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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牧业生产灾后恢复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35:53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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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牧业生产灾后恢复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牧业生产灾后恢复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期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出现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畜牧业生产带来较大损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一手抓抗灾减灾,一手抓恢复生产,早谋划、早安排,科学评估灾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因地制宜抓紧制定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发展方案,明确发展政策,细化技术路线,保障物资供应,为实现全年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保障灾后畜禽种苗、饲料供应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助种畜禽企业做好畜禽种苗调配工作,优先保证灾区所需疫苗、饲料等物资供应,确保灾后恢复生产需要。非灾区要主动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尽力为灾区提供恢复生产所需种苗、饲料等物资。行业协会要强化信息收集与发布功能,通过网站、报刊和广播等途径及时发布畜禽种苗、畜禽产品、饲料等供求信息。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种畜禽、饲料等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二、加大投入扶持,抢修加固畜禽基础设施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发改等部门的支持,千方百计增加对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灾区恢复生产。重点要加强被积雪压垮的畜禽圈舍等生产设施的加固修复,提高畜禽圈舍的抗寒保暖性能,为畜禽正常生长创造良好的饲养环境。恢复生产要充分尊重受灾养殖场(户)意愿,采取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促进灾区畜牧业生产的尽快恢复与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畜产品供给。

  三、科学抗灾减灾,注重灾后畜禽饲养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需求,针对不同畜禽饲养品种、不同饲养模式,确立重点推广和普及科学适用饲养技术,加强培训,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健康养殖,引导散养农户加强科学饲养管理。要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一线,送科技下乡。要入场、入户了解灾情,开展针对性技术服务,帮助受灾养殖户解决恢复生产面临的技术问题。

  四、强化动物疫病防控,防止灾后疫病流行

  灾后容易造成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多种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雨雪冰冻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8]17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大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力度。要指导灾区养殖场(户)对所有圈舍进行全面消毒,及时做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强疫情监测和补免,及时排除疫情隐患;加强检疫监管,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保障畜产品安全;做好应急准备,及时处置突发疫情。要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防止灾后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灾后恢复发展工作责任制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恢复发展畜牧业生产的组织领导。恢复重建任务重的地区,要尽快成立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恢复发展工作责任制,及时报告畜牧业生产灾后恢复的情况,加强灾区畜产品市场信息监测,做好产销衔接。要深入基层,组织发动灾区基层畜牧兽医系统干部职工,齐心协力,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恢复生产的工作。

  新年之初,做好稳定畜牧业生产工作,对于完成今年畜牧业发展的各项任务和目标,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意义重大。各地在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各项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稳定畜牧业生产,确保畜产品市场稳定有效供给。

   二○○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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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财政统一发放行政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财政统一发放行政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财政统一发放行政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厅、人事厅、编办 2000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逐步规范个人经费的发放形式,根据国家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行〔2000〕1号)精神和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编、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统一发放工资的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进入统一发放工资的项目为:
(一)公务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副食补贴、保留奖金、交通费、知识分子津贴、水电补贴、电话费补贴,审计、公、检、法、司、安、纪检等部门的津补贴、取暖费等。
(二)事业编制人员的职员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副食补贴、保留奖金、交通费、知识分子津贴、水电补贴、电话费补贴、取暖费等。
(三)国家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副食补贴、保留奖金、交通费、知识分子津贴、水电补贴、电话费补贴、取暖费等。
(四)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及历次增加的离休费)、副食补贴、水电补贴、交通费、护理费、知识分子的工龄贴、知识分子离休后的补贴、部分离休人员每年增发的生活补贴、取暖费等。
(五)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副食补贴、水电补贴、知识分子的工龄贴、知识分子退休后的补贴、交通费(厅级)、因公致残护理费、取暖费等。
(六)退职人员的退职费、副食补贴、水电补贴、取暖费等。
(七)上述没有规定的其他补贴,仍按原政策原渠道发放。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第四条管理范围内人员的编制。
第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编制内的实有人数、职务、级别及工资标准等。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实行全面管理,负责制定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制度,协调各单位与编制、人事及代发工资银行的关系。同时负责审核单位工资预算,建立个人工资台账,组织调度工资资金。
第九条 各级代发工资的银行负责将工资按时、准确、足额划拨到个人账户上,并为各单位出具原始票据及单位工资明细表。

第四章 发放程序
第十条 编制、人事、财政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集中对各单位所报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其工作程序是:
(一)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在每月20日前向编制部门提供本单位下月编制、向人事部门提供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工资表。
(二)编制部门对单位所报编制数进行审核后送人事部门。
(三)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核定各单位所报人员数、职务等级及工资标准,送财政部门核定。
(四)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审定的编制、人事部门审定的各单位人员数和工资表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并将所需工资资金一同交代发工资银行。
(五)代发工资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账户上,并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代扣资金转入有关单位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原始票据及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
(六)各单位根据银行和有关单位出具的原始票据登记入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人事、编制、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进行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一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按照编制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编制数,并接受财政、人事、编制、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单位上报材料不实的,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无故拒不纠正的,财政部门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代发工资银行未完全履行协议,财政部门有权按照协议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银行代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为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稳步推行,暂在行政单位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教育等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统一发放工资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0年8月28日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40号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有效保护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使有限的建设资金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避免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基字〔1999〕37号)及《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近几年建设工程实际,现针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有关签证管理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签证范围

1.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外涉及工程投资增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等工程签证均按本办法执行。

2.施工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下,实行工程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签证。

二、工程签证领导机构

1.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工程签证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挥长、总工程师及市计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工程签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工程签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日常签证管理工作。

2.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建设单位所属的工程管理部门、计财部门、拆迁部门及设计单位等若干人员组成,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程签证程序

1.施工单位经与设计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核验,认为确需发生工程签证时,必须在工程签证单中填写需发生的工程量等具体内容。签证单应附所发生签证部分的工程图纸、说明及预算书等。

2.工程签证单首先由该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主管签名,预算书必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和预算员印章,一式三份,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后,报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每个建设项目的工程签证,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签证记录,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预算价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1%且在100万元以内者,由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预算价超过工程总投资的1%或者单项签证预算价超过100万元的,由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审定。由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累计费用超过项目总投资3%时,工程签证由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审定。

四、工程签证具体要求

1.工程签证单应规范填写,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具体要求如下:发生签证部分的工程地点、工程图纸、预算及说明,项目经理、技术主管签字,企业公章及预算员印章。

2.工程签证应附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

3.为加快工程签证的办理,施工单位必须在二日内将工程签证单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4.工程签证领导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宜,深入施工现场,随时掌握工程进度,随时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有关签证问题。以公开、公正为原则,秉公办事。

5.对于在工程签证中,顾全大局,主动承担合同外小型项目任务的施工单位,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在年度内通过评比,对先进施工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建设单位在执行中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通报给市计划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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