纠正、停收,如再继续征收,一经查出要公开爆光,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3)县级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原则上要在三年内分流一半人员。
(4)要大力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农村电网,推进和采用低损耗、安全性好、可靠性高的适用技术和设备。
四、组织实施
(一)这次农电体制改革,对我国长期形成的农电体制和市场管理秩序是一次重大调整和变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必须按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的要求,充分依靠各地政府和电力企业,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国家经贸委作为全国电力主管部门会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落实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农电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施部门、要实行责任制管理;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会同省(区、市)计委、财政厅(局)、
电力局(公司)、水利(水电)厅(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上述总体要求,在1999年3月底前提出本省(区、市)农电体制改革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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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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