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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21:46  浏览:8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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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7]10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经委《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



二00七年四月七日


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关于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4号)及《嘉峪关市节能降耗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57号 )精神,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市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企业,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含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不包括国家重点监控的用能企业)。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的对象是全市重点用能企业。
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工作和节能指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见附表一、附表二)。
基础工作主要包括节能机构建设情况、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绩效考核情况、建立能源管理制度情况、能源统计情况、采取节能措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情况、节能宣传情况、节能培训情况、接受政府监督管理情况等内容。
节能指标包括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万元产值电耗(千瓦时/万元)、主要产品单位能耗3项定量指标。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考核。
第七条 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分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核。
日常工作考核,由市经济委员会定期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督察,每季度一次。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除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抽查企业等形式进行外,还要采取查阅台账、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评价意见。
年终考核采用百分制,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重点用能企业的3项定量指标以能源统计报表数据为依据。考核得分由市节能降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九条 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环节。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当年完成节能指标且基础工作考核分数85分以上(含85分)的企业为好;
当年完成节能指标且基础工作考核分数60分以上(含60分)的企业为合格;
当年未完成节能指标或基础工作考核分数60分以下的企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节能目标考核内容列入市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为好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为合格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政府给予表扬。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外,当年内不得享受嘉峪关市企业分类奖励、财政扶持资金及相关优惠政策,不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有关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的评选。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能源浪费或对节能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奖励方式。
市政府对考核为好的重点用能企业颁发节能优秀单位奖牌,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为好和合格的企业,可按当年节能量(按当年能源实际购进平均价折算成金额)的3—5%提取奖励资金,对节能降耗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提取比例由市经委审核确认。
企业提取的节能奖励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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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屠宰税的征收工作,维护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屠宰猪、马、骡、驴、牛、羊、骆驼等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屠宰税按照下列应税牲畜的种类定额征收:
(一)牛、骆驼每头15元;
(二)猪、马、骡、驴每头(匹)10元;
(三)羊每只3元。
前款各项应税牲畜的税额确需调整时,由省地方税务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屠宰的牲畜免税:
(一)少数民族在古尔邦、尔代、圣祭三大节日期间自养自食的牲畜;
(二)部队、学校的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食的牲畜;
(三)科研、教学用畜;
(四)因疫病需扑杀的牲畜;
(五)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免税的牲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牲畜自行屠宰的,或者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屠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屠宰税。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牲畜,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种畜、使役牲畜的,凭买方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证明不缴纳屠宰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仔畜,不缴纳屠宰税。
第七条 屠宰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也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缴,并按照代征额的5%支付手续费。
各级畜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26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华南理工大学与广州云峰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合作筹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的批复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华南理工大学与广州云峰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合作筹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的批复


教发厅函[2005]12号

广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筹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的请示》(粤教规[2004]1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华南理工大学与广州云峰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合作筹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筹建的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为独立学院。筹建期二年,筹建期内不得安排招生。筹建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则终止筹建。

  希望你厅加强领导,督促合作双方及其他有关方面加快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的建设,待其条件具备后再正式审批建院。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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