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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07:05  浏览:8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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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浙工商个〔1987〕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凡申请从事个人翻译、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性业务的,只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持有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党政机关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个体经营的,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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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及各系列《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及各系列《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本部在京各直属事企业单位,各总公司,各商会、协会,上海、广州、天津外贸学院,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中国(海南)对外贸易中心,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行政司:
现将经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及各系列《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参照本文件制订本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和中初级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报部审批后,在本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执行。

附件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积极配合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我部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际能力和业绩,引入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评审中模糊印象、人际关系等人为因素的干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基本原则
我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应贯彻以下几项原则:
1、严格基本条件。申报者应达到规定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外语水平应达到文件规定的合格分数线或符合免试规定;高教、研究系列的申报者应具有公开出版或发表的著作,翻译系列的申报者应具有公开出版或发表的著作或译作。
2、注重实际能力和业绩。除特殊原因外,申报者应担任(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是专业技术水平在工作中的综合体现。
3、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平时与任期结合、考试与考核结合、基层考核与上级评审结合的“四结合”原则。
4、量化评审内容、简便操作规程,使评审工作直观准确、简捷可行。
二、量化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条件
1、学历
指国家教委承认的正式学历。
2、专业工作年限。
指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若从事过与本专业相近的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计算专业工作年限。
(二)专业水平评价
1、学识水平与业务研究
学识水平包括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业务研究包括专业论文或译著。
2、业务能力
包括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
3、外语水平
包括考试成绩和译著及作品。申报者应参加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符合免试条件的申报者应提交译著、作品。
(三)工作业绩
工作业绩是专业技术人员各方面能力、水平、态度的综合体现,是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重要的衡量标准。
三、评审程序
(一)各单位人事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者的报评资格。并应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向部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申报人员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平时任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
3、反映业务成绩、工作能力的工作总结或专题报告。
4、反映学识水平的学术报告、著作、论文或其它作品。
5、获奖奖状或证书。
译著、学术论文、著作、专著、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等文字材料,均应是申报者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之后所作;译著、著作、专著应是已出版的,学术论文应是公开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过的。
(二)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被评者所在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应到会,代表本单位向评委会详细报告被评者的具体情况,并依据各系列量化打分标准提出参考分。评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被评人组织现场答辩。
(三)评委依照打分标准对某一被评人进行判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即为该被评人的得终得分。
(四)评委在评审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对自己所判分数应负责,并在每份打分表上签名。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权对最高分和最低分提出质疑,评委应做出说明。
(五)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转系列评审,评委会不予打分,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四、评议结果的审定
六十分为合格的最低分数线。总分达到六十分,且专业水平评价和工作业绩两大项的得分分别达到该项总分的60%的被评人员,即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附件二: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经济、工程、财会)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0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2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20-25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5-19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4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40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具有重大的技术业务成果,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32-40分
(2)、具有较大的业务成果,为公司创汇、成交等本岗位技术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成绩,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受部有关司或公司总部奖励或表扬者
24-31分
(3)、能较好地完成业务任务,有一些经济效益,为本处(室)完成有关指标做了一些工作者
23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研 究 员)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员五年计3分。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副研究员业务工作的水平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具有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国家或部委重大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大量高质量研究成果
28-35分
(2)具有获本单位或司局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本单位或司局级重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较多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21-27分
(3)、取得过一些具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是完成本处(室)主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相当数量具有相当水平的研究成果
20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副 研 究 员)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助理研究员业务工作的水平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具有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国家或部委重大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一些高质量研究成果
28-35分
(2)、具有获本单位或司局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本单位或司局级重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一些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21-27分
(3)、取得过一些具有相当水平的研究成果,是完成本处(室)主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相当数量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
20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副 译 审)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0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2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20-25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5-19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4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笔试、口试成绩均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非第一外语的译著或其他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40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有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译作;从事过重大的翻译活动;审定过重要译文或是国家、部委级外文刊物的主要审定或把关者;或有较多较高质量的翻译作品
32-40分
(2)、有获本单位或司局级奖励的译作;主持过本单位的重要翻译活动;审定过较高水平的译文或是本单位或司局级外文刊物的主要审定或把关者;或有为数较多的具有相当水平的翻译作品
24-31分
(3)、有一些具有相当水平的译作;参加过一般的翻译活动;审定过一般水平的译文或是本处(室)外文刊物的主要审定或把关者;或有一定数量的翻译作品
23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教 授)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五年计3分。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
、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副教授业务工作的能力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较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
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一般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一般水平的总结、阐述。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
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重大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较重要的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较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验;能掌握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一般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外语教师类笔试、口试成绩均应合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外语类教师的译著、作品应是非第一外语的译著、作品。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教学任务完成出色,授课效果、学生反映广泛良好,从事过博士研究生或讲师以上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是高校统编教材的主要编写者
28-35分
(2)、较好地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学生反映较好,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较大的成绩;是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主要编写者
21-27分
(3)、能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及学生反映一般,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成绩;参加编写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
20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副 教 授)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
、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讲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较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
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一般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一般水平的总结、阐述。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
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重大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较重要的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较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验;能掌握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一般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外语教师类笔试、口试成绩均应合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外语类教师的译著、作品应是非第一外语的译著、作品。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教学任务完成出色,授课效果、学生反映广泛良好,从事过博士研究生或助教以上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是高校统编教材、或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主要编写者
28-35分
(2)、较好地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学生反映较好,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较大的成绩;参加编写高校统编教材、或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
21-27分
(3)、能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及学生反映一般,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成绩;编写或参加编写本校一般质量的正式讲义。
20分以下



1993年9月25日

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五条合并,修改为:“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分析全市铁路道口存在的问题,制订有关规定和措施,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各区、县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铁路部门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

(三)协同铁路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铁路道口重大事故;

(四)组织检查铁路道口安全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铁路道口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培训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和监护人员;

(五)统一管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经费;

(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事宜。”

二、将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市交通委员会的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改为“市交通委员会”。

三、将第六条删除。

四、将第十条删除。

五、将第十四条中“天津铁路分局公安部门,负责本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工作。”修改为:“铁路公安部门负责铁路辖区内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工作。”

六、将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负责处理铁路道口内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

七、将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红色灯光熄灭,白色灯光亮时或黄色灯光闪烁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及行人通行;

(三)红色、白色或黄色灯光均熄灭时,表示设备故障,信号无效,按未设公路信号的道口对待。”

八、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在道口开阔地带种植树木或兴建建筑物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视线的,由市交通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障碍物。”

九、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下罚款。”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1996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29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防止铁路道口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与道路相交的道口、人行过道(以下统称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与道路相交须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逐步减少平面交叉。新建铁路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无人看守道口。铁路道口的密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分析全市铁路道口存在的问题,制订有关规定和措施,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各区、县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铁路部门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

(三)协同铁路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铁路道口重大事故;

(四)组织检查铁路道口安全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铁路道口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培训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和监护人员;

(五)统一管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经费;

(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铁路道口安全设施设置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的技术标准。有关单位应按下列分工搞好维修、管理:

(一)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门(栏杆)、火车司机鸣笛标志等设施,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道口标志和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由铁路产权单位设置、维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四)设人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房和安全装置,由市交通委员会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委托铁路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同技术能力的其他部门负责日常维修和故障处理,原则上纳入铁路设施进行管理。

第六条 无人看守且无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应保持一定范围的开阔地带。开阔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在确定的开阔地带内,可以种植低矮草坪,禁止种植和兴建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视距的树木和建筑物。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确所辖区域内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监护管理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防止出现铁路道口事故。

第八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由产权单位组织力量进行监护管理。

第九条 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铁路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教育火车司机加强(编者注:此字左为目,右为嘹的右边)望,通过道口之前鸣笛告警。

铁路部门应积极参予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及道口监护房建设和道口改造规划工作。

第十一条 铁路公安部门负责铁路辖区内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挥疏导铁路道口的交通,维护铁路道口秩序;

(二)依法纠正和处罚违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巡查铁路无人看守道口;

(四)负责处理铁路道口内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值勤警察、看守人员或监护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严禁在道口处抢行或停留。凡遇铁路道口栏杆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公路信号显示红灯、道口看守和监护人员示意停车等情况之一时,所有车辆、行人必须立即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停在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严禁抢、撞、钻、越道口栏杆。

第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在道口内超车、倒车、调头、熄火或空挡滑行。距离铁路道口20米以内的道路上不准停车。

第十四条 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内抢行和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钢轨外股2米以外。确实无法移出的,立即在道口两端800米以外用红色信号(白天用红旗,夜间用红灯),也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过头向两侧急剧摆动,拦停列车并设法通知两端车站。

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通过设有公路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公路信号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色灯光交替闪烁或稳定亮红灯时,表示火车已接近道口,禁止通行;

(二)红色灯光熄灭,白色灯光亮时或黄色灯光闪烁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及行人通行;

(三)红色、白色或黄色灯光均熄灭时,表示设备故障,信号无效,按未设公路信号的道口对待。

第十六条 车辆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的高度不准触及限界架的活动横板和吊链,装载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体通过电气化道口时不准高举和挥动所持高长物体。

第十七条 畜力车和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驭手必须牵引牲畜徒步通过。

第十八条 严禁各种车辆和行人在没有铁路道口或其他平面交叉设施的地方横穿铁路。

第十九条 在铁路道口附近发生道路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时,看守人员、监护人员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维护秩序。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道口开阔地带种植树木或兴建建筑物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视线的,由市交通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妨碍道口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交通委员会或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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