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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29:34  浏览:8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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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88号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灾害防御等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

  市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民政、卫生、广电、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职责:

1、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3、负责三防通讯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4、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可能出现的险情,妥善做好群众的转移工作;

5、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6、执行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宣传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三防办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的防御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御措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保证防灾指挥、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六)交通部门负责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海事、渔监等部门负责督促水上船只避风,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水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七)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三防指挥部、医院、供水、气象等单位电源的安全,配备足够的物资和材料,组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故障。

(八)供水部门要落实两路水源,确保东江水受污染时供水水质不受影响;要防止因为市区受浸、地下水倒灌污染水源。

(九)城管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山坡附近建筑物和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树木的防风修枝工作,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必要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

遭受灾害时,城管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和物资,村(居)委会应当提供协助。

(十)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与受灾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一)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其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十二)经贸部门负责协调物资、商业等相关单位储备足够的副食品,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

(十三)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安置灾民,向其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各镇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五)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部署和指导建筑工地、危房防灾措施的落实,并组织建筑工地、危房、倒塌房屋的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协助灾后重建。

(十六)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十七)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所必需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优先安排。



第三章 灾害防御

第七条 本办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做好防御工作。

第八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三防办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九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二)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只适时进入避风锚地;

(三)其他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第十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的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二)各镇街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内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或临时房屋(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进行加固;镇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上报拟向公众开放的临时庇护所;

(三)新闻宣传单位应及时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庇护所进行检查;

(四)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只避风情况,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必要时启动水上搜救有关应急预案;

(五)城管部门负责检查市区人行道的树木、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等设施,做好防风防暴雨的准备。

第十一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各镇街负责组织检查挡土墙和有山泥倾泻隐患的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三)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房居民转移;

(四)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五)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第十二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建议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交通部门首先停止沿江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并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所有公共交通服务;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切断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五)电信等通信企业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六)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活动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二)供电、供水单位做好用电、用水供给工作。

第十四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二)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应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其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 寒冷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工作,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十七条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从业人员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十八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交通、交警等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

第十九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应提示公众注意因浓雾使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通、交警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交警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类交通工具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警、交通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水、陆交通安全;

(三)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二条 雷雨大风蓝色或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

第二十三条 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醒公众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三)有关部门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四)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参加抢险;

(三)其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第二十六条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警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二)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三)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第二十七条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二)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封闭结冰道路。

第二十八条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二)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三)提醒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四)将家禽、牲畜等转移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五)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六)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

第二十九条 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提醒户外人员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三)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第三十条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二)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三)公众进入林区要注意防火;在林内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二)有关部门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三)在林内或林缘禁止户外用火,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第三十二条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安排人员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二)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三)发布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林业公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林火隐患;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本规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日。2001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政府令第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四、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市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市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市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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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从2006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以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3),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营业部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各分公司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有新规定,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二、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铁道部汇总纳税名单
  2.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复议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依法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机构为行政复议办公室。

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面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履行职责。

 第二章 审查与受理

 第五条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送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复议人员制作笔录,记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主要事实及理由、申请时间等基本情况,经向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

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必须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第八条 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理由。

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接受案范围规定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请求延长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延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书和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原因的证据,予以审查。

 第三章 审理与决定

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复议人员具体承办,并确定其中一名为主办人。

 第十二条 复议人员审理复议案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 (二)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正确;
 (三)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 (四)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审理复议案件的证据种类及举证责任,可以依照《行政诉讼造》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 对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要求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自己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和其他材料,报请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后,方可参加复议。
 第三人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参加复议。

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以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但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和权限。
 委托人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书面说明。
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也受理了同一案件,应当在三日内主动与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行政复议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第十六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停止执行: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第十七条 复议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或者查阅文件、档案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出示复议人员身份证件和行政复议机关出具的证明。调查取证时,复议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加按手印。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权委托有关的政府工作部门协助处理,受委托工作部门必须依法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有关的工作部门协助处理或者提供咨询,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配合。
 需要有关部门拍助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 关应当向该部门发出《复议案件协助处理通知书》。

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司法机关一经立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审理。

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有关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法回一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由复议机关向申请人发出《批准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同时通知被申请人。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撤回复议申请:
 (一)被申请人没有改变其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 (二)被申请人改变或者撤销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法重新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 (三)申请人迫于被申请人的压力,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

 第二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复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撰写行政复议案情报告及复议意见,投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好记录。

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 (一)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情况(合时间、地点、决定、依据及证据);
 (三)申请人的要求、事实和理由;
 (四)第三人的要求、事实和理由;
 (五)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 (六)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案的审理情况;
 (七)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 (八)其他需要说明问题。

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根据审委会集体讨论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据行政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在复议期限内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时应当填写进达回证。具体送达方式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要求进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四章 执行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好的,好政复议机关应当填写《责分履行通知书》,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对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履行。

 第二十九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拟订《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 (一)拒绝参加行政复议的;
 (二)干扰或者阻挠行政复议活动的;
 (三)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 第五章 归档及印鉴使用

 第三十条 复议案件审结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复议案件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复议案件卷宗分为正卷、副卷两种。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卷宗正卷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和装订顺序是:
 (一)卷宗封面;
 (二)卷宗目录;
 (三)立案登记表;
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附件;
 (五)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其附件;
 (六)行政处理决定书、裁决书及主要证据材料;
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八)行政复议委托书;
 (九)决定延期通知书;
 (十)停止执行通知书;
 (十一)调查笔录;
 (十二)证实材料;
 (十三)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书;
 (十四)批准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存根;
 (十五)《复议案件协助处理通知书》存根;(十六)强制执行申请书存根;
 (十七)行政复议决定书、裁决书正本;
 (十八)送达回证;
 (十九)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
 (二十)其他应当立卷的林料;
 (二十一)卷宗封底。

 第三十二条 复议案件卷宗副卷应当包括的内容和装订顺序是:
 (一)卷宗封面;
 (二)卷宗目录;
 (三)案件审查笔录;
 (四)调查提纲;
 (五)审理提纲;
 (六)复议案件讨论笔录;
 (七)复议决定书、裁决书副本;
 (八)行政处分建议书存根;
 (九)其他应当立卷的材料;
 (十)卷宗封底。

 第三十三条 对复议案件卷宗档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第三十四条下列复议文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 (一)复议决定书;
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 (三)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 (四)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z
 (五)责分履行通知书;
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复议机关名义制作的其他复议文书。

 第六章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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