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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站评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27:13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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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站评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函〔2005〕10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站评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2005年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站评议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配合做好今年的网站评议考核工作。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2005年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站评议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4〕5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7月1日起,对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站进行评议考核。方案如下:

  一、评议考核的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和工作需要,今年重点评议考核各市州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的互联网站(名单见附件1)。

  二、评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评议考核内容以《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标准》为主要依据,重点是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和互动服务。

  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信息公开22分、网上办事20分、互动服务15分、网站设计12分,网站技术15分、网站管理16分(详见附件2)。

  此次网站评议考核为年度等级考核,获90分以上的网站为一等网站;76至89分的网站为二等网站;75分以下的网站为三等网站。评为一等的网站为优秀政府网站,由省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表扬。

  三、评议考核方式和时间安排

  根据《办法》规定,此次网站评议考核采取网上公众评议、日常监测和专家组跟踪考核三种方式进行。(一)网上公众评议(7月初至10月末),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辟“公众评议政府网站”专栏,采取网上调查的方法广泛听取公众对政府网站的意见。(二)日常监测(从7月初开始),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分工对各网站重点内容实施日常监测。(三)专家组跟踪考核(8月初至10月末),由省内电子政务、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专家(10人)组成网站评议考核专家组,分别对各网站进行跟踪考核,并参考公众评议和日常监测情况写出评议报告。11月中旬进行网站评议考核活动总结,公布评议考核结果,下发通报。

请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评分标准》认真查找本单位、本部门网站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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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压煤建筑物搬迁工作,充分开发煤炭资源,保证煤炭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搬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与搬迁压煤建筑物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搬迁压煤建筑物必须贯彻技术经济合理、充分开发煤炭资源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成立压煤搬迁领导小组,由一名副省长任组长,下设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煤矿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压煤建筑物搬迁工作的领导,并相应建立健全搬迁工作机构。搬迁任务较大的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滕
洲市、微山县、邹县、兖州县、肥城县、新泰市和龙口市,由有一名副市长或副县(市、区)长负责压煤搬迁工作,并适当配备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的干部专门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搬迁办负责压煤建筑物搬迁及房屋斑裂维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采煤塌陷地的征用、赔偿及矿区工农关系等事宜。

第二章 搬迁程序
第六条 有关单位在制定煤矿区生产建设规划时,应同时制定压煤建筑物搬迁规划。
第七条 矿务局应根据矿区生产建设的需要和搬迁资金、建筑材料等条件的可能,制定搬迁规划,并将搬迁规划及时上报省、市(地),县(市、区)搬迁办。下年度的搬迁计划及有关资料,由矿务局在本年度内报省政府搬迁办,同时抄报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
第八条 省政府搬迁办负责审核有关矿务局上报的搬迁计划,在征求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的意见后,将正式计划下达给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
第九条 搬迁计划下达后,市(地)、县(市)搬迁办应立即会同矿务局,组织煤矿与搬迁村庄或单位,依据当地人民政府核发的房产证和准建证明核定需搬迁的建筑物面积,评估建筑物质量,登记造册,煤矿与搬迁单位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协议需报省政府搬迁办核实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搬迁村住或单位的新址,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矿务局或煤矿提供的地质资料,按不压煤和其他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不二次搬迁、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便利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煤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核定新村址面积应切实贯彻节约土地原则,从严从紧掌握,不得超过旧村址面积。旧村址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煤矿使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处理。
第十二条 新村址到该村耕地之间距离较远或新村址占用外村土地,交通确有困难的,搬迁村庄可修建路面宽度在六米之内、铺设矸石或沙土的生产道路。修建生产道路所占用外村的土地,煤矿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所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搬迁新址的土地,由煤矿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新址面积如非特别需要,一般不得超过旧址面积。超过旧址面积的征地费用,由搬迁单位自己承担。搬迁单位旧址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煤矿
使用。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由煤矿根据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国家定价,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一五立方米、钢材三公斤、水泥十公斤、煤炭二十公斤。地材由搬迁个人自理。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地材价格上涨的,煤矿应按房屋搬迁
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乘以当地市场地材价格上涨的幅度,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属本规定第十二条范围,新村址到该村耕地之间需新修生产道路时,其资金由煤矿负担。
新旧村址距离超过三公里的,煤矿应按搬迁村庄在籍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以每人二百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生产运输工具补助费。
第十七条 搬迁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由煤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搬迁厂房、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浴池等主要建筑物,市(地)、县(市、区)搬迁办应组织矿务局、煤矿、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搬迁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丈量、评估与核实,按其建设时的总造价予以补偿。所有建筑物旧料归原单位所有。围墙、大门、厕所、池塘、专用
场地及树木等损失,不予补偿;
(二)室内外上下水道、水井、水塔、高低压供电、照明、广播、通讯线路与设施及搬迁范围内的桥涵等,按其建设时的总造价予以补偿;
(三)拆迁、安装机械设备,按其核实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偿;
(四)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其停产损失费按在册职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予以一次性补偿;
(五)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按需搬迁的主要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二立方米、钢材八公斤、水泥二十公斤、煤炭四十公斤,其价格执行签订搬迁协议时的国家定价。
第十八条 村庄、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搬迁新址,确定在地表移动稳定的采煤塌陷区的,应用煤矸石充填塌陷区,并在塌陷区覆盖厚度不低于零点三米的土层,费用由煤矿负担。
在充填的塌陷区内建房的,煤矿应按房屋搬迁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支付房屋加固费。
第十九条 因采煤造成非搬迁单位、个人建筑物斑裂和严重损坏的,煤矿应根据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其维修费和拆建费:
(一)房屋墙壁出现四至十五毫米裂缝、门窗略有歪斜和梁支撑处稍有异样的属小修,每平方米二十五元;
(二)房屋墙壁出现十六至三十毫米裂缝、门窗严重倾斜、梁头有抽动现象和室内地坪出现开裂或凸起的属中修,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三)房屋墙壁出现三十一毫米以上裂缝、墙身错动、倾斜、外凸内凹、梁头抽动和房顶凸起的属大修,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四)因采煤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无法维修的属原地重建,每平方米五十五元。
建筑物维修及重建所需地材的差价,比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市(地)、县(市、区)不按时完成省政府搬迁办下达的搬迁计划而影响煤矿生产和投产的,其影响的产量应酌情从国家分配给该市(地)、县(市、区)的煤炭指标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搬迁单位或个人提出无理要求、阻挠和破坏搬迁工作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予以制裁。
第二十二条 拒不执行搬迁协议、搬迁计划下达后抢建建筑物和在现有生产、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井的范围内,擅自兴建建筑物,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矿务局、煤矿所提供的与搬迁有关的资料有误或未经批准擅自在需要搬迁的建筑物下采煤,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挪用、扣留、私分搬迁资金和材料的,要视其情节,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负责搬迁压煤建筑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压煤建筑物搬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市(地)、县(市、区)和主管部门要对其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搬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8日
深层和谐

戴洪斌


  中国人对待事物,多是喜欢从深层来看的,而不只是就事论事,只是从一个事情的本身来看和处理这一事物。这是几千年来养成的思维习惯和生活习惯。
  二分法,这是现在的一种思维方式,以理性思维来分析和思考事物,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思维方式。但这一思维方式,发展到最后,却是带来很多问题,难有一种效果上的和谐。

  合一法,这应是中国思维的特征。把问题放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把矛盾着的事物都放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和框架内,来进行思考和进行处理,以求得更宽大层面上的分析,取得更好认识和更好解决。

  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更多是一种合一法,而不主要是二分法。这是一种系统性的思维方式。

  于是,在中国人看来,人生的趣味在于和谐,人生的追求在于和谐,人生的境界也在于和谐。但这不是浅层的和谐。

  处理事务,对待人生,有浅层的态度,也有深层的态度。也有不和谐的,也有和谐的。

  一些事情,在浅层上,就可以通过努力,达到和谐的,解决实际问题。

  能够做到这点,达到这一效果,当然是很好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随便处理好,达到和谐。

  对于中国人来说,更是要自觉、不自觉站在深广的背景下,来分析和处理问题,对待事务和人生。这是中国人的固有的文化习惯和生活习惯。
 
  中国人对事物和人生,希望从深层上来分析和处理,以此求得一个更好的认识和结果,或者可以说这是一种哲学性、综合性、体系性思维习惯。要求在深层上,达到分析和处理事务和人生上的和谐,是一种深层的和谐。

  于是,我们看到了,自古以来,有好多人都是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于是,儒家的中庸、道家的道、禅宗的禅等,都是对于这一精神境界的追求,并以此来指导实际事务和人生实践。

  中庸、禅、道,其实就是一种精神境界,这一精神境界,名称不同,达到的方式和途径不同,但都是让人在深层精神境界上的和谐。也就是还原为精神原点。并以此作为指导,来推进各种事务和人生的更好展开,推动更好认识各种事务和人生,更好处理各种问题。

  深层的和谐,应是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和至高追求。

  深层和谐的积极性、进取性和能动性,则是需要特别重视,他是精神深层中激发出来的生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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